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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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全).doc

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

答辩人:

***有限公司

地  址:

梁山市宋江路329号

电  话:

0787-************

法定代表人:

宋江职 务:

总经理

尊敬的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贵委“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收字【2018】8号”应诉通知书收悉,现就申请人与***有限公司(以下称答辩人)劳动争议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申请人请求答辩人支付其2017年11月份、12月份工资,共计13677.42元(8000+8000/31*22).

答辩意见:

答辩人就申请人工作失职及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一事于2017年12月18日、2017年12月20日、2017年12月22日、12月23日前后四次与申请人沟通。

第二次沟通后,即2017年12月20起申请人便未再到答辩人处上班,依员工手册《假期管理制度》,视为旷工处理(自离),后申请人并未到答辩人处办理任何相关的手续,依薪资发放规定:

离职工资依据员工的考勤记录及本人签名确认后发放;自离人员工资暂不发放,待办完相应手续后发放。

故申请人11月份、12月份的工资暂未发放,依规定自离人员工资将在次月发放工资时统一发放,即申请人2017年11月、12月份工资将在2018年1月底(31号)前统一发放,具体发放数额依申请人实际考勤计算,故申请人要求的数额与实际情况不符。

二、申请人诉称答辩人违法解除与申请人劳动关系,请求支付申请人经济赔偿金140927.5元。

答辩意见:

2017年11月份起,答辩人先后收到针对申请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败坏公司风气的各种举报材料。

具体材料有:

墙上大字报、意见箱举报材料、当面举报、电话举报等。

为此,答辩人专门成立调查小组,经过近一个月的走访调查,得出结论及事实:

1、申请人在公司内部有2/3台(申请人承认的有2台)车辆运营,且在整个外请车辆调度(路线、定价)上明显向这2台车辆倾斜,从中渔利,严重违反车辆管理制度。

2、据各种举报材料表明:

申请人在外请车辆调度上存在营私舞弊、收受贿赂行为,严重违反了其岗位职责规定。

3、申请人在公司外开设麻将馆,常有公司司机去光顾,既违背了工作守则,长时间打麻将熬夜也不利于其行车安全,给公司利益造成了损害。

4、部分外请车司机为了谋取私利,向申请人进行利益输送,严重破坏了公司的管理风气。

基于此,答辩人多次与申请人沟通确认此事,并于2017年12月18日、2017年12月20日与申请人当面沟通,但2017年12月20日沟通后,申请人就再未到答辩人处上班,且未履行相应的手续,后12月22日答辩人再次电话约申请人前来协商被拒,12月23日答辩人告知申请人会对其做出处分让其来办理手续,申请人于是来答辩人处,但以没有赔偿为由不签收《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后12月27日答辩人通过微信方式向其发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在人事系统做了“离职未结帐”处理。

申请人在答辩人2017年12月20日与其沟通后至12月22日一直未上班,且未履行相关请假程序,依相关管理规定连续旷工两日或当月累计旷工三日依自离处理。

申请人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公司的管理制度,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答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之规定,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故申请人称答辩人无故解除劳动关系,要求答辩人支付经济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且在答辩人提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时,申请人非常抗拒,后在微信收到解除通知后又提起仲裁,对此,答辩人有理由怀疑申请人的动机。

三、申请人请求答辩人支付2016年及2017年年休假薪酬9104.16元(80530/12/21.75*5*2+80530/12/21.75*356/365*10*2=9104.16)

答辩意见:

申请人自2007年9月13日进入答辩人处工作,

一直以来,答辩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安排工作,发放工资及待遇。

至2017年12月27日(系统显示离职日期),2016年申请人年假共5天,已休2天,未休年假为3天,2017年年假共计10天,已休1天,未休9天,申请人共计未休年假为12天,且申请人离职前12个月工资为75278元。

故对申请人关于要求答辩人支付未休年假工资9104.16元的请求与事实不符。

一直以来,答辩人信任、培养申请人。

如今申请人的做法,实在令答辩人不解,也感到心寒。

鉴于申请人的所作所为,给答辩人声誉造成了影响,经济上带来了损失,答辩人将另案对申请人提起诉讼,追究申请人的责任。

综上所述,答辩人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驳回申请人所有不合理仲裁请求。

此致

敬礼

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

***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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