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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陈永洲事件析媒介审判现象.docx

摘要:

在媒介无孔不入的多媒体传播时代,媒介审判现象屡见不鲜,“药家鑫案”、“李启铭案”都是具有代表性的媒介审判案例。

随着央视播放陈永洲道歉视频这一事件的发生,尤其是陈永洲以囚衣、光头、手铐的典型罪犯形象在全国观众面前认罪致歉,媒介审判现象又一次引起了受众的广泛关注。

本文以陈永洲事件为切口分析媒介审判现象,未审先判、媒体暴力、媒体越位是此次事件的典型表现。

媒介审判影响司法独立、与媒体社会责任相违背、不利于公民树立正确的法治意识、破坏新闻界和司法界的和谐共处,造成极其严重的负面影响。

通过分析媒介审判产生原因,从媒体、新闻从业人员、受众的角度分别提出应对策略,从而有效杜绝媒介审判现象。

关键词:

媒介审判媒体司法陈永洲事件

陈永洲事件在媒体之间引起轩然大波是可以预见的——2013年10月26日早上,央视在《朝闻天下》播出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而被刑拘在押的《新快报》记者陈永洲录像,当事人向警方坦承自己收受他人钱财,连续发表多篇攻击中联重科的失实报导。

很多观众都在电视机前观看了央视采访正在刑拘中的陈永洲的新闻节目。

节目一出,顿时成为当天社会舆论议论的热点。

媒体先于法庭按照司法正常程序审理直接将陈永洲扣上罪名,并在全国观众面前承认自己的罪行并郑重道歉,这是典型的媒介审判,未审先判。

媒介审判是一个老话题,但此次央视对陈永洲的报导方式暴露出当下中国媒体对于媒介审判的含糊态度,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媒介审判的发生也有其必然性。

故此,笔者结合这一事件重提媒介审判,以期引起媒体尤其是官媒对该问题的重视,并为重新审视我国媒体的生存环境提供新的视角。

一、我国媒介审判的现状及特点

(一)什么是媒介审判

媒介审判的定义最早起源于美国,西方新闻界对媒介审判的定义是一种不依据法律程序对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非法的、道义上的裁判,也叫“报刊裁判”。

[1]媒介审判的界定主要是指媒体超越司法正常程序,贸然对正在审理的案件进行案情分析、定性、定罪量刑等一系列问题先于法律条文相关规定自行定罪,作出公开的判断和结论,以其明显的倾向性引导受众,形成足以影响司法独立审判的舆论氛围,从而使审判在不同程度上有失其公正、公平性。

(二)陈永洲事件中“媒介审判”的特点

央视(包括新华社)作为中国最具权威的媒体,在这个事件中传播的信息失当,相信是众多人以及新闻传播研究者始料未及的。

而这也需要让我们更冷静思考,找出为何今日的媒体,竟然一而再再而三犯着同样的错误。

在嫌疑人还未完全结束司法流程,在法院进行公正审判的时候,央视已经僭越了自身已有的职能,而对陈永洲作出的“媒介审判”。

[2]同在报导的语言方面,央视大量使用了“坦承”、“悔罪”等褒贬意义鲜明的词汇,在画面上出现的形象,亦完全将其当做已加以定罪的罪犯模样多个镜头曝光。

对于一个“犯罪嫌疑人”而非罪犯,媒体显然缺乏起码的平等和尊重。

1.未审先判

我国著名新闻传播法学专家魏永征教授认为,媒介审判最主要的特征是:

“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作出判断,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定量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

媒介审判的报导在事实方面往往是片面的、夸张的以至是失实的。

它的语言往往是煽动式的,力图激起公众对当事人憎恨或者同情一类情绪。

[3]

央视在《朝闻天下》公开当事人的道歉视频这一行为,在嫌疑人还未完全结束司法流程,在法院进行公正审判的时候,罪行还未经过法官的宣判,央视已经僭越了已有的职能,尚未定罪就给当事人戴上罪犯的“头衔”,实时典型的“未审先叛”。

2.媒体暴力

媒介审判的重要表征是媒体暴力。

所谓“媒体暴力”是指一种符号暴力,指媒体借助于语言、文字、图片对受害人的人格伤害所造成的社会压力。

比如原辽宁省沈阳市中级法院副院长、慕马案女贪官焦玫瑰,因《中国青年报》题为《揭开刘涌保护伞:

干爹干妈和姘头》的报导称其为沈阳黑社会头目刘涌的姘头,一纸诉状将《中国青年报》推上被告席。

[4]药家鑫案在发生之后立即在网络炸开了锅,有的网友甚至还说“像这样的人渣还活在世上简直是浪费粮食”。

受众在陈永洲央视认罪道歉视频中看到了一个文质彬彬的青年在两个彪悍警察的看守下承认自己的“罪行”,俨然已经成为案件的已定罪罪犯,在视觉上给受众很大的冲击力。

央视在对此次事件的报导中多次使用“道歉”、“悔罪”、“认罪”的字眼,让一个年轻有为的青年背负上罪犯的“名号”,媒体给予舆论上的声讨。

这些不仅是对当事人人格尊严的侮辱,更是对法律程序的亵渎。

3.媒体越位

媒介作为一种重要的大众传播手段,主要功能是为受众提供最新的、真实的新闻信息,发挥监督作用是新闻媒体的职责所在。

“不找政府找媒体”,媒体俨然已经成为正义的化身、民意表达与维权的重要管道。

然而,舆论监督的实现需要两个环节:

一是提供足够的舆论信息;二是在拥有真实信息的情况下,对各种政治、经济和社会现象及有关人进行合理合法的、坦率的评论。

[5]我国的新闻媒体在进行批评性报导中,常常打着舆论监督的旗号,扮演各种各样的社会角色。

陈永洲事件中媒介审判主要表现出来的就是媒体越位。

在该事件中媒体以审判者自居,轻易地给司法机关尚未处理的案件定性或给他人定下罪状,发生媒体社会角色错位的现象。

二、媒介审判的负面效应

媒介审判现象的出现并盛行,许多业内学术界人士都并不赞成,我国著名新闻法学者魏永征教授就这样说,媒介审判的报导在事实方面往往是片面的、夸张的甚至是失实的,它的语言往往是煽情式的,力图激起公众对当事人憎恨或者同情一类情绪,有意无意地压制相反意见,形成一种足以影响法庭独立审判的舆论氛围,从而使审判在不同程度上失去了应有的公正性。

[6]多数学者认为媒介审判损害了媒体的正义形象,干预了司法独立,妨碍了司法公正,是新闻媒体的职能错位,是对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职权的滥用。

(一)媒介审判侵害司法独立性

2010年10月20日深夜,西安音乐学院大三的学生药家鑫驾车撞人后又因“担心受害人记住车牌号”下车对伤者连刺了八刀致其死亡。

“药家鑫案”一经报导,指责唾骂如火山爆发一般烧灼着这个年轻人的心灵,即使他已经悔不当初,也只能用年轻的生命平息网民的怒火。

有人说,药家鑫死于“媒介审判”。

大众传媒时代,媒介审判背后的政治操纵已不再是主要动因,但由于新闻从业人员对舆论监督功能的理解和操作不当,它仍是对司法独立原则一个不可忽视的威胁。

媒介超越司法程序的报导,即由诸多媒体联动作战对案件作单向度的宣传,“沉默的螺旋”效应巨大,相反意见被压制,从而形成巨大的舆论压力,左右办案人员对案情的判断。

[7]

(二)媒介审判违背媒体社会责任

2010年,“我爸是李刚”事件,媒体的大肆渲染当事人飞扬跋扈的叫嚣,后来经过多方面证实才得知当时当事人说话的语气并没有媒体所报导的那般嚣张狂妄,这些全是媒体在利用传播优势制造轰动效应。

媒体的社会责任更是要求媒体要全面、客观、真实报导新闻。

但媒体往往因为“义愤填膺”或“轰动效应”的驱使,他们紧紧盯住的仅仅只是读者手中所持的“货币选票”,以卖点和“眼球经济”,为媒体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

[8]在对法律案件的大量报导中往往掺杂个人的主观因素,存在刻意迎合公众倾向性意见的冲动,最终形成媒介审判势不可挡之势。

(三)媒介审判不利于公民树立正确的法治意识

受众对媒体的过于依赖使得自身甄别判断信息的能力有所减退,媒体的观点不论正确有否一概予以接受,媒体的观点便成为受众的一致观点。

媒体向来是按照自身的媒体定位来发表自己的言论,尤其是对于旨在提高媒体发行量和收视率,追逐经济效益为根本目的的媒体,其言论更是按照能够吸引受众眼球获得轰动效应采写新闻。

媒介审判超越了舆论自由的权利界限,妨碍民众树立正确的法治意识和法律观念。

(四)媒介审判破坏新闻界和司法界的和谐共处

媒介审判加剧了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冲突。

一方面媒体对案件的不当报导,妨害司法独立;另一方面,司法对媒体进行限制,影响言论自由。

[9]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是法治社会必不可少的支柱,二者本身又是相互矛盾的,新闻自由强调的是通过媒介将信息透明公开化,司法独立则排斥各种非司法的因素对司法者的妨碍、干扰和影响。

[10]普利策就曾明言:

“没有最崇高的理想、仗义执言的志向、对所遇问题的精辟见解、以及真诚的道德责任,新闻事业便会沦为一个只顾商业利益、图谋私利、以及与公众福祉为敌的行业。

三、当下中国“媒介审判“现象存在的原因

(一)媒介审判为弱势群体提供话语权

媒介的话语权是指媒介在对受众产生传播效果的潜在的现实影响力。

媒体作为公众最普遍的利益表达管道,不仅能够引起对弱势群体问题的广泛关注,而且还具有极其重要的政治意义和社会意义。

[11]在“李启铭案”、“邓玉娇案”、“药家鑫案”中当事人和受害人家庭背景的巨大反差,受害者最后家破人亡的家庭状况无疑激起了民众的同情心,同时对造成这种悲惨后果的当事人恨之入骨,这正是发挥了舆论的强大作用。

(二)官媒职能错位,媒体环境复杂

陈永州央视公开道歉的事件发生的真正原因是官媒的职能错位:

充当法官。

当今媒体环境比较复杂,陈永洲事件中体现出政治、经济因素对媒体的控制。

在复杂的媒体环境中媒体想要生存就要迎合政府要求,满足各方利益需要,尤其是充分发挥党和政府“耳目喉舌”作用,政府赋予媒体的巨大权力壮大了媒体实力,媒体敢于说话,并且打着政府和党的旗号散布信息。

迎合了国家政治集团的需要但是却给受众制造了信息误区。

(三)媒介审判是新闻媒体监督司法的有效手段

司法活动与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司法领域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因而司法部门也是媒介监督的重要对象之一。

目前,我国的司法治度还不够完善,司法审判不够公正透明、法官整体素质不高、权力制约机制缺乏等诸多缺陷。

在这种情况下,媒介审判既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帮助公众了解司法审判的过程和结果,又在一定意义上可以防止权力滥用,促进司法公正,推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四、媒介审判现象的应对策略

(一)新闻媒体提高自律意识,恪守新闻真实原则

媒体要明确自身定位,通过规范加强自律意识。

事实是新闻的来源,实事求是更是新闻的生命。

曾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杨就希望媒体规范监督行为及司法报导曾提出几点主张:

报导法院工作要有利于促进审判工作的进展;宣传先进人物、先进事迹要有利于弘扬时代精神;揭露腐败现象要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鞭挞丑恶现象要有利于维护司法机关的形象;报导案件要有利于社会进步。

[12]

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明确规定:

对于司法部门正在审理的案件不得在法庭判决之前做定性、定罪或偏袒的报导;公开审理的案件,应该与司法程序一致。

新闻媒介作为社会舆论表达的载体,那么应对公众不合理舆论诉求的时候,自身应该运用法律来进行区分,以理性的话语来响应公众,同时也以理性的话语将事件进行客观的报导。

[13]

(二)受众自觉守法,提高辨别能力

公众是媒介审判中被影响与利用的主要对象,媒体通常通过各种夸张、渲染、片面等方法来引导受众,使广大公众的不理性的民意朝着媒介所希望并且规划好的路线发展。

在这种情况下,就要提高广大公民的法律意识与媒介素养,做到多听多看,“兼听则明偏信则暗”,遇事冷静思考,理性判断,从而提升自己的媒介素养,不轻易受媒介的鼓动。

[14]接受世界文明的司法思维与素质。

才能更好地保证司法的权威性,阻止媒介审判的发生。

(作者刘力铭系临沂大学传媒学院2011级新闻学1班;黄阳系三峡大学文学与传媒学院广播电视新闻学20111391班)

参考文献:

[1]张芷宾,王敬.关于“媒介审判”的思考[J].新闻传播,2008

[2]章静怡.换个角度看“陈永洲事件”[EB/OL].

[3]魏永征.新闻传播法规教程[M].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4]付松聚,张翅.中国媒介审判分析及反思[J].东南传播,2008

[5]李莎,樊胄峰.媒介审判:

媒介社会责任的异化[J].新闻前哨,2013

[6]诸葛宏.媒介审判的特点及传播学分析[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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