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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企业压力容器管理规定.docx

XXX企业压力容器管理规定

1压力容器管理基本要求

1.1压力容器的定义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按照管理要求,压力容器分为非金属压力容器、超高压容器、简单压力容器、固定式压力容器和移动式压力容器。

1.1.1非金属压力容器是指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不含液体静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非金属压力容器。

主要包括:

石墨制压力容器,纤维增强热固性树脂(玻璃钢)制压力容器,移动式非金属压力容器。

1.1.2超高压容器是指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100MPa(表压,不含液体静压),且设计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超高压容器。

1.1.3简单压力容器是指容器由筒体和平封头、凸形封头(不包括球冠形封头),或者由两个凸形封头组成;筒体、封头和接管等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为碳素钢、奥氏体不锈钢;设计压力小于1.6MPa;容积小于或者等于1000L;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并且小于或者等于1000MPa·L;介质为空气、氮气和医用蒸发而成的水蒸汽;设计温度大于或者等于-20℃,最高工作温度小于或者等于150℃;非直接火焰的焊接容器。

1.1.4固定式压力容器是指安装在固定位置使用的压力容器。

1.1.5移动式压力容器是指由单个(或者多个)压力容器罐体(或者气瓶)与走行装置(或者无动力半挂行走机构、定型汽车底盘、框架等)部件组成,并且采用永久性连接,适用于铁路、公路、水路运输或者这些方式联运的运输装备。

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铁路罐车、汽车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等产品。

1.2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

压力容器的类别和级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分。

1.3管理原则

1.3.1坚持从压力容器设计、选型、采购、制造(含现场组焊)、安装、使用、定期检验、维修、改造、更新直至报废全过程管理的原则。

1.3.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确保压力容器安全可靠运行的原则。

1.3.3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

1.4压力容器管控方式在压力容器管理过程中,总部有关部门发挥检查、指导职能,企业对压力容器实行全过程管理。

2管理职责

2.1企业应建立健全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体系,明确领导班子的1名成员负责压力容器的管理工作,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保证压力容器全过程管理的落实。

各企业应指定压力容器的主管部门,负责压力容器综合管理,并设专职技术人员负责—5—压力容器的管理工作。

2.3企业压力容器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2.3.1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有关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集团公司压力容器管理规定。

2.3.2制定压力容器的管理细则,参与审查工艺技术规程和岗位操作法。

2.3.3组织或参与压力容器的设计、选型、采购、制造、安装、使用、定期检验、维修、改造、更新、报废等全过程管理。

2.3.4检查压力容器和安全附件使用检验情况,编制压力容器的检验计划,并组织实施。

对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按相应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延期检验手续。

2.3.5负责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注销手续,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总部报送统计报表、定期检验计划及实施情况报告。

2.3.6压力容器发生事故时,参与抢救并按规定程序上报有关部门,协助调查和处理。

2.3.7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及其管理人员(以下统称压力容器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

2.4企业生产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2.4.1组织编制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法。

2.4.2负责压力容器的运行管理,确保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符合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时的参数。

2.4.3组织需全面检查的压力容器的倒空、置换。

2.4.4提出压力容器延期检验的书面申请,制定压力容器延期检验的监控使用措施。

2.4.5负责组织制定压力容器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

2.5企业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2.5.1负责压力容器管理全过程的安全监察工作,监督工艺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和各项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

2.5.2参加压力容器工艺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的制修订审查;参加压力容器改造和重大修理方案的审查。

2.5.3负责组织审定压力容器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2.6企业人事教育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和考核,并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2.7企业采购部门主要职责

2.7.1负责组织对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及安全附件供应商的资质审查。

2.7.2负责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有效的设计图纸或按压力容器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标准型号采购压力容器。

2.7.3负责组织压力容器主管部门、安全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参加压力容器到货验收,并及时向使用单位或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提供压力容器相应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2.7.4对采购的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及安全附件质量负责。

2.8企业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2.8.1负责在工程建设项目中,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中国XXX公司压力容器管理规定。

2.8.2负责组织压力容器安装工程质量检查和竣工验收,按时移交压力容器竣工资料。

2.9企业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2.9.1编写工艺技术规程和岗位操作法。

2.9.2负责压力容器的使用和日常维护,至少每月进行1次自行检查,并要作出记录;提出检验、修理、改造计划及延期检验申请。

2.9.3组织实施压力容器年度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

2.9.4申报压力容器更新计划,参加压力容器设计、采购、安装验收及试车。

2.9.5向压力容器主管部门提交压力容器的设计条件或选型要求,提出压力容器停用、封存和报废申请。

2.9.6向压力容器主管部门报送当年压力容器数量和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报送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的报告。

2.9.7落实压力容器延期检验的监控使用措施。

2.9.8制定压力容器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2.9.9压力容器发生事故时,立即组织救援并按规定程序报告,协助事故调查和处理。

2.9.10负责向压力容器主管部门申报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和注销。

2.9.11负责逐台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和管理技术资料。

3压力容器管理程序及要求

3.1企业对压力容器,从设计、选型、采购、制造(含现场组焊)、安装、使用、定期检验、维修、改造、更新和报废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管理。

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含现场组焊)、安装、定期检验、维修、改造及安全附件的校验。

3.2设计与选型

3.2.1企业委托具备相应压力容器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

3.2.2压力容器主管部门应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确保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符合相应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3.2.3压力容器主管部门应对采用标准型号的压力容器选型进行审核。

3.3采购与制造

3.3.1企业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制造单位承担压力容器制造(含现场组焊),并要求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按照相应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提供出厂技术文件和资料。

3.3.2进口压力容器(指境外制造的压力容器),其境外制造单位应取得中国政府颁发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许可证书。

对进口压力容器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性能的监督检验。

3.4安装、改造与维修

3.4.1企业应委托具有安装、改造和维修资质的单位,对压力容器进行安装、改造与维修;督促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企业在施工前,将拟进行安装改造维修的压力容器情况告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3.4.2新建、改扩建项目压力容器安装完工后,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使用单位、压力容器主管部门、安全管理部门及安装单位参加的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用。

验收合格后30日内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将下列压力容器资料移交给使用部门,并办理书面移交手续。

移交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压力容器设计文件(含设计变更通知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压力容器制造(含现场组焊)技术文件和资料。

3.4.3压力容器改造或者重大维修方案应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同意;压力容器经过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后,应当保证其结构和强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压力容器改造、重大维修的施工过程,必须经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测,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压力容器不得投入使用。

3.4.4压力容器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工程完工后,应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用。

验收合格后30日内,应将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将其存入该压力容器的技术档案。

移交资料应包括:

维修、改造方案或者设计图纸及施工方案;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证明文件;压力容器重大维修或者改造安全监督检验证书。

3.5使用管理

3.5.1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企业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压力容器的显著位置。

3.5.2压力容器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应建立压力容器台帐,使用单位必须逐台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

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应包括:

资料目录;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压力容器登记卡;压力容器设计制造技术文件和资料;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含设计变更通知单);压力容器年度检查、定期检验报告,以及有关检验的技术文件和资料;压力容器维修和技术改造的方案、图纸、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安全附件校验、修理和更换记录;有关事故的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

3.5.3使用单位的工艺技术规程和岗位操作法中,应明确提出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参数(含工作介质、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液位控制等);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方法(含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开停车时的升温和降温速度等);压力容器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压力容器停用时的封存和保养方法。

3.5.4工艺技术规程和岗位操作法由生产管理部门组织编写,压力容器主管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参加审查,由企业主管生产的副职领导审核批准。

3.5.5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压力容器操作。

3.5.6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工艺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法和安全规章制度,发现压力容器有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应立即采取有效的紧急措施,并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

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者壁温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衬里层失效等危及安全的现象;安全附件失灵、损坏等不能起到安全保护的情况;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发生火灾等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过量充装;液位异常,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真空绝热压力容器外壁局部存在严重结冰、介质压力和温度明显上升;其他异常情况。

3.5.7压力容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管理工作。

3.5.8使用单位应当每月至少进行1次自行检查,并对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附属仪器仪表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并且记录。

3.5.9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实施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对年度检查中发现的压力容器安全隐患要及时消除。

年度检查工作可以由使用单位的专业人员进行,也可以委托有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

年度检查方法和内容按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执行。

3.5.10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投用前须进行定期检验和耐压试验:

停止使用2年后重新复用的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超高压容器为1年);从外单位移装的已经使用过的压力容器;改变使用介质并且可能造成腐蚀现象恶化的,或超过原设计参数并且经过强度校核合格的旧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有怀疑的。

3.5.11严禁使用单位修改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时的操作工艺参数,如确需修改,应以书面形式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进行校核;使用单位应向设计单位提供定期检验报告和相关文件,经设计单位同意并办理使用登记变更手续后方能修改操作参数。

3.5.12对于已经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压力容器,或者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但是使用超过20年的压力容器,如果要继续使用,压力容器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集中报请企业主要负责人—13—批准后,编入下年度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内,委托有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验合格后(必要时进行合于使用评价),方可继续使用。

3.5.13以水为介质产生蒸汽的压力容器,应当做好水质管理和监测,没有可靠的水处理措施,不得投入运行。

3.5.14需要在移动式压力容器和固定式压力容器之间进行装卸作业的,其连接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企业需要在装置现场对压力容器工作介质进行装卸作业的,参照本条执行):

压力容器与装卸管道或者装卸软管有可靠的连接方式;有防止装卸管道或者装卸软管拉脱的联锁保护装置;所选用装卸管道或者装卸软管的材料与介质及低温工况相适应,装卸软管的公称压力不得小于装卸系统工作压力的2倍,其最小爆破压力大于4倍的公称压力;装卸软管必须每半年进行1次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1.5倍的公称压力,试验结果要有记录和试验人员签字。

3.5.15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固定式压力容器,按规定办理监控使用手续后方可投用,其累积监控使用的时间不得超过3年,在监控使用期间,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提高其安全状况等级或者进行合于使用评价,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5级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或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固定式压力容器,不得继续使用。

压力容器报废后应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交回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注销。

3.5.16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5级的压力容器或者使用时间超过20年的压力容器不得转让、销售或异地安装仍作压力容器使用。

报废压力容器作废旧设备材料销售时,应先进行破坏性解体。

3.5.17压力容器的保温(保冷)层应牢靠、整齐、美观,防腐、防震、防静电、防雷击设施均需符合有关规定。

3.5.18对备用的压力容器应妥善维护和处理,防止压力容器内的剩余介质引起不良反应或腐蚀。

对拟停用1年以上的压力容器应采取安全封存措施。

3.5.19盛装介质为液化石油气的储存压力容器及高强钢压力容器(指使用标准抗拉强度下限бb≥540MPa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应定期对工作介质进行腐蚀介质的含量分析并控制其含量。

企业应加强腐蚀严重的压力容器接管的检查。

3.5.20企业压力容器主管部门每年底编制下年度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并报总部和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3.5.21压力容器事故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执行。

3.6定期检验

3.6.1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按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在推荐使用寿命内的简单压力容器,不需要进行定期检验,达到推荐使用寿命的简单压力容器应当报废,如需继续使用应按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进行定期检验。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时应当进行耐压试验:

用焊接方法更换主要受压元件的;主要受压元件补焊深度大于二分之一厚度的;改变使用条件,超过原设计参数并且经过强度校核合格的;需要更换衬里的(耐压试验在更换衬里前进行);停止使用2年后重新复用的(移动式压力容器、超高压容器为1年);从外单位移装或者本单位移装的;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机构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有怀疑,认为应当进行耐压试验的。

3.6.2压力容器耐压试验程序按相应的技术规范、标准执行,夹套压力容器的夹套耐压试验时,夹套与内筒的压力差应符合设计图纸。

3.6.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应委托有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

3.6.4压力容器主管部门应组织对检验单位制定的检验方案进行审查。

3.6.5压力容器经定期检验达到符合继续安全使用的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检验单位应及时将检验结论告知压力容器使用单位。

一般设备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大型设备可以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因设备使用需要,检验单位应在报告出具前,先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书,将检验初步结论书面通知使用单位。

检验报告一式3份,检验单位1份,使用单位2份。

3.6.6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周期按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企业应根据生产的实际情况,协调和安排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时间,确保在用压力容器按定期检验周期的要求按期或提前进行定期检验。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时,应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并按规定办理延期检验手续。

企业应制定延期检验的压力容器监控使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并且组织演练,认真执行,确保安全运行。

3.6.7大型成套装置中的压力容器,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时,企业可以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基于风险的检验。

4压力容器安全附件、密封件与紧固件管理

4.1在用压力容器应按压力容器相应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装设及使用安全附件。

4.2压力容器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应建立安全阀、爆破片装置台帐。

4.3安全阀的整定压力必须在安全阀的整定压力范围内。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阀的整定压力一般不大于该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设计图纸或者铭牌上标注有最高允许工作压力的,也可以采用最高允许工作压力确定安全阀的整定压力。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阀的整定压力按罐体设计压力的1.05-1.1倍设定(低温深冷型罐车安全阀整定压力不得超过罐体的设计压力)。

非金属压力容器、简单压力容器安全阀参照本条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4.4固定式压力容器上装有爆破片装置时,爆破片的设计爆破压力不得大于该容器的设计压力,并且爆破片的最小爆破压力不得小于该容器的工作压力。

当设计图纸或者铭牌上标注有最高允许工作压力时,爆破片的设计爆破压力不得大于压力容器的最高允许工作压力。

非金属压力容器、简单压力容器、超高压容器爆破片(帽)装置参照本条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4.5严禁使用单位任意变更压力容器安全阀的整定压力、爆破片的设计爆破压力、安全联锁装置的设定值,如确需修改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压力容器主管部门申报,经企业分管副职领导批准。

必要时应先由压力容器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校核。

4.6安全阀校验周期按照《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

4.7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的定期校验原则上应该在校验室进行,进行拆卸校验有困难时,可在每2个校验周期内进行1次校验室校验和1次在线校验。

但安装在介质为有毒、有害、易爆的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不允许进行在线校验。

在线校验必须在保证人员和生产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校验时应有使用单位、压力容器主管部门、安全管理部门、生产管理部门的人员在场。

杠杆式安全阀和静重式安全阀一般不宜在校验室进行校验。

4.8安全阀应由专门从事安全阀校验的单位进行校验,安全阀经校验合格后,必须加铅封。

铅封的正面打印校验单位的代号标识,铅封的反面打印校验人员的代号标识。

铅封处还应该挂有标牌,标牌上应该有校验机构名称及代号,校验编号,安装的设备编号,整定压力和下次校验日期。

4.9新安全阀或备用安全阀安装前,应根据使用情况进行整定压力校验合格后,才准安装使用。

已开启或者压力超过整定压力与允许误差上限值之和未开启的安全阀、经修理或更换部件的安全阀,都必须重新校验。

爆破片(帽)应当定期更换,对于超过爆破片(帽)标定爆破压力而未爆破的应当立即更换。

在苛刻条件下使用的爆破片应当每年至少更换1次,一般爆破片应当在2~3年内更换(制造单位明确可延长使用寿命的除外)。

4.10当爆破片和安全阀串联使用时,爆破片与安全阀之间应装压力表和排气阀。

当爆破片装在安全阀的进口侧,正常使用时,压力表应无压力显示,当爆破片装在安全阀的出口侧,正常使用时,应定期检查排气阀能否顺利排气、排液,检查周期由使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4.11当压力容器与安全泄放装置(安全阀或爆破片装置)之间或安全泄放装置出口管线上装有阀门时,在压力容器正常运行状态下阀门必须全开,并加铅封且定期检查,阀门的结构与通径应不妨碍安全泄放装置的正常运行。

4.12压力表的校验和维护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有关规定和《中国XXX公司仪表设备管理规定。

压力表(含新启用的压力表)由使用单位在刻度盘上划出指示工作压力的警戒红线并送到有相应资格的校验单位校验,压力表校验合格后应加铅封。

校验单位应及时将校验合格证交使用单位,并注明下次校验日期。

压力表的选用要求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4.13对液面计定期应定期检修,检修周期由使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应超过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周期。

压力容器上的玻璃管(板)液面计应清晰看清液位,并划有指示最高和最低安全液位的警戒红线,如有模糊不清或异常情况应及时清洗或修理,自动控制液面计应灵敏可靠。

液面计的选用要求、耐压试验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4.14现场温度计、自动控制温度计应灵敏可靠。

测温仪表应定期校验,校验周期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有关规定和《中国XXX公司仪表设备管理规定》。

4.15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安全联锁装置应选用具有相应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产品,安全联锁装置应当动作灵敏、可靠,应定期检修,检修周期由使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应超过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周期。

4.16紧急切断装置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时应当从压力容器上拆下,进行解体、检验、维修和调整,做耐压、密封、紧急切断等性能试验。

检验合格并且重新铅封方准使用。

4.17压力容器及其接管所用紧固件、密封件应符合相应标准。

采用有特殊要求的紧固件、密封件应建立紧固件、密封件规格表和更换记录,并定期更换。

5监督、检查与考核

5.1总部对各企业压力容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并限期进行整改。

5.2企业要对压力容器运行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标准执行《中国XXX公司炼化企业设备检查细则,检查结果纳入企业月度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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