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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合同范本4篇

客运合同范本4篇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对_________至_________客运班线经营权进行招标,乙方经投标(递交服务质量承诺书),取得该班线的经营权,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获得的客运班线经营权使用期限为_________年。

  客运班线起讫点:

_________至_________(往返);日发班次:

_________;途经线路_________;班车类别:

_________(直达或普通);客运班线类型:

_________类班线;营运里程:

_________(其中高速公路里程_________,占总营运里程_________%)客运班线起讫车站:

_________(始发站)至_________(终点站)。

  乙方投入营运客车_________辆,客车技术等级为_________,客车类型等级为_________,座位数为_________座。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在乙方就国家及省新规定与招投标文件有冲突时,甲方有权按照新规定提出要求,并对客运有关服务质量、运输设备、经营行为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2.甲方有权对乙方在经营期内的服务质量、运输设备、经营行为、运输证件、票据使用、车辆技术状况、价格执行、交通规费缴纳等定期进行考核。

  3.甲方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要求,有权在经营权使用期内对同班线进行招标增加运力和班次。

  4.经营权使用期满后,甲方有权无条件收回。

  5.甲方应按照招投标文件尽快为乙方办理有关营运手续。

  6.甲方应依法维护乙方的正当权益,加强客运市场秩序管理,对干扰乙方正常经营的非法经营和不规范经营行为依法查处。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须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在审批后_________日内投入营运。

  2.乙方须遵守道路客运管理有关法规,服从管理,守法经营。

按照定线路、定站点、定班次、挂线路标志牌运行。

  3.乙方须按照核定车辆、线路、班次、站点、运价运行,准点发车,不得沿途揽客,不得擅自改变、延伸线路、增减班次和增加客车座位。

中途不得无故更换车辆,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揽客、绕行揽客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送。

  4.乙方在经营权使用期内不得转让线路使用权。

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进行转包经营。

高速线路经营权须实行公车公营。

  5.乙方应严格履行投标文件或服务质量承诺书中承诺的事项。

  6.乙方须充分了解并自行承担因政策和市场变化所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

经营权使用期内,不得随意停发班次或终止运行,如确有难以维持经营情形的,须在停班30日前向甲方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停止运行,停止运行后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

  7.线路经营权使用期内,如遇特殊情况(如春运客运高峰期、战备运输、抢险救灾等),乙方须无条件服从运管机构调派。

  8.因经营权使用期满或其他原因中标线路终止营运的,乙方自行安排其车辆、员工、设备等。

  9.对甲方在管理和履行合同中出现的问题,乙方有权提出异议或向甲方上级部门反映或投诉。

  10.因乙方过错造成旅客漏乘、误乘的,乙方应当按照旅客的要求退还票款或安排改乘;造成旅客人身伤害或行李丢失损坏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1.乙方应当保持客车状况达到国家二级以上标准,设施齐全,车容整洁,标志清晰,按核定人数载客。

严禁超高、超宽、超重装载行包。

  12.乙方应当按规定缴纳交通规费;执行由物价、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客运运价及有关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

不得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的道路旅客运输票据和证件。

  13.乙方必须按规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人身意外伤害险。

客运车辆未改变客运性质时不得退保。

  14.乙方车辆驾驶员或乘务员应在发车前向乘客介绍安全乘车要求,在高速公路、山区道路和其他危险道路行驶时,应提醒注意安全,指导乘客采取安全措施。

  15.运营客车不得设置或放置妨碍安全驾驶的设施或物品,并应在车内漆喷乘车安全须知内容。

  16.乙方应当在核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甲方拒绝或无故拖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乙方逾期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逾期未投入营运,或经营期间擅自停班超过6个月的,视为自动放弃经营权,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将线路移交候补中标方经营或将线路流标,乙方投标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3.乙方不按规定车辆、线路、班次、站点、运价运行或擅自转让线路经营权,以及转交经营的,甲方按照规定进行处罚,并有权终止合同,收回经营权。

  第五条 甲方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或承诺书和招标线路经营服务承诺考核标准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同意按照甲方招标文件中有关服务质量、运输设备、经营行为等方面要求及乙方投标文件或承诺书的承诺经营,按照考核标准接受甲方考核,并按照招标文件的相关条款接受处理。

  第六条 变更

  乙方需要过户、变更经营范围、车辆更新的,必须经甲方批准,并按照规定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乙方歇业或停业的,应当提前15日向甲方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交回营运证牌和经营票据,办理歇业和停业手续。

  第七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九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

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代理人(签):

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签订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代理人(签):

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签订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

  1.甲方招标文件

  2.乙方投标文件(承诺书)

  3.招标线路经营权服务承诺考核标准

旅客运输合同样本客运合同范本

(2)|返回目录

  成立的凭证为船票,合同双方当事人――旅客和承运人买、卖船票后合同即成立。

  船票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一)承运人名称;

  

(二)船名、航次;

  (三)起运港(站、点)(以下简称“起运港”)和到达港(站、点)(以下简称“到达港”);

  (四)舱室等级、票价;

  (五)乘船日期、开船时间;

  (六)上船地点(码头)。

  旅客运输的运送期间,自旅客登船时起至旅客离船时止。

船票票价含接送费用的,运送期间并包括承运人经水路将旅客从岸上接到船上和从船上送到岸上的期间,但是不包括旅客在港站内、码头上或者在港口其它设施内的时间。

  旅客的自带行李,运送期间同前款规定。

  行李运输合同成立的凭证为行李运单,合同双方当事人――旅客和承运人即时清结费用,填制行李运单后合同即成立。

  行李运单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一)承运人名称;

  

(二)船名、航次、船票号码;

  (三)旅客姓名、地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

  (四)行李名称;

  (五)件数、重量、体积(长、宽、高);

  (六)包装;

  (七)标签号码;

  (八)起运港、到达港、换装港;

  (九)运费、装卸费;

  (十)特约事项。

旅客运输合同样本

  旅客的托运行李的运送期间,自旅客将行李交付承运人或港口经营人时起至承运人或港口经营人交还旅客时止。

  承运人为履行运输合同,需要港口经营人提供泊位、候船、驳运、仓储设施,托运行李作业、旅客上下船、候船服务及其他工作等,应由承运人与港口经营人签订作业合同。

  作业合同的基本形式为中、长期(季、年)和航次合同。

  作业合同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一)承运人和港口经营人名称;

  

(二)码头、仓库、候船室、驳运船舶名称;

  (三)托运行李作业,包括行李保管、装卸、搬运;

  (四)候船服务,包括:

问询、寄存、船期、运行时刻公告,票价表,茶水,卫生间;

  (五)旅客上下船服务;

  (六)特约事项。

  水路、行李运输合同和作业合同的基本格式由交通部统一规定。

交通部直属航运企业可自行印制水路运输合同、行李运输合同和作业合同,其他航运企业使用的合同由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印制、管理。

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使用合同客运合同范本(3)|返回目录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为明确甲方管理职责,规范乙方经营行为,保护乙方合法权益,促进道路客运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订本合同。

本合同关系及效力自订立之日起成立。

  第二条 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条 道路客运线路系国家公共资源,甲方依法行使道路运输行业管理职能,乙方在甲方核定的经营期限内行使经营权,甲乙双方应共同努力,更好地发挥客运线路资源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四条 乙方经营客运班线的基本情况(其他具体许可内容见行政许可决定书):

班线起讫点

  至       

  车辆牌照号

  班线牌编号

  核定经营期限

  年月起至年 月止

  年月起至年 月止

  年月起至年 月止

  年月起至年 月止

  异动情况

  第五条 甲方义务

  1.认真履行行业管理部门职责职能,加强道路客运市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章经营行为。

  2.及时处理乙方有关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管理方面的投诉,协调经营者之间的矛盾。

  3.合理调控客运运力,根据道路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作出道路客运线路许可。

  4.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5.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

  6.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

但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7.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乙方义务

  1.不得将客运线路经营权转包、转让或变相转让他人经营。

  2.不伪造、倒卖、转借、租让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件、客运标志牌。

  3.采取公司化经营方式,不采取挂靠经营。

  4.自客运线路许可之日起180天内投入符合规定要求的车辆运营。

  5.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擅自暂停客运线路经营,连续停运时间不超过半年。

  6.按规定要求为旅客足额投保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险。

  7.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清洁、卫生,不得在客运车辆上从事播放淫秽录像等不健康的活动。

  8.严格执行车辆安全运营规定,按核定座位运载旅客。

  9.严格执行运价规定,使用规定的票证,不乱涨价、乱收费。

  10.确保车辆设施设备齐全有效,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11.不干扰、阻碍其他合法经营者的经营活动。

  12.不违反国家信访条例,不聚众闹事,不围堵政府机关或部门,不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13.自觉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年度查验和质量信誉考核。

  14.在经营期限内终止班线经营的,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相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放机关。

  15.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拼装的、检测不合格的客车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16.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途经站点进站上下旅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行驶线路,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

  17.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中途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甩客,不得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客运车辆,不得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18.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

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个小时。

  19.因客运经营过错造成旅客漏乘、误乘的,应当按照旅客的要求退还票款或安排改乘;造成旅客人身伤害或行李丢失损坏的,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甲方责任

  甲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力的,乙方可向甲方书面提出异议,甲方应于3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乙方也可向甲方上级管理部门进行投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条 乙方责任

  乙方在经营期内未履行本合同义务或履行不力的,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接受相应行政处罚外,还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未履行本合同第六条第1、2、3、4、5、6、13项约定之一或未履行本合同第六条第7项约定达3次以上的,自愿接受许可机关取消该线路经营权的处理;

  2.未履行本合同第六条第8、9、10项约定达3次以上的,接受停运1个月进行整改的处理;

  3.未履行本合同第六条第11项约定达3次以上的,接受停运2个月进行整改的处理;

  4.未履行本合同第六条第12项约定的,接受停运3个月进行整改的处理。

  第九条 乙方在经营期内,能较好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可以优先取得该客运线路经营权期限届满后的下一期经营权。

  第十条 对经营权期限届满的客运线路,本合同自动失效。

乙方经许可后取得下一期线路经营权的,双方应重新签定合同。

  第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生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

  甲方(盖章):

_________乙方(盖章):

_________

  甲方代表:

_____________乙方代表:

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

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

_____________

旅客运输合同范本客运合同范本(4)|返回目录

  订立合同双方:

  旅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运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客详细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运人详细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旅客人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发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到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乘车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到站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旅客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权利:

1.依据车票票面记载的内容乘车;

  2.要求承运人提供与车票等级相应的服务并保障其施行安全;

  3.因承运人过错发生身体损害或物品损失时,有权要求承运人给予赔偿。

  义务:

1.支付运输费用;

  2.遵守国家法令和运输规章制度,听从铁路车站、列车工作人员的引导,按照车站的引导标志进、出站;

  3.爱护铁路设备、设施,维护公共秩序和运输安全。

  二、承运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权利:

1.按照公告的标准收取客票价款和行李、包裹的运费等有关的费用;

  2.按照有关规定查验旅客客票和检查限运物品及危险品;

  3.对于托运的旅客行李,在规定期限内无法交付的,有权依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义务:

1.按照约定向旅客提供运送工具,并保证旅客于客票载明的时间、班次、座别搭乘列车和按时到达目的地;

  2.为旅客提供必要的方便。

在运送途中,承运人有义务为旅客提供必要的设施和生活服务;

  3.将旅客安全送达目的地;

  4.将旅客托运的行李,包裹安全送达目的地并交付给收货人。

  第五条车票

  车票是旅客乘车的凭证。

同时也是旅客加入铁路运输伤害强制保险的凭证。

旅客应当根据自己施行的需要买票。

  车票分为两种:

  1.客票:

包括软座、硬座。

  2.附加票:

包括加快票(特别加快、普通加快)、卧铺票(高级软卧、软卧、包房硬卧、硬卧)、空调整票。

  车票票面主要应当载明:

  1.发站和到站站名;2.座别、卧别;3.路径;4.票价;5.车次;6.乘车日期;7.有效期。

  第六条儿童票

  身高1.1至1.4米的儿童乘车时,应随同成人购买座别相同的半价客票、加快票及相应空调票(简称儿童票)。

儿童票的座别应与成人票相同,其到站不得远于成人车票的到站。

超过1.4米的儿童应买全价票。

每一成人旅客可以免费携带身高不够1.1米的儿童一名。

超过一名时,超过的人数应买儿童票。

  身高不够1.1米的儿童单独使用卧铺时,应购买全价卧铺票,有空调时还应购买半价空调票。

  第七条加快票

  旅客购买加快票,必须有软座和硬座客票。

发售加快票的到站,必须是所乘快车或特别快车的停车站。

发售需要在中转换车的加快票的中转站还必须是有相同等级快车始发的车站。

  第八条卧铺票

  旅客购买卧铺票,必须有软座或硬座客票。

乘坐快车时还应有加快票。

卧铺票必须和客票的到站、座别相同。

但中转换车的旅客,卧铺票只发售到换车站。

买卧铺票的旅客在中途站开始乘车时应在买票时向车站说明。

  持卧铺票的旅客,提前乘坐其它列车到中途站时,应另一方面行购买发站至中途站的车票。

  如在列车开车1小时后卧铺仍无人使用时,列车长可将该铺加行出售。

持票旅客再来卧铺时,应要求安排同等席别的其他铺位,没有空位时,应编制客运记录交送旅客,到站退还卧铺票价,核收退票费。

  为了维护卧车的正常秩序,每个卧票只能由持票本人使用。

成人带儿童或两个儿童可共用一个卧铺。

  第九条站台票

  进站接送旅客的人应购买站台票。

站台票当日使用一次有效。

随同大人进站身高不够1.1米的儿童及特殊情况经车站同意进站的人员,可不买站台票。

未经车站同意无站台票进站时,加倍补收站台票款。

  第十条伤残军人半价票

  现役革命伤残军人,凭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签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退役革命伤残军人,凭省、市、自治区民政部签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颁发的统一式样。

  第十一条学生减价票

  正规院校(不包括各为职工大学、电视大学、业余广播大学、函授学校)没有工资收入的学生和研究生,家庭居住地和院校不在同一城市,自费回家或返校时,凭附有加盖院校公章的“减价优特证”的学生证和小学校的书面证明,每年可买四次从院校到家或从家到院校包在地车站之间的半价硬座客票、加快票和空调票以下简称学生票)。

  学生从实习地点回家,或从家去实习地点,凭附有“减价优待证”的凭证和院校的书面证明,可购买学生票。

  应届毕业生从院校回家,凭院校的书面证明,可买一次学生票新生入学凭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可买一次学生票。

  华侨学生和港澳学生,按照上述规定同样办理。

华侨、港澳学生如回家时,车票购买至边境车站,如不回家而去境内其他地方旅游或探亲访友时,在规定的次数内可购买学生票。

  下列情况均不能购买学生票:

  1.学生所在地有学生父或母其中一方时;

  2.学生因退学、休学、复学、转学时;

  3.学生从学校到家或从家回学校时。

  第十二条退票

  旅客要求退票时,按下列规定办理,并核收退票费;

  1.在发站开车前,特殊情况也可在开车后2小时内,退还全部车票票价。

团体旅客必须在开车48小时以前办理。

  2.在购票地退还联程票和往返票时,必须于折返地或换乘地的列车开车前5天办理。

在折返地或换乘地退还未使用部分车票时,按本条第

(1)项办理。

  3.旅客开始施行后不能退票。

如因伤、病不能继续施行时,经站、车证实可退还已收票价同已乘区间的票价差额。

已乘区间不足起码里程计算;同行人同样办理。

  4.退还带有“行”戳迹的车票时,应先办理行李变更手续。

  5.站台票售出不退。

  由于承运人责任致使旅客退票时,按下列规定办理,不收退票费;

  1.在发站、退还全部票价。

  2.在中途站,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乘区间票价差额,已乘区间不足起码里程时退还全部票价。

  3.在到站,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使用部价票价差额。

未使用部分不足起码里程按起码里程计算。

  4.空调列车因空调设备故障在运行过程中不断修复时,应退还未使用区间的空调票价。

  第十三条乘车条件

  1.旅客应按车票票面指定的乘车日期、车次、座别和铺别上车,并在票面规定有效期内到达到站。

  2.旅客如在车票票面指定的乘车日期、车次于中途车站上车时,未乘区间的车票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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