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总论复习资料之一知识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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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总论复习资料之一知识讲义
经济法总论复习资料之知识讲义
绪论
一、经济法学的概念、研究对象
(一)经济法学的概念
广义的经济法学是指依据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律,以法律手段保障国民经济稳定、持续、协调发展的边际均衡科学体系。
包括经济实体法和经济程序法;狭义的经济法学仅指经济实体法,是指探索有关经济法学产生、发展、变化规律的学科体系。
(二)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内容)
经济法学研究对象为:
中外经济法学的历史;中外经济法的制定的背景;经济法的具体内容、经济法的实施及修订情况、中外经济法学的典型案例。
二、经济法学的特点
(一)经济法学的综合性
经济法学科属性的部门法、经济学、法理性,决定了学习经济法学要全面、综合运用法理、宪法、民法、商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经济学、政治学等理论及各种分析方法。
(二)经济法学的年轻性
市场经济发展中,经济法学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客观需要及其主观完善,在世界上只有近100年的历史,在中国只有20余年的历史。
(三)经济法学的挑战性
经济法依存现代市场经济环境发展、变化的快速、多元性,决定了经济法学研究、探索的挑战性。
三、经济法学的价值观
(一)经济法学价值观的内容
1、道德观实质公平与正义
2、经济法学的经济观整体利益国民经济协调、稳定、持续发展
3、经济法学的法律观各种权利、义务、责任的边际均衡
(二)经济法学价值观的特点——时空性
1、道德观的差异分析(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差异)
形式与实质公平正义的辨证统一、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
2、经济观的差异分析(发展中国家不同发展时期的差异)
持续、稳定、协调发展;中国:
效率、公平、和谐;
3、法律观的差异分析(发达国家不同发展时期的差异)
中国:
政策与法律的关系、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模拟法庭:
为抑制近期不断攀升的房地产价格,2010年4月17日,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
通知要求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实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通知中提出十条举措,被业内称为房地产“新国十条”。
其中:
为坚决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实行了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应大幅度提高,具体由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
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
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临时性措施,在一定时期内限定购房套数。
其目的是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
张某已购买120平米商品房一套,为改善其父母的居住条件,于2010年4月10日交付定金2万元人民币,以贷款方式按照25%首付款比例与基准贷款利率,与开发商签订了购买95平米的第二套商品房购房合同。
1、“新国十条”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有人说“新国十条”属于政策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你同意这种说法吗?
2、张某第二套购房需求是否为合理的购房需求?
为什么?
张某购买第二套商品房的贷款利率、首付款比例应以购房合同确定的比例执行,还是按照“新国十条”的有关规定实施?
3、若按照“新国十条”的有关规定,张某无力支付首付款,由此导致的违约行为后果应该由谁来承担?
法理辨析:
一、不可抗力辨析
(一)不可抗力的含义与范围
(二)不可抗力的种类与适用
二、情事变更原则
(一)情事变更原则的法理辨析
1、情事变更的法理基础
2、情事变更原则取舍的商法与经济法分析
1)《合同法》不承认情事变更原则的商法分析
基于商法的效率理念,《合同法》否定情事变更原则的理由有三:
一是市场经济初期强调确立合同自由、严守合同的观念与行为;二是当时对情事变更难以作出科学的界定、防止情事变更原则被滥用;三是援用诚信原则、公平原则可解决情事变更问题;四是确立情事变原则对保险、信息咨询、期货制度等回避、分散风险制度造成不良影响。
2)承认情事变更原则的经济法分析
基于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实质正义理念,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是发生显失公平,由于情事变更原则是基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实质正义的衡平立场,故允许强制性法律凌驾于合同当事人的自主意思之上,可以预防合同当事人由于其缔约时所无法预料、控制的社会变故而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蒙受意外损失等显违人类公正观念的情况发生,故国家强制力应主动介入、干预、重构合同关系。
为避免该原则可能导致的司法专横、当事人自由权利受到损害、合同当事人为逃避因自己不慎交易招致的损失而滥用该原则,法律可在确立该原则时对其加以严格限制的适用条件,同时加强对法官的监督措施,控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3、情势变更原则的情形与认定
情势变更主要表现为影响合同履行的社会经济形势的剧变事件,如国家经济政策的重大调整、价格的非正常涨落、市场的异常变化等等。
有关情势变更的认定,必须依法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依法适用,而最终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责,取决于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量。
当事人不得自行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只能说明自己购房前后出现了不能预见的和防止的情势变更,并且在主观上无过错,事实上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还需进一步举证。
(二)情事变更与相关制度的比较分析
1、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
2、情事变更与商业风险
3、情事变更原则与诚信原则
(三)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适用
1、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效果
合同法的目的是保证和促进经济快速、便捷和安全地流转,情事变更原则的目的是促使当事人维持交易关系。
当现实中发生情事变更后法院劝诫或责成当事人对合同权利义务予以重新考虑并协商,使之适应变化了的新情事。
在当事人之间就合同调整商谈不成时,在进行合同的解除。
情事变更原则适用的第一效力为变更合同,第二效力为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
并认为如依变更合同方法尚不足以排去不公平之结果,第二步始应采取使其关系终止或消灭之措施。
2、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三、商品房预售中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
(一)注意区别情事变更与商业风险
商品房预售市场的情事变更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合同履行中的情事变更不能预见,相关当事人可以通过变更或解除合同免责的制度;商品房预售市场的商业风险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对情事变更的错误估计或可以规责与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当事人应承担的正常利益损失的制度。
商品房预售具有期货性质,是一种远期、可以反复交易、转让的合同。
从市场情况看,有相当一部分商品房预售合同当事人是买预期、买价格预测,其交易具有投机、投资性,是为了赚取商品房不同时期的价格差、获取风险效益。
利之所生、损之所归,当正常的商业风险发生时,法律当然要让商品房经营者风险自负,这是符合公平原则的。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商品房预售“四十七条解答”第31条明确规定:
一方以建筑材料或商品房市场价格变化等为由,要求变更合同约定的价格或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也提出:
一方因市场价格变动而不履行或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不予支持。
这些司法解释的精神充分考虑了商品房预售市场的特点与商业风险。
(二)情事变更与国家房贷政策变化的适用
1、情势变更的适用原则
国家房贷政策的变化,属于情事变更原则中不可抗力的法定情形之一,因此鉴于房贷政策的变化,造成购房者不能履行合同的,购房者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双方免责、变更或解除购房合同。
解除合同的,买方支付的定金卖方应如数返还。
2、贷款合同的具体情形
在4月14日出台房贷新政前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需要以贷款支付购房款的买受人,可能因不能按照预期贷款,造成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贷款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具体约定,常见以下四种情况:
一是房屋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买受人以贷款方式支付购房款,买受人无权提出因贷款政策变化解除合同;二是房屋买卖合同虽然约定了以贷款方式支付购房款,但是同时又约定了如果未能办理贷款,则买受人需以现金方式付款的,买受人无权提出因政策变更解除合同;
三是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了以贷款方式支付购房款,但是约定的贷款比例较低,未受贷款政策影响,则买受人亦不能以政策变更为由提出解除合同;四是只有合同中约定了以贷款方式支付购房款,并且因为贷款政策变更,导致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情况,买受人提出解除合同、同时提出不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才能够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3、房贷情事变更的情形与处理依据
1)对于一手商品房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的规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由于国家信贷政策变动,不能按买卖合同约定的首期款以外的余款向银行贷款并订立贷款合同,导致一手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买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2)对于二手房国家目前还没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
(二)第26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免除违约责任的承担。
四、合同解除与相关制度的比较分析
四、经济法学的体系与教、学方法
(一)经济法学的体系
经济法学的体系包括:
经济实体法、经济程序法;经济实体法包括:
总论与分论。
总论为经济法的基础理论,分论为经济法具体制度的理论。
(二)经济法的学习方法
1、经济法规范的特点
市场经济进入垄断时期之后,资源的有限性、经济行为的效率性、法与经济学的融合性表明,与传统民商法规范相比,经济法规范的特点有三:
一是理性限制规范为主
理性限制规范是指,从经济人行为的社会性、整体利益本位出发,通过限制人们的本能理性(自私),诱导人们选择某种特定行为的规范。
如看到别人的钱包掉在地上,本能的理性行为是把钱包拿走,但理性限制规范通过诱导、奖励、惩罚等措施,要求人们道不拾遗。
理性限制规范的本质是改变、缩小当事人选择的空间,通过理性限制规范,改变人们的行为模式。
公司投资项目的选择不能只看获利的大小,同时要考虑环境污染、国家的产业结构调整政策。
二是偏好转移规范增加
偏好转移规范是指,能够改变、转移人们既有的注重个体利益本位的利己观念与行为偏好,为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的利他观念与行为偏好的法律、社会规范。
这种规范随着时间的推移,会潜移默化为人们偏好、习惯的一部分。
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公平竞争的制度体系。
如“新国十条”发布后,房地产企业必须为社会整体利益的需要,服从国家的宏观调控。
久而久之,地产与证券等金融机构就能够更加自律的参与市场竞争。
三是均衡筛选规范凸显
均衡筛选规范是指,不改变博弈本身但改变博弈结果的、协调、均衡人们利益的规范。
这种规范与前两种规范的区别在于,前两种规范是对行为人选择空间、偏好、过程的改变,而均衡筛选规范是通过协调人们的行为后果,平衡人们利益的规范。
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制度体系,产品质量法的过错推定、无过错归责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举证责任倒置,个人所得税超额累进税率等。
2、经济法的学习方法
基于经济法学科性质及其法律规范的特殊性,与传统的法学及其法理学学习方法相比,经济法学的学习、认知过程中,总体上要注意三点:
一是对经济法性质与内容的重新认识。
二是对研究、学习经济法的观念、角色的准确定位。
三是对已有法学知识结构的重新审视与完善
要掌握的学习方法如下:
1)比较分析的方法(树立经济法的特殊理念)
2)历史分析的方法(把握经济法的实质理性)
3)和谐辩证的分析方法(明晰民商经济法的辨证关系)
4)案例分析方法(知晓经济法的实质精神)
(三)经济法总论的教学方法
复习与思考题:
1、经济法学的概念与研究对象是什么?
2、为什么说经济法学是一门边缘学科?
3、经济法教、学方法特殊性的原因是什么?
4、合同成立与合同有效、合同无效与合同可撤销、合同解除的判定标准、法律效力及其关系的经济法解读
参考书:
崔建远主编法律出版社第五版第40、96、110、238页。
预习(互动课题):
1、中西方经济法产生发展背景、原因的差异分析。
2、为什么说循环经济学(法)、法经济学、虚拟经济学是现代经济法的理论基础?
第一编经济法的涵义
经济法涵义的主要内容有: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经济法功能作用的特殊性;
第一章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一节西方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西方国家经济法的产生
(一)经济法概念的出现
经济法一词曾经出现在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自然法典》(1755年)和德萨米《公有法典》(1844年)的著作中。
(二)、规制经济法律制度体系的出现
1、资本主义帝国主义时期(防止垄断)
2、世界经济危机与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1929-1945)
二、西方经济法的发展
(一)战后经济法的发展(1945年--80年末)
战后经济法的发展,在德国和日本初期表现为禁止垄断,恢复市场竞争秩序。
代表性的法律有德国的《反限制竞争法》、日本的《禁止私人垄断法》;(理性、科学发展)
(二)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的经济法(20世纪90年代以后
经济全球化使各国经济不仅以国内、而且出现各国区域甚至以地球村整体利为价值目标而制定的经济法制度体系。
其中世贸规则、区域经济合作组织及其制度影响着各国经济法的走向。
(三)21世纪以来经济法的发展(虚拟经济、金融危机的挑战)
1、虚拟经济的涵义
虚拟经济是指相对独立于实体经济的虚拟资本经济。
虚拟资本是指以有价证券形式(如债券、股票)存在的未来预期收益的资本化。
实体经济是钱与物、钱与劳务相交换。
钱的流动能够带动实物商品的流动和有实际效用服务的发生;虚拟经济就是钱与钱交换、钱生钱,或者说是钱与帐单相交换。
2、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关系
一般情况下虚拟经济应与实体经济存在一定的对应关系,虚拟经济的适度发展对实体经济的发展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如果虚拟经济发展过度就会对实体经济产生消极的影响。
(1)、虚拟经济的积极作用
虚拟经济的积极作用表现为:
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促使社会闲散资金转化为生产经营资金、促进经济效益的提高。
虚拟经济在现实社会中主要表现为金融经济,人们为了能让作为实体经济价值表现形式的纸币保值增值,在实体经济市场之外,开辟了虚拟经济市场——金融经济市场。
(2)、虚拟经济的消极作用
虚拟经济的消极作用表现为:
虚拟经济发展过度会增加国民经济发生动荡和危机的可能性。
在纸币本位的货币制度环境中,虚拟经济的过度发展,不仅其通过贷款、股票、国债、保险等方式筹集的资金会给实体经济带来不稳定的因素,而且其在运作筹集资金的过程中也会对实体经济造成一定的损害。
首先是扩大了货币投放总量,造成实体经济发展的不确定因素增加;其次是增加了货币需要量的测算难度和货币政策的执行难度;第三掀起拜金主义狂潮。
第二节中国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台湾地区的经济法(1949年后)
二、我国大陆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时期的经济法
(二)1992年至2000年入世前
(三)加入世贸后我国经济法的发展
第三节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背景条件
一、经济与社会根源
(一)经济根源(经济背景)
市场机会均等的公平竞争机制,遭到垄断和经济危机的重创。
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困境需要理论上的新思维。
(二)社会根源(社会背景)
1、工业化过程中的必然冲突
2、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和谐
二、法律与法学根源
(一)法律根源(法律背景)
近代社会法律的功能在经济领域曾经只是定纷止争,法律是纠纷发生后被用来裁判的工具。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中法律实践经验的总结,法律的功能发生了变化,法律出现了社会化的趋势。
(二)法学根源(法学背景)
大陆法系法学的公、私二元理论及依照公法与私法截然分野的理论构建的法律体系,使得工业革命的先驱、资本主义制度的发源地法国,远远落后于没有公、私法划分及与之对应的法典,并存在着国家对经济宏观调控之法、对微观市场经济活动规制之法的美国,从一定的层面说明鉴于公法、私法之间社会法的重要性。
三、中西方经济法产生、发展的背景原因分析
(一)、中西方经济法产生背景的差异分析
——中西方的经济、政治、文化底蕴不同
1、中国经济法产生、依存的背景文化
2、西方经济法产生、依存的背景文化
(二)、中西方经济法差异的表现
1、从经济法的生成背景及启动因素来看
西方经济法产生的途径为市场失灵——民商法无以弥补——为限制自由主义国家进行干预——经济法产生,经济法为市场经济内部不断完善的产物,属于自然演进型;而中国经济法是政府在改革开放过程中作为经济发展战略工程的一部分,是政府自觉地从无微不至的管理到不断放权的过程,属于政府推进型。
2、从经济法发展的法制环境来看
西方经济法经历了从孕育、分离到独立、成熟的不断发展过程。
在刑法、民商法及行政法充分发展之后,经济法自然分娩了。走的是一条“异民法”、“辅民法”的道路;中国经济法是民商法理念缺位下发展起来的,其产生、发展中弥补、辅助民商法的理念不足,反民法、与民商法同生同荣的观念有余。
3、从经济法体系的生成路径来看
西方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是在个体本位上发展起来的,是对个体本位的扬弃(有我到无我——无我中的有我,以人为本)。
市场规制法先于宏观调控法产生;中国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是由国家本位发展而来,(以人为本,无我到有我)。
中国经济法体系中最先产生的是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是在经济法得到初步发展后才产生的(如反垄断法的出台)。
4、从经济法的发展程度看
我国经济法的发展滞后于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但在98年和这次的金融危机中,国内市场受到的影响明显缓于有着丰富宏观经济调控经验的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原因何在?
(三)中国经济法发挥作用的原理辨析
——华尔街风云的启示
1、正确认识中国经济法的依存环境
2、华尔街风云的启示(摩根大通中国区主席李小加)
1)华尔街的成长历程
第一阶段是19世纪之前的婴儿期:
第二阶段是20世纪开始一直到差不多1929年华尔街的少年期:
第三个阶段是约29年开始一直到二次大战结束华尔街的青年时期:
第四个阶段是二战以后约四五十年华尔街的不惑之年:
第五个阶段:
二十一世纪进入半百的华尔街是世界经济的强者、军事上的霸主、金融上的绝对领导者,美元占据了世界储存外汇的霸主地位。
50岁的华尔街,其国家、其本身、其百姓的借债文化深入人心,开始花儿子的钱,花孙子的钱。
就像一个50多岁养尊处优的人,营养过剩、身体里的疾病逐渐开始出现,有的已经无法根治。
华尔街今天的灾难,有它产生的必然性。
2)华尔街的现状分析
华尔街50岁的集中表现就是金融创新产品的泛滥。
各种创新金融产品是投资银行推出的融资工具。
投资银行的功能就是把世界上有钱的人和世界上没钱的人联结在一起,被人们称作投资银行家。
投资银行帮助缺钱的人融资,帮助有钱的人投资,靠市场把大家连在一起,把钱流向所需要的地方。
华尔街的投行本来是做两头大(传统的股票和债券交易)、中间小的传统业务,在50岁以后中间的交易业务、自营业务开始放大,自己生产出很多金融产品,有些卖给投资者,有些卖给融资者,有些索性就直接在金融市场进行交易,中间肚子(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自营业务)长起来,是过去这十年华尔街赚钱、盈利的真正原因。
3)次贷危机的根源
次贷是指,商业银行把钱借给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人。
投资银行、保险公司加入后,经过对次级债的打包、评级风险放大;杠杆放大:
是指投资银行、商业银行在帮助投资者买卖AAA证券的同时,自己也用对冲基金、借贷资金或信用买了很多;担保的放大:
保险公司用不受保监会监管的表外资本金担保这类AAA债券,使之成为风险由保险公司赔付的CDS。
结果由于有了保险公司的担保,保守的、不信任的投资者就开始放心地购买这类AAA债券。
随着三级放大,使得本来风险有限的次贷,演变成非常巨大的金融危机了。
次贷危机的三级降价:
一是美国经济发展放缓、失业增加、次贷人断供,导致房地产市场价格下跌;第二,以次贷为基点的证券市场价格一落的时候,公司资产负债表上中的资产价值下调,马上出现当年当期损益,担心长期坚持会损失更大,大家都急于出手这类证券,造成非正常市场竞争中证券价格的大幅度下跌。
第三,卖级加速,基于对金融衍生产品价值估计的非专业性与非理性,经营者使用卖空手段加速了资本市场的恐慌与危机,使非常好的风险分散制度安排,在这场风暴中特殊的情况下,变成了加速次贷危机的引擎。
(三)美国次贷危机的经济法对策
复习与思考题
1、经济法在中西方国家产生的原因、背景分别是什么?
2、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社会、经济、法学根源是什么?
3、什么是法律社的会化?
预习(互动课题):
1、经济法概念多元化的原因是什么?
2、举例说明2009年我国调控房地产市场的法律制度体系是公法还是私法?
为什么?
调控房地产市场法律制度体系的特征有哪些?
3、经济法具有哪些特征?
郑老师:
您好!
我是今天跟您问问题的同学,我很喜欢您讲课的风格,很有逻辑也很有激情。
刚开始的两周上经济法还没什么感觉,不过最近可能是对它有了一点点认识,也找到了一些感觉。
不过我想请教老师的并不是经济法的专业知识。
郑老师很特别,因为我在法大上了两年的课了,也接触到了不少老师,包括法学的和非法学的的老师。
但我几乎没听过有老师赞赏目前的中国法律制度的,绝大多数都是批评。
但今天老师的立场似乎不太一样。
老师说的很有道理,就是法律要结合国家的社会的实际情况来分析,没有绝对的好与不好。
但我的问题是如何看待和评价这种实际情况。
当我们的实际情况很糟糕或者是比较糟糕的时候,我们的法律要怎么制定才合理呢?
失去迎合这种糟糕的实际情况?
还是要改变这种情况?
我觉得这不仅是经济法的问题,而是各个部门法都要思考的问题。
今天老师把中国社会比作人妖,虽然不太中听,但很贴切。
比如老师讲到中国是人情社会,那么我们的法律是要鼓励人情社会的发展,迎合人情社会的需要,还是要力图改变这种社会中人与人的关系,是人际关系从人情关系发展为契约关系?
作为法律学习者,我们当然希望维系人际关系的是契约不是人情,这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与和谐。
但是从中国的特有的文化和历史来讲,这又似乎不太妥当,因为文明并不是千篇一律的,讲人情是中国社会里一个比较重要的文化特征。
那么,作为学法律的中国人,我们应该如何看待中国社会的这些所谓“中国特色”?
第二章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
第一节经济法的概念
一、经济法概念多样化的原因
经济法概念多元化的原因是,市场经济发达程度不同的国家在不同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背景下,由于对经济法的认识不同、视角不同、方法不同,因而得出的结论不同。
(一)国外经济法的概念评析
1、危机对策法
2、战时经济法
3、市场规制法
(二)我国经济法概念的评价
1、80年代经济管理法
2、92年后经济干预法
3、入世后经济调控法
二、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国家基于整体利益,在国民经济协调、持续、稳定发展过程中形成的,调整特定经济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