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政策理解与工伤认定实务处理05工伤培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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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政策理解与工伤认定实务处理05工伤培训

工伤认定政策理解与工伤认定实务处理

(主讲:

张丹)

主要内容:

一、为什么做此次工伤保险培训?

二、工伤保险的认定,案例

三、工伤保险的待遇

四、工伤申报流程

五、劳动能力鉴定及相关待遇

六、工伤预防意识

培训过程

一、培训的必要性和急切性

2010.04-2013.11间,未参保  财政局负责费用结算

2013.12后,事业单位 工伤  业务不熟悉,政策差异,时效差异等,直接影响到工伤个人和单位的利益,学校也受损。

介绍分局参保的现状:

基础较好起步早

工伤态度:

不回避,不刻意

二、工伤保险的认定

案例一:

职工A骑摩托车带同事B下班,因违返交通规则与回家后出来买菜的同事C(骑自行车/开轿车)相撞,请问ABC各人是否能享受工伤?

案例二:

教师A在教师上课,部分学生流感坚持上课,被传染,严重影响上班,住院治疗,请问A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案例三:

教师A下课,因穿高跟鞋下楼梯,摔倒,骨折,请问A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案例四:

语文教师A,数学教师B一起在操场跑步与体育教师C(在操场划线)不慎撞倒,A,C发生骨折,请问如何界定是否工伤?

“三工”要素

条件

案例

三、哪些情况属于工伤

 《条例》明确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以及不得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

下面我想主要就工伤认定过程中有关问题的理解与把握多谈一下个人意见

(1)关于《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用人单位的理解。

《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用人单位是指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不包括无营业执照或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同时,条例规定不得使用童工,这就排除了职工为16周岁以下的教职工。

一般情况下,实际用工单位即为用人单位,但如果单位实行企业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的,用人单位为发包方或出租方,不是实际承包经营者或租赁经营者。

如果单位仅实行房屋租赁经营,则用人单位为实际租赁者。

建设工程发包人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施工建设,其性质为承揽合同,发包人不是用工单位,应认定用人单位为实际用工单位;对于建筑企业层层转包分包的,应按实际用工单位或个人确定双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或非法用工关系。

企业的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一致,企业为其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地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有权管辖该企业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工伤认定事宜;企业未为其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生产经营注册地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有权管辖该企业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工伤认定事宜。

企业的分支机构与企业不在同一地区,企业为该分支机构的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地劳动保障部门有权管辖该分支机构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工伤认定事宜;企业未为该分支机构的职工交纳工伤保险费的,企业分支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有权管辖该分支机构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工伤认定事宜。

依法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职工在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就业,或者下岗职工依法受聘于新的用人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时为之工作的单位是工伤认定决定中的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经与职工协商一致指派职工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指派单位为工伤认定决定中的用人单位。

 建筑施工企业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者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为工伤认定决定中的用人单位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不能认定为工伤认定决定中的用人单位。

(2)对没签劳动合同而教职工又在用人单位工作,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教职工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其特征是教职工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劳动纪律,获得了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受到了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等。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教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一)用人单位和教职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教职工,教职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教职工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四)其它可以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教职工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教职工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同一用人单位其他教职工的证言等证明材料;6其他能够证明事实劳动关系成立的证据。

(3)关于《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劳动者的理解。

《工伤保险条例》第61条规定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教职工。

”《工伤保险条例》中的教职工包括工人和工勤人员。

退休职工返聘原单位工作或在新的单位工作发生事故伤害,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退休职工与返聘的单位或新单位所形成的是聘用关系,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超龄农民工在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的,依法视为教职工,属于工伤认定对象。

在校学生到用人单人单位实习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的,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的对象。

非法用工关系中的职工即童工受到事故伤害,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有关工伤认定,只享受一次性赔偿待遇。

(4)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一)项规定的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理解。

工作时间是指

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或者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及单位合法要求的加班加点或者单位违法延长的时间。

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未经单位安排自觉延长的时间或者主动加班的时间,只要是在从事本职工作,应认定为工作时间,也包括为开展正常工作所必须的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时间,但单位能够证明职工系从事私人事务的除外。

 

工作场所的认定?

一般应根椐职工的工作职责工作性质工作需要工作纪律等方面综合考虑,凡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如单位提供的工间休息场所卫生间等均应视为工作场所,也可以讲工作场所是指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和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生产经营活动所涉及的相关区域。

如职工因材料用完,主动到相邻车间领取通常由其他职工送交的生产材料时,在相邻车间发生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作场所。

工作场所适当的延伸也应视为工作场所,如单位提供的工间休息的场所等。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是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为了单位利益超越职工本身工作职责范围的经营活动)直接导致的伤害。

对于造成事故伤害的工作原因,一般应从是属于本岗位工作是否属于单位临时指派的工作是否属于单位重大紧急情况等方面考量。

而且,这种工作原因既应考虑职工本人的工作原因,也应考虑因单位设施或设备不完善劳动条件或劳动环境不良管理不善等原因。

对于那些在工作过程中临时解决生理需要(如喝水用餐上厕所正常的休息)时,由于单位提供的附属设施设备不完善或存在不安全因素劳动条件或劳动环境不良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职工伤害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职工在用人单位安排或组织的政治思想活动学习考察工作交流及文体活动中发生伤亡事故的,应视为工作原因。

(5)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二)项规定的职工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理解。

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是指所从事的工作虽非直接的本职工作,但是为开展正常工作所必需的行为,包括工作时间以外但与生产工作过程相连续的有关的运输清理备料安全储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预备性和收尾性的工作,也包括因工作必需而进行的更衣清洗等行为。

同时,还应包括那些虽无上级指示但独自从事更加有利于正常本职工作的行为。

发生争议时,除非单位能够证明职工所从事的工作是从事“私活”,否则即便该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并非本职工作所必需,也应视为与工作有关。

(6)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理解。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这里的“履行职责”是指职工所受暴力等意外伤害是因其对工作认真负责,尽心尽责完成工作任务所致。

在具体工伤认定中,不应当要求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必须有直接因果关系,而应综合判断。

没有证据否定职工所受到的伤害与履行职责有必然联系,在排除其他非履行工作职责的因素后,应认定为工伤。

因为不法侵害第三方逃逸导致侵害的情况无法查清,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职工因情感恩怨等与履行工作无关的原因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不能认定为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

(7)职工因工作原因在工作场所外从事与职务有关的活动的时间应认定为“因工外出期间”。

被单位指派到外地工作和学改头换面期间,也应属因工外出期间。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违法行为或者完全是个人目的的行为而产生的伤害,如探亲访友娱乐游玩购物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中受到他人或意外伤害突发疾病死亡的,因所从事的活动与工作无直接和间接关系的,不能理解为“工作时间工作原因工作场所”故不能认定为工伤。

用人单位长期外派到外地工作,并为其解决了长期住所问题,其在单位安排的住所于休息期间受到伤害或突发疾病死亡的,不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不宜认定为工伤。

也就是说,对长期驻外省市工作发生工伤认定问题,仍应考虑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等诸因素予以认定。

(8)对(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理解。

这里“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的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事理路线途中。

它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

“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

提前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原则上应认定为工伤。

要综合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

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合理理由;具体讲一是时间要素,即上下班的必要时间;要结合上下班规定时间考虑,职工在合理时间段内的迟到早退途中,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个人认为,一般应以半个小时比较合适。

所谓必要时间,除了考虑两地的距离外,还应当充分考虑道路的畅通情况代步工具的种类和性能气候变化情况等因素,以足以保证教职工能够顺利到达目的地为基线;二是地理要素,即上下班的路线。

所谓路线,一般是两地的最直接最通达的路线。

在教职工没有走最直接最通达的路线上班或下班遭到车祸时,还应当充分考虑教职工绕道的理由。

即第三要素合理的理由,理由正当绕道也应视为必经路线。

如职工上下班途中顺便买菜接送小孩等,该事务是其日常工作生活的必须的合理的要求,且在合理时间内未改变以上下班为目的的合理路线,也就是说顺便办事并不改变“上下班途中”的基本性质,在顺便办事前后的途中,如果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仍应当认定为工伤。

若绕道其他地方办理其他事务,而该事务与其工作或回家没有必然联系的话,则该过程就不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对教职工绕道理由的不正当性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只要其违章行为没有故意犯罪,应当认定为工伤。

(9)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突发疾病”。

该条规定的“突发疾病”,应当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由于工伤认定的法定性,在适用这一条时,应严格控制48小时这个条件,已经超出了48小时,不能认定为工伤。

(10)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犯罪不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因故意犯罪伤亡是指伤亡职工自身存在犯罪故意的行为,且该行为与职工的伤亡存在必然联系或者是造成其伤亡的原因,否则职工的伤亡只要符合条例第十四十五条的规定,仍应认定为工伤。

是否故意犯罪,应以职权部门做出明确的认定为依据,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在处理工伤案件时无权自行认定。

(11)如何理解“醉酒或吸毒导致伤亡”。

现实生活中,由于人的个体差异,何种程度属于醉酒以及该醉酒行为在多大程度上导致了伤亡事故的发生往往因人而异,很难有统一的标准和尺度来把握与鉴别。

为了便于操作,我们认为应以司法机关或有关行政部门做出的结论为依据。

(12)如何理解“自残或者自杀”。

由于自残和自杀很大程度上要靠对伤亡职工主观思想的判断来认定,一般很难准确认定,因此,除非有充足明显的证据表明伤亡职工存在自残或自杀行为,一般不宜适用该条款来认定非工伤。

 

三、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外   材料限价等

  

四、劳动能力鉴定及待遇

  

  

五、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

单位意识与责任:

  

个人意识与责任:

六、发生工伤怎么办

1第一时间向市医保局报告。

湖北省工伤实施办法规定工伤发生24小时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便于由专业机构对医疗过程进行管理

2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时限:

在30天内向人社局提出书面申请。

按照《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构建和谐社会,为教职工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保护教职工身心健康,是每一个用人单位必备的条件。

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保护教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工伤申报流程

第一步:

工伤报案。

24小时之内,医保局工伤科报案,星期六星期天顺延,报案电话8629011或8629012。

填写《十堰市工伤保险工伤事故备案核查表》。

第二步:

工伤申报。

30日内,单位到人社局工伤科,申请工伤认定。

联系电话8666373。

第三步:

工伤费用结算。

出院之后可以到医保局工伤科办理工伤费用申报审核。

8629011

第四步:

工伤鉴定。

填写《工伤鉴定申请表》,根据鉴定等级,给予伤残金。

注意:

1、工伤住院不能够用医保卡结算,要用现金支付。

2、工伤报销范围。

基金支付范围,但是必须是《工伤目录》内的药品和诊疗项目。

范围以外的,单位需要承担。

3、二次住院或转院需要审批,填写《十堰市工伤保险二次以上或转院申报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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