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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制度是否需要股东会通过

篇一:

资金管理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

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控制与管理,完善内控制度体系,健全资金统一调控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控制财务风险,保障公司和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金集中统一管理原则;

(二)资金收支预算管理原则;

(三)资金收支“两条线”原则;

(四)量入为出、量力而行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资金,指公司所拥有或可支配的现金、银行存款、金融票据、有价证券和其他货币资产。

本制度所指资金管理范围包括投资资金、融资资金、营运资金。

日常费用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相关财务审批权限管理规定执行。

投资资金指对外风险和非风险投资、固定资产投资等资金支出;融资资金指公司为了弥补经营过程中的资金缺额,向金融机构或其他法律允许的主体借入资金或提供对外担保等资金支出;营运资金指流动资产减去流动负债后的余额,管理重点为采购资金管理、应收预付管理、其他往来管理。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分子公司”)。

第二章资金预算管理

第五条公司资金实施预算管理,实行对各分子公司的资金集中统一管理。

公司各业务部门、各分子公司的资金收支,是根据董事会审批同意的年度预算及月度预算进行预算控制与管理的,在月度预算范围内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凡涉及财务付款的业务应于每月25日预算下月资金支付计划经公司财务部初审、公司财务负责人复审,汇总呈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预算内的支出,可以根据授权范围,由相关负责人审核批准使用;超过预算的支出,应由业务部门提出追加预算计划,按预算批准程序经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对于投资和融资,经审核批准后纳入预算管理。

第三章投资资金管理

第八条董事会决定运用公司资金进行对外投资、收购资产、委托理财限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以下;超过该数额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第九条公司投资项目,由财务部在充分调研分析的基础上编制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文件,履行公司内部审核程序并报董事长审批,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及程序,经董事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制

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实施投资活动。

第四章融资资金管理

第十条公司融资事项,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财务部初审,财务负责人复审,履行公司内部审核程序并报董事长审批,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及程序,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对公司资产抵押、流动资金贷款等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二条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总体授信范围内的流动资金贷款,由董事长审批。

第十三条各分子公司对外融资必须向公司提出融资申请,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并报董事长批准后对外筹资。

申请借款的各分子公司应配合公司财务部的筹资工作,按规定提供借款所需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担保、抵押。

第十五条未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董事长批准,各分子公司不得自行实施资产抵押,不得自行向第三方提供担保,各关联公司间也不得自行相互提供担保。

第五章营运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公司银行账户由财务部统一开立和管理。

未经公司批准,各业务部门不得开设银行账户。

各分子公司应在公司指定的银行开设银行账户,未经公司批准,不得自行开立账户。

第十八条为有效防止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侵害公司利益,由公司财务负责人牵头,加强公司财务过程控制,严格资金流出的内部审批及支付程序,建立对公司日常资金收支行为的监控机制;日常经营中,财务部应重点关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业务往来;公司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经营性业务,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进行核算,不得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严格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履行审批及支付程序,保障资金安全,防止出现资金被占用的情形,如有异常,应及时向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汇报。

公司设立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为公司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

领导小组由公司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任组长,其他独立董事、财务总监为成员。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

一、本制度所称“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以下称“资金占用”),包括:

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大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大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二、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发生经营性业务和资

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偿还债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事项,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

三、公司与股东或其他关联方之间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其他资产的交易,可以参照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议程序,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四、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五、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机制,即发现

篇二:

资金管理制度

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旗县兴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控制与管理,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健全资金统一调控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控制财务风险,保障公司和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原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金集中统一管理原则;

(二)资金收支预算管理原则;

(三)资助收支“两条线”原则;

(四)量入为出、量力而行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所知资金,指公司所拥有或可支配的现金、银行存款、金融票据、有价证券和其他货币资金呢。

日常费用按公司的相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二章资金预算管理

第四条公司资金实施预算管理,公司各业务部门的资金收支,必须规定编制年度资金预算,经公司财务部初审,公司财务

总监复审,汇总呈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为实施公司的整体发展规划,提高经营效益,各部门除应按年度编制资金预算外,还应逐月编列资金预算表上报公司,由公司统筹计划使用。

第六条预算内的支出,可以根据授权范围,由相关负责人审核批准使用;超过预算的支出,应由各部门提出追加预算计划,按预算批准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投资资金管理

第七条董事会决定运用公司资金进行对外投资、收购资产、委托理财限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下;超过该数额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第四章融资资金管理

第八条公司向同业机构拆借事项,有资金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财务部初审,财务总监复审,履行公司内部审核程序并报董事长审批,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及程序,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具体实施。

从银行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

第九条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担保、抵押。

第五章营运资金管理

第十条公司银行账户由财务部统一开立和管理。

第十一条资金收支与记账岗位分离;分离收支经办人员与审核人员分离。

第十二条为有效防止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侵害公司利益,由公司财务总监牵头,加强公司财务过程控制,严格资金流出的内部审批及支付程序,建立对公司日常资金收支行为的监控机制,防止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日常经营中,财务部一应重点关注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业务往来,严格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履行审批及支付程序,保障资金安全,防止出现资金被占用的情形,如有异常,应及时向总经理汇报。

一、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时,用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事项,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

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

二、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力,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金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众股股东的利益。

三、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占用即冻结”机

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所侵占公司资产。

四、建立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定期和不定期汇报制度。

由公司财务部对使用控股股东资金情况、业务往来情况及资金偿付情况进行重点关注,如有异常,及时向总经理汇报;每季度末,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资金使用及清偿情况进行自查,形成书面自查报告,上报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每季度末;由财务总监向总经理和董事会报告公司资金收支情况。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一、支付申请:

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二、支付审批:

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

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一、支付复核:

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具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

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二、办理支付:

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十四条按照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公司核定库存现金限额,按现金收付范围使用现金。

不准坐支,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得帐外设账,一切收入纳入财务预算。

第十五条按照内部控制的原则,财务部专职出纳员,负责办理资金的收付业务。

出纳员不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核算、记账工作,并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

第十六条银行结算凭证上使用的印章由支票专用章和私章组成,支票专用章可由出纳员保管,私章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其他人保管。

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篇三:

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资金内部控制和管理,加强对公司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加快资金的循环和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安排资金流向,保证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资金管理,是指公司的资金流入、流出等全过程的控制。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资金管理和核算。

第四条公司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资金管理制度。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包括投资资金、融资资金和运营资金。

日常费用由总经理办公会授权财务部另行制定管理办法及报销制度。

(一)投资资金指对外风险投资和非风险投资、固定资产投资等资金支出。

(二)融资资金指公司为了弥补经营过程中的资金缺额,向金融机构或其他法律允许的主体借入的资金。

(三)营运资金指流动资产减去流动负债后的余额,主要表现为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应收款项、存货等。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六条公司实行总经理及总经理办公会领导下的分级授权管理体系,各部门按照制度规定的授权及职责,履行资金管理权责。

第七条财务部是公司资金核算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三章预算的管理

第八条根据公司全面预算管理的要求,公司于每年末按照公司整体发展规划和下年度经营计划做好公司下年度整体的资金预算,公司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做好本单位资金预算,公司的资金预算应与公司的整体资金预算保持一致。

第九条为提高公司经营效益,公司除应按年度编制资金预算外,还应逐月编列资金预算表上报总经理,由公司统筹计划使用。

第十条资金预算的编制及审批

(一)每年末,各部门须根据资金预算和生产经营状况,编制下年度的《年度资金

预算计划》,并于每个财务年度的最后一月报送财务部由总经理审批。

(二)每月末,财务部须根据资金预算和生产经营状况,编制下个月的《月度资金预算计划》,并于月末一天报送总经理审批;

(三)财务部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及财务预算,本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结合实际回款情况,根据资金支出的用途,审批各部门年度及月度可使用资金的额度。

(四)对于投资类或生产经营类的资金支出,先审核业务的内容是否在投资计划或生产经营计划的范围内,再由公司财务部根据公司资金状况审批可使用资金额度。

(五)在实际对外付款时,将参照本月的实际资金状况,批复用款。

第四章资金收入的管理

第十一条资金收入分为经营活动的资金收入、投资活动产生的资金收入,以及筹资活动产生的资金收入三类。

第十二条经营活动资金收入的管理

(一)各单位所有经营活动的资金收入都应足额存入银行账户。

(二)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监督本单位经营活动资金收入的入账情况。

(三)营运资金的使用,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报总经理和党委书记审核签字同意后方可付款。

(四)财务部对公司单位设立的银行账户开设网上银行查询功能,对银行账户资金收入、支出情况进行监控,财务部门每月必须上报资金收支月报。

(五)关联公司之间的内部资金划拨,由财务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报总经理和党委书记签字同意后方可付款。

第十三条融资活动的资金收入的管理

(一)公司融资事项,由财务部编制财务资金计划需求,董事会审核同意后执行。

(二)总经理办公会在授权范围内,对公司资产抵押、流动资金贷款等事项做出决议。

(三)公司决议通过的总体授信范围内的流动资金贷款,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四)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签署在年度流动资金计划内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协议。

第十四条投资活动的资金收入的管理

(一)公司在一年内购买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事

项需由总经理办公会通过,报股东会审批。

(二)公司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20%(含)至总资产30%(含)之间的投资事项,由总经理办公会通过,然后报股东会审批。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20%以下的投资事项。

(四)建立投资项目责任制,对于投资失误或资金无法收回的项目投资责任人要承担相关的责任。

(五)财务部负责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资金收入管理,要根据投资合同及年终决算情况,准确计算投资收益,督促投资收益按时收回。

(六)财务部负责监督投资活动。

要合理安排、监督资金及时入账,确保资金流动不影响各单位正常生产经营。

第五章资金支出的管理

第十五条公司资金支出审批权限分为:

(一)审批:

主管领导、资金使用部门负责人及财务部门负责人对该资金开支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进行审批。

(二)审核:

财务人员对已审批的支付款项从单据和数量上加以核准并备案,审核经济事项的审批是否符合流程的规定,各级审批人是否符合审批权限,经办人员是否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业务。

(三)批准:

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结合公司实际,根据该资金开支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予以签字同意或拒签。

第十六条资金支付审批的基本程序:

见附件1。

第十七条财务部负责调控整公司的资金收支情况,指导资金调拨计划。

第十八条公司资金调拨计划经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九条资金支出采取事前、事中和事后三层次的管理体系:

事前控制主要通过年度资金计划的审批程序控制,事中控制主要通过财务人员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评价和审批,事后监督主要通过定期的财务分析和各种内外部审计完成。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一)支付申请:

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

明。

(二)支付审批:

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

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三)支付复核:

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

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四)办理支付:

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二十一条

包括下列材料:

(一)已经签署的合同;

(二)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应当提供监理公司认可的进度证明,工程管理公司对监理公司认可的工程进度及工程量进行现场审核的书面材料;

(三)经济合同中对结算有明确规定的,按合同的相应条款执行。

工程进度款累计支付已达到合同金额80%的,再付款时应当提供工程竣工结算书;

(四)竣工一次性付款的,应当办理结算手续后才能支付工程款;

(五)付款三次以上的,应当要求对方单位提供对账单;

(六)设备、材料、办公用品等采购类付款,应当提供验收单和入库单;

(七)在付款审批表中有权签字人已签字;

(八)收款单位应当提供相应行业的正规发票;

(九)收款单位与合同单位不一致时,应当要求合同单位向我单位提供付款授权委托书;

(十)特殊情况的,还应当要求对方单位提供完税证明;

(十一)

(十二)

法律文件。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公司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定期汇报制度。

财务部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明确的资金支付审批权限和程合同执行过程中存在争议事项的,应当有同对方单位达成的补充协议;其他能够证明该项付款真实、准确或债权债务关系明晰的原始证明或者财务部付款时,应当要求收款人提供与该款项相关的手续,主要序,各项资金的支付必须严格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

对于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或超越权

限审批的款项,出纳人员不得支付资金,其他财务人员不得办理有关财务事项。

付款申请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资金支出审批的其他特殊要求

(一)资金支出()万元或以上,由总经理办公会讨论支付;

(二)资金支出()万元或以上重大资金,上报集团公司审批;

(三)设计费用付款,应当要求提供相关部门设计会审认可的书面材料;

(四)工程进度付款,应当要求提供工程管理公司签署的工程进度证明,进度款付到80%时应当进行结算。

同时提供工程管理公司进度款审核意见、施工单位进度报告、质量认证书、监理单位审核意见。

结算付款应当提供结算书;

(五)甲方供料付款,应当提供验收单、合同、以及定标意见等材料;

(六)采购部采购物资的付款,应当提供通过招投标程序签订的合同和工作成果验收报告;

(七)办公用品的付款,应当提供总经理批准的办公用品计划;

(八)其他特殊费用付款,应当提供总经理批准的一次性购买计划。

第六章资金监控管理

第二十五条财务部以资金的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为中心,定期开展以下资金检查和管理工作。

(一)通过网上银行查询系统,监控下属单位资金收支情况。

(二)定期(月度)检查下属单位的现金库存状况。

(三)定期(月度)检查下属单位的结算情况。

(四)检查下属单位银行存款的对账工作。

(五)定期对下属单位汇出的大额款项进行跟踪检查或抽查。

(六)各单位财务部门应严格财务印章管理,严格按照上述资金支出审批权限与程序监督各项资金支出的执行。

(七)不得坐支、套取现金,做到专款专用。

(八)员工借款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销还款,须缴纳滞纳金或直接从工资中进行扣除。

第二十六条财务部报送资现金流入、流出情况,银行存款、结算业务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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