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及其应用培训资料59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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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及其应用培训资料59页

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及其应用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三控制” 

第三节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            

第四节水电水利工程施工合同商务管理   

第五节工程信息管理                  

第六节监理协调                      

第七节合同工程验收与缺陷责任期监理工作

 

第一节概述

一、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编制背景

水电水利工程监理的起步可追溯到八十年代初期。

国家开始进行工程建设体制改革,水电行业管理部门首先在云南鲁布革水电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试行“业主负责制、建设监理制、招投标制及合同管理制”。

此后,国家电力部在总结云南鲁布革工程建设体制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将工程监理制度逐步在大型水电工程建设项目中推行开来。

1989年以后,国家及其建设部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方面的条例和部门规章,国家电力部(国家电力公司)根据国家及其建设部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相应制定了一系列适合水电工程行业特点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和规定。

但水电工程监理单位仍缺乏一本既体现国家工程监理政策,法规,又能结合水电工程行业特点和水电工程监理实际,具有政策性、法规性、科学性、技术性及操作性的施工监理规范。

1997年,依据国家电力公司水电及新能源部委托,在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水电建设监理分会组织下,在收集全国水电工程监理材料、经验和意见的基础上,由国家电力公司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长江水利委员会建设工程监理中心起草编写,水电监理分会组织全国有经验的水电工程监理专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水电工程监理实际,历经两年的反复讨论、修改,编制了一部比较完整的《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2000年,《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作为国家电力行业标准颁发实行。

二、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内容简介

《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涵盖了水电水利工程施工阶段施工质量、工程进度、合同费用支付三项合同目标控制,施工安全、施工环境保护两项合同目标监督,工程信息、合同商务两项管理,以及工程承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理协调等内容。

水电工程特别是大中型水电工程一般都具有投资规模大、工程建设周期长,工程技术复杂,工程建设风险大等行业特点。

该规范结合实际,对水电水利工程施工阶段工程监理的全过程,包括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及工程移交与缺陷责任期阶段工程监理单位的合同义务、工作内容、监理职责与业主应授予的监理权限等作了明确地规定和规范。

三、水电工程监理的一般规定

水电工程监理的一般规定:

(1)水电工程监理的质量责任机制:

水电工程施工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负责、承包人保证、监理单位控制、政府机构监督”的质量责任机制。

(2)职业标准:

守法、诚信、公正、科学。

(3)工程监理单位的选择:

业主应在工程施工招标之前确定工程监理单位并签订工程监理委托合同。

(4)承担水电项目主体工程监理业务的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并取得相应水电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工程监理企业。

(5)工程监理单位必须依据工程监理委托合同规定,派出监理机构进驻工程施工现场。

监理机构的分级组织与监理人员进场计划应事先征得业主的同意。

总监理工程师的聘任、调整与撤换均必须事先得到业主的同意。

(6)业主按照工程监理委托合同并通过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可授予监理机构下列基本权限:

选择工程施工和供货单位的建议权;设计文件的核查权;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解释权;对设计和工程承包人选择的分包单位资质的审查、确认与否决权;工程设计与施工的优化建议权;工程施工措施、计划和技术方案的审批权;现场协调的主持权;发布开工、停工、返工和复工指令权;工程使用材料、设备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施工质量的确认与否决权;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合同工期的签认权;工程变更的审查与指示权;安全生产与施工环境保护的监督权;工程计量、合同支付与合同索赔的审查与签证权;合同争议的调解权;合同项目移交与完工签证权;承包人项目或部门机构责任人撤换的建议权等。

以上权限均应在委托合同中约定。

其中,工程变更的处置权,是大中型水电工程所特有的,处置权的限额应在合同中约定。

权限的授予,在本规范中明确规定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派驻现场的监理机构。

(7)监理单位与业主、承包人、设计单位的关系。

监理单位与业主的关系是被委托与委托的关系,监理单位对业主负责、为业主服务、为工程建设服务,切实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与责任。

监理单位与承包人的关系是受业主委托,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监理单位应监督承包人履行合同,并公正地维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的关系是协作、配合关系,都是受业主委托为业主服务、为工程建设服务。

监理单位应贯彻设计意图,核发施工设计文件,并对工程设计提出优化建议。

设计单位或其驻工程建设现场的设计代表机构应配合设计交底、参加工程协调会议、专题会议,做好现场技术服务,及时解决涉及工程设计的事项。

设计单位不得向承包人直接发出指示。

四、监理工作准备

大中型水电工程一般都具有投资规模大、工程建设周期长,工程技术复杂,工程建设风险大等特点。

监理机构进场后,进行充分的监理准备工作是必须的,其主要工作包括:

(1)协助业主进行施工招投标,包括协助业主进行招标文件审查、参加招标评标以及工程承建合同签订前谈判等。

(2)组织监理机构人员进场,进行必需的检测设备与设施配置,按合同规定办理业主提供的办公、生活、通讯设施和场内交通设备的交接。

(3)熟悉工程建设合同文件,熟悉工程建设条件,熟悉工程设计文件,熟悉工程现场条件。

(4)监理服务体系文件的完善与编制:

包括编制监理机构管理规章制度,编制监理机构工作计划与人员进场计划,分工作专业或合同目标控制与管理要求编制监理工作规程,按分项工程合同目标控制与施工监督要求编制实施细则等。

(5)开工前的准备工作:

包括主持召开首次工地会议,工程承包人合同履约体系的检查与认证,开工所必需的首批施工图纸的审查与签发,施工组织设计审批,施工测量基准的移交,进场材料的质量检验,进场施工设备的检查,业主提供条件检查等。

(6)按合同文件规定,发布合同工程开工令。

第二节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三控制”

一、施工质量控制

(一)施工质量标准的调整

(1)合同实施过程中,国家或部门颁发新的技术标准代替了原技术标准,从新标准生效之日起,依据新标准执行。

(2)合同技术条款与国家或部门颁发的技术标准有冲突时,以合同技术条款为准。

因为,合同技术条款是招标报价条件,并且大型水电工程对工程施工质量等要求有其特殊性。

(3)合同技术条款与国家或部门颁发的强制性标准有冲突时,以国家或部门颁发的强制性标准为准。

所导致的标准调整,按工程变更处理。

(4)为合同目标的更优实现,监理机构可依照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规定,在业主授权范围内,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施工环境保护所执行的技术标准与质量检验方法进行补充、修改与调整。

所导致的标准调整,按工程变更处理。

(二)工程项目划分及开工申报

(1)工程项目划分的目的:

一是有利于工程项目的开工申报和对前阶段工程项目施工履约情况进行评价;二是有利于工程项目施工过程质量检验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三是有利于以单元工程为基础对经施工质量检验合格的己完工程项目进行计量支付;四是有利于工程项目合同支付、施工进展、施工质量、施工安全信息的分类管理和统计分析。

(2)工程项目划分的原则:

依据水电工程基本建设工程验收和有关施工技术规程规范规定,结合水电工程项目施工特点、施工过程和合同目标控制要求进行。

(3)工程项目划分的方法与要求:

水电工程工程项目划分一般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单元工程四级进行。

单位工程开工前,承包人需完成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并报监理机构审批;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承包人需完成施工作业措施计划编制并报监理机构审批;单元工程开工前,承包人需完成施工作业准备并报监理工程师检查确认。

下序单元工程开工,由承包人质检部门凭上序工程施工质量终检合格证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向监理机构申办开工签证,联检单元工程的开工或开仓,还需附施工质量联合检验合格证。

凡需要进行地质编录或竣工地形测绘的,在开工前还必须同时具备该项工作完成的签证记录。

(4)工程项目编码方法:

单位工程编码为合同标码与单位工程项目代码组合,分部工程编码为单位工程项目编码与该分部工程项目代码组合,分项工程编码为分部工程项目编码与该分项工程项目代码组合,单元工程编码为分项工程项目编码与该单元工程项目代码组合。

(三)开工前质量控制工作

(1)施工质量控制措施的制定:

熟悉合同标准,分析研究影响施工质量的因素,提出工程质量管理点,制定工程质量控制流程,确定工程质量控制措施,完善监理细则文件等。

(2)设计文件的签发及设计技术交底:

对每张施工图纸进行审查,及时发现,纠正图纸中的缺陷和差错,与招标图纸和合同技术条件存在重大偏差要召开专题协调会予以审议。

开工前,组织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技术交底。

(3)批准施工措施计划:

着重审查施工方案、程序和工艺对工程质量的影响。

(4)施工准备检查:

包括完成必须的施工试验,前置工序施工质量检查合格并取得签证,施工机械设备与施工辅助生产设施到位,劳动组织完成与施工措施计划交底,材料、构件质量检查合格并满足连续施工要求,测量放样完成并经检查合格,以及施工安全管理、施工环境保护等防护措施到位等。

(四)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1)督促承包人按章作业,文明施工。

(2)检查施工资源投入,包括对承包人检验、测量和承担技术工种作业人员的资质、施工设备、材料能否满足工程质量控制要求等进行检查。

(3)监理机构的现场监督,应以单元工程为基础、以工序控制为重点,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

(4)监理机构的独立检验与测量。

(5)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安装质量检验。

包括:

参加工程设备到货验收,审查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安装方案,予埋件检查,大件吊装质量检查,过程检验及试验的检查,审查启动、运行方案,对工程设备能否安全稳定运行做出评价。

(五)监理机构的施工质量监督权

在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有权按工程承建合同规定进行施工质量监督并作出指示:

(1)对全部工程所有部位及任一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查阅记录,现场取样、复制、复检;

(2)指示停止不正当或可能对工程质量、工程安全造成损害的施工工艺与方法;

(3)指示承包人停止不合格材料、设备、设施安装、使用、并予以更换;

(4)对不合格的工序指令补工和返工;

(5)对承包人施工质量管理中严重失察、失职、玩忽职守、伪造记录和检测资料,或造成施工质量事故的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处罚、撤换,直至责令返场;

(6)对多次严重违反作业规程,经指出后仍无明显改进的作业班组队指令停工整顿,撤换,直至指令退场;

(7)指令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对完建工程继续予以养护,维护,照管和缺陷处理。

(六)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

工程质量问题是指工程质量与合同技术标准或设计技术要求发生偏差。

当此类偏差超过规定或法定界限的,称为工程质量事故,否则称为工程质量缺陷或施工缺陷。

发生工程质量缺陷或施工缺陷时,应及时指令承包人查明范围、数量,分析产生原因,提出处理措施,报经监理机构审查、批准后及时处理。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监理机构应立即向业主报告,同时督促承包人及时提出事故报告,监理机构应做好事故记录,危及施工安全时,应指令立即停止施工,采取紧急措施进行防护,同时会同有关方提出处理方案报业主,并参加事故调查与处理。

二、工程进度控制

(一)控制性总进度计划编制

控制性总进度计划编制的依据是:

合同工期目标,工程阶段目标,承包人应达到的施工水平与能力,以及施工布置、施工方案、施工资源配置、设计文件、工程设备加工订货周期、现场施工条件及业主提供的条件等;

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由监理机构协助业主(或按业主委托)完成控制性总进度计划编制,并随着工程进展进行调整、优化和完善;

控制性总进度计划经业主审定后,将作为审查承包人施工进度计划,制定业主供应计划以及对合同工程项目施工进度实施控制的基础性文件。

(二)施工进度计划

工程项目(包括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向监理机构报送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进度计划或施工措施计划;承包人向监理机构报送的施工计划内容应包括:

工程项目概述,施工程序与施工工艺,工程形象进度与关键线路网络分析,施工资源配置计划,施工机械台班或台时利用率、生产率及材料消耗定额指标分析,工序循环作业时间分析,进度计划横道图,业主提供条件(工程设备、供图、材料、场地、资金等)的供应计划等。

(三)施工过程进度控制

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总工期目标与报经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按章作业、均衡施工、文明施工,避免发生突击抢工、赶工局面。

出现施工进度严重拖延,并可能因此影响合同目标时,监理机构应及时发出加快工程进展或加速施工指令,或直接向承包人发出调整、修改施工进度计划的指示。

由于各种原因致使施工进度计划在执行中必须进行实质性修改时,承包人应提出修改进度计划报监理机构审查。

工程被指令暂停施工时,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妥善照管,争取创造早日复工条件。

三、工程合同费用控制

(一)工程投资控制与合同费用控制

水电工程投资涉及筹资方式、资金的时间价值、勘察规划、设计科研、征地移民、工程采购、枢纽建筑物和水库淹没处理工程,以及业主的资金运用等。

水电工程监理单位仅受业主委托承担工程承建合同管理和现场施工管理,其在工程投资控制中的主要工作是工程承建合同费用控制。

(二)工程计量依据与原则

(1)工程计量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单元工程四级项目划分,依据承建合同规定的报价、支付项目与计量程序进行。

(2)计量范围依据监理机构签发的施工图纸(包括工程变更通知、设计修改通知及其它有效的施工依据文件)或监理机构确认的建筑物设计边线进行。

(3)计量方法、范围与计量单位应符合工程承建合同规定或报经监理机构批准。

合同支付按建筑物设计边线或监理机构确认的边线以净值计量。

(4)不符合工程承建合同要求,或未经工程质量检验合格,或未按设计要求完成的工作,均不予计量支付。

(5)因承包人的责任与风险,或因为承包人施工所需要而另外发生的工程量不予计量支付。

(6)开工前,原始地面地形及计量起始位置要报监理机构审批。

承包人应随施工进展及时进行工程支付计量申报,监理机构应会同承包人及时对申报的支付计量进行量测、审核、认证。

当工程计量中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对通过审查而未发生争议部分工程计量及时予以批准。

(7)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支付计量均属于中间支付计量。

监理机构可按合同规定,在事后对已经审查批准的支付计量再进行审核、修正和调整,并为此发布调整签证。

(三)合同支付申报条件

合同支付一般按月进行,合同支付申报的基本条件;

(1)合同文件规定应予以计量支付的;

(2)当月完成或以前完成尚未支付结算的;

(3)有相应的开工许可和工程(工序)质量认证文件;

(4)有监理机构确认签证的合同索赔支付。

(四)合同支付管理

(1)预付款支付:

监理机构应按工程承建合同约定及时签发相关预付款(包括工程预付款及永久工程材料预付款)支付证书。

预付款的扣回按合同约定执行。

(2)工程款支付:

中期支付,按月进行,审查签证与支付程序按承建合同规定进行。

(3)工程变更支付:

依据工程变更项目施工进度,随工程月支付进行。

(4)价格调整:

监理机构应按合同规定的方法与程序,协助业主办理合同价格调整。

当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充分协商并认真做好协调。

当长久未能协商一致并可能因此影响工程进展时,总监理工程师可按合同规定作出调解决定。

第三节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

一、施工安全监督

(一)施工安全责任

1.施工安全是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目标

工程施工安全是施工技术与施工管理水平的体现,也是一项涉及工程建设管理形象、工地施工环境和施工队伍稳定的大事。

发生施工事故不仅给施工人员造成人身伤害,给工程施工造成经济损失,影响工程施工进展,也对工程建设和工程管理形象造成不良的影响。

施工安全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者和工程施工管理者保护职工利益和维护企业形象的体现。

工程施工管理者必须首先是施工安全管理者。

保证安全施工是工程承建单位的合同义务,也是监理机构应努力促使实现的工程建设目标。

2.工程承建单位的施工安全责任

加强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是国家法律的规定,也是工程承建单位的合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施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

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员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

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3.监理机构的安全监督责任

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建单位按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建立施工安全管理机构和施工项目部、施工队与施工班组三级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做好工程施工安全组织管理、做好爆炸器材和有毒材料的管理,以及做好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安全设施规划。

同时,监理机构还应督促承建单位,设立专职施工安全管理人员以全部工作时间用于施工过程中的劳动卫生防护和施工安全检查、指导与管理,并及时向监理机构反馈施工作业中的安全事项。

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文件规定,制定施工安全控制措施。

必要时,监理机构还应设置安全监理工程师,以全部时间用于施工过程安全监理和对施工安全作业行为进行检查、指导与监督。

(二)施工安全风险预控

1.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方针与管理机制

施工安全监督依据国家及国家部门颁发的施工安全与施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令和行政法规,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及工程施工规程规范等有关规定进行。

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综合治理”方针,实行承建单位施工安全保证与监理机构检查监督的管理机制。

监理机构执行“安全监督与施工监督相结合、安全预控与过程监督相结合、安全监理工程师巡查与现场监理人员检查相结合”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制度,加强现场施工安全的预控、检查和监督,督促施工单位按章作业、文明施工,促进各项施工安全制度及安全保护措施的落实。

2.施工安全保证体系的申报与审查

工程项目开工前,工程承建单位应在进行施工安全风险源评估与防范对策研究的基础上,完成施工安全保证体系的建立并报监理机构批准。

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还应结合工程进展和工程施工条件、现场施工安全条件的变化,以及施工安全措施执行中的实际情况,定期对施工安全保证体系进行补充、调整和完善,并报监理机构批准。

施工安全保证体系申报的主要内容包括:

(1)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包括各级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各级施工安全管理机构责任人及其资历、资质情况);

(2)各级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工作制度与岗位责任制;

(3)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的总体规划与布置;

(4)安全教育制度以及施工安全的人员配置、培训与管理;

(5)分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6)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劳动保护与防护措施;

(7)其他报告事项,或业主、监理单位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3.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的申报与批准

施工安全措施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指导,是施工安全检查的依据,也是工程施工安全的组织和技术保证。

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建单位按国家或国家部门关于施工安全的有关法令、法规和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结合工程施工特点、施工条件、施工手段和施工环境,建立劳动卫生保护和施工安全制度,包括建立岗位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持证上岗、班组作业前的安全教育与检查,以及作业前对施工安全保护设施的自检、互检和交班检等各项制度,编制施工安全措施和施工作业安全防护规程手册,报送监理机构审批和备存。

工程承建单位应按合同文件规定,在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向监理单位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措施计划,编制详细的施工安全和劳动保护措施并报监理机构批准。

对于汛期施工工程项目,承建单位应在开工前或进入汛期施工前,编制专门的安全度汛和防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机构批准。

对属于高空、高危险区或特种爆破作业的施工项目或工作,承建单位应在施工作业前,编制专门的高空、高危险区或特种爆破施工安全作业措施计划报送监理机构批准。

对于单元工程项目或工作开工,工程承建单位应在申报开工前进行施工安全与劳动保护措施检查,并在施工安全设施、措施和劳动保护工作落实,自检合格基础上向监理机构申报开工(仓)许可签证。

(三)施工过程的安全检查与监督

1.施工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

施工爆破作业必须按报经批准的爆破作业措施计划进行。

在进行施工爆破作业前,监理机构必须做好下列安全准备和施工安全检查:

(1)现场爆破作业的指挥机构已经到位,其职责分工已经明确;

(2)现场爆破作业的告警系统运行有效;

(3)在爆破危险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不可撤离的设备已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并经检查符合要求;

(4)在爆破危险区内应撤离的设备、人员等必须撤离的人和物已经撤离;

(5)钻爆参数和起爆网络连接经检查符合要求;

(6)其他必须检查的安全和防护设施经检查符合要求。

2.边坡安全监督

当发生边坡滑塌,或观测资料表明边坡处于危险状态时,承建单位应记录事故或事态的发生、发展过程和处理经过,及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并向监理机构报告,防止事故或事态范围的扩大和延伸。

与此同时,承建单位还应会同设计、地质、监理工程师查明原因,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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