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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面邀标施工合同范本

(GF—1999—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制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铜山区南京路1#立面改造工程项目

施工合同

 

发包人:

徐州市铜山区城市管理局

承包人:

江苏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一日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徐州市铜山区城市管理局

  承包人(全称):

江苏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铜山区南京路1#立面改造工程

工程地点:

徐州市铜山区南京路

工程内容:

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所含项目全部内容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铜政发〔2014〕1号

资金来源:

国有,已落实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所含项目全部内容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14年11月1日

  竣工日期:

2014年12月31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60日历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伍拾贰万贰仟捌佰贰拾捌元玖角壹分 元(人民币)

¥:

 522828.91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4   年 11  月 1   日  

合同订立地点:

     徐州市铜山区 

本合同双方约定 双方法人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后生效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略)

备注:

本合同通用条款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

此部分在正式签订合同时应不加修改的、完整的装订在合同中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一般规定

1、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执行通用条款第一条款中第2条。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汉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执行通用条款第一条款中第3.2条及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执行通用条款第一条款中第3.3条及国家和地方现行标准、规范的相关规定。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承包人自备国内现行适用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发包人签发中标通知书后第二天,提供施工图。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刘自军    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按工程监理职责对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合同、信息等方面的管理及安全生产管理,协调各方面与工程有关的关系,竣工后保修阶段的服务。

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权;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检验权、确认权;工程施工进度、安全的检查、督促权;工程款支付的审核权;向承包人提出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的建议权;发包人和承包人间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撤换不合格的工程中标单位和项目经理(中标建造师)及有关人员的建议权;中标单位资质及能力的审查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工程变更的确认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权。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魏静     职务:

甲方代表

职权:

负责协调、监督、管理监理与承包人的进度、质量、安全、投资控制等工作,协调办理现场签证,审核与确认工程款的支付。

施工组织设计和总进度计划的审批权;工程变更、签证的确认权;发布开工令、

停工令、复工令权;工程款的审查权和支付权;特殊及重要施工工艺和材料发包及指定分包权;建筑材料价格的确认权;项目管理的其他职权。

5.4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

6、承包人

6.1承包人的权利与义务

(1)承包人全面负责本项目工程建设的资金筹措;

(2)承包人为本项目获得的融资,只能用于本项目本身建设,不得挪用或用于本项目以外的任何用途;

(4)承包人因建设进行融资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进行,同时以不影响工程进度、质量和招标人利益为原则,否则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5)承包人要编制项目进程表并由招标人考核,若由承包人原因拖延工期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6)承包人应按照规划设计、施工设计要求施工,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

(7)承包人为本项目签订的工程文件、融资文件等所有法律文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8)除非经招标人明确批准,承包人不得对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所有权或其它权利和权益设定任何质押、抵押或其它担保物权给贷款人以外的任何人;

(9)承包人在项目建设期及回购期应依法纳税;

(10)承包人应根据本项目合同规定负责本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的建设

(11)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规定的期限统一安排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并根据工期节点合理协调、管理;

(12)从工程开工日期起至该工程建成颁发移交证书的日期为止,承包人对该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负责,对工程资产的完整负责;

(13)承包人应针对项目建设要求,设置满足本项目需要的机构,机构人员配备必须具有合理的专业结构、合理的技术职务、职称结构和专业资质证书,主要人员的资格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报招标人备案。

主要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更换。

承包人若更换本项目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须事先通知并经招标人同意;

(14)承包人全面负责本项目下所有工程的建设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与工程范围内各有关单位的协调等,招标人应全力支持与帮助,保证工程顺利实施;

(15)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安全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得力(即人为责任安全事故)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计入回购价款;

(16)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施工期间给公众、地区居民以及商业造成的混乱和其他不便;

(17)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招标人及有权部门汇报;

(18)承包人应保存能清楚证明有关可变费用的所有记录,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提供工程审核所需资料;

(19)如果在本项目合同生效日以后,适用于本项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了对承包人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变动,承包人可书面申请调整回购款或者调整本合同的其他条件,承包人应详细地表明这类变动所造成费用增长情况及承包人建议如何应对这类变动的意见。

招标人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以使承包人处于与其变动前所处的经济地位和合同权益相当的地位;

7、项目经理(中标建造师)

姓名:

  李冰清  职务:

项目经理

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进度、质量、投资和安全管理。

负责签署施工组织设计和对工程造价产生影响的单项工程施工方案,负责签署进度计划报表及申请付款报表,负责签署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报告。

出席监理及发包人组织的各种会议,参加政府有关部门对工程的各项检查及验收活动,协调工程进展过程中各项影响及可能影响进度及质量的事项。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开工前七天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已具备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前三天提供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已完成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开工前三天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进场一周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发包方提供详细的地下管网图,并督促承包人做好地下管线、军用电缆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费用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在办理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审查前,组织工程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共同拟定文明施工现场创建目标、规划和措施。

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在办理安全技术措施审查的同时,签署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目标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以补充协议为准/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进度统计、进度计划、甲供材料、设备需用计划表于每月25日前提供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第九条款中第1.(3)条。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甲方及监理现场办公室。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执行通用条款第九条款中第1.(5)条。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由乙方承担全部费用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对甲方已提供现场埋管线的位置应加以保护,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8)施工场清洁卫生的要求:

交工后一周内彻底撤离现场,并执行通用条款第九条款中第1.(8)条。

符合徐州市有关部门标准化施工现场要求,同时应满足市政市容等相关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道路施工工地一律实行封闭施工、防尘网覆盖、定时洒水,控制扬尘污染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本工程承包人在施工中应充分考虑与相邻工程承包人之间关系的协调及其他相关关系的协调,协调工作由承包人(中标人)负责,并不得影响相邻项目工程的施工。

施工中如遇到任何困难,由乙方负责协调解决。

施工内容涉及空调安装移机与防盗网拆除等,按照乙方中标价格进行结算,不得出现中标价格以外的费用。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发包人签发中标通知书后第三天。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收到后一周内。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

11、工期延误

执行通用条款第14.2条,每拖延一天扣合同总额的千分之一。

  11.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执行通用条款第十三条款。

四、质量与验收

  14、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4.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隐蔽工程、规范、规定等要求的验收部位。

14.2隐蔽工程覆盖前的检查:

未经监理工程师、甲方代表批准,工程的任何部位都不能覆盖,当任何部分的隐蔽工程或基础已经具备检验条件时,承包方应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甲方代表。

监理工程师、甲方代表在接到承包方通知24小时后没有批复,承包方可以覆盖这部分工程。

14.3剥露和开口:

承包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甲方代表随时发出的指示,对工程的任何部分剥露或开口,并负责这部分工程恢复原样,若这部分工程已按17.2条的要求覆盖,而剥露后查明其施工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则监理工程师、甲方代表应在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后,确定承包方在剥露或开口的恢复和修复等方面的费用,并将其数额追加到合同价格上,所影响的工期相应顺延。

若属承包方责任发生的费用及影响的工期由承包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5、工程试车

  15.1试车费用的承担:

由乙方承担全部费用

15.2根据国家有关标准或施工验收规范要求对材料、构配件和建筑物工程质量进行检测检验(包括业主、监理抽检、工程自检、地方协调、试样的制作、封样、送检和检测机构收费等)所发生的费用,均应含在投标报价中。

五、安全施工

1、承包人负责施工期间施工区域内的安全保卫工作,包括在施工区域内提供和维护有利于工程和公众安全和方便的灯光、护板、格栅等警告警示信号和警卫。

2、承包人负责在工程施工至竣工前及保修过程中施工现场全部承包方及相应工作人员的安全。

除发包方代表或雇员及发包方因工作需要而聘请的第三方人员因行动过失而造成的伤亡外,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及其分包单位雇工或其他人员的伤亡赔偿或补偿责任。

3、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教育和安全事故的责任皆有承包人自己承担。

4、其他事项执行通用条款第五条。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1、工程竣工结算,经审计部门审计结束后15日内付至审定价的90%;

2、审定价的10%作为质保金在二年质保期结束后,无工程质量问题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无息)。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本合同价款采用下列方式确定:

本工程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方式确定。

投标人已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类材料的市场风险,并计入总报价,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已考虑一定的风险系数。

承包人的投标报价除施工图设计变更、增减工作内容、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外,投标书中的综合单价不再调整,施工期间及结算时除施工图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外不予调整。

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各级政府有关建安工程施工期间的调价政策不再执行。

23.2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

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发生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的工程量按现场签证确定。

图纸设计变更等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及地质、现场情况变化发生的现场签证,由承包人提前7天提出书面报告,报监理单位,经双方派驻的工程师及总监、跟踪审计人员四方现场签字并上报项目管理办公室办公会议研究批准,作为工程量的确认依据。

23.3施工中工程量增减计价方法

23..3.1工程价款调整方法约定如下:

【1】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发生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的工程量按现场签证确定。

【2】所有工程量及工程变更签证单上必须有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承包人(项目部)和跟踪审计人员四方的签字和盖章,方可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签证单上必须明确签证的原因、位置、尺寸、数量和签证时间。

签证单应注意时效性。

所有签证单最终价款的确认以竣工结算时审计部门的结论为准。

【3】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发生变化,其综合单价不做调整,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

【4】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合同中已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5】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且施工图描述不清的项目,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措施项目费应按下列原则调整:

“措施项目表一”中的措施费仍按投标时费率进行调整;“措施项目表二”中的措施费发生关联变化时,按2004年江苏省计价表规定组价的措施项目按原投标时组价方法调整,未按2004年江苏省计价表规定组价的措施项目按投标时价格折算成费率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要求,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6】清单项目中漏项或特征描述不全的工序,如图纸已明确或已指明引用规范、图集等或是常规工艺必须的工序,应视为包括在报价中。

【7】如工程量清单项未予实施的,按照投标报价从中标书中予以减除,竣工结算时予以扣减。

【8】双方确认后的增减造价按中标价与招标控制价的下浮比例同比例下浮,作为结算依据。

【9】其他规定:

本次招标范围为:

施工图图纸、工程量清单及清单所描述的项目特征所含工作内容。

由于工程量清单数量有误在招标答疑过程中投标方应及时核对并提出,否则视为投标方同意招标方清单数量,遗漏部分视为投标方让利,施工期间和结算时不再调整。

23.3.2本工程材料风险约定:

因本工程工期较短,所有材料风险均由投标人独自承担,竣工结算不调整。

23.3.3发包方自接受承包方的结算报告后,在通用条款(第33.2条)约定的日期内,经徐州高新区送审委进行审计核实给予书面确认或提出修改及补充材料的意见。

双方达成一致认定意见后,以此作为工程建设费用的最终结算价款.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的比例:

24、工程量的确认

24.1工程计量的确定按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24.2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按月形象进度报送已完工程量报表及相应的工程变更及签证预算报表;每月25日将当月进场的材料和机械设备送发包人和监理进行备案;发包人对照经工程师批准的工程进度计划,检查项目进展情况。

其余按通用条款第25条执行。

24.3发包方的派驻工地项目负责人或跟踪审计人员对工程量进行确认或提出异议,期限为承包人提交书面工程量报告的七日内,否则,视为表示认可。

24.4发包方的派驻工地项目负责人或跟踪审计人员对工程量进行确认或提出异议,承包方如有异议在七日内予以书面报告并实地测量,否则,视为表示认可。

24.5发包方派驻的项目负责人及跟踪审计人员以合同为准,如有变化以书面通知为准。

25、工程款的支付

25.1双方约定的工程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按专用条款第六条执行

25.1.1已计入工程造价(中标价)的费、税等,但按有关文件规定需要由招标人代扣代缴的,承包方同意发包方在工程中标价中代扣代缴,承包方依法出具相关财务手续、票据。

25.2发包方的派驻工地项目负责人或跟踪审计人员对工程量进行确认或提出异议,期限为承包人提交书面工程量报告的七日内,否则,视为表示认可。

25.3发包方的派驻工地项目负责人或跟踪审计人员对工程量进行确认或提出异议,承包方如有异议在七日内予以书面报告并实地测量,否则,视为表示认可。

25.4发包方派驻的项目负责人及跟踪审计人员以合同为准,如有变化以书面通知为准。

七、材料设备供应

2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无。

27、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7.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按甲方约定的质量要求采购;

2、其他材料设备质量按相关标准执行;

3、材料进场按规定办理手续。

八、工程变更

详见本招标文件17条的相关规定。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工程竣工后28天内按相关竣工图的要求提供贰套竣工图、竣工资料。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第26.4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约定,承发包双方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按招投标文件及通用条款约定执行。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条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工程应达到发包人要求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应按照现行的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施工。

若因承包人原因,工程竣工验收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除必须由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自行整改达到质量标准外,由承包人按工程审定的结算价的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且发包人保留对导致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部分在保修期内产生的损害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承包人必须进行整改,其整改所需时间计算在合同总工期内。

因此而造成的工期延误按前述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本工程对工程实施过程中注册建造师要求如下:

注册建造师(即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除出现江苏省建设厅苏建招〔2005〕580号文件中所列情形之外不得

变更,开工时或施工过程中如有变更,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由此带给的发包人的一切损失;注册建造师中标后,如有变更,应以书面材料征得招标人的同意后报经招投标办核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并处以中标价的3%的违约金。

本工程对工程实施过程中项目部组成人员(五大员)要求如下:

五大员必须实际在施工现场组织施工,如五大员有变更,应以书面材料征得招标人的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并处以中标价的1%的违约金。

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在项目实施期间应保持至少平均每周在现场办公不少于4个工作日并实际在现场组织施工,中标注册建造师未经招标方同意累计两周驻守现场各少于4天的,招标方将视中标单位违约,扣除中标单位履约保证金,已完工的工程不支付任何工程款,清除中标单位出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试验工程师等项目部组成人员必须保证每周在工地工作时间不低于5个工作日并实际在现场组织施工,且应及时参加由发包方、监理组织的例会,协调施工现场的各项工作,保持施工能及时有序、正常顺畅的进行,否则每少1天或每少一次给予2000元的罚款处罚。

(特殊情况下需离开时必须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方可离开)。

在工程进展过程中由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检查、验收,项目经理(中标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

否则,在事先未请假的情况下,项目经理(中标建造师)每缺席一次,发包人将给予承包人人民币伍佰元的处罚。

项目经理(中标建造师)应参加由发包人或监理单位组织的有关会议。

否则,在事先未请假的情况下,项目经理(中标建造师)每缺席一次,发包人将给予承包人人民币伍佰元的处罚。

项目经理(中标建造师)的注册建造师证书在本工程未竣工验收合格前,不得用于其他工程投标,在事先未征得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借用押证,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

其他按招投标文件及通用条款约定执行。

36.索赔

36.1发包人有权因以下事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1)因承包人原因而发生对社会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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