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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部分知识点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整顿(依照4月5日史飚教师提示所做)

一、特殊案件:

(一)离婚案件

1、管辖(民诉23,意见11-16)

(1)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布失踪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5)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无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权管辖。

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离婚案件诉讼代理人(民诉62)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状况无法出庭,必要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3、离婚、收养案件受理

(1)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案件,没有新状况、新理由,原告在半年内九天考资又起诉,不予受理。

(民诉111条)

(2)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解决离婚案件,没有新状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规定不予受理。

(意见144)

(3)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案件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规定条件限制。

(意见150)

(4)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规定离婚,不申请宣布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示送达诉讼文书。

(意见151)

4、离婚案件审理:

(1)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可以不公开审理。

(民诉120)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诉讼,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基本上,依法作出判决。

(意见157)

5、判决:

宣布离婚判决,必要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民诉134)

6、诉讼终结:

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

(民诉137)

7、离婚案件调解(民诉90,意见92-94)

(1)离婚案件中,法院应当进行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

(2)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状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

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到合同规定发给判决书,可依照合同内容制作判决书

(4)调解和好离婚案件可不制作调解书。

8、离婚二审

一审判决不准离婚案件,上拆后,第九天考资二审人民法院以为应当判决离婚,可以依照当事人自愿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意见185)

9、离婚案件再审

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财产,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应备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解决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意见209)

10、诉讼费用:

离婚诉讼案件诉讼费用承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决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33)

(二)“三费”案件(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

1.管辖:

a)被告住所地、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22)

b)追索赡养费案件几种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意见9)

2.受理:

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状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规定增长或减少费用,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意见152)

3.审理:

人民法院对必要到庭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合法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拘传。

(民诉100)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必要到庭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被告。

4.先予执行:

人民法院对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案件,依照当事人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民诉97)

5.诉讼终结: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九天考资、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

(民诉137)

6.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具备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执行规定19)

7.执行终结: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权利人死亡。

(民诉233)

(三)被告住所地无管辖权案件

1.只能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案件

2.因海难救济费用、共同海损提起诉讼(民诉32,33)

3.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意见10)

(四)产品类案件

1.管辖: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导致她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意见29)

2.举证责任:

因新产品制造办法创造专利引起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办法不同于专利办法承担举证责任。

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侵权诉讼,由产品生产者就法律规定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证据规定4)

3.第三人拟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对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人,证据已证明其已经提供了合同商定或者符合法律规定产品,或者案件中当事人未在规定质量异议期内提出异议,或者作为收货方已经承认该产品质量,不得作为无独立祈求权第三人告知其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规定)

(五)名誉侵权案件(如管辖、原被告拟定、执行方式等)

1.管辖:

(1)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涉及侵权行为实行地和侵权成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解答第四)

(2)受侵权公民、法人和其她组织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成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解释第一)

2.死者名誉受损原告拟定:

死者九天考资名誉受到损害,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近亲属涉及: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3.被告拟定:

因新闻报道或其她作品发生名誉权纠纷,应依照原告起诉拟定被告。

(1)只诉作者,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

(2)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从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只列单位为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解答》第六

4.受理: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解释》第二三四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解答》第二三

5.如何认定侵权: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解释》第六七八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解答》七八九

6.补偿范畴和数额拟定:

因名誉权受到侵害使生产、经营、销售遭受损失予以补偿范畴和数额,可以按照确因侵权而导致客户退货、解除合同等损失限度来恰当拟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解释》第十

7.审理:

名誉权纠纷与其她民事纠纷交织在一起,人民法院应当按当事人自己选取祈求予以审理。

发生合用数种祈求,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规定和案件实际状况,可以合并审理合并审理;不能合并审理,可以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一

8.侵权责任承担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解答》第十

9.对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解决:

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估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重要内容及关于状况发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六项规定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解答》第十一

二、关联性、对比性知识点整顿(非穷尽):

(一)民事诉讼结案方式:

审判、调解九天考资、和解、撤诉、诉讼终结

(二)法院可依职权解决事项和当事人依申请事项总结

1)公开审判:

①、(法院依职权)一律不公开:

国家秘密、个人隐私

②、(当事人申请)可以不公开:

离婚、商业秘密

2)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①、依职权(证据规定15)——涉及也许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她人合法权益事实;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断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程序事项。

②、依申请(证据规定17)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A申请调查收集证据属于国家关于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档案材料;

 B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材料;

C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因素不能自行收集其她材料。

3)证据互换:

原则上是当事人申请,但是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案件人民法院依职权(应当)组织证据互换。

(证据规定37)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互换证据。

 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互换证据。

4)财产保全:

A.诉前依申请;

B.诉中既可以依职权也可九天考资以依申请;

C.涉外只能依申请;

D.仲裁财产保全只能依申请。

5)先予执行:

依申请。

(民诉97条)

6)执行开始:

申请执行是原则,移送执行是例外。

执行规定19——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普通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具备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7)执行和解――达到和解合同后来,和解合同拟定履行期间内当事人不履行,要恢复执行依申请

民诉207: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合同,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

民诉意见266: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到和解合同,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合同已履行某些应当扣除。

和解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8)代位申请执行:

依申请

执行规定61——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告知(如下简称履行告知)。

履行告知必要直接送达第三人。

9)执行回转:

法院文书依职权;其她文书依申请

民诉210——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判决、裁定和其她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对已被执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做出裁定,责令获得财产人返还;拒不返还,强制执行。

意见275——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其她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该法律文书被关于机关依法撤销,经当事人申请,合用(原)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

 

(三)可复议、上诉、再审裁定、决定:

1)可以复议:

决定:

A.回避申请决定:

民诉48——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申请人对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决定期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员,不断止参加本案工作。

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告知复议申请人。

B.妨害民事诉讼中罚款、拘留决定:

民诉105.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

对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断止执行。

意见121.被罚款、拘留人不服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上级人民法院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5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成果告知下级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意见122.上级人民法院复议时以为强制办法不当,应当制作决定书,撤销或变更下级人民法院拘留、罚款决定。

状况紧急,可以在口头告知后3日内发出决定书。

裁定:

A.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

民诉99——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断止裁定执行意见110——对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提出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

裁定对的,告知驳回当事人申请;裁定不当,作出新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B.执行行为违法异议裁定:

民诉202——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为执行行为违背法律规定,可以向负责执行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可以上诉:

 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驳回起诉、驳回破产申请裁定。

民诉112——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以为符合起诉条件,应当在七日内备案,并告知当事人;以为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意见252.破产还债案件,一律用裁定;当事人除对驳回破产申请裁定可以上诉外,对其她裁定不准上诉。

民诉140 裁定合用于下列范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 (三)驳回起诉;……对前款第

(一)、

(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3)可以再审:

意见208.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另注意:

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上诉,可以经行裁定。

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意见188.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径行判决、裁定:

(1)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案件;《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四)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

比较项

必要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

诉讼标

同一种,只有一种

同一种类,有各种

法院与否合并审理

必要合并

可以合并

合并审理与否需要当事人批准

无需

必要

人数拟定代表诉讼当事人推选不出代表人

可以自己参加诉讼

另行起诉

(五)有独立祈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祈求权第三人

比较项

有独立祈求权第三人

无独立祈求权第三人

参诉根据

对当事人所争议诉讼标有所有或某些独立祈求权

案件解决成果同其有法律上利害关系

诉讼地位

属于完全意义上当事人

非完全意义上当事人

诉讼权利

具备作为原告应当具备诉讼权利

只能享有某些诉讼权利。

无权放弃、变更诉讼祈求、申请撤诉、提起反诉、提起管辖权异议等

参诉方式

起诉方式参诉

申请参诉或法院告知参诉

与否可以上诉

可以上诉

判决承担民事责任有权上诉

本诉原告被准许撤诉后

有独立祈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祈求权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六)诉讼代表人和诉讼代理人

比较项

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理人

与否当事人

不是

与诉讼标与否有利害关系

诉讼行为法律后果

由代表人和被代表人一起承担

由被代理人承担

(七)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比较项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代理权获得根据

法定

委托

代理对象

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第三人、法定代表人、诉讼代表人等

诉讼地位

类似当事人

不是诉讼主体

可以担任人员

本人监护人。

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律师、当事人近亲属、关于社会团队或者所在单位推荐人、经人民法院允许其她公民

代理范畴

代理行使当事人一切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代为处分实体权利

只能在委托授权范畴内代理本人进行诉讼。

实体处分需特别授权。

概括写“全权代理”,诉讼代理人无权进行实体处分。

(八)特别程序和简易程序

比较项

特别程序

简易程序

受案范畴

1、选民资格案件

2、宣布失踪、宣布死亡案件

3、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案件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事实清晰、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简朴民事案件。

不适当合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

(二)发回重审;(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四)法律规定应当合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公司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五)人民法院以为不适当合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审理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法庭审理

特点

1、不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只是对某种法律事实进行确认

2、没有原被告

3、实行一审终审

4、审判组织特别(普通由审判员独任审判,选民资格案件、重大疑难非讼案件除外)

5、不合用审判监督程序。

1、起诉方式简便:

口头起诉——当事人可以口头起诉

2、传唤方式简便:

法院可以简便方式传唤、告知当事人。

3、审判组织简便:

独任审判——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4、受理程序简便:

当即受理

5、庭审程序简便:

当时开庭、直接调解、(原则上)一次开庭、(原则上)当庭宣判

案件受理费用交纳

不交纳

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审限

备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示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

有特殊状况需要延长,由本院院长批准。

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要在选举日前审结。

备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并且不得延长

(九)诉讼与仲裁

比较项

诉讼

仲裁

解决纠纷机构性质

法院,国家审判机关

仲裁委员会,民间组织

主管范畴

原则上主管范畴不受限制

平等主体之间关于合同纠纷或者其她财产权益纠纷

审理组织

独任制或合议庭

仲裁庭

审理组织人员构成

当事人不可选

当事人可选

审理原则

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

当事人上诉权

有,两审终审

无,一裁终局

(十)一审、二审、审判监督程序

比较项

一审

二审

审判监督程序

启动主体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公民、法人和其她组织

不服一审裁判当事人(涉及一审中有独立祈求权第三人以及一审判决中判处承担民事责任无独立祈求权第三人)

1、各级法院

2、检察机关

3、当事人

审理对象

当事人之间民事争议

一审法院做出可上诉、未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1、判决

2、裁定

3、调解书

审理法院

各级法院

初审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

1、原审法院

2、原审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

3、最高人民法院

合议庭构成人员

可以有人民陪审员

只能由审判员构成

只能由审判员构成

与否合用简易程序

合用

不合用

不合用

审判方式

必要开庭审理,不能径行裁判

对事实清晰、不需要开庭,可以径行判决

一律开庭审理

审理期限

合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备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合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备案之日起半年内审结。

有特殊状况需要延长,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半年;还需要延长,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备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状况需要延长,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备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合用一审程序审理,按一审程序审理期限;合用二审程序审理,按二审程序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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