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防安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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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消防领导小组
组长:
王华东
副组长:
杜久兵程克新
成员:
郭炳瑞刘刚魏军辉杨宏伟孙昌亮李兴旺刘宇王森李峰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中交一公局三公司德商高速公路范县段TJ-4标项目部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交一公局三公司德商高速范县段TJ-4标项目部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项目部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项目部落实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项目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施工生产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兼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7、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项目部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3、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6、组织管理兼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7、在职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八条油库、材料库及要害设备是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第九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设置或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部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
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项目钢筋加工设置油库危险源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部门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1、依法办理消防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2、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3、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4、人员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5、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6、制定灭火和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项目部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兼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三条项目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禁止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本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运输、储存、加工、使用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项目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兼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十六条项目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启动应急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组织职工抢救物资设备。
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项目应当为公安部门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条件。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部门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未经公安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防火检查
第十七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
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3、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4、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
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补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3、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4、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5、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6、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7、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8、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9、防火巡查情况;
10、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及其完好、有效的情况;
11、其他需要检查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
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项目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
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五章火灾隐患整改
第二十条项目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二十一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项目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1、违章进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2、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3、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4、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5、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6、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灾隐患向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提出整改方案。
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工整改。
第二十三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对公安部门责令期限改正的火灾隐患,有关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部门。
第六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五条项目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每名人员应当至少每年接受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六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1、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2、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3、消防控制的值班、操作人员;
4、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本条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七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二十七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组织机构,包括:
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2、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3、应急组织的程序和措施;
4、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5、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二十八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消防档案
第二十九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项目部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三十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2、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使用前的消防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文件、资料;
3、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4、消防安全制度;
5、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6、兼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7、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CV1控制阀情况;
8、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9、灭火和应急预案。
第三十一条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公安部门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2、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3、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4、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5、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6、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7、灭火和应急预案的演练记录;
8、火灾情况记录;
9、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本条规定中的2、3、4、5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6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7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三十二条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部门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九章奖惩
第三十三条项目部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