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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长城钻探工程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长城钻探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障员工人身、公司财产安全,提升公司火灾风险防控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本办法所称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办公区域、培训教室、食堂和集体宿舍等。

本办法所称大型活动,是指公司和各单位组织的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人以上的各类会议、培训、应急演练、技能竞赛、体育比赛活动、文艺演出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本办法所称各单位,是指公司机关及所属各二级单位,境外大区、综合项目部、项目部和作业区。

第三条各单位应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直线责任”的原则,实行公司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员工共同参与、火灾风险分级防控、应急救援资源共享的管理体制,保障消防安全。

(已包含各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以及为公司服务的承包商的消防安全管理。

公司境外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还应符合当地消防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以及“管工作管安全、管业务管安全”的原则,设置满足企业消防安全实际需要的有关组织机构,建立与本单位管理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质量安全环保处是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归口部门,负责国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HSE国际部负责境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质量安全环保处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及集团公司关于消防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并负责公司消防安全管理的信息上报;

(二)负责制定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组织制(修)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应急预案,组织建立健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档案;

(四)负责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五)负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六)负责消防安全设施、器材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建设工程新改扩建消防设施“三同时”的监督工作;

(八)负责工业动火的审批、管理、监督工作;

(九)负责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

(十)负责火灾隐患治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十一)负责指导岗位志愿消防队建设工作;

(十二)参与火灾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HSE国际部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监督境外单位贯彻落实所在国消防法律、法规、标准和甲方消防规定,并将境外消防安全管理的信息汇总至质量安全环保处;

(二)负责制定境外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年度工作计划;

(三)负责组织境外单位消防设施配备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四)负责组织境外单位制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应急预案;

(五)负责开展境外单位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六)负责监督境外单位消防安全设施、器材配备工作;

(七)负责监督境外单位执行动火审批程序的落实;

(八)负责组织境外单位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和隐患治理;

(九)负责境外单位火灾隐患治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十)参与境外单位火灾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细化公司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制定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以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三)按照国家(所在国)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四)对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六)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七)组织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有针对性地组织消防演练;

(八)依据消防法建立与本单位实际需求相适应的岗位志愿消防队;

(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集团公司、公司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专项经费和组织保障;确保消防安全投入资金落实到位;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五)安排部署防火检查和专项整治,督促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组织建立岗位志愿消防队;

(七)批准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实施演练。

第九条分管安全工作的行政副职是单位的消防安全主管责任人,负责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其职责是:

(一)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修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并组织落实;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专项整治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督促单位按防火规范要求配备各种消防安全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识,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岗位志愿消防队进行训练和演练;

(七)开展消防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消防安全知识,防火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战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各业务主管部门依据《长城钻探工程公司机关部门及部门领导HSE职责》的要求,负责所分管业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明确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明确管理职责,做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生产、活动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建立满足火灾预防和初期火灾处置实际需求的岗位志愿消防队,负责本岗位火灾预防和初期火灾处置,以及与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协调配合工作。

岗位志愿消防队每年至少应进行两次专门消防理论知识培训和消防应急救援技能训练,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岗位志愿消防队应具备以下能力:

(一)开展消防安全常识宣传,制止和劝阻违反消防安全法规的行为;

(二)参加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的活动;

(三)熟悉本岗位火灾危险因素,掌握扑救初起火灾的方法和措施;

(四)对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能够正确使用,并做好维护和保养;

(五)发生火灾立即报警,同时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火灾扑救;积极配合专职消防队灭火;

(六)火灾扑灭后,保护好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如实报告火灾发生的实际情况,总结火灾事故教训。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上级部门的规章制度要求,健全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灭火应急预案,建立并完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档案和消防设施管理台帐。

第十四条各单位在制定年度HSE工作计划中,明确消防工作内容,开展消防日常管理和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各种基础资料规范、有序,向公司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报送消防工作年度总结。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加强消防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将消防设备设施的需用计划纳入单位总体计划,落实消防专项经费和维修资金。

消防设备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对配备不足或者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应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埋压、圈占、损毁、拆除消防设备设施,不得将消防设备设施用于与消防无关事项。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加强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三同时”管理,依法履行消防设计审核程序,并按照国家现行的防火规范和标准,配合做好消防工程的检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七条各单位的基地建设、办公场所、库房、实验室等建设工程执行国家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和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安全管理,按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立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台账和消防档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每年进行一次复核,复核情况报公司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消防档案,确定火灾危险源(点),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二)结合岗位职责和生产实际,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防火巡检;

(三)定期对职工、岗位志愿消防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第十九条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和应急专业技能培训;

(五)应保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防火分区和防烟分区完整,禁止锁闭、遮挡安全出口,占用、阻塞疏散和消防车通道;

(六)应保持消防设施及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完好,禁止擅自停用、挪用、遮挡、损坏、拆除、埋压或圈占;

(七)电气设备的安装、电气线路的敷设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安装安全保护装置,禁止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八)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演练。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或者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建立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分级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制定常规消防安全检查、消防专项检查和防火巡查等消防安全检查制度,明确消防安全检查的责任人、内容和频次等,定期开展检查和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

公司每半年、二级单位每月、基层单位每周、每班或班组至少对重点部位进行一次常规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每日至少进行一次防火巡查;防火检查和防火巡查工作应有记录。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管理规定,合理设置消防设施和安全标志。

防雷、防静电装置及消防自动报警系统应定期检测,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确保装置或系统的有效性。

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保管员、押运员、装卸人员等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持有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并进行封闭式管理。

第二十四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并取得相应的许可证。

产品说明书中,应当注明产品的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和防火防爆注意事项等。

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

第二十五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内,禁止使用或携带火种或者能够产生火花的电器等物品。

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或有可能产生火花的电器等物品时,应当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可靠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应执行《长城钻探工程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严格履行工业动火审批程序,加强动火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禁止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工程施工或特殊情况需要动火作业的,必须办理工业动火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应加强森林、草原、苇田等重点区域的防火工作,做好宣传教育,制定、落实防火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灭火工具,并到属地公安消防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举办大型活动,承办单位要本着“谁组织、谁负责”、“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对活动现场的消防设施、安全通道、灭火器材、电器设备等方面安全检查工作,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编制活动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确保活动安全。

预计人数超过1000人的大型活动举办前,由承办单位依法向公安机关和公司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申报申请安全许可,活动现场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三十条建筑物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与当事人订立的经营合同中要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涉及公共安全的消防设施由产权单位统一管理。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使用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使用的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等产品,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应当建立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制度,定期组织消防设施、器材的检查、测试,确保消防设施、装备和器材的完好。

第三十四条消防业务的需求单位应当与所在区域专职消防队的所属企业签订消防服务协议,消防服务协议应当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服务程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服务费用。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应严格执行《长城钻探工程公司事故隐患管理办法》,建立火灾隐患登记台帐,实行销项管理。

对安全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整改、消除,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火灾事故管理应严格执行《长城钻探工程公司HSE事故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火灾事故登记台账,按月填报火灾事故统计报表,并建立火灾事故档案,对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存档。

第四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十七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三十八条各级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培训范围包括: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

(二)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岗位从业人员;

(四)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特殊岗位从业人员;

(五)消防设施、器材维修、保养人员;

(六)消防控制室的管理、值班、操作人员。

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与操作人员还应到有国家认定的专业消防机构取得消防员职业资格培训证书后方能上岗。

第三十九条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内容:

(一)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和操作规程;

(二)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知识;

(三)有关岗位的消防专业知识、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四)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

(五)消防工作岗位职责和要求;

(六)预防、扑救火灾、火场自救逃生等知识和技能等。

人员聚集场所的培训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第四十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岗位员工每年至少参加一次消防安全培训,人员密集场所员工每半年至少参加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四十一条对新上岗职工进行安全教育时,必须有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内容。

第五章应急处置

第四十二条各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火灾特点制定火灾扑救应急预案,明确生产、设备、安全、环保、保卫等各个专业的火灾扑救工作职责和协调指挥程序,建立消防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提供资源保障。

第四十三条各单位应当明确火灾报警程序,设置火灾报警电话。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

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严禁谎报火警。

第四十四条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岗位志愿消防队迅速赶赴火场,协助专职消防队救助遇险人员,控制火情,扑救火灾。

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生产、储运设施发生火灾,应当及时清点火灾现场人员、确认起火部位和燃烧物质,为消防队伍的灭火救援行动提供准确信息。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第四十五条火灾扑灭后,火灾现场指挥部或发生火灾单位,应当组织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防止火灾复燃或次生灾害发生,并有效保护火灾现场,如实向火灾事故调查人员提供火灾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各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长城钻探工程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长城钻探〔2008〕1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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