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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目录

一、财务管理制度

二、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三、现金管理规定

四、支票管理规定

五、费用支出及报销暂行规定

六、差旅费管理办法

七、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八、低值易耗品管理规定

九、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规定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合法。

有利于会计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加强公司的财务工作和经济核算,发展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维护股东权益,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机构的设置

公司财务部由经理(或主管)、会计、出纳组成。

第三条公司财务部门的职能

1.编制计划和制定制度

a.按公司的经营计划,提出公司年度财务计划。

b.配合公司各部门按其业务计划编制年度预算,并汇编为公司年度预算,送管理部门审定和批准。

c.制定财务、会计、出纳、税务及预算制度。

d.准备对外投资的可行性报告和分析。

2.日常财务工作

a.依公司财务计划,办理有关银行借款及往来事项,提供稳定的营运资金来源,有效地运用公司资金。

b.现金、票据、契约等由出纳保管及转移。

c.会计凭证的编制、审核与保管,会计帐册的登记、处理与保管由会计负责。

d.依据税法规定,办理公司各项税务工作,力求准确无误,免遭无谓损失。

3.监督和控制

a.与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协调和联系,严格负责公司各财务管理制度或细则的施行。

b.对外投资运作的监督及控制。

c.财务部主管按公司有关规定负责对外支付的财务审核,员工费用报销的审核批准。

4.完成公司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公司的会计政策:

公司采用借贷记帐法,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月份,年度、季度、月份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第五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制订公司及各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制度,报董事会审批。

核准公布后实施,修改时同前。

本公司各部门和职员办理财会事务,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职务工作岗位职责

第六条财务部经理负责组织本公司的下列工作:

1.接受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指定高级管理人员的直接领导。

2.总管公司会计、报表、预算工作。

3.负责制定公司利润计划、资本投资、财务规划、销售前景、开支预算等成本标准。

4.制定和管理税收政策方案及程序。

5.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核算的组织、指导和数据管理体系,以及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

6.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开展经济活动分析,组织编制公司财务计划、成本计划,努力降低成本、创收节支、提高效益。

7.监督公司遵守国家财经法令、纪律,以及董事会决议。

8.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

1.参与拟订财务计划,审核、分析、监督预算和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2.在财务部经理的领导下,准确、及时地做好财务和结算工作,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登记明细帐和总帐,对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行政人事部),资产增减和经费收支进行核算。

3.正确计算收入、费用、成本,正确计算和处理财务成果,具体负责编制公司月度、年度会计报表,年度会计决算及附注说明和利润分配核算工作。

4.负责公司固定资产的财务管理。

按月正确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清产核资工作。

5.负责公司税金的计算、申报和解缴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财务审计和年检。

6.根据规定的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真实性,审核费用发生的审批手续是否符合公司规定。

7.及时做好会计凭证、帐册、报表等财会资料的收集、汇编、归档等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8.正确进行会计核算电算化工作,提高会计核算工作的速度和准确性。

9.协助主管财务副总做好部门内务工作,完成公司临时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

1.办理公司有关收支款项和出纳会计的帐务处理。

2.保管现金、银行往来,票据收兑及其调拨,做好银行付帐工作。

3.员工薪金发放。

4.现金及银行存款的登录编报。

5.款项的收付和支票的签发,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不垫支现金,不认白条抵押现金。

6.严格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手续,申请支票须经总经理签字后,方可签发。

7.出纳人员应确保每一笔收支都有据可查,准确无误,如发现资金去向不明或多支、少收、丢失等现象,对能及时挽回损失、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处分;对无法说明,又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给予警告处分。

8.不允许公款私借,一经查出,除追回款项外并做辞退处理。

9.其他有关财务出纳的事项。

第三章会计工作细则

(一)资金管理及运用

第九条公司资金包括公司的资本金、营业保证金、公积金、公益金、未分配盈余及其他资金。

第十条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存营业保证金。

第十一条公积金和公益金

公司分配税后利润时,可按税后利润的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税后利润的5%计提法定公益金。

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可不再提取。

公司从税后利润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后,经股东会议决议,可以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公司提取的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扩大公司业务规模或者转增资本金。

经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金时,按股东出资比例增加其出资额。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金的25%。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购建职工集体福利设施。

第十二条公司资金运用本着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主要用于银行存款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

(二)流动资产的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和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低值易耗品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代理费、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按照实际发生额计价。

第十四条现金的管理:

公司将严格按照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核定现金库存量,严格控制现金的使用范围。

1.公司业务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现金收支业务,应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银行结算办法》。

现金管理应日清日结,定期盘点现金,检查现金实有数与帐面结存数量是否相符。

不得坐支现金和私设小金库。

2.现金出纳业务应严格职责分工,坚持帐款分管的原则。

空白收据、发票和其他收付凭证等妥善保管。

票据、银行印监必须分管。

3.现金收支必须当面点清,唱收唱付。

公司不允许存放大额现金,现金库存量要符合公司管理规定,超额部分及时存放银行。

4.现金收付凭证,除应有经办人签字外,还必须经公司有权签字人签字后方为有效。

现金付款的原始凭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所列付款内容和金额不得涂改,否则视同无效。

超过结算起点的收付款项,应采取银行转帐方式结算。

第十五条银行存款的管理

1.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公司资金原则上应存放规模较大、资信较好的商业银行。

2.公司一切财务支出除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可以使用现金范围的款项外,原则上均应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办理结算。

3.银行存款发生收支业务时,对其各张原始凭证,如发票、合同、协议和其他结算凭证等,必须经公司总经理室主管财务负责人或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收付结算。

4.对银行支票应严格管理,特殊情况需借用支票的,应注明该支票的最高限额;公司职工必须办理有关借款手续后,方可借领支票,一般应在5日内到财务部门办理报帐和支票核销手续。

5.对开出的银行支票要设立登记薄,公司开具对外的票据,均要复印、装订备查。

第十六条应收帐款的管理

1.公司对应收帐款应实行分类核算,并加强催收工作,确保早日收回资金。

因此,应收帐款应逐项登记,准确反映其增减情况。

2.公司对坏帐损失采用备抵法核算。

根据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按年末应收款项的期末余额百分比法提取坏帐准备金,计入管理费用。

实际发生的坏帐准备损失,凡符合有关条件,报经批准后,可冲减坏帐准备金,但同时应继续保留对债权的求偿权,即“帐销案存”;收回己核销的坏帐损失,增加坏帐准备金。

第十七条存货包括各种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外购商品、协作件、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

1、低值易耗品是指不作为固定资产的各种用具、家具、工具等,对价值较小(1000元以内)的低值易耗品,一次性计入管理费用。

2、购入的,按照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入库前的加工、整理及挑选费用以及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3、自制的,按照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计价。

4、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按照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和加工费用等计价。

5、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6、盘盈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

7、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加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缴纳的税金等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市价计价。

8、按照计划成本核算存货的企业,对存货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之间的差异,应当单独核算。

9、企业领用或者发出的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核算的,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按期结转其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10、企业领用的低值易耗品、周转使用的包装物和材料,一次或者分期摊销。

11、存货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

对于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及时处理。

12、盘盈的存货,冲减管理费用。

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扣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管理费用。

存货毁损属于非常损失的部分,扣除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八条公司的固定资产包括使用期限在一年(不含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电子设备、运输设备及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

不符合固定资产条件,单位价值在500元(含)以上的物品,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十九条公司固定资产按下列原则计价:

1.购入的固定资产,以买价加上实际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和交纳的税金等计价。

在购建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和外币折合差额,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2.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所附票据或资产验收清单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保险、安装等费用计价。

无发票帐单的根据同类固定资产的市价计价。

3.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第二十条加强固定资产实物管理:

各级公司应责成行政人事部建立固定资产档案,每年6月下旬及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对盘盈、盘亏、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报经公司经理室批准后,财务部门方能按营业外收入或支出核算。

盘盈的固定资产应以重置完全价值作为原值,按照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累计折旧,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按其原值扣除累计折旧、变价收入和过失人及保险赔款后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一条公司投入使用固定资产后,应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从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修理费支出,计入当期成本,也可采用持摊的办法。

第二十二条公司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预计净残值率为5%,办公及文字处理设备、通讯设备折旧年限为3年,机器、机械及其他生产设备折旧年限为10-20年,一般运输工具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折旧年限为5年。

(四)在建工程

第二十三条企业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

在建工程按照下列方法计价:

第二十四条自营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工资、直接机械施工费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第二十五条出包工程,按照应当支付的工程价款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第二十六条设备安装工程,按照所安装设备的原价、工程安装费用、工程试运转支出以及

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第二十七条在建工程发生报废或者毁损,按照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施工的工程成本。

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者毁损,其净损失,在筹建期间,计入开办费;在投入生产经营以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九工程交付使用前因进行试运转发生的支出,计入工程成本。

在试运转中形成产品且可以对外销售的,以实际销售收入或者预计售价扣除税金后,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第三十条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

竣工决算办理完毕以后,按照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计提折旧。

(五)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公司无形资产主要包括商标权、土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科研技术等。

公司取得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1.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2.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所附单据或参照同类无形资产市场价格计价。

3.自行开发并已取得法律承认的无形资产,按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成本计价。

无形资产摊销时按法律、法规、合同规定的有效期限平均摊销,无规定期限的按十年期限平均摊销。

第三十二条递延资产包括开办费、以经营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及原有固定资产进行装修、装璜的净支出等。

开办费是指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工作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培训费、印刷费、律师费、注册登记费等。

开办费可自公司营业之日起分三年摊入成本。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按照有效租赁期限和耐用期限长短的原则分期摊销。

固定资产的装修、装璜净支出按装修、装璜后固定资产的耐用期限分期摊销。

(五)成本和费用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公司对成本费用,实行计划控制、分级管理的原则。

公司主管财务负责人审定成本费用管理的履行情况,定期研究成本费用情况,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改善成本费用管理。

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编制成本费用计划,组织成本费用核算,监督控制各项费用支出,监督检查公司各部门成本费用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四条公司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业务经营有关的支出包括

(1)佣金

(2)宣传费(3)业务招待费及其他支出(4)广告费。

对公司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按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5‰掌握使用,对公司的广告费支出按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2%掌握使用,对公司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业务交际费用,按不超过营业收入5‰的掌握使用。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可根据情况调整相应比例。

第三十五条管理费用核算公司在业务经营及管理工作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包括印刷费、邮电费、保险费、招待费、宣传费、外事费、公杂费、固定资产折旧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职工工资、差旅费、水电费、修理费、租赁费、职工福利费、税金、诉讼费、公证费、咨询费、审计费、绿化费、董事会费、等。

第三十六条公司下列支出不得计入成本:

1.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

2.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

3.被收没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罚款、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企业赞助、捐赠支出;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费用;

5.国家规定不得在成本中开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七条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应按季编制成本分析报告。

第三十八条管理费用的控制与管理:

1.管理费用实行计划管理,公司有关部门、各分支机构要编制年度和季度费用支出计划报公司财务部,财务部统一汇总平衡,并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下达给各单位,作为控制支出、考核业务的依据。

2.公司财务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费用开支标准,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公司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

制定的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并报经董事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3.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按计划严格控制支出,确应需要必须调整计划的,必须及时报告财务部,由财务部统一报总经理批准。

(六)营业收入、利润及分配

第三十九条营业收入是指公司在业务经营活动中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保险代理收入、咨询费收入及其他营业收入。

利息收入指公司各类存款的利息收入。

保险代理收入指公司按《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收取的保险代理业务收入。

第四十条营业外收入是指与公司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

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固定资产清理净收入、变卖残损物资收入、出纳长款收入。

第四十一条营业外支出是指与公司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固定资产净损失、出纳短款、违约赔款支出、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等。

第四十二条公司各项营业外收支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认真核实,据实列帐,加强管理,并要划清营业外支出与成本支出的界限,严禁互相挤占。

第四十三条公司利润总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三大费用

营业收入=利息收入+保险代理收入+咨询收入+其他营业收入

第四十四条公司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下一年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用所得税前利润延续弥补;延续5年仍未弥补的亏损,用所得税后利润弥补。

第四十五条公司的利润总额按照国家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四十六条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下列顺序分配:

1.被没收的财务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等;

2.弥补公司以前年度亏损;

3.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按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的10%提取,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4.提取公益金;

5.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第四十七条公司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但在用法定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后,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可用法定盈余公积金或任意公积金分配股利,分配股利后,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第四十八条盈余公积金可以用于弥补亏损或用于转增资本金,但转增资本金时,以转增后留存企业的盈余公积金不少于注册资金的25%为限。

公益金主要用于公司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七)财务计划、财务报告与财务评价

第四十九条公司应定期编制财务计划,及时检查和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五十条公司财务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计划(现金预测)、固定资产购置计划、费用开支计划、利润计划及各种文字说明和分析资料。

第五十一条公司编制财务计划的依据是:

1.公司业务发展计划;

2.公司人事安排计划;

3.成本、费用计划。

第五十二条各分支机构应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并报经公司批准。

年度计划在年度开始前一个月内编制。

第五十三条公司及下级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财务计划,严格控制开支,努力增加收入,保证各项财务计划的实现,并据此作为对公司各部门进行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五十四条公司财务报告是对其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综合反映和总结。

公司定期向有关单位提供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

公司每月向董事会提供财务报告。

第五十五条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有关附表。

第五十六条公司财务状况说明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资产负债表情况:

本会计期间资产负债总量、增(减)量、结构、质量情况、增减变化。

2.财务收支情况:

本会计期间各项收入、成本、费用等增减变动情况。

3.经营效益情况:

本会计期间资产收益、负债成本情况及形成原因。

4.利润实现及分配、税金缴纳情况。

5.某些主要项目采用的财务会计方法及其变动情况和原因;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至报出期内发生的对企业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为便于正确理解财务报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七条公司及下级各分支机构应按《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等规定,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

按税务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

公司财务对下级各分支机构报送的会计报表应进行严格、认真的审查,对审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五十八条公司应对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总结、评价和考核,考核及评价的财务指标包括:

1.经营状况指标,包括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固定资本比率。

a.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b.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c.固定资本比率=固定资产净值/资本金×100%

2.经营成果指标,包括保险代理收入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投资报酬率、赔付率。

a.保险代理收入利润率=利润总额/保险代理收入×100%

b.资本金利润率=利润总额/资本金×100%

c.成本费用利润率=利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100%

d.人均创利=利润总额/年末在职职工人数

e.资产保值增值值率=期初所有者权益/期末所有者权益×100%

(八)公司清算

第五十九条公司宣布终止时,应当成立清算机构;公司各分支机构终止营业与清算,由公司决定,并由公司委派人员成立清算机构。

清算机构在清算期间负责制定清算方案,清算该单位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该单位的债权、债务;向投资者收取已认缴而未缴纳的出资清结纳税事宜以及处置该单位的剩余财产。

第六十条清算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企业全部财产以及清算期间取得的财产。

清算期间,未经清算机构同意,不得处置该单位的财产。

第六十一条清算财产的作价一般以帐面净值为依据,也可以重估价制或变现收入等为依据。

第六十二条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盈、盘亏、变卖、无力归还的债务或者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经济收益或损失等,计入企业清算损益。

第六十三条企业在宣布终止前六个月至终止之日的期间内,下列行为无效,清算机构有权追回其财产,作为清算财产入帐:

1.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3.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

4.放弃自己的债权。

本清算费用从现有财产中优先支付。

清算费用包括法定清算机构成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告费、诉讼费及清算过程中所必须的其他支出。

第六十四条该单位的清算财产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1.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

2.应缴未缴国家的税金及其他款项;

3.尚未偿付的债务。

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债务的,按比例清偿。

第六十五条该单位清偿完毕,清算机构应当提出清算报告,并编制清算期内收支报表,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报告报送总公司,由总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制度由总经理办公会议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七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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