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普惠性免征增值税政策十八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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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普惠性免征增值税政策十八问
小规模纳税人普惠性免征增值税政策十八问
2019-03-19
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普惠性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位,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等文件精神,结合国家税务总局最新规定或解读,现对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比较关注的若干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如后期与总局规定不一致的,以总局规定为准。
一、小规模纳税人的合计月(季度)销售额如何计算?
答:
(一)小规模纳税人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合并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
销售额具体是指,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包括3%和5%征收率)、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出口免税销售额。
(二)如果合并计算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30万元,下同),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月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销售不动产按照现行增值税规定征免增值税。
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能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普惠性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
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如行政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委会等非企业性单位,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按固定期限纳税时,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或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按次纳税时,不适用普惠性免征增值税政策,且不适用限于个人的起征点政策。
三、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什么时间变更纳税期限?
答:
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在每个会计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一条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内的任意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选择变更其纳税期限,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但选择变更纳税期限后,当年12月31日前不得再次变更。
四、小规模纳税人变更纳税期限后何时生效?
答:
小规模纳税人变更纳税期限为即办事项,办税服务厅收到纳税人申请后应即时办结。
(一)“月改季”情形。
小规模纳税人选择将按月申报变更为按季申报的,如果申请时间为本季度的第1个月,则按季申报自本季度起生效;如果申请时间为本季度第2个月或第3个月,则按季申报自下季初起生效,本季度继续实行按月申报。
(二)“季改月”情形。
小规模纳税人选择将按季申报变更为按月申报的,如果申请时间为本季度的第1个月,则按月申报自本月起生效;如果申请时间为本季度第2个月或第3个月,则按月申报自下季初起生效,本季度继续实行按季申报。
以2019年一季度为例:
【例1】原实行“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2019年1月申请变更为“按季申报”,操作如下:
1.税(费)种认定:
将原“按月申报”的税种“认定有效期止”修改为2018年12月31日,并新增“认定有效期起”为2019年1月1日的“按季申报”税种认定信息。
2.申报期限:
纳税人应在2019年4月征期内申报“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所属期的增值税。
【例2】原实行“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2019年2月或3月申请变更为“按季申报”,操作如下:
1.税(费)种认定:
将原“按月申报”的税种“认定有效期止”修改为2019年3月31日,并新增“认定有效期起”为2019年4月1日的“按季申报”税种认定信息。
2.申报期限:
纳税人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属期增值税仍实行“按月申报”,并将在2019年4月属期起实行“按季申报”。
【例3】原实行“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在2019年1月申请变更为“按月申报”,操作如下:
1.税(费)种认定:
将原“按季申报”的税种“认定有效期止”修改为2018年12月31日,并新增“认定有效期起”为2019年1月1日的“按月申报”税种认定信息。
2.申报期限:
纳税人在2019年2月征期内申报“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属期增值税。
【例4】原实行“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在2019年2月或3月申请变更为“按月申报”,操作如下:
1.税(费)种认定:
将原“按季申报”的税种“认定有效期止”修改为2019年3月31日,并新增认定有效期起”为2019年4月1日的“按月申报”税种认定信息。
2.申报期限:
纳税人在2019年4月征期内申报“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属期增值税。
五、哪些纳税人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
(一)转登记政策在2019年延续并扩围,即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包括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在内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总局另有规定除外,例如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以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但是,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内只能选择转登记1次。
(二)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累计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适用差额征税政策的一般纳税人,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选择转登记。
(三)在2018年申请办理过转登记,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在2019年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四)实行“统一核算、汇总申报、分别纳税”(以下简称“汇总申报”)增值税征收管理方式的总分支机构纳税人中,符合转登记条件的分支机构,可以申请退出汇总申报,进行独立核算,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五)转登记后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六、实行汇总申报的总分支机构,申请退出汇总纳税后,如何进行申报纳税?
答:
实行“统一核算、汇总申报、分别纳税”增值税征收管理方式的总分支机构纳税人中,符合转登记条件的分支机构,可以申请退出汇总申报,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退出汇总申报的分支机构,应单独核算并申报缴纳增值税,实行属地管理。
省局将发布退出汇总申报的分支机构名单,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金税三期系统中终止其汇总申报资格并删除申报比对白名单,由分支机构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
七、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能否办理转登记?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一条的规定,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累计应税销售额,判断是否超过500万元。
八、预缴增值税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答:
(一)在一个纳税期限内,小规模纳税人在同一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等多个应预缴项目的,合并计算在预缴地实现的销售额。
(二)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也无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应预缴增值税,并按照项目分别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三)在2019年1月已经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且符合优惠政策享受条件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由主管税务机关先作废对应的《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再按规定办理退税。
【例】注册在A县的某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在另一地市的B县提供建筑服务和不动产租赁服务,2019年1月取得建筑服务收入20万元,取得不动产租赁服务收入10万元,2月和3月无应税收入,按下列方式申报增值税:
1.如果该纳税人实行按季纳税,由于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该纳税人在2019年4月征期内,无需在B县预缴增值税税款,也无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2.如果该纳税人实行按月纳税,1月份销售额已超过10万元,应在2019年2月征期内到B县主管税务机关分项目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预缴增值税税款,同时应在A县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并抵减已预缴增值税税款。
九、对于报验登记的异地小规模纳税人难以判断是否符合小规模纳税人普惠性免征增值税政策条件,如何进行预缴?
答:
异地纳税人,使用电子“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进行报验登记后,在填报《增值税预缴申报表》时,金税三期系统将自动带出该纳税人在注册地的纳税人类型(一般纳税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等信息,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上述信息判断纳税人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适用差额征税的异地纳税人预缴时,以差额后的销售额判断是否需要预缴。
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受理其增值税预缴申报。
十、其他个人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
答:
4号公告明确的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包括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固定业户,不包括按次(日)纳税的非固定业户。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对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未超过500元的,免征增值税。
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十一、其他个人在2018年采取预收款方式出租不动产,一次性取得2019年及以后租赁期的预收租金收入,月均租金超过3万元但未超过10万元的,能否申请退还2019年及以后租赁期对应的增值税税款?
答:
不能。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4号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十二、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
答:
(一)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个代理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二)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单个代理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四)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十三、保险公司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如何确定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免税标准?
答:
保险公司按月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费用,且按月代征税款并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
故个人保险代理人是以1个月为纳税期限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免征增值税。
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十四、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且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能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普惠性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小规模纳税人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至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前,仍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普惠性免征增值税政策。
但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应按一般纳税人管理,不得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普惠性免征增值税政策。
十五、哪些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
(一)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需要自愿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继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四)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六、新办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
新办小规模纳税人需要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因未申报无法判断是否享受普惠性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根据纳税人申请,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十七、适用普惠性免征增值税政策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
适用普惠性免征增值税政策小规模纳税人,若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在纳税申报时,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具体为:
(一)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经营”的,填写主表第9栏“免税销售额”和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
(二)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不为“个体经营”的,填写主表第9栏“免税销售额”和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
(三)主表第10栏和第11栏不能同时填报。
十八、适用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如何申报?
答:
(一)适用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不符合普惠性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在纳税申报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第1栏、第4栏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即当期发生差额扣除的,主表第1栏第2列应等于附列资料第8栏;主表第4栏第2列应等于附列资料第16栏。
(二)适用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符合普惠性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在纳税申报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的第9栏“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应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附列资料第8栏、第16栏的值相应与主表第9栏、第10栏或第11栏保持一致。
(三)出口服务、无形资产免税销售额,适用差额征税政策的,申报表主表第13栏“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填写扣除之后的销售额。
【例】某劳务派遣公司,属于按月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选择适用差额扣除政策。
2019年1月份取得劳务派遣服务100.5万元,当期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合计90万元。
如2019年1月未发生其他销售行为,无结转扣除额。
如何进行申报?
该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2月进行增值税申报时,本期取得的全部劳务派遣收入100.5万元填入附列资料第13栏,本期发生的扣除额90万元填入附列资料第14栏,扣除后的含税销售额10.5万元填入附列资料第15栏,扣除后的不含税销售额10万元填入附列资料第16栏。
同时,将扣除后的10万元填入主表第9栏“免税销售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和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
将5000元填入第17栏“本期免税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和第18栏“其中:
小微企业免税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