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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护材料管理规定

为加强支护材料的管理,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尽量减少支护材料投入,降低吨煤成本,提高矿井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职责划分

公司成立支护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支护管理办公室在生产技术部,陈司刚为办公室主任,王志远任办公室副主任兼联络员,负责具体协调工作。

具体职责划分如下:

一、生产技术部

1.负责对新型支护材料立项和技术把关(包括设计、变更、检验、验收等)工作。

2.负责总结、推广支护方面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

3.负责确定采掘工作面的支护方式及支护参数。

4.负责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时变更支护材料的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

5.负责支护材料的抽检、送验工作,并根据实验结果及现场使用情况确定支护材料质量是否合格。

6.负责掘进巷道支护参数的设计优化工作,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尽量减少支护材料的消耗量。

7.负责检查各施工现场使用的支护材料、支护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对支护质量不合格的施工地点,有权责令其停止生产,并限期整改。

二、综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综机办)

1.负责“四铁”(单体支柱、摩擦支柱、顶梁、铁鞋,下同)报废的鉴定、申报工作。

2.负责办理单体液压支柱及其三用阀的租赁和维修业务。

三、使用单位

1.每月依据公司下达的生产作业计划向内部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内市办)办理填报支护材料需用计划。

2.严格按照作业规程、施工措施及技术、设计部门提出的支护要求和变更措施,领取和使用支护材料。

3.认真配合生产技术部搞好支护方面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试验和推广工作。

4.负责搞好施工现场支护材料的管理工作。

四、运搬工区

1.负责根据内市办办理审批的《领料单》将支护材料装车下井,运送至施工现场规定地点,并与运输或用料单位交接。

2.负责回收上井和送入井下材料库的支护材料的运输交接工作。

第二章计划、采购和维修管理

一、计划管理

生产区队必须在每月23日前将下月的“四铁”类支护材料需用计划报综机办,经综机办和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由综机办根据库存情况确定全公司下月“四铁”类支护材料需用计划,经主管矿长批准后,由综机办进行采购或租赁。

二、采购管理

1.每种新型支护材料在投入使用前都必须先由生产技术部进行项目鉴定,然后提出具体的技术规范和要求,内市办、物供部据此再进行委托加工、采购等工作。

2.支护材料的加工具体实施由生产技术部或综机办、内市办、物供部按程序办理。

3.需外购的支护材料(除物供部统购以外的)由生产技术部报矿分管领导批准后,会同内市办、物供部共同联系生产厂家定货,并对质量和价格进行把关。

4.生产技术部或综机办对采购的支护材料是否具有煤安标志进行监督管理,杜绝不符合要求支护材料的采购和使用。

5.单体支柱的租赁工作由综机办与单体租赁中心进行办理。

三、修复管理

1.修理修复单位应充分利用废旧物料加工改制支护材料(例如:

钢丝绳网、钢梯、铁鞋、锚杆托盘等),在动用“四铁”加工改制其它材料时,必须经生产技术部或综机办审核,报分管领导签批后使用。

2.修复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生产技术部或综机办下达的修复计划和制定的修复标准及要求保质保量完成。

在尽量不投入零配件的情况下,充分利用现有能力进行焊接、调直、拼接、改造、除锈、刷新等工作。

如公司属单位不能保证修复质量,可由内市办、生产技术部(综机办)选择其它单位进行维修。

3.工字钢棚、金属摩擦支柱、铁鞋等周转性支护材料由综机准备队或机厂具体负责维修,金属顶梁由综机办负责按煤业公司指定的有资质的维修生产厂家进行维修。

第三章审批、领用和发放管理

一、审批管理

1.消耗性支护材料的审批,生产单位直接到生产技术部、内市办办理审批手续,然后持《领料单》到物供部领用支护材料。

2.周转性支护材料必须先到生产技术部进行审核,然后到内市办办理审批手续,否则因手续不全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自负。

3.区队生产计划未完成而支护材料已超计划领用时,内市办要限制批料。

4.为便于支护材料消耗动态管理和进行过程控制,各生产区队应向生产技术部和内市办各提供一份作业规程或施工措施。

二、领用和发放管理

1.物供部(综机办)必须按审批的《领料单》发放,不得超发或无故少发(因库存不足时例外,但必须在料单上注明原因),并按审批的规格型号进行发放,凡审批用旧料的,一律不准发放新料。

2.在特殊情况下(生产急需),使用单位可通过调度室,先到物供部(综机办)借用,但必须在两日内到内市办补办计划审批手续。

3.使用单位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生产技术部(综机办),不能现用现提(处理突发事故等除外)。

需用数量和规格型号要报准确,如单体支柱到矿后少领或不领,按租赁费原值对计划单位进行罚款,并对该单位党政正职进行100元/次的罚款。

4.单体支柱到公司后,综机办单体管理人员负责验收入帐,使用单位接通知后必须及时组织人员装车下井,由使用单位负责装封车。

5.三用阀在发放时随支柱配备,回收单体支柱时也必须随柱上交,否则,按三用阀丢失罚款88元/只;不交单体时,可以坏阀换新阀(不计区队材料费),但不得单独领取新阀。

第四章仓储、装卸、运输管理

一、仓储管理

1.消耗性支护材料的仓储管理由物供部负责,应做到摆放整齐、分类码放,防潮防淋防火,并进行挂牌管理,做到帐、卡、物三相符。

2.树脂锚固剂应储存在4—25°C的避光防火的仓库中,且按出厂日期的先后分批存放,在仓库的存放期不得超过15天。

3.摩擦支柱、金属顶梁、工字钢、铁鞋的仓储管理由综机准备队、机厂负责,每周一必须将上周的收、支、存情况上报内市办、生产技术部(综机办)。

4.综机办单体管理人员负责作好单体支柱的出、入库帐目和办理相关手续。

5.各使用单位对需用单体支柱的规格、数量要准确预计,对领下井迟迟不用(下井一周内不用或仅用少许)的单位,按租赁费原值对计划单位进行罚款,并对该单位党政正职进行100元/次的罚款。

6.各生产区队材料房内不得存放支护材料(包含“四铁”),否则除限期上交外,对区队进行经济处罚,具体处罚如下:

单体支柱、摩擦支柱每棵罚100元,金属顶梁每根罚80元,铁鞋每只罚50元,超期不交者,加倍处罚。

7.综机准备队、机厂每月底应将各类支护材料的库存情况报送内市办和生产技术部(综机办),以便职能部门审批支护材料。

二、装卸、运输管理

1.支护材料在装卸时,应避免野蛮装卸,以防止对支护材料造成损坏。

特别是在装卸树脂锚固剂时,必须做到轻拿轻放,不得损坏树脂锚固剂的包装箱。

2.运搬工区在装车下料时,必须严格按《领料单》实发数量和发料人员的安排装车,不得少装、多装或随意乱装。

在装车时,领料单位材料员可监督装车,防止出错。

3.所有下井的支护材料都应分类装车,不得多种材料混合装车。

4.支护材料装车不得超高超宽,不得超出矿车两端碰头,并要留出联销孔,以便连车和防止撞坏材料。

5.用花车和平盘车装运支护材料时必须进行封车,属运搬工区自己装车的自行负责封车,属使用单位自装的,由装车单位负责封车。

6.运搬工区在运输支护材料车前必须检查装封车质量,对不符合规定,影响运输和提升安全的,有权拒绝运输,并通知运搬调度和装车单位重新装、封牢固。

7.运搬工区在支护材料车下井前必须在车外侧标明用料单位、用料地点和下料时间,以便准确运送和监督检查。

8.装运锚索时必须将锚索盘在花车内,严禁超过花车联销孔,以防锚索端头损坏。

9.支护材料在运输途中(指未到用料单位接收地点)不允许丢失、掉落、卸车、截留。

凡发现在使用单位管辖范围以外的运输线路上有散落的支护材料,每发现一次对运输线路管辖单位处100元罚款。

10.运输单位必须及时准确地运送使用单位计划的支护材料。

第五章技术、质量验收管理

一、技术管理

1.生产区队在编制作业规程时,必须明确说明所使用支护材料的规格型号,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

2.当施工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时,生产区队应及时向生产技术部反映,以便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必要的改进,以保证支护强度和矿井安全生产。

3.生产区队应积极配合生产技术部做好新型支护材料的试验和支护参数的优化工作。

二、质量验收管理

1.对于初次投入使用的支护材料,在入库前必须由生产技术部(综机办)组织内市办、物供部和加工单位进行联合质量验收(包括检验其规格型号、材质、强度、包装等),验收合格共同签字认可后,物供部(综机办)方可接收入库。

2.支护材料的日常入库验收由物供部负责,生产技术部(综机办)进行不定期抽检。

严禁不合格产品入库和下井使用,同一产品连续出现三次质量事故,公司将终止该产品的加工合同。

3.生产技术部(综机办)负责每季度对在用的支护材料进行抽检,对经检验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有权立即停止使用该产品,并向矿分管领导进行汇报。

4.在支护材料入库验收和随机抽检时,挑拣出的不合格品由进货单位负责退货,不得发放下井。

5.使用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支护材料有质量问题时,应及时向生产技术部(综机办)反映,由生产技术部(综机办)负责组织调查、落实、处理。

除按规定对加工单位进行处罚外,相关部门负有连带责任,视情况轻重给予处罚。

第六章施工现场管理

1.各采掘工作面都要在施工现场附近建立相对固定的备用料场(根据工作面推进长度适当移动),料场必须选在上无淋水、下无积水、不影响运输和行人的安全地段。

所有备用物料和待回收物料都必须集中分类并排存放,码放整齐,不得乱扔乱放,分散在巷道内。

2.工作面迎头临时存放支护材料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综掘工作面应摆放在综掘机后15米范围内,普掘工作面应摆放在耙矸机后15米范围内,采煤工作面应摆放在移动变电站尾附近15米范围内,所有支护材料都要按规定码放整齐,当班用不完的支护材料应退回到备用料场,不得在施工现场积压。

3.凡使用树脂锚固剂的掘进工作面,往迎头送锚固剂时都必须使用专用提盒,不得整箱或用手掐拿到迎头,锚杆安装完毕应及时把锚固剂运到综掘机或耙矸机后临时存放点。

新下井的锚固剂在卸车上架时,必须把架上存的旧货翻到上面,避免只用新不用旧,造成垛底长期闲置,从而失效报废。

备用锚固剂都必须装箱放在货架上或专用提盒内,不得散放,更不得用其它包装袋包裹,包装箱不得撕破或作它用。

4.除备用料场和施工迎头外,其它地点一律不得存放支护材料。

5.凡不按以上规定要求进行支护材料管理的,每检查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和单位党政正职处以300元、100元罚款,并限期整改。

6.由于锚固剂易损坏,且是纸质包装箱,故要求各掘进工作面不得使用皮带从外部往迎头方向运送锚固剂,否则,一经发现皮带两侧底板上有散落的锚固剂,则罚单位10元/支。

7.对用皮带往迎头运料的单位,应经常巡视皮带两侧底板,发现在运输过程中掉落的材料必须及时捡起送到迎头或后面料场。

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次。

8.各采掘区队现场备用的支护材料一律实行上架存放管理;综掘工作面使用皮带往迎头运料的,还应在卸料台处安放锚杆架和锚固剂架,临时存放卸下来的锚杆、锚固剂等,以保护材料,随着工作面推进及时前移。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领用公司统一配置的物料存放架,凡不使用专用架存放支护材料的,发现一次每种材料罚款100元,并限期整改。

9.使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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