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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小城镇建设融资模式分析及创新

摘要:

小城镇建设对于城乡一体化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对于现有文献进行分析,得出了小城镇建设面临的融资问题的现状和不足,并对小城镇的融资提出创新和建议。

关键词:

小城镇建设,融资模式,创新

一、引言:

城乡一体化是我国实现现代化的必经阶段,但目前普遍存在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制约其发展。

小城镇建设是消除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实现城乡一体化和经济转变的根本途径。

但目前我国小城镇建设存在资源缺乏、投资体制、户籍制度、土地制度等诸多问题,其中建设融资问题一直是其中最突出的问题。

实现融资模式的创新,解决小城镇建设中的资金短缺刻不容缓。

二、小城镇建设融资的现状:

目前我国小城镇建设中常用的融资模式有财政融资模式、政府债务模式、银行贷款模式以及近年来兴起的PPP模式等,其中财政融资模式应用比较多。

各融资模式具体如下:

(1)财政融资模式:

主要来源是财政收入,包含政府拨款、各种税收和出让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给私人而获得的收益。

财政融资模式最大的特点是稳定性。

(2)政府债务模式:

即通过政府发行债券进行融资。

也有通过企业发行的“城投债”,但由于这种情况下,企业的背后有着政府的支持,也常常被认为是一种准政府债券。

其特点是周期较长,融资金额较大。

(3)银行贷款模式:

这种模式包括政府直接从银行贷款和特许的企业在政府的相关担保下从银行贷款。

其最主要的特点是资金规模大,且操作灵活。

(4)PPP模式:

即私营企业、民营资本与政府进行合作,参与小城镇基础设施的建设。

PPP模式和BOT模式有所区别的地方在于,在PPP中更加强调政府对于项目的中后期运营过程中的参与和管理。

目前这种模式在小城镇建设中的运用不是很理想。

一般的小城镇建设过程中都会运用不止一种模式,而采用多种融资模式搭配使用来进行基础设施的建设,但仍旧很难满足所需的资金要求。

其主要原因是目前融资模式仍有很多存在不足的地方:

1.基础设施投资主体单一

基础设施是用于保证国家或地区社会经济活动正常进行的公共服务系统,是社会赖以生存发展的一般物质条件。

因此,基础设施建设是小城镇建设中的首要任务。

但由于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需求量巨大且周期长的特点,使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资金十分短缺。

而由于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不同于一般基础设施建设的特点,很难吸引私人资本的进入,有时候也是私人资本想进入但却难以进入。

这也是为何PPP等融资模式在小城镇建设中应用较少。

因此目前的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主要以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投入为支持。

2.多元化投融资体系尚未真正建立

虽然经过改革开放以来近四十年的发展,我国小城镇建设以政府的财政投入为主要资金支持的现象有所转变,但目前仍旧主要依靠各级政府的财政支持。

又出于小城镇经济水平整体落后的原因,各种产业匮乏,税收收入也很有限,特别依靠土地收入。

缺乏产业的支持自然难以加快小城镇建设。

3.政府“越位”和“缺位”现象严重

造成这种“越位”和“缺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没有落实企业的投资决策权。

虽然小城镇建设是由政府主导,但在以企业为融资主体的项目中,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并没有完全落实。

实际上就是政府管得太宽泛,很大程度上没有站在企业的角度看待问题,使得企业没有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投资主体。

而由于政府和企业没有明确的划分其职能,使得政府投资建设了一些竞争性项目,这本该是由企业进行投资的。

于是形成了政府的“越位”;另外,对于一些营利性较低的公益性项目,政府又没有了相应的资金进行投资,形成政府投资的“缺位”。

这种背离市场的现象导致了小城镇建设的效率低下。

三、融资模式的改进和创新:

1.根据项目区分理论,解决政府“越位”和“缺位”

项目区分理论的含义是:

将投资项目区分为非经营性项目与经营性项目,根据项目的属性决定项目的投资主体、融资方式、权益归属及运营方式。

划分之后,非经营性项目,即公益性项目或公益性较强的项目的投资主体由政府承担,按照政府出资的模式进行运作,资金来源以政府的财政收入为主,;经营性项目,即竞争性较强的市场性项目以企业为主题进行融资。

这些企业可以是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通过公开、公平竞争的招投标,其融资、建设、管理及运营均由投资方自行决策,所享受的权益也归投资方所有,严格划分政府的管辖范围。

2.PFI模式

PFI(PrivateFinanceInitiative),英文原意为“私人融资活动”,在我国被译为“民间主动融资”。

它作为PPP项目融资模式的一种,是目前国际上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有效方式,指私营企业或私有机构利用自己在资金、人员、设备技术和管理等优势主动参与基础设施项目的开发建设、经营。

这种模式来源于BOT,但相对BOT而言有以下几个特点:

(1)项目主体单一:

PFI的项目主体通常为本国民营企业(组合),而BOT既可以是本国也可以是外国资本。

(2)项目管理方式开放:

BOT模式由政府提出方案后进行招标谈判,而PFI由私人资本先提出方案,而后同政府商定。

(3)合同期满后运营权的处理方式更为灵活:

BOT模式中合同期满后必须把运营权移交给政府,而PFI可以通过一些方式继续获得运营权。

在PFI模式中,私营企业(或者与私有机构组建成项目公司)负责整个项目从设计开发到融资建设的全过程,项目建成后把项目出售给政府和相关部门。

将PFI模式与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进行妥善结合和运用,有助于拓宽基础设施建设项口的融资渠道,并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传统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高投入、低效率和资源的高消耗等弊端。

3.生产模式改革

由于小城镇没有形成完整的生产、加工、销售一条龙模式,导致其原材料的利用率低下,无法充分实现其应有的价值。

究其根本原因,就是小城镇尚且没有走出其原有的生产模式,只是对当地产出的原材料进行简单的加工和销售,而一般只是销售到附近地区。

这种模式对于原材料的加工成本大大提高,而且不利于可持续发展。

因此在进行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必须加速对其生产模式的改进。

而要想促进生产模式的改变,必定需要从外界吸引私人资本,引入先进的生产模式和技术,形成生产方向纵向的一条龙。

同时,吸引私人资本还可以吸纳农村多余的劳动力,促进小城镇发展的正向循环。

这样一来,有实力的私人资本就有了更强的意愿进入小城镇,加入到小城镇建设中。

四、结语:

本文通过对于现有文献进行分析,得出了小城镇建设面临的融资问题的现状和不足,并从三个方面对小城镇的融资提出创新和建议,对于了解小城镇建设的现状和发展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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