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一览表(修改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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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一览表(修改2).doc

威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南

(讨论版)

威海市规划局

2012年11月

为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内容,有效控制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为基础,结合2011年修编的《威海市公共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与本地实际情况,借鉴其他城市经验,制定《威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南》(讨论版)。

1、威海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居住区和居住小区两级配置,部分设施达到组团组。

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需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当居住人口规模达到居住区或居住小区规模时,应按照相应的规定配置本级及以下各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当居住人口规模介于居住区与居住小区之间时,除了按照低一级配置所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还应根据需要选配高一级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相邻联系紧密的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可结合城市级公共设施集中形成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中心。

2、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级的文化娱乐和体育设施宜相对集中,便于居民使用。

3、旧区改造地段内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模可按低限执行。

建设用地严重受限的,可适当调整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用地规模。

旧区改造地段内居住用地达不到居住小区规模,可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的居住组团要求配置公共服务设施。

4、本指引未尽事宜,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威海市公共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011年版)的规定执行。

7

类别

序号

用地代码符号

项目名称

一般规模(万㎡/处)

服务规模(万人)

配置级别及要求

配置说明

修改备注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居住区

居住小区

教育设施

1

普高

36班

≥4.28

9.7

千人指标20人/千人。

每班54座,用地面积22㎡/座。

校门不宜开向城镇干道,校门处应留出一定缓冲距离,校区内不得有架空高压输电线穿过。

(注:

位于城市中心地区的中小学校用地可适当减少,但生均用地不应低于参考指标的70%。

学校主要教学用房设置窗户的外墙与铁路路轨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与高速路、地上轨道交通线或城市主干道的距离不应小于80m。

当距离不足时,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依据《威海市公共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011)及《中小学校设计规范》(2012年实施)

42班

≥4.99

11.3

48班

≥5.70

13.0

54班

≥6.42

14.6

2

初中

24班

≥2.52

2.4

千人指标50人/千人。

初中宜设32、40班,每班50座。

24班以下用地面积22㎡/座。

24班、28班用地面积21㎡/座,32班及以上用地面积19㎡/座。

服务半径应均匀布置,市区范围内初中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

学校主要教学用房设置窗户的外墙与铁路路轨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与高速路、地上轨道交通线或城市主干道的距离不应小于80m。

当距离不足时,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注:

位于城市中心地区的中小学校用地可适当减少,但生均用地不应低于参考指标的70%。

依据《威海市公共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011)及《中小学校设计规范》

28班

≥2.94

2.8

32班

≥3.04

3.2

36班

≥3.42

3.6

40班

≥3.80

4.0

3

九年制

36班

≥3.24

3.3

千人指标55人/千人。

新建地区在用地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考虑小学与初中合建九年一贯制学校。

班额宜设36、45、54班,每班50座。

用地面积18㎡/座。

学校的服务半径宜控制在1000m范围内。

学校主要教学用房设置窗户的外墙与铁路路轨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与高速路、地上轨道交通线或城市主干道的距离不应小于80m。

当距离不足时,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注:

位于城市中心地区的中小学校用地可适当减少,但生均用地不应低于参考指标的70%。

千人指标为小学与初中千人指标平均值。

45班

≥4.05

4.1

54班

≥4.86

4.9

63班

≥5.67

5.7

4

小学

15班

≥1.76

1.1

千人指标60人/千人。

小学宜设20班、30班、40班,每班45座。

15班用地面积26㎡/座,20班用地面积20㎡/座,25班用地面积18㎡/座,30班及以上用地面积17㎡/座。

小学应按其服务范围均衡布置,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米,小学的设置应避免学生上学穿越城市干道和铁路,不宜与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及医院太平间等场所毗邻。

小学的运动场与邻近住宅宜保留一定的间隔。

学校主要教学用房设置窗户的外墙与铁路路轨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与高速路、地上轨道交通线或城市主干道的距离不应小于80m。

当距离不足时,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注:

位于城市中心地区的中小学校用地可适当减少,但生均用地不应低于参考指标的70%。

依据《威海市公共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011)

20班

≥1.80

1.5

25班

≥2.03

1.9

30班

≥2.30

2.3

35班

≥2.68

2.6

40班

≥3.06

3.0

5

托幼

6班

0.18~0.22

0.7

千人指标25人/千人。

托幼宜设6班、9班、12班或18班,每班30座。

用地面积10~12㎡/座。

托幼应按其服务范围均衡分布,服务半径为300m。

托幼应独立占地,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

主要生活用房应获得冬至日不小于3小时的有效日照,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依据《威海市公共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011)及《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9班

0.27~0.32

1.1

12班

0.36~0.43

1.4

18班

0.54~0.65

2.2

安排幼儿园

类别

序号

用地代码符号

项目名称

一般规模(万㎡/处)

服务规模(万人)

配置级别及要求

配置说明

修改备注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居住区

居住小区

医疗卫生设施

6

医院

(200~300床)

1.2~1.8

1.5~2.5

3~5

宜设于交通方便,环境较安静地段。

7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0.2~0.3

0.3~0.5

3~5

设于交通便捷、服务距离适中的地段。

设医院的居住区不再设独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建议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增加托老所,面积500平方米,用以配合为老年人开设的家庭病床制度,缓解医院的床位压力,也为老年人提供更人性化的医疗服务。

修改名称

建议原“门诊所”统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依据《威海市公共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011)

8

护理院

0.3~0.45

3~5

可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所)合设。

9

社区卫生服务站

0.03

0.05

1~1.5

少于1万人或服务半径超过1公里的独立地段,应设1处社区卫生服务站,宜与其它非独立占地的社区服务设施组合设置。

修改名称

文化娱乐设施

10

文化活动中心

(含青少年、老年活动中心)

0.4~0.6

0.8~1.2

3~5

居住区级文化设施人均建筑面积不应低于0.1㎡,宜结合或靠近同级中心绿地安排,宜配置文化康乐设施、图书阅览、科技普法、教育培训等设施,并应专门设置老年活动、青少年活动、儿童活动、儿童图书阅览馆(室)等内容。

规模较大的工业区内应设一处。

11

文化活动站(含青少年、老年活动站)

0.04~0.06

0.04~0.06

1~1.5

居住小区级文化设施人均建筑面积不应低于0.04㎡,居住人口不足1万人应设1处。

宜配置文化康乐、图书阅览、科普宣传、老年人活动、青少年活动及儿童活动等活动设施。

体育设施

12

居民运动场、馆

1.0~1.5

3~5

人均用地面积应不低于0.3㎡,宜配置60~100米直跑道和200米环形跑道、户外健身场地、排球场、篮球场、网球场、羽毛球场、游泳池以及儿童活动场所等。

13

居民健身场地

0.15

0.15~0.3

0.3~0.45

〈0.5

0.5~1

1~1.5

人均用地面积不应低于0.3㎡,小区体育健身场地宜结合小区绿地或社区文化活动中心,设置户外健身场地、篮球场、羽毛球场、儿童活动场所等设施,条件许可还宜设置游泳池等。

修改名称

满足人均用地面积同时,用地规模下限为0.15公顷。

类别

序号

用地代码符号

项目名称

一般规模(万㎡/处)

服务规模(万人)

配置级别及要求

配置说明

修改备注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居住区

居住小区

商业设施

14

居住区商业设施

3~5

建筑面积250~450㎡/千人,用地面积300~500㎡/千人。

宜设于独立地块,相对集中布局,合理组织人流车流及车辆停放。

包含综合市场、超市、百货店、餐饮、药店、书店、市场等内容。

15

居住小区商业设施

1~1.5

建筑面积350~450㎡/千人,用地面积100~500㎡/千人。

布局应将其噪声和气味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减至最低程度,宜集中布局或设置于设置于小区入口或小区中心的住宅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

按1~1.5万人设置一个肉菜市场,应设在室内,宜设在运输车辆易于进出的相对独立地段,与住宅要有一定的间隔。

金融邮电设施

16

银行分理处

0.08~0.1

0.04~0.05

宜与商业服务中心结合或邻近设置。

17

储蓄所

0.01~0.015

1~1.5

宜与商业服务中心结合或邻近设置。

18

邮政支局

0.1~0.25

0.06~0.15

应设在面临主要街道、交通便利的地段。

修改名称

目前“邮”“电”已分为不同企业,建议原“邮电支局”改为“邮政支局”

19

邮政所

0.01

1~1.5

邮政所应设在人流集中的场所,便于车辆出入及识别。

宜与其它非独立占地的公共设施组合设置。

服务半径1.0~1.5公里。

修改名称

根据局里对拍卖示意图的一些意见确定建筑面积和服务规模

20

电信支局

0.1~0.25

0.06~0.15

根据专业规划需要设置

新增项目

21

信息中心

0.01

1~1.5

集中设置电话、网络及广电等弱电信息设备,宜与物业管理或其它非独立占地的公共设施组合设置。

新增项目

22

蓝媒驿站

0.001

一是在已建成区,应减量化处理,在已建有邮政报刊亭、环保公厕处不重复布置,以减少扰民;二是在新建小区,可结合小区规划,在门卫房等处布置,做到规模小区全覆盖;三是要保证人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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