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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之保护研究邱静雯顾改

研究生毕业论文

(申请硕士学位)

 

论文题目论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之保护研究

作者姓名邱静雯

学科、专业名称城市规划与设计

研究方向历史名城保护与规划

指导教师顾朝林教授

 

二零零三年四月十四日

学号:

论文答辩日期:

年月日

指导教师:

(签字)

论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之保护研究

——南京总统府保护方法透视

 

硕士研究生:

邱静雯

M.DCandidate:

QIUJingwen

指导教师:

顾朝林教授

Supervisor:

Prof.GUChaolin

 

南京大学城市与资源学系

Dept.ofUrban&ResourcesSciences,NanjingUniversity

2003/3/13

毕业论文题目:

论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之保护研究

城市规划与设计专业2000级硕士研究生姓名:

邱静雯

指导教师(姓名、职称):

顾朝林教授

摘要

目录

摘要4

1绪论6

1.1研究背景6

1.2研究范围与架构7

1.3研究意义与目标8

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内涵与意义9

2.1历史文化名城的概念9

2.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意义10

2.2.1保护的必然性11

2.2.2保护的内容11

2.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与规划的作用12

2.3.1保护制度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的作用12

2.3.2保护规划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的作用12

2.4影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因素分析12

2.4.1旧城更新13

2.4.2土地开发13

2.4.3旅游资源开发13

2.4.4教育与技术13

2.4.5政府作用13

2.5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研究综述14

3国外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介绍与分析16

3.1世界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历程与进展16

3.2欧洲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17

3.2.1保护历程17

3.2.2保护概况与趋势18

3.3美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19

3.4亚洲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历程20

3.4.1印尼21

3.4.2泰国22

3.4.3日本24

3.5世界各国典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实例介绍25

3.5.1新加坡的保护25

3.5.2日本京都的保护31

3.5.3法国南特市的保护34

3.5.4中国西安的保护37

4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分析41

4.1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发展历程41

4.2中国旧城更新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41

4.3中国相关的政策法规与英、日两国的比较差异43

4.3.1行政制度43

4.3.2法律制度44

4.3.3资金保护制度45

4.3.4差异分析46

4.4评价与问题47

追求经济建设的旧城更新47

领导保护意识与认识的加强47

法制与执法47

公众参与的实施47

5历史文化名城的印迹——古建筑的保护49

5.1南京长江路的现状与文化资源49

总统府50

江宁织造府兼曹雪芹故居遗迹50

梅园纪念馆及中共代表团办事处旧址50

国立美术陈列馆50

国民大会堂51

毗卢寺51

金陵图书馆51

南京文化艺术中心51

南京图书馆新馆52

中山广场52

5.2总统府的发展历程53

5.2.1总统府保护的过去与现在54

5.2.2保护方法与措施62

结论与建议65

参考文献66

后记70

论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之保护研究

——南京总统府保护方法透视

绪论

研究背景

城市是人类文明发展的见证,保护城市的历史文化遗迹就是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空间。

然而当今,在全球现代化与城市化的影响下,城市中的历史文化遗产却遭受到不同程度上的破坏,而这些遗产也正在远离我们的视线与生活空间中。

城市是人类社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的集合体,也是一种独特的文化现象。

它既是历史文化的载体,又是体现社会经济发展过程的文化景观。

城市中的问题是复杂的,当政府与人民试图运用各种的手段挽救这些时间与岁月留下来的文化遗产时,却发现所造成破坏的种种原因是多方面的,而要有效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更不是一朝一夕所能成就的工作。

欧洲、美国和日本在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上已经取得相当的成就,这些国家也与今天的中国一样受到过现代化的影响使得许多的历史文化遗产遭受到破坏。

他们的经验告诉我们,遗产保护的对象已经不是只局限于实体的文物,还延伸到非物质形体的无形文化遗产上,例如历史城市的环境、艺术等。

除了保护范围的明确外,欧洲、美国和日本对于历史文化城市的保护立法更是在不断的实践、规划与完善中建立起来。

在有关专家和学者的呼吁下,中国对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注已有显著的增加,吸取国外的经验将会有助于中国少走许多的坎坷路。

《新周刊》曾认为:

在国外1970年代旧城改造破坏的文物建筑比“二战”炮火摧毁的还要多;中国改革开放20年以建设的名义对旧城破坏超过以往100年(《新周刊》,2000)。

曾有专家认为:

中国旧城的破坏已经成为上世纪城市建设最短见的行为之一。

1976年11月26日在华沙通过的《内罗毕宣言》认为,历史地区是各地人类日常环境的组成部分,它们代表着形成其过去的生动见证,提供了与社会多样化相对应所需的生活背景的多样化,并且基于以上各点,它们获得了自身的价值,又得到了人性的一面。

目前,中国的城市发展已经进入一个经济快速增长的时代,作为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来说,如何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及其历史文化遗产更显得非常的紧迫。

研究范围与架构

本文的研究范围,在理论方面涉及欧洲、美国、日本和中国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的法律条文和发表的学术论文为依据,在实践方面以南京总统府为实例对象进行比较深入研究。

对于分析国外的历史文化城市保护的例子,将选择当代的保护规划城市为分析探讨重点;国内历史文化城市以南京总统府为研究对象,对其保护规划作深入的进行剖析。

本文的研究架构如图1:

 

图1研究范围与架构

研究背景

研究意义与目的

相关理论与文献回顾

 

理论部分的探讨

◎历史文化名城的内涵与意义

◎制度与规划的作用

◎影响因素分析

国外相关经验介绍

◎欧洲

◎美国

◎日本

 

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特色分析

 

实例介绍——南京总统府

◎保护目的

◎真实性的保护

◎保护分析

◎实地考察

◎访谈

◎资料收集与分析

 

结论与建议

 

研究意义与目标

国外的发达国家对城市历史文化遗产方面的保护和发展工作做了不少的探索和实践,从当初的博物馆式保护到现今的根据不同特点而灵活的处理的方法,累积了一定的经验。

在近年来,国外不少的专家学者还致力于历史文化城市的旅游事业发展研究。

目前中国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问题普遍受到不同层次政府和不同的专业学者所关注,有的从社会学、城市文化、历史学等的角度对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作不同方向的研究与探讨。

但是,在保护的规划理论和政策的发展来看,还与国外发达国家的保护工作有很大的差距,尤其是政策法规建设的不完善,导致保护工作不能顺利进行。

有关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政策和规划对于一座历史文化名城来说是一种重要的手段。

保护规划理论的完成,能在保护工作的思想与实践中找到统一有效的实施方法;而通过政策法规的约束,不但能有效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免受破坏,而且有利于城市规划的实施得。

我们可以从欧洲、美国、日本这些国家看到它们除了有一套好的保护规划外,完善的政策法规更是保护工作中必不可少的工具。

本次研究目标拟为两个方面:

首先,通过对国外历史文化城市的保护案例介绍来说明政策和规划在保护工作中的重要性;其次,通过对南京总统府的分析了解目前保护工作中对历史文化城市中的历史性建筑保护的手法。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内涵与意义

历史文化名城的概念

城市是在历史的发展进程中经历许多年代逐步建设所发展形成的“系统”,它包含了各个年代、时期、风格内容的建设艺术、环境建设等有形和无形的物质。

1977年由国际建协发表的《马丘比丘宪章》中提出对历史文化名城明确的概念,指出“城市的个性和特征取决于城市的体型结构和社会特征。

因此,不仅要保存和维护好城市的历史遗迹和古迹,而且还要继承一般的文化传统。

一切有价值的说明社会和民族特征的文物必须保护起来。

保护、恢复和重新使用现有的历史遗迹和古建筑必须同城市建设过程结合起来,以保证这些文物具有经济意义并继续具有生命力。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条例中把“历史文化名城”定义为“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

而在国外,一般叫做“古城”或“历史城市”(oldcity或historicalcity)。

由此可以看出“历史文化名城”这一概念是作为中国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一种教育方式,同有助于保护的宣传和政府保护策略的制定具有明显的本国特色和实践意义。

从法律角度而言,历史文化名城是由国家或地方政府确认的,具有法定意义的历史城市中的杰出代表;从保护角度而言,是中国城市中首先需要建立完整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把“保护”这一主题纳入城市建设每一过程的城市;从政策而言,是必须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制定保护专项规划,并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渗透到地方政府制定的各项经济、法律、行政政策之中的城市(王林,1998)。

总的来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对于传统文化思想遗产的保护。

传统艺术、民间工艺、民俗精华、名人轶事、传统产业等都是历史文化城市的无形文物,它们和有形文物一样有着丰富的传统文化内容,是反映城市从历代以来所积淀的历史文化,也是城市里一种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

传统文化遗产应该广为宣传和利用,它不但是城市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城市经济文明发展的重要手段。

(2)对于城市建筑及文物遗产的保护。

城市保护除了无形文物外,还包括其他的有形文物。

如文物古迹、历史地段、传统建筑、古城风貌特色等。

它们不仅具有文物价值,同时又是构成其整体环境和秩序的一个历史风貌特色,也反映出历代以来的社会文化模式、发展进程和城市的文化景观。

这些是另一种城市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图2.1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关系

城市保护

有形文物

无形文物

历史环境、历史风貌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意义

对于一座城市而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是以保护市(县)区域范围内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及其环境为重点,旨在保护一种被认为有价值的城市的历史文化景观(汪洁,1999)。

周干峙认为保护历史文化名城有以下四个重要意义:

(1)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

城市是历史文化的载体,是民族国家之根本。

(2)具有科学价值。

它体现了前人的智慧,给后人以启迪。

(3)具有教育价值。

包括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和政治思想教育的作用。

(4)具有美学价值。

从形式美到心灵美,广义的美学是人类精神生活的最高境界。

保护的必然性

城市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载体,又是历史文化的象征。

城市历史文化保护首要的是对城市中的传统街区和历史建筑实施保护。

传统街区和历史建筑是城市历史文化的物质载体,属不可再生资源,同时也是区位最好、商业价值最高的城市地段。

对城市政府和开发商来说,保护和开发成为一对难解的矛盾。

我们知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是一切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的基本准则,既约束着个人行为,也约束着政府行为。

城市历史文化保护既涉及城市文脉的延续,也涉及到城市土地有效利用和房地产开发商的长久利益,因此,制定一系列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法律法规是具有更加深远意义的。

这主要在于: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是一项综合文物保护、历史地段保护、历史遗址等保护的工作。

只有强化其法制意识,纳入法制化管理,才能受到应有的保护效果。

据此,许多国家为了使本国的历史文化遗产得以延续和继承,就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对文物古迹与历史古城的保护、恢复及利用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保护的内容

由于受到地理环境和历史进程的影响,世界各国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历史文化和建筑文化。

虽然有文化等方面的差异,但各国对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内容还是大同小异的。

归纳起来主要有两大类,即:

物质形态和精神形态。

所谓物质形态保护主要指实体方面形成的要素,其中还包括历史文化名城周围的环境。

该类保护主要包括各种类型的有历史、文化价值年代的建筑、美术工艺品和一些登录建筑、保护街区和历史名城。

所谓精神形态保护就是指人们在物质生活的劳动中所产生的精神产品。

是没有具体的形象,但它对于社会文明的发展起者举足轻重的作用。

这些主要包括历史文化名城内的风俗习惯、生活方式、文化观念、传统工艺、民间工艺、民俗精华、传统产业、民间节日和历史发展中形成的语言、文学等。

这些历代流传下来的精神财富既是城市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对外交流、促进城市经济与文明发展的重要因素。

由于各地文化的差异形成不同的文化特色,故此陈少牧(XXXX)将中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内容细分为以下四个方面:

(1)应对历史文化名城特别是山水城市文化景观的形成所依托的自然地理环境进行很好的保护。

(2)应注意对历史发展进程中所形成的古城格局,尤其是旧城区的平面形状、方位、轴线以及与之相关的道路骨架、河网水系等的保护。

(3)应加大力度对历史文化名城各个文物古迹点的重点保护。

(4)应将历史文化名城长期发展的最具地方、民间特色的历史文化和艺术加以继承和保护。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与规划的作用

保护制度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的作用

世界各国的保护经验说明,保护制度的完善对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有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其表现在:

(1)落实完善的行政管理机构组织有助于在遗产保护中的突发问题的解决。

在清晰明了的管理制度下才不会出现混乱或扯皮的局面。

另外公众也可通过有关下设的团体或保护机构把意见逐级的向上反映。

严谨的管理制度能为可能被损坏的文物遗产做最大限度的保护。

(2)把文物估计归类分等级,可以确实的细分不同类型的文物并登录和分登记,这样才不容易造成文物的珍贵程度而受到不正确的保护方法,同时也可助于政府对资金投入与做衡量的标准。

(3)法律文件对保护文物遗址是一种有效的约束手段,在明确对象和范围的基础上,对保护的方法与手段给予原则性的限定,而对保护管理的规定内容则更为详尽与严格。

保护规划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的作用

城市的保护应在总体规划下进行,这是保护历史古城最重要的特点。

城市的项目,计划都应有利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城市保护应该从城市整体出发,所有的项目应适合社会的需要和发展。

历史文化名城并不是孤立的、静止的历史文化遗迹,与其他的城市一样,它是一个有机的社会物质文化综合体。

它要发展,建设,要进行新陈代谢(郑毅,2000)。

其主要的作用是:

(1)通过较高水平的规划处理历史文化名城中的文物遗址及其整体环境的布局,使新旧建筑在有名城特色氛围下展示出来。

比如北京的大钟寺原在郊区不显眼的地方,开辟北三环路时把它的大门展露在这条城市环道上,很好地提示了它的存在。

(2)保护规划制定的目标,能有效的明确保护对象、保护范围,除此之外,其指定的保护要求、指示都能有效制止破坏行动,只有通过对规划的严格实施,必定能保证历史文化名城得到更完善的保护。

(3)分析与归纳历史文化名城的发展和城市特色,确定其合理的保护原则、目标与内容,通过法律手段给予真正的落实。

而今城市的深层结构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由此产生的许多问题已经很难在城市局部地段得到解决,需要以全局的观念和区域的观念,充分认识社会经济对城市发展的内在动力(陈绪冬,2002)。

所以,利用城市产业发展与空间布局的调整以达到更好的保护效果。

影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因素分析

由于城市化的加快和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面对着越来越多的机遇和挑战。

概括起来,影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主要因素在于下述几个方面。

旧城更新

旧城改造作为城市建设活动的重要部分,不应是新建筑代替旧建筑,而应该是改造和更新城市的整体物质环境,逐步消除矛盾,合理利用资源,提高城市总体服务功能和城市环境的质量,完善城市的建筑艺术空间(魏开,1996)。

但旧城更新受到经济利益的驱动下,追求高密度、高容积率,构成了对文物古迹历史环境的威胁。

文化价值甚高的历史文化名城中的传统街区往往是处在市中心,保护这些地段必然牺牲经济方面的收益,所以保护工作无疑是一个大的障碍。

土地开发

在历史文化名城中,有许多的保护地段都有大量破旧、年久失修的危房,具名有要求,而政府当局也面对拆或不拆的问题感到压力。

但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许多名城都会选择拆迁的办法,把全部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物给破坏了,不但破坏了原有历史环境,也使得不能完整的保护整条历史街区。

旅游资源开发

旅游资源的开发对于城市来说是一个可观的财政收入也是无可厚非的事,有许多历史文化名城也利用这大好时机对文物古迹和历史街区进行整治和修复,但有些历史文化名城片面的为了商业利益,而过分加以开发和利用,有些甚至造假的古董、在文物景点处附近建了许多的旅游设施,这些举措不但破坏原有的真实性,还破坏了历史文化名城的环境景观。

只有了解历史文化名城的文物特质、内涵,才能真正提高和发挥出原有的价值与特色文化。

教育与技术

对保护的认识与技术能力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有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在发展建设快速的脚步下,有些市民为了个人所的与利益,往往抵挡不住开发的诱惑而把有价值繁荣祖传的历史建筑变卖掉,造成政府在保护工作中受到重重的困难。

另外,盲目性和没有科学性的保护方法也会造成名城内的文物古迹和环境景观受到破坏。

没有扎实的基础工作,保护的措施是很难做到科学化的。

只有注重技术的科学研究,才能更好的保护历史资源。

政府作用

城市化的脚步可以带给城市建设与经济等的繁荣,但一些名城的政府却一味追寻城市化的发展,以为大拆大建搞新建筑就能为名城带来更好的经济条件,熟不知会破坏名城的文物遗产以及历史环境景观。

政府的职责,就是要落实与严格执行保护法规与保护规划,并且对市民加以宣传保护名城的教育与知识,这样才能使名城得到更好的保护。

保护城市景观的连续性,保持其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众多建筑、传统风貌和街巷形态,是维持一定地域的社区结构的物质基础,而这些历史环境和居住社区,又是联系世世代代生活于此的人们的精神纽带(张松,2001)。

名城就等于是一个“活”的博物馆,对历史文化名城不仅仅是要注重物质范围内的保护工作,同时也是要注意文明素质的提高,通过个方面的加强必定可以促进与保护名城的文物精髓与城市的发展。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研究综述

城市从其起源时代开始便是一种特殊的构造,它专门用来贮存并流传人类文明的成果。

这种构造致密而紧凑,足以用最小的空间容纳最多的,同时又能扩大自身的结构,以适应不断变化的需求和社会发展更加繁复的形式,从而保存不断积累起来的社会遗产(芒福德,1989)。

城市是各种特色建筑和文化思想的聚积地。

这些有形与无形的额物质都是城市历史文化的结晶与特色。

所以,历史文化名城的提出为保护城市内的各种形式的遗产提供了一个“活”的博物馆。

历史文化遗产是最能体现一个城市特色的东西。

这是因为,一个城市的特色更多的是在过去的历史中逐渐地形成的(陈立旭,2002)。

历史文化名城不同于一般的城市,突出表现在它们拥有着重要的人类历史文化遗产及其反映的历史价值,如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历史文物几传统文化风貌。

大部分的古遗址、古建筑分布在历史文化名城内机器周围地区,而古建筑更是在文物保护中占绝大部分的一类。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是由最初的文物保护概念所延伸出来的。

1964年5月31日通过的《威尼斯宪章》说道:

除个别的建筑外,还包括“能够见证某种文明、某种有意义的发展或某种历史事件的城市后乡村环境”;不仅包括伟大的艺术品,也包括“由于时光的流逝热获得文化意义的在过去比较重要的作品。

”文件中还指出“保护一座文物建筑意味着要适当的保护一个环境。

一座文物建筑不可以从它们见证的历史和它们所产生的环境中分离开来。

”1987年10月由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通过的《华盛顿宪章》指出:

“所有城市社区,不论是长期逐渐发展起来的,还是优异创建的,都是历史上各种各样社会的体现。

”同时更进一步说明:

“保护历史城镇与地区,意味着这种城市的保护、保存和修复及其发展并和谐地适应现代化生活所需各种步骤”历史文化名城除了应得到适当的手法保护外,其经济、城市发展更是不能与现代文明所脱轨,城市的居民是生活在当代而不是过去。

说到,保护的基本目的不是要留住时光,而是要敏锐地调适变化的力量。

保护是作为历史产物和未来改造者对当代的一种理解。

历史文化遗产是属于全人类的财富,保护文化遗产是每个国家应该有的责任,同时也是整个国家社会的共同任务。

从《威尼斯宪章》、《内罗毕建议》到《华盛顿宪章》等,都为历史文化遗产提出很有影响力的法规条文,同时也对各国的保护工作提供很好的依据。

另一方面,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编制的《世界遗产名录》和《处于危险状况的世界遗产名录》为有历史文化价值的遗产进行鉴定和保护,登录的工作更是一项具有司法性、技术性和使用性的国际任务。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已在当今的许多国家的城市规划和管理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也在此范围内规定了保护文物建筑和历史地段地区的法令。

世界各国保护实践证明,城市保护工作中获得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保护制度的完善(阮仪三等,1998)。

王景慧认为历史的原物,包含着历史的信息,保存文物就是要使这些历史的信息尽量完好地流传下去。

对历史原物包含的历史信息,今天的人可以利用,后人也可以利用。

只要原物存在,后人还可以不断有新发现;但是,如果原物不存在了,它们携带的历史信息也就消失了,人们对其信息的认识也就终止了(王景慧,1998)。

城市的经济发展、基础设施不但要提高,而且人民的生活质量也应该如此,历史文化名城不能一味的沉溺在“过去”的历史风光,而是要同时实现与适应现代化的步伐。

所以,每一座城市既要有历史的积累,也是文化与人文的结晶,同时更要有可持续发展的特性。

历史文化与生态要素两者都是支撑城市持续发展的重要方面(张松,2001)。

因此,可持续发展理论得研究从历史资产、文化生态、文化多样性得保护学角度为历史城市保护提供了重要的思想基础(Delafous,1997)。

对历史城市而言,肤浅的可持续发展只能勉强的保护某些资产(ARUP,1995)。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不但是在文物建筑的保护上,也是同时对于其周围整体的环境而言。

张松认为,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利用、历史街区的保护与再生、历史城镇的保护与复兴正是可持续发展战略具体而又富有实效的行动(张松,XXXX)。

一个城市,尤其是一个古老大城市,是思想和艺术品的宝库,其中包括建筑、空间和各种场所。

他们表达了演变的需要、时势和建筑者那个时代的风尚(迪克斯,1999)。

因此,采取适当的保护方法才能使历史文化名城的文物及其历史景观得到完好的保护下来。

 

国外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介绍与分析

世界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历程与进展

世界各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都是历经不少的风雨,才使的不同年代的色彩与文化历史文化遗产才能展现在人的眼中。

当今有关保护的工作已经从古建筑保护的阶段发展到有关历史环境的保护,保护对象和保护范围已有更深入与扩展的变化。

工业革命的一段时期,有不少的古建筑和其环境在工业的浪潮中被毁坏。

虽然18世纪对古建筑进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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