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单一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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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公司单一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doc

基金管理公司单一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

与格式准则(2012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3号,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订立资产管理合同。

第三条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资产管理合同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订立资产管理合同。

第四条资产管理合同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或误导性陈述。

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订立资产管理合同。

第五条在不违反《试点办法》、本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准则规定内容之外的事项。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当事人确不适用的,当事人可对相应内容做出合理调整和变动,但应在资产管理合同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时出具书面说明。

第六条凡对当事人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无论本准则是否作出规定,当事人均应在资产管理合同中订明。

资产管理合同未尽事项,当事人可以签订补充协议,并作为合同附件与资产管理合同一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章资产管理合同封面和目录

第七条资产管理合同封面应当标有“XX资产管理合同”的字样。

封面下端应当标明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名称的全称。

第八条资产管理合同目录应当自首页开始排印。

目录应当列明各个具体标题及相应的页码。

第三章资产管理合同正文

第一节前言

第九条载明订立资产管理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第二节释义

第十条对资产管理合同中具有特定含义的词汇作出明确的解释和说明。

第三节声明与承诺

第十一条列明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的声明与承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资产委托人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

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

资产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财产,除保本产品外,不保证委托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资产托管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委托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节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列明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名称、住所、联系人等信息。

第十三条根据《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列明资产委托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一)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其委托财产投资运作产生的收益;

(二)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三)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追加或提取委托财产;

(四)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查询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托管等情况;

(五)根据《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定期从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处获得资产管理业务及资产托管业务相关报告;

(六)享有委托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并可授权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代为行使部分因委托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七)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根据《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列明资产委托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将委托财产交付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分别进行投资管理和资产托管;

(二)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三)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四)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缴纳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费、托管费及业绩报酬,并承担因委托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五)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财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六)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根据《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列明资产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一)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委托财产进行投资运作及管理;

(二)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

(三)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了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委托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同时通知资产委托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经资产委托人授权,代理资产委托人行使部分因委托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五)委托其母公司对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投资管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适用);

(六)委托其他机构对投资涉及的资产进行尽职调查、资产评估等(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适用);

(七)以受托人的名义,代表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适用);

(八)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根据《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列明资产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办理本合同备案手续;

(二)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财产;

(三)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委托财产;

(四)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委托财产与旗下基金财产、其他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五)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未经资产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委托财产;

(六)按照本合同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

(七)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委托财产的投资报告,对报告期内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

(八)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季度及年度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财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十)保存委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委托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十二)对相关交易主体和资产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形成书面工作底稿,并制作尽职调查报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适用);

(十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根据《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列明资产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一)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二)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对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对于资产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委托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三)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法保管委托财产;

(四)经资产委托人授权,代理资产委托人行使部分因委托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五)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根据《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列明资产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安全保管委托财产;

(二)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委托财产托管事宜;

(三)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委托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四)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未经资产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委托财产;

(五)按规定开设和注销委托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六)复核资产管理人编制的委托财产的投资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七)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八)编制委托财产年度托管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十)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委托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委托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委托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十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节委托财产

第十九条列明与委托财产有关的事项,包括:

(一)委托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说明委托财产应独立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资产托管人保管。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委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说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委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委托财产。

3.说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可以按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委托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委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说明委托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委托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销。

非因委托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委托财产强制执行。

上述债权人对委托财产主张权利时,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明确告知委托财产的独立性,采取合理措施并及时通知资产委托人。

(二)委托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订明当事人在委托财产相关账户开立和管理中的职责及相应的办理程序。

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委托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资产委托人和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等。

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的持有人名称中应至少包含资产委托人(或产品)名称。

其中,产品是指同一委托人根据不同投资目标设定的不同投资组合,产品名称中也应包含委托人的字样。

例如,“持有人名称”一项为“基金管理公司名称-托管人名称-XX(委托人名称)XX投资组合XX号”。

(三)委托财产的移交

1.列明在委托财产相关账户开立完毕后,资产委托人应及时将初始委托财产足额划拨至资产托管人为本委托财产开立的托管账户,并指示资产托管人于委托财产托管账户收到初始委托财产的当日向资产委托人及资产管理人发送《委托财产起始运作通知书》,经资产委托人及资产管理人双方确认签收后的下一工作日作为委托财产运作起始日。

2.列明初始委托财产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四)委托财产的追加

列明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资产委托人有权以书面通知或指令的形式追加委托财产。

追加委托财产比照初始委托财产办理移交手续,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分别管理和托管追加部分的委托财产。

(五)委托财产的提取

1.列明在本合同存续期内,当委托财产高于3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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