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制造业常见问题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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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制造业常见问题汇总
加工制造企业常见问题汇总
问:
作为承租方,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应当重点关注的条款?
答:
承租方应重点关注:
一、租金:
租金的计算,租金的支付时间及方式、保证金以及合同约定的租金是否含税;二、交付及归还:
租赁厂房如何交付,合同终止后如何归还,归还后装饰装修物如何处理;三、装饰装修问题:
出租方是否同意出租方装饰装修;四、转租问题:
是否同意转租;五、厂房维修维护条款约定,六、厂房水电费、物业费计算及支付方式;六、是否对拆迁补偿问题进行约定。
问:
租赁厂房的交付及归还要注意什么?
答:
厂房交付一般会附带附属设施,双方交付厂房时,承租方应对厂房及附属设施进行的数量及状态进行确认。
归还时,双方也应对厂房及附属设施的数量及状态进行确认。
以免以后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问:
设备的购买、租赁、使用要注意什么?
答:
设备是加工制造企业不可或缺的生产工具,同时也是企业重要的资产,企业购买设备的,应重点关注设备的质量问题,设备价值较大时,建议分期付款,留存余款作为质保金。
租赁设备的,应在设备交付时对设备的状态进行确认,确保设备能够正常使用,以及出资方对设备是否享有权利进行确认。
问:
租赁合同未到期,房屋遇拆迁,企业能主张什么补偿?
答:
拆迁补偿被征收人是房屋的所有者,若租赁合同中双方对拆迁补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有约定的,可以主张停业损失、装饰装修费损失、安置搬迁费等补偿,已经支付但未实际租赁的租金也可要求出租方退还。
问:
租赁合同到期未续签,装饰装修物怎么处理?
答:
租赁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有约定的,按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一、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的,双方事后达成协议的,按协议;不能达成协议的,出资人可有权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去除装饰装修物),并且所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二、承租人经过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的,其中未形成附和部分,有约定按其约定,不能达成约定的,承租人可以取回。
但因取回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恢复原状,且承租人不能对此部分要求补偿。
对于形成附和部分,合同到期后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不能达成协议的,分三种情况区分处理:
1、租赁合同因期限届满终止的,无论残值多少,承租人无权请求出租人补偿,2、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的,由双方按照各自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3、租赁合同被解除终止的形成附和部分的剩余租赁期间的残值损失分担根据合同被解除的原因不同区分处理:
不可规则与双方事由被解除的,按照公平原则分担,出租人违约被解除,出租人承担,承租人违约承租人承担,双方违约解除的,按照各自过错程度分担。
问:
采购合同主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答:
生产加工企业需要采购大量的原材料,作为买方,首先应确保卖方是合法经营的主体,其次对标的物(产品)的数量及价格的确定,货款是否含税要明确。
付款时间以及方式上尽可能的分期付款或者货到验收合格后付款,交付时间尽量合理,交付地点约定在买方工厂,卖方负责运输事宜,交付之前货物毁损灭失风险由卖方承担。
买方验收合同仅是对原材料外观以及数量的确认,不能视为对原材料质量的确认;发生争议时约定由买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问:
销售合同主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答:
企业对外销售签订销售合同,作为卖方,产品的数量及价格进行确定,是否含税,货款应尽量要有预付款并且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条款,产品的交付时间及方式要约定明确,确认买方的验收人,收到货在一定期限内未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发生争议时约定卖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问:
采购环节应注意什么?
答:
采购中,首先,要签订书面合同,到货一定要对货进行验收,有问题的应当现场提出,不易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当在发现的第一时间内提出,款项支付的同时要对方提供对应发票。
问:
销售环节应注意什么?
答:
销售环节,签订书面合同,送货时,一定要对方指定联系人在签收单上进行签字确认,最保险是对方公章或者合同章盖章确认,定期对账。
对于较长时间未支付款项的买方经催收无果后,建议委托律师事务所发律师函或者诉讼。
问:
货物送达买方后签收确认问题。
答:
日常中,我方企业作为卖方,在买卖合同中未明确买方接收货物人员,往往货物都由买方的仓库管理人员负责接收,而这类仓库管理人员往往并非买方的正式职工,并为缴纳社保,也很难证明其为买方工作的事实。
此时,在合同中约定买方指定人员来接收货物是一个较好的选择,在买方确认收货后由买方指定人员在收货单上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司公章。
如企业无法做到此点,可在货物由对方仓管人员接收后,再以邮件、微信等形式让买方确认货物数量等事宜以证明买方确实已收货。
问:
应收账款收不回来怎么办?
答:
企业应当建立“以预防控制为主,事后追收为辅”的收款制度,要时刻了解债务人的经营状况,保存完善相应材料,定期对账。
并且注意诉讼时效问题,当债务人怠于履行义务时,企业应积极催讨,除了自身催讨外,还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发律师函或者诉讼等方式进行催讨。
问:
买方长期不付款,怎么解决诉讼时效问题?
答:
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生效,我国诉讼时效从之前的两年变为3年,并且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在债权人行使权利后中断,诉讼时效从新计算。
对于诉讼时效即将到期的债权,建议通过录音催收、对账确认、起诉等方式中断时效。
对于已经诉讼时效已过的债权,可以让债务人签订同意还款、对账确认、录音对方愿意还款等方式确认对方愿意还款的材料,此时诉讼时效从新计算,取得材料后建议起诉,以维护正当合法权益。
问:
企业签订《承揽合同》,那材料应该由谁提供?
答:
承揽人和定作人双方都可以。
《合同法》第255条规定,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第256条规定,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
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问:
包工不包料承揽模式,如果定作人不按时提供原材料或者提供的不合格怎么办?
以及承揽人有哪些义务?
答:
由定作人提供原料在订立合同时应规定原材料交付的时间、数量、质量、交接地点、方式等,承揽人对原材料应及时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通知定作人更换或补齐。
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件。
同时还应对原材料消耗定额,以及超出定额部分材料费用的承担作出约定,以明确责任,避免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
问:
企业对定作物的质量要求及(或)技术标准如何把控?
答:
1、订立合同时,对定作物的质量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不能简单或者模棱两可。
当事人对质量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质量是以样品为准,除了双方封存样品外,还应有样品质量描述的书面材料。
以免样品灭失或自然毁损或对样品内部质量有异议而发生纠纷。
问:
涉及到定作人商业秘密怎么办?
答:
承揽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定作人的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如:
设计图纸、技术资料、专利成果甚至是定作人要求保密的姓名、名称、住所等,如果承担人泄漏或不正当使用该秘密的,将会给定作人的利益带来损害。
因此,在签订承揽合同时,定作人一般会明确约定承揽人保密的内容和期限,保密的期限可以不限于合同的履行期限,并应具体约定如承揽人违反保密的义务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承揽人应该遵守保密约定,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问:
企业签订《承揽合同》,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发生留置权?
答:
如果定作人没有支付报酬或价款,则承揽人有权继续占有工作成果及材料,以此对抗定作人的财产返还请求权。
此时,承揽人所行使的留置权在法律特性上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相近似。
问:
企业作为承揽人,能不能把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
答:
辅助工作可以,主要工作必须要经定作人同意。
《合同法》第253条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254条规定,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问:
企业招聘应注意的问题?
答:
招聘过程应特别注意招聘者年龄、患病情况以及招聘工种的限制要求。
招聘时应要求招聘者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应聘者提供的证书等材料应让其签字),核实应聘的工种是否符合岗位要求,并要求签署相关承诺书。
招聘时应让员工体现身体状况调查表,有重大疾病的应拒绝录用。
问:
为什么一定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答: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在用工之日其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因此作为企业,因在规定时间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劳动者可以主张至多11个月的两倍工资。
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应与其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否则员工可以要求二倍工资。
问:
员工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怎么办?
答:
试用期主要是为了让企业确认员工是否符合用工条件,因此对于用工条件一定要尽可能规定详细、量化、可操作性,注意收集保存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材料。
然而实践中企业想要证明员工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是比较困难的,因此当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时,企业可以劝说员工自己离职。
这样就不存在因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而支付赔偿金的问题。
问:
员工不想缴纳“五险一金”怎么办?
答:
缴纳“五险一金”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当员工不想缴纳时,企业应当让员工签订放弃社保的承诺书,并将社保补贴放入约定的劳动报酬中。
当员工仲裁要求企业补交社保的,建议企业聘请律师处理,以协商调节为主。
给劳动者施加一定压力(劳动者要承担个人缴纳部分费用,之前企业给员工的社保补贴员工应当返还)
问:
发生工伤怎么办?
答:
对于已经缴纳社保的员工,直接向有关部门走工伤保险程序即可,申请认定工伤,进行伤残等级的鉴定。
对于未缴纳社保的员工,若认定工伤后工伤保险应支付款项是由企业承担的,所以首先要确认劳动者的此次伤害是否属于工伤。
认定为工伤的,建议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的,企业应委托律师处理工伤事宜。
对已集体活动,尽量避免以企业名义进行,以防止集体活动受伤后被认定是工伤。
并且可能的话,集体活动前,让员工签订安全自负的相关承诺书。
问:
企业能够随意辞退员工么?
答:
企业是不能随意辞退员工的,员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时,符合第四十条情形时提前三十日或支付一个月工资时,企业是可以辞退员工,且不用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问:
企业搬迁,员工不愿意去解除劳动关系的,能否向企业要求经济补偿金?
答:
《劳动合同法》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也就是说企业未经劳动者同意进行搬迁是违反规定的,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是如果企业搬迁的地址与原地址相距不大,或者企业提供班车,未给员工生活造成影响的,仲裁委员会也可能会驳回劳动者的请求。
问:
企业对未达成销售目标的员工的扣薪事宜是否合法?
答:
企业对于公司销售人员未能达成一定的销售业绩一般都有处罚措施,很多都是以扣薪的形式作为惩罚,但其处理方式大都是违法的。
只有企业已有相应规章制度有明确规定,销售人员业绩目标是与奖金或业绩工资挂钩的情况下,并且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也写明公司工资分两部分,一部分为基本工资(此部分不得扣罚),另一部分为业绩工资或奖金,业绩工资或奖金只有员工每月完成具体的销售额后方可领取才能在员工未完成相应的业绩情况下,根据企业的规章制度对其业绩工资或奖金作出相应扣除。
问:
企业人多需办个食堂,会有风险么?
答:
即使是企业内部食堂,也应向相关部门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否则是违法行为。
并且企业作为食堂的经营主体,是食堂的第一责任人,承担者食物安全等责任。
建议企业将食堂外包给合法经营有资质的企业,签订协议,以此转移风险。
问:
他人侵害企业享有的知识产权,企业该怎么办?
答:
知识产权日益成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但享有的知识产权被侵害时,首先贯穿始终的是对侵权人侵权证据的收集,建议采取证据保全或者公证方式,另一方面,可以先侵权人告知侵权人侵权事实,让其停止侵权,双方进行协商。
若侵权人置之不理,建议企业委托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问:
服装加工生产企业仅注册25类商标是否足够?
答:
服装加工生产企业仅注册25类商标(第25类商标主要以服装,鞋,帽为主,包括服装商标、内衣商标、鞋商标、裤子、男装、女装、童装,女鞋、帽、服饰商标等)远远不能满足自身需要。
举例如第24类,纺织品这个可能很多人会因为关联性不大,但是在第24类中有一个2411类寿衣,试想一下我们是做时尚服装的。
但是有人把第2411类给注册了,我们自己的品牌价值是不是有一个很大问题,甚至对一个品牌来说可能是致命性的打击。
如果仅仅是生产服装鞋帽,只注册25类就可以了,不过如果要开店的话,一定要再注册第35类广告销售,具体如果想要扩大保护范围,您可以根据未来发展需求对工商企业的业务活动或者商业职能的管理进行帮助,以及由广告部门为各种商品或服务提供的服务,旨在通过各种传播方式向公众进行广告宣传。
第35类是服务商标主要是广告和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使用。
如果是做自己的品牌然后销售的,一般会两类都去注册。
问:
日常人情往来与行贿罪的界限等问题。
答:
已经多次有企业老板咨询过行贿罪的构成要件、立案标准、量刑标准等问题,因为中国是个人情社会,日常的一些请客送礼也是人之常情,在企业老板与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往来中,常常伴随着企业老板可能越过红线触犯法律的风险。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等相关法条的规定: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并且根据其立案标准:
对个人行贿罪立案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