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名词解释和简答题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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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名词解释和简答题汇总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和简答题汇总

 

刑法:

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法律。

 

立法解释:

由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含义作出解释。

 

司法解释:

由最高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法作出解释。

 刑法基本原则:

刑法自身具备,贯穿刑法始终,必要得到普遍遵循具备全局性、

主线性准则。

(罪刑法定、合用刑法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一、刑法效力:

指刑法在时间、空间范畴效力。

 

1、刑法空间效力:

《刑法》合用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和对什么人有效力。

 属地管辖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都合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也合用本法。

犯罪行为或者成果(涉及实行行为和预备行为,但愿发生之地,也许发生之地)有一项发生在中华共和国领域内,就以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属人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合用本法。

但是本法规定最高刑为3年如下有期徒刑,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合用本法。

 保护管辖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照本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合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惩罚除外。

 普遍管辖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国际公约所规定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公约义务范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合用本法。

 

2、刑法时间效力:

是指刑法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行为与否具备溯及力问题。

 

溯及力——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判决、判决未拟定或未裁定行为与否具备追溯合用效力,如果有合用效力则是有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

 

(国内刑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来本法施行此前行为,如果当时法律不以为是犯罪,合用当时法律;如果当时法律以为是犯罪,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规定应当追诉,按照当时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本法不以为是犯罪或者惩罚较轻,合用本法。

本法施行之前,依照当时法律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     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用最简朴话理解就是:

“有助于被告人”准则。

 

 

二、犯罪(严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法惩罚性) 

1、犯罪构成——是指依照国内刑法规定,决定某一详细行为社会危害性及其限度,而

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有机统一。

 

它具备如下特性:

(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有机统一 

(2)犯罪构成要件必要由国内刑法加以规定才干成为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具备重要作用,为区别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提供了明确而详细法律原则。

同步犯罪构成对量刑意义也十分重要。

 

任何犯罪都具备四个共同构成要件即:

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2、犯罪主体 

——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行了严重危害社会行为,依法应 当承担刑事责任自然人和单位。

 3、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就是指刑法所规定实行犯罪行为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所必 须达到年龄。

 

4、普通主体——刑法规定不规定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主体,称为普通主体。

 特殊主体——刑法规定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主体,称为特殊主体。

 5、单位犯罪 

——是指由公司、公司、事业单位、机关、团队实行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危害社会行为。

 6、犯罪主观方面 ——国内刑法所规定,行为主体对其危害行为及其已经或者导致危害社会成果所具备心理态度。

 

7、罪过——行为主体实行按刑法规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危害社会行为所具备心理态

度。

 

8、故意犯罪 

——是指明知自己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成果,并且但愿(直接)或者放任(间接)这种成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

 9、过错犯罪 

——应当预见自己行为也许发生危害社会成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疏忽大意),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过于自信),以致发生这种成果。

 10、意外事件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导致了损害成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错,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因素所引起不是犯罪。

 

11、犯罪目——是指犯罪人但愿通过自己所实行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 

成果心理态度。

 

犯罪动机——刺激行为人实行犯罪行为内心起因或者内心冲动。

 12、犯罪对象错误 

——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对自己行为法律性质或意义和关于客观事实状况 

错误理解。

 13、犯罪客观方面 

——指刑法所规定、阐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社会关系导致侵害客观外在事实特性。

 危害行为——被刑法所明文禁止,体现人意识和意志危害社会身体动静或者言辞。

 

作为——指犯罪人用积极行为实行刑法禁止危害社会行为,即不当为而为之。

 不作为——指犯罪人悲观不履行有特定应尽义务行为。

 14、危害成果 

——任何危害行为都会给刑法所保护社会关系导致损害,但只有危害行为已经 

导致实际损害事实才是真正“危害成果”。

 

15、犯罪客体——国内刑法所保护、被犯罪行为侵害社会关系。

 

犯罪对象——犯罪分子对之施加某中影响详细物或人。

 联系:

犯罪对象反映着犯罪客体,是犯罪客体存在和体现形式, 

犯罪客体则是隐藏在犯罪对象背面犯罪实质内容。

区别:

 

①与否犯罪构成必备条件:

所有犯罪均有犯罪客体,但不是所有犯罪均有犯罪对象; ②与否决定犯罪性质:

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 

③与否受到实际损害:

任何犯罪都危害客体,而犯罪对象却不一定受到损害 

④与否是刑法分则犯罪分类根据:

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基本,犯罪对象则不是。

 

16、合法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她人人身、财产和其她权利免受正在

进行不法侵害,而采用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对不法侵害人导致损害,属于合法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假想防卫——指事实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行为人误以为存在,从而进行所谓防卫,或

者对没有实行不法侵害第三者,误以为是不法侵害而加以防卫,因而导致她人损害行为。

 

事先防卫——指不法侵害尚未开始而实行所谓防卫 事后防卫——指不法侵害已经结束而实行所谓防卫。

 

无限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暴力

犯罪,采用防卫行为,导致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导致重大损害从而构成了犯罪行为。

 17、紧急避险 

——采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办法以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她人人身、财产和其她权利免受正在发生危险。

 18、故意犯罪形态 

——在故意犯罪发生、发展和完毕过程中,因主客观因素而停止下来各种形态。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因素而未得逞。

 犯罪既遂——行为人所实行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详细犯罪所规定 

所有构成要件。

 

犯罪中断——指犯罪分子在实行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 

犯罪成果发生行为。

 

19、举动犯——也称即时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完毕和完

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犯罪既遂犯罪。

 

行为犯——以法定犯罪行为完毕作为既遂标志犯罪。

 危险犯——指行为人实行犯罪行为,足以导致某种危害成果特别危险状态而构成既遂

犯罪。

 

成果犯——指行为人所实行犯罪行为,必要发生了法定成果,才构成既遂犯罪。

 继续犯——又叫持续犯,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因素终了前始终处在持续状态犯罪。

 想象竞合犯——指行为人出于一种犯罪故意,实行一种危害行为,而同步触犯两个以上数个

罪名犯罪形态。

 

结合犯——指原为刑法上数个独立犯罪,依照法律规定,结合成为另一种独立新罪情

况。

 

持续犯——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犯罪故意,持续多次实行性质相似犯罪行为,触犯同一

罪名状况。

 

牵连犯——以实行某一犯罪为目,但其办法行为或成果性又触犯其她罪名 

状况。

 

吸取犯——一种犯罪行为被另一种犯罪行为所吸取而失去独立存在乎义,仅以吸取之罪论

 

 

之,对被吸取行为不再予以论罪情形。

 

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惩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假释之后,在法定期限(五

年)内又因故意犯罪被判刑事惩罚罪犯,称累犯。

 

惯犯——行为人由于犯罪已成为习惯或以犯罪为常业,在较长时间内重复多次实行某种犯

罪,依法律规定应按一罪解决状况。

 

20、共同犯罪——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

 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人。

 教唆犯——指教唆她人犯罪人。

即自己并不亲自参加某种犯罪,而是以自己言行去引起

她人产生犯罪意图,通过她人去实行犯罪。

 

 

三、刑罚:

由国家审判机关依照刑事法律对犯罪人所合用最为严肃强制性法律制裁方

法。

 21、主刑——是指只能独立合用,不能附加合用刑罚。

主刑只能独立合用,不能附加合用;

一种罪只能合用一种主刑,不能同步合用二个以上主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刑——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合用刑罚办法。

附加刑基本特点是既能独立合用,

也可以附加合用。

 

管制——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

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一种刑罚办法。

 

22、量刑——即刑罚裁量,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依法裁量决定刑罚一种审判活动。

 23、自首——犯罪人在犯罪后来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或者被采用强制办法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本人其她罪行行为,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拟定罪行属不同种罪行,以自首论。

 

立功——指犯罪分子有揭发她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她案件行为。

对于有立功体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惩罚。

有重大立功体现,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惩罚。

 24、缓刑——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得不执行原判刑罚制

度。

 

25、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有效期限。

1、刑法特性:

 使用范畴:

 

地区范畴--刑法第6条第一款: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除有法律特别规定除外,都合用本法. 时间范畴-- 对人范畴-- 强制手段-- 

(一)刑法强制性最为严肃 

(二)刑法保障性 

(三)刑法所保护社会关系范畴更广泛

(四)刑法谦抑性、最后手段性  

2、刑法基本原则 ①——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第3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依照法律定罪惩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不得定罪惩罚. ②——平等合用原则 

刑法第4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合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容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特权 ③——罪刑相称原则 

刑法第5条:

刑罚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刑事责任相适应  

3、罪刑法定原则 

基本规定: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依照法律定罪处刑;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犯罪行为,不得定罪处刑。

 意义:

①有助于加强人民民主专政 

②有助于保证人民基本权利实现 

③有助于克服“人治”至上弊端,使犯罪分子得到对的、合法、 及时惩处 

④有助于加强公民同犯罪作斗争 

⑤有助于社会主义当代化建设顺利进行 

(①法不溯及既往;②不搞类推;③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④司法结实不能超越法律;⑤各种犯罪及其惩罚必要明确、详细) 

派生原则:

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有罪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4、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关系:

 

联系:

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基本,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详细运用。

 区别:

①表述内容不同:

犯罪概念着重表述是一切犯罪所具备最基本社会政治本质和

危害本质,从宏观上结识一切犯罪共同属性;而犯罪构成则着重表述是犯罪规格和原则,从微观上拟定某一详细行为与否具备某种犯罪特性 

②两者作用不同:

犯罪概念为人们提供了犯罪与其她非犯罪社会现象区别原则界限;而犯罪构成则是详细行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

 

 

5、刑事责任年龄规定:

 

①已满十六周岁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③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惩罚。

 

④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惩罚,责令她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6、刑事责任能力:

 

①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候导致危害成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她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守和医疗;在必要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②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③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精神病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惩罚。

  

7、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关系 

相似:

①结识上,对危险成果均有预见性。

 

②意志上,对危险成果发生都不是但愿,即没有追求其发生意欲 区别:

①结识限度有所不同,间接故意结识限度较高。

 

②对危险成果所持态度不同。

过于自信是违背行为人意愿;间接故意是放任态度。

在实践中重要是看与否有避免成果发生采用了积极办法。

 

 

8、疏忽大意过错和意外事件关系 相似:

①两者行为在客观上都导致了一定客观损害成果,这种客观损害成果都可以符合

某种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 

②两者行为人在主观上都没有结识到自己行为有也许引起这一客观损害成果,这种损害成果都违背了行为人应有主观意志 

区别:

 

疏忽大意过错,行为人除了在法律上负有应当预见义务外,在事实上也具备预见能力,之因此在事实上美欧预见,完全是由于行为人疏忽大意不想预见不去预见; 

意外事件,行为人在法律上不负有应当预见义务,在行为当时也不具备预见能力,导致了客观损害成果发生. 

9、犯罪目与动机在刑法中作用:

 

犯罪动机:

一方面:

罪动机往往对量刑有影响作用另一方面,犯罪动机对定罪也有一定意义,是衡量犯罪情节一种重要因素 

犯罪目:

一方面,犯罪目是某些犯罪构成必要条件 

另一方面,犯罪目在某些犯罪中试区别此罪与彼罪原则之一 再次,犯罪目影响量刑 

 

10、不作为特定义务内容:

 ①法律明文规定义务 

②职务上业务上规定履行义务 

③行为人已经实行行为所产生责任  

11、危害成果在刑法中意义:

 

危害成果作为犯罪客观方面一种重要因素,具备重要意义:

 ①是区别罪与非罪原则之一。

在某种犯罪中,危害成果是犯罪构成要件如果行为没有导致法定危害成果,就不成立犯罪 ②是区别此罪与彼罪原则之一。

危害成果与否发生以及成果严重限度,在某些状况下是区别此罪与彼罪原则之一 

③是区别犯罪形态原则之一。

特定危害成果发生与否,是区别犯罪形态 原则之一 

④是影响量刑轻重因素之一。

它对量刑影响作用体现为:

一是作为选取法定 刑幅度依照,二是作为法定量刑情节,三是作为酌定量刑情节 ⑤是影响诉讼程序因素之一。

12、预备犯与犯意表达关系 相似之处:

 

①两者都是一种行为。

犯意表达是一种言词行为,而犯罪预备则是一种为犯罪创造条件行为。

 

②两者都是一种故意识行为,都反映了行为人犯罪意图。

 

③两者都不能对刑法所保护社会关系导致直接、现实侵害或破坏。

  

区别重要是:

 

①犯意表达是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简朴地流露犯罪意图;犯罪预备则是通过各种详细活动为实行犯罪创造条件。

 

②犯意表达停留在单纯体现犯罪思想阶段,尚未通过实际犯罪行为将犯罪意图实现付诸行动;而犯罪预备则是将犯罪目与犯罪行为有机地结合起来,开始实行犯罪准备活动。

  

刑责 

13、犯罪预备刑责: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惩罚或者免除惩罚。

 犯罪未遂刑责: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惩罚。

 

犯罪中断刑责:

没有导致损害,应当免除惩罚;导致损害,应当减轻惩罚。

  

14、主犯刑责:

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按照集团犯罪所有罪行惩罚。

 从犯刑责:

应当从轻,减轻惩罚或者免除惩罚 

胁从犯刑责:

应当按照她犯罪情节减轻惩罚或者免除惩罚。

 教唆犯刑责:

教唆不满18周岁人犯罪,应当从重惩罚; 

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惩罚。

 

 

15、罪数区别意义:

 

一方面,对的区别一罪与数罪,是正拟定罪规定。

 另一方面,精确拟定罪数,是对的合用刑罚前提。

  

16、刑法上结识错误对定性,量刑意义——影响定罪量刑。

  

17、刑罚目表述 ——是指国家创制、合用与执行刑罚目,即国家刑事立法采用刑罚作为对方犯罪现象强制办法及其详细合用和执行所盼望达到成果。

国内刑罚目是防止犯罪,涉及普通防止和特殊防止。

(用刑罚和教诲相结合办法,目是改造罪犯,教诲罪犯,防止犯罪。

) 普通防止——指防止社会成员实行犯罪行为。

其特点是没有特定详细对象, 

只是作为社会普通防止办法来加以应用 

特殊防止——指采用特殊防止手段和办法,对犯罪分子依法进行监禁和改造, 

防止她们重新违法犯罪。

是犯罪防止办法重要组织某些 

 

18、刑罚与其她法律强制办法异同:

 ①合用对象不同。

刑罚是对特定对象合用强制办法,即只有犯罪分子才是刑罚合用对象。

 ②严肃限度不同。

刑罚是最严肃强制办法,其她强制办法相对持续时间短, 制裁强渡轻,远不如刑罚严肃,其法律后果也主线不同 

③合用机关不同,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合用,人民法院在合用 刑罚时,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机关、团队或个人干涉。

 

④执行机关不同。

刑罚只能由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分别执行,并以监狱管理机关为主。

刑罚执行办法与场合都是法定。

 

⑤法律根据不同。

在国内,只有作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 其常务委员会才拥有指定刑事法律、拟定刑罚权力。

  

19、管制期限——一种月以上2年如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拘役期限——一种月以上半年如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1年; 有期徒刑期限——半年以上如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

  

20、死刑限制 

对象:

只合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犯罪分子 

(行为时未满18周岁或审判时怀孕妇女不合用死刑) 

制度: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要及时执行,可以判处死刑 

同步宣布缓期二年执行,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制度。

 

程序:

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级及以上人民法院才干判)  

21、剥夺政治权利 

内容:

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权利 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权利 

④担任国有公司、公司、事业单位和人民团队领导职务权利。

 对象:

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分子 

②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犯罪分子; 

③对于某些轻微犯罪可独立合用,取决于刑法分则规定 (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和死缓犯罪分子剥夺终身) 时间计算:

管制(和管制相等,同步起算) 

拘役和有期(主刑执行完毕后开始计算,1~5年)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3~) 

 

22、量刑情节:

 

法定量刑情节(如下由重到轻) 

①应从重惩罚情节:

教唆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教唆犯、累犯; 

②可以从轻或减轻惩罚情节:

自首、犯罪未遂、教唆未遂、犯罪后有立功体现、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精神病人犯罪 

③应当从轻、减轻情节:

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 

④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惩罚情节:

如又聋又哑人或盲人犯罪、犯罪预备; ⑤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惩罚情节:

从犯; 

⑥可以减轻或免除惩罚情节:

有重大立功体现、在被追诉前积极交代行贿、 贿赂行为、个人贪污在5000上不满1万,犯罪后有悔改体现、积极退赃

⑦可以免除或者减轻惩罚情节:

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罚惩罚 ⑧应当减轻惩罚情节:

导致损害犯罪中断; 

⑨应当减轻或免除惩罚情节:

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胁从犯、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体现 

⑩可以免除惩罚情节:

犯罪较轻且自首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 

⑾应当免除惩罚情节:

没有导致损害犯罪中断。

 

 

酌定量刑情节:

时间、地点、手段、办法、动机、目、对象、成果、 

数额、罪前罪后体现 

  

23、数罪并罚原则:

 

1、并罚原则,又称相加原则、累加原则或合并原则等,是指将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宣布各罪刑罚绝对相加、合并执行合并惩罚规则。

 

2、吸取原则,是由一人所犯数罪中法定刑最重罪吸取其他较轻罪,或者由最重宣布刑吸取其他较轻宣布刑,仅以最重罪宣布刑或者已宣布最重刑罚作为执行刑罚合并惩罚规则。

 

3、限制加重原则,又称限制并科原则,是指以一人所犯数罪中应当判处或已判处最重刑罚为基本,再在一定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罚合并惩罚规则。

 

4、折衷原则,又称混合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合并惩罚不单纯采用并科原则、吸取原则或限制加重原则,而是依照法定刑罚性质及特点兼采并科原则、吸取原则或限制加重原则,以分别合用于不同刑种和宣布刑构造合并惩罚规则。

换言之,它是指以上述一种原则为主、她种原则为辅,将其分别合用于不同刑种或刑罚构造数罪合并惩罚办法。

  

24、缓刑 

对象:

被判处拘役,三年如下有期徒刑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依照犯罪分子犯罪情节和悔罪体现,合用缓刑的确不致再危害社会 考验期:

拘役(2月~1年);有期(1年~5年) 法律后果:

 

①被宣布缓刑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没有刑法典第77条规定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布。

 ②被宣布缓刑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布此前尚有其她罪没有判决,依条据第77条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罪或者新发现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刑罚,依照刑法典第69条规定进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罚。

新犯之罪和漏判之罪,不受犯罪性质、种类、轻重以及应当判处刑种、刑期限制。

 

③被宣布缓刑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关于缓刑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25、减刑 

条件:

①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无期徒刑犯罪分子。

 ②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体现 ③减刑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不能少于本来判刑一半; 无期,不能少于 

 

26、假释 

对象: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犯罪分子 时间:

有期执行了原判刑期满1/2,无期满 考验期:

有期为没有执行完毕刑期 

无期为 

法律后果:

 

①如果被假释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没有上述情形,假释考验期满, 就以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布。

 

②被假释犯罪人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刑法典 第71条规定“先减后并”办法实行并罚。

  

③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犯罪人在判决宣布此前尚有其她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刑法典第70条所规定“先并后减”办法实行并罚 

④被假释犯罪人,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 部门关于假释监督管理规定行为,尚未构成犯罪,应当依照法定程序 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刑罚。

  

27、追诉时效期限 

概念:

是指刑法规定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有效期限 依照刑法第87条规定:

 

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追诉时效期限为5年; 

②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有期徒刑,追诉时效期限为; ③法定最高刑为以上有期徒刑,追诉时效期限为; ④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追诉时效期限为。

 

如果后来以为必要追诉,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可追诉。

  

对于“法定最高刑”拟定,应依照刑法规定条款和量刑幅度,按法定最高刑来计算追诉期限。

如果所犯罪行刑罚分别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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