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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法至上:

宪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上

位法优于下位法:

法律的效力是仅次于宪法而高于其他法的形式。

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

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3)特

别法优于一般法:

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不一致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4)新法优于旧法:

新法的效

力优于旧法。

(5)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辨别两小孩的错误,由他们的爹说了算)。

9、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0、不得委托代理的建设工程活动: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

行为,不得代理。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

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实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

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

的法人终止。

12、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

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

因引起的被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13、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

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

表示的,视为同意。

14、表见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

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本人在承担表见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15、不当或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

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3)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

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

负连带责任。

(4)代理人知道委托代理的事项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

代理行为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16、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17、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用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18、地役权:

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从性质上说,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土地上已设立入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19、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时发生效力。

20、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1、在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了合同法律关系,也就是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便设立了债的关系。

22、无因管理:

是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律上的特定义务,也没有受到他人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实务或提供服务。

(无因管理人员或服务人员与受益人之间债的关系)

23、不当得利:

是指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

(得利者还与受害者之间债的关系)

24、商标权专用权的容只包括财产权,商标设计者的人身权受著作权法保护。

25、职务作品与单位作品在形式上的区别在于,单位作品的作者是单位,职务作品的作者是公民个人。

2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27、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28、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从合同不能独立存在)。

29、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考含义)

30、保证合同:

保证人和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以下组织不能作为保证人:

(经常考)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只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围提供保证。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1、抵押权: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称为抵押人,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财务履行期间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

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

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如果抵押物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的先后顺序,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2、质权: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

33、留置:

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34、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35、保险合同: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负责的保险公司。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即为财产保险合同。

36、建筑工程一切险():

保险期限: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

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37、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修理、重作、更换;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

38、行政处罚的种类:

警告;

罚款;

没收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9、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包括: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死刑;

附加刑包括:

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

驱逐出境。

(37、38、39经常混合出题)

二、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40、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

300m2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抢险救灾等工程。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法》规定,军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

制定。

《建筑法》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应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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