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饮用天然山泉水吉林食品安全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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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饮用天然山泉水吉林食品安全标准
《吉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饮用山泉水》编制说明
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2014年3月14日
一、任务来源及起草单位、协作单位、主要起草人
任务来源:
吉林省卫生厅委托(委托协议项目书编号DBS22/029-2012)制定该标准。
起草单位:
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项目负责人:
李滢倩,工程师,硕士,从事饮用水质量分析工作十余年。
2006年跟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评估组对申请“长白山矿泉水地理标志”的矿泉水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和水源地进行调研评估,对长白山地区的矿泉水分布和生产状况有所了解。
多次参加饮用水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工作,对我省饮用水企业的生产情况比较了解。
在历次的饮用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承担了质量分析工作,撰写了质量分析报告,对我省饮用水产品的质量状况及容易出现的问题有所掌握。
杨忠,研究员,硕士,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食品检验部副主任,具有丰富的产品质量分析经验。
从事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现场核查工作十余年,对食品企业的生产工艺和行业状况有全面系统深入的了解。
二、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
从地质构造上看,吉林省地貌以中部大黑山为界,分作东部长白山区和西部松辽平原区两大地貌单元,东部山地与西部平原之间,分布有丘陵和台地,形成两者之间的过渡地带,山地面积约占全省总面积的36%,丘陵和台地面积约占全省总面积的34%。
我省东部长白山区地下水资源丰富,地下水循环交替强烈,多以泉水及河流的形式排泄于地表,因此我省具有丰富的山泉水资源。
近年来,山泉水因具有水质纯净,富含天然矿物元素的特点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青睐,省内饮用山泉水生产企业达到百余家。
目前我国没有饮用山泉水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我省饮用山泉水企业生产没有统一的规范,导致生产状况混乱,产品质量参差不齐,有一些企业甚至以自来水、河流水、水库水等水源冒充山泉水欺骗消费者,因此急需在我省建立统一的饮用山泉水标准,规范企业生产,保证产品质量,促进山泉水行业的良性发展。
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饮用山泉水》可以解决我省饮用山泉水产品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有利于规范我省饮用山泉水企业生产,提高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利益。
三、主要起草过程
2012年7月《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饮用山泉水》制定研制工作立项,确定项目起草单位,签订了项目委托协议书。
2012年7月,起草小组召开会议,确定了项目组的主要成员及人员分工,项目负责人对标准的立项情况做了详细介绍,制定了标准研制的总体思路和框架,对下一步标准的起草及现场调研工作做了详细部署。
2012年7-9月,项目组对省内多家饮用山泉水生产企业进行了现场调研。
对山泉水的水源地、水源状况、加工过程、包装、运输和贮存等一系列生产工序进行了解,并现场观摩了山泉水水源采集和消毒等工艺,并采集了水样用于实验室分析。
2012年9-11月,对采集的水样进行实验室分析,根据分析数据,项目组确定了标准的具体参数及指标,起草了标准草稿。
2013年1月面向生产企业、检验机构及相关单位对标准草稿征求意见。
2013年2月根据相关单位反馈的意见,项目组对标准文本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
2013年3月送报卫生厅进行初审。
2013年10月根据卫生厅初审意见,补充采集样品,进行实验室分析。
2013年12月起草小组开会对标准内容进一步完善。
2014年2月底再次形成标准送审稿。
2014年3月再次上报卫生厅进行审理。
四、制定标准的原则和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的关系
1.制定标准的原则:
⑴安全性,即遵循食品安全法“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的宗旨;⑵针对性,即根据吉林省山泉水特点,制定合理的指标,区别其他饮用水产品;⑶实用性,在保障饮用山泉水的食用安全性和满足生产许可证检验要求的前提下尽量减少指标参数的设置,以减轻企业的经济负担,保证标准能够被生产企业广泛使用。
2.本标准的制定依据:
相关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及文件;国内外学术刊物发表的相关论文;部分实验数据。
标准结构、格式等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编写。
3.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根据《食品安全法》和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
标准的结构与编写规则》等规定进行编制。
本标准中引用国家标准22项,所引用的国家标准,其技术指标内容均以现行有效、适用的标准为主,标准之间无冲突。
五、制定标准的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的依据
本标准的格式按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中的要求编写。
本标准主要由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和标签等5部分构成。
本标准中的技术参数主要依据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19298《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8537《饮用天然矿泉水》等国家标准确定。
检验方法主要采用GB/T5750《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验方法》、GB/T8538《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GB17323《瓶装饮用纯净水》等标准的检验方法。
在标准制定中还参考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CODEXSTAN227-2001:
瓶装/包装饮用水(不包括天然矿泉水)通用标准》和世界卫生组织(WHO)《饮用水水质准则》等国际饮用水标准和文件。
六、主要条款的说明及主要技术指标、参数、试验验证的论述
1.术语和定义
1.1本标准中关于“饮用山泉水”的定义是指,“采用从山体自然涌出或山体经钻井采集的、未受污染且未经过公共供水系统的水源,仅经适当过滤和消毒灭菌等工艺处理,保留水源中原有矿物质和微量元素且不添加任何化学物质,密封于包装容器中可供直接饮用的水。
”
国际瓶装水协会(IBWA)关于天然水的定义,是指瓶装的,只需最小限度的处理的地表水或地下形成的泉水、矿泉水、自流井水,不是从市政系统或者公用供水系统引出的,除了有限的处理(例如过滤、臭氧或者等同的处理)外不加改变。
GB10789-2007《饮料通则》中对饮用天然泉水定义如下:
采用从地下自然涌出的泉水或经钻井采集的、未受污染的地下泉水且未经过公共供水系统的水源制成的制品。
本标准定义中“采用从山体自然涌出或山体经钻井采集的,未受污染且未经过公共供水系统的水源”,强调了本标准规定的山泉水必须来源于山体岩层下,不得在农田地中、村庄内打井取水灌装,不得使用自来水和地表水灌装,体现了山泉水经山体自然净化的本质特征,保证了山泉水的天然属性。
而“仅经适当过滤和消毒灭菌等工艺处理,保留水源中原有矿物质和微量元素且不添加任何化学物质”是对山泉水的生产过程进行了规定,即仅经过简单的过滤和适当的紫外线照射或臭氧杀菌过程,不得使用任何化学消毒剂,不得添加任何添加剂,这样既保留了山泉水中对人体有益的微量元素,又防止引入其它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质。
整个定义既保证了饮用山泉水的食用安全性,又强调了其天然属性,体现了山泉水的天然纯净的本质特征,也符合国际和国家权威部门关于瓶装饮用泉水的定义要求。
1.2本标准还对“山”进行了定义,即地壳上升地区经受河流切割而成的一种地貌形态,自上而下可分为山顶、山坡和山麓三部分。
按高度可分为“高山”即主峰的相对高度超过1000米;“中山”即主峰相对高度在350米至1000米;“低山”即主峰相对高度在150米至350米。
山泉水,顾名思义是来自山中的泉水,明确“山”的概念对水源地的确定有重要的意义。
我省山泉水资源主要分布在东部山地,东部山地又可划分为长白中山低山区和吉东低山丘陵区两个地貌区。
长白中山低山区位于张广才岭和龙岗山及其以东,主要包括白山市、通化市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地貌以中山低山为主,山顶海拔多在800~1000米以上,相对高度在500米以上。
主要山脉有盘岭、大龙岭、穆棱窝集岭、老松岭、哈尔巴岭、南岗山、甑峰岭、英额岭、牡丹岭、张广才岭和威虎岭等。
吉东低山丘陵区位于大黑山及其以东,张广才岭和龙岗山的西麓以西,包括吉林市、辽源市,以及通化市西部、四平市东部和长春市东部,地貌以低山丘陵为主,山间谷地宽阔,低山丘陵海拔多在400~500米,相对高度100~300米。
主要山脉有西老爷岭、吉林哈达岭和大黑山。
从我省地貌特征上看,我省的饮用山泉水企业应主要分布在通化市、白山市、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吉林市、辽源市、长春市东部和四平市东部等地。
2.水源的要求
2.1水源水质要求
滕继奎1991年发表在《吉林地质》第三期的《吉林省地下水环境质量分区及特征》中指出,我省东部山区的地下水主要分为两类水质区,一类为分布于东南部山区二道白河一带玄武岩台地、山间盆地,敦密、伊舒断裂带的淡饮用天然矿泉水水质区,该区水质均能达到Ⅰ类水质量标准;另一类为广布于四平——长春——榆树以东的东南部山区花岗岩风化裂隙水、变质岩裂隙水、玄武岩孔洞裂隙水、碱性熔岩裂隙水及碳酸盐岩溶洞裂隙水水质区,该区地下水多以泉水的形式出露,水温较低,一般为6~7℃,以HCO3-Ca、HCO3-CaMg型水为主,矿化度小于0.3g/L的淡水、极淡水,该区水质能达到Ⅲ类水质量要求。
因此我省山泉水水源最低应满足GB/T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水要求。
2.2水源卫生防护要求
参考GB8537-1995《饮用天然矿泉水》中水源卫生防护规定制定。
3.成品水的水质要求
本标准产品质量检验项目的确定一方面依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相关规定,另一方面为满足饮用水产品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的需要。
3.1感官要求
成品水感官要求参照GB19298《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中的规定制定。
虽然山泉水性质与矿泉水相似,都含有一定量的矿物质和微量元素,并且GB8537《饮用天然矿泉水》中规定浑浊度≤5NTU,但从实验数据和日常的监测情况看,我省饮用山泉水都能满足浑浊度≤1NTU要求,因此感官要求完全参照GB19298《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执行。
3.2特征指标
本标准将电导率作为特征指标。
电导率反映水样所含离子的情况,电导率越低表明水质越纯净,所含的离子数量越少,GB17323《瓶装饮用纯净水》标准规定电导率≤10µS/cm。
纯净水生产过程中有一个去离子工艺,将水中的离子尽量去除干净,而山泉水的加工工艺只要求进行简单过滤,尽量保持源水中的微量元素和矿物质,因此电导率是饮用山泉水区分纯净水的一项重要指标。
课题组在通化、白山、延边、辽源、吉林、四平、长春等地采集了30份山泉水源水和40份成品水进行实验室分析。
原水的电导率为300µS/cm~400µS/cm,成品水的电导率为1.2µS/cm~354µS/cm,另外还对成品水的电导率与水中微量元素含量关系进行了研究,研究发现水中微量元素含量随电导率增加而增加,尤其是电导率大于30µS/cm时,微量元素含量增加明显。
测量数据见表2。
因此本标准规定电导率≥30µS/cm。
表2电导率与水中微量元素测量数据
序号
电导率
(25℃±1℃)/(µS/cm)
偏硅酸
mg/L
锶
mg/L
溶解性总固体mg/L
镁
mg/L
1
1.2
0
0.0032
2.78
0
2
1.83
0
3.39E-04
6.39
0.04509
3
3.61
2
0.0029
23.78
0.03781
4
5.27
2.59
0.0012
18.39
0.0481
5
5.29
0
0.0026
32.97
0.0273
6
7.48
0
0.0041
25.78
0.0906
7
8.17
0
4.70E-03
39.17
0.1414
8
8.27
1.37
0.0042
12.78
0.1977
9
9.41
0
0.003
30.97
0.153
10
9.44
0
0.0033
14.39
0.0333
11
9.51
0
0.0067
28.78
0.0506
12
13.4
0
0.005
31.34
0.1089
13
15.4
1.6
0.0069
36.17
0.1399
14
17.9
1.6
0.0077
35.17
0.1507
15
20.5
0
0.001862
14.78
0.889
16
23.4
0
0.0065
33.97
0.1631
17
25.5
0.8
0.005296
20.78
0.8246
18
26.8
0
0.0055
42.17
0.08646
19
35.9
2.59
0.01334
55.16
0.4638
20
39.5
3.66
0.0123
58.34
0.5678
21
72.2
6.28
0.08543
60.56
1.171
22
91.1
45.2
0.0177
62.14
3.23
23
95.7
28.8
0.051
59.94
3.831
24
98.4
27.56
0.0497
111.94
4.422
25
102.7
4.23
0.05021
88.14
4.369
26
139.6
15.28
0.0871
134.33
4.222
27
146.4
3.56
0.0569
126.67
4.236
28
150.4
4
0.082
131.17
3.191
29
160.8
5.87
0.077
146.56
4.279
30
172.6
5.66
0.0346
152.56
5.12
31
178.6
33.7
0.1507
144.92
6.803
32
205
36.16
0.0185
196.88
9.228
33
249
11.46
0.1032
201.43
10.67
34
264
7.91
0.0263
253.05
16.49
35
294
10.34
0.0865
264.32
5.76
36
308
33.7
0.09167
327.22
13.44
37
322
42.71
0.1466
299.24
2.839
38
322
25.4
0.189
302.47
6.982
39
338
38.2
0.2118
338.72
5.675
40
354
22.65
0.08801
346.8
1.433
3.3限量指标
本标准限量值主要参照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19298《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GB8537《饮用天然矿泉水》和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的规定。
饮用山泉水在食品分类中属于饮料类中的包装饮用水小类,亚硝酸盐、铅、总砷、镉按照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规定;耗氧量、铜、余氯、挥发性酚、三氯甲烷、溴酸盐、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按照GB19298《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执行。
本标准在GB19298《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的指标基础上,根据相关文献研究和实际监测数据及风险评估结果,增加了硝酸盐和氟化物两个参数指标。
在滕继奎撰写的《吉林省地下水环境质量分区及特征》论文中,将我省东部山区地下水分为两类水质区,即Ⅰ类水质区和Ⅲ类水质区。
表4为文献对我省东部山区地下水背景的监测数据和课题组采集的通化、白山、延边、辽源、吉林、四平、长春等地生产的40份饮用山泉水样品实验室分析数据汇总。
文献数据显示我省山泉水水源水中大部分有害指标远远低于GB/T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水中规定,只有锰、氟化物和硝酸盐接近甚至超过标准限量。
在对成品水样品进行分析时发现成品水中的锰含量均低于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GB8537《饮用天然矿泉水》标准规定的限量值,而且在历年的监督抽查和日常检测中均未发现饮用水中锰超标问题,说明经过加工处理后原水中的锰元素被有效的去除了,因此不将锰作为该标准中的参数。
而在日常的监测中均出现过硝酸盐和氟化物超标现象,硝酸盐反应水质被有机物的污染程度,过量摄入硝酸盐含量高的食品容易患消化道癌和肝癌,另外硝酸盐进入人体后有一部分会转变为亚硝酸盐,对人体也会造成伤害;氟化物虽然是人体需要的微量元素,但过量摄入氟会影响人体的硬组织,容易患氟斑牙和氟骨症,有研究表明长白山区属于高氟水分布地区,因此本标准对硝酸盐和氟化物进行了规定。
硝酸盐指标参照GB8537《饮用天然矿泉水》规定,硝酸盐≤45mg/L,氟化物指标参照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制定,氟化物≤1.0mg/L。
表4吉林省东部山区地下水和成品水水质指标一览表
项目类别
GB/T14848中Ⅲ类水规定
文献中Ⅰ类水研究数据
文献中Ⅲ类水研究数据
课题组采集成品水实验数据
氯化物(mg/L)
≤250
2.48~15.82
1.7~47.6
1.0~26.0
硝酸盐氮(mg/L)
≤20
1.9~5.3
5.3~11.2
0.05~21.0
硫酸(mg/L)
≤250
5.9~12.2
2.0~31.0
2.0~35.0
氟化物(mg/L)
≤1.0
0.19~0.31
0.08~0.95
0.1~0.6
铁(mg/L)
≤0.3
0.08~0.1
0.1~0.3
0.005~0.05
锰(mg/L)
≤0.1
0.002~0.05
0.02~0.9
0.00006~0.02
铜(mg/L)
≤1.0
0.0003~0.0018
0.0002~0.0013
0.00009~0.001
铅(mg/L)
≤0.05
0.0004~0.0005
0.0002~0.0006
0.00007~0.0008
锌(mg/L)
≤1.0
0.0016~0.018
0.0007~0.014
0.0008~0.001
砷(mg/L)
≤0.05
0.0002~0.0006
0.0002~0.0011
0.0001~0.003
汞(mg/L)
≤0.001
0.00002~0.00005
0.00001~0.00004
0.00007~0.0001
硒(mg/L)
≤0.01
0.00001~0.00003
0.00001~0.00002
0.00009~0.0002
镉(mg/L)
≤0.01
0.00001~0.000013
0.00001~0.00006
0.00006~0.0007
铬(mg/L)
≤0.05
0.0004~0.0041
0.00008~0.0009
0.0001~0.005
碘(mg/L)
≤0.2
0.0024~0.011
0.002~0.016
<0.01
矿化度(mg/L)
≤1000
120~170
90~603
55~346
pH
6.5~8.5
7.1~7.2
6.5~7.5
5.76~8.02
镍(mg/L)
≤0.05
----
----
<0.00007
钡(mg/L)
≤1.0
----
----
0.0007~0.2
3.4微生物指标
鉴于饮用山泉水和饮用天然矿泉水之间的相似性和标准草稿在征求意见中大部分生产企业的要求,本标准微生物指标参照GB8537《饮用天然矿泉水》中的规定。
4.标签
标签除符合GB7718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标示饮用山泉水的水源地山体名称。
标示水源地名称是为了区分山泉水与城市供水、地表水等其他水,防止以假乱真情况发生。
2——在使用“标牌名称”或“商标名称”时,标签上需要用醒目字样标示“饮用山泉水”。
以醒目字样标示“饮用山泉水”是为了明确产品的真实属性,为消费者提供真实清晰的产品信息。
七、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说明采标程度,以及国内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
目前我国已有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了关于饮用泉水(山泉水)的地方标准,见表7。
表7各地发布泉水(山泉水)地方标准情况一览表
省份
标准名称及标准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
《瓶装饮用天然泉水》DB45/T118-2004
湖南省
《瓶(桶)装饮用天然泉水》DB43/339-2007
贵州省
《饮用天然泉水》DB52/434-2007
云南省
《瓶(桶)装饮用泉水(饮用山泉水)》DB53/118-2009
福建省
《瓶、桶(袋)装饮用山泉水》DB35/T914-2009
河北省
《饮用天然泉水》DB13/T1269-2010
重庆市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瓶(桶)装饮用天然泉水》DBS50/006-2011
广东省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饮用天然山泉水》DBS44/001-2011
以上标准均对泉水(山泉水)的定义、水源及防护、感官要求、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生产过程、检验方法、判定规则、包装、运输、储存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本标准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内容和格式对山泉水定义、水源要求、感官指标、特征指标、限量指标、微生物指标、加工过程、检验方法、标签等内容进行了规范,特别是在定义、特征指标、加工过程、标签等方面的规定,突出山泉水的特性,最大限度防止使用其他水冒充山泉水情况发生。
八、征求意见过程中产生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结果和依据
无重大意见分歧。
九、贯彻标准的要求、措施、建议及设立实施过渡期的理由
由于本标准对标签进行了规定,即在标签上标示饮用山泉水的水源地山体名称;在使用“标牌名称”或“商标名称”时,标签上需要用醒目字样标示“饮用山泉水”,因此企业需要重新印制产品标签,建议设立一段时间的实施过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