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家思想简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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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家思想简介
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
他们以主张“以法治国”的“法治”而闻名,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论和方法。
这为后来建立的中央集权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论依据,后来的汉朝继承了秦朝的集权体制以及法律体制,这就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政治与法制主体。
今天就四个方面对法家思想进行阐述:
法家思想概论、历史局限性、主要代表人物及其思想和法家与儒家比较。
首先是关于法家思想概论。
一.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
他们认为,当时的新兴地主阶级反对贵族垄断经济和政治利益的世袭特权,要求土地私有和按功劳与才干授予官职,这是很公平的,正确的主张。
而维护贵族特权的礼制则是落后的,不公平的。
二.1)“定分止争”,即明确物的所有权。
有比喻为一个兔子跑,很多的人去追,但对于集市上的那么多的兔子,却看也不看。
这不是不想要兔子,而是所有权已经确定,不能再争夺了,否则就是违背法律,要受到制裁。
2)“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
兴功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富国强兵,取得兼并战争的胜利。
三.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
像管子就说过,商人日夜兼程,赶千里路也不觉得远,是因为利益在前边吸引他。
打鱼的人不怕危险,逆流而航行,百里之远也不在意,也是追求打鱼的利益。
有了这种相同的思想,所以商鞅才得出结论:
“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
四.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
他们认为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发展,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因循守旧。
商鞅明确地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主张。
韩非则更进一步发展了商鞅的主张,提出“时移而治不易者乱”,他把守旧的儒家讽刺为守株待兔的愚蠢之人。
五.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
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时,韩非提出了“法势术”结合的思想。
其中,“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
主要是察觉、防止犯上作乱,维护君主地位。
第二是法家思想的历史局限性。
法家极力主张君主集权。
秦朝法治思想的负面性主要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强调法律价值的绝对性,忽视德治。
涉及人们思想信仰等领域就不能用法律调节。
人是理性的动物,有自己的是非善恶评价标准。
二.法自君出,实行“独断”。
“权制断于君则威”,主张立法权掌握在君主手里,建立起一种“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的君主极端专制的封建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
三.“强国弱民”。
法家认为,必须置民于贫穷困弱之中,然后利用赏罚的手段,民才有可能从令如流,克已之难,以赴耕战,只有人民努力耕战,国家才会强盛。
四.“刑用于将过”。
处罚“将过”实质上是按人们的思想定罪而不是按行为定罪。
法家将有犯罪思想的人和有犯罪行为的罪犯等同起来,给予同样的刑罚,这与现代意义上的法理是极不相符的。
第三是法家主要代表人物及其思想。
一.从李悝到商鞅:
变法的勃兴与法家思想的发展。
李悝,战国初期人,尝任魏文侯上地之守、后升国相。
著有《李子》三十二篇,今不见;《法经》。
《晋书·刑法志》称:
“是时(指三国魏明帝时)承用秦汉旧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师李悝。
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
盗贼须劾捕,故著《网》、《捕》二篇。
其轻狡、越城、博戏、接假不廉、淫侈逾制,以为《杂律》一篇。
又以《具律》具其加减。
是故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
”
吴起(?
-BC381年)生年不详,卫国人,著有《吴起》四十八篇,已亡佚。
今存《吴子》六篇。
少时“家累千金”,破产求仕而未果。
乡党笑之,吴起愤而杀其谤者凡三十余人,出走它方,临行与母诀,曰:
“不为卿相,不复入卫”。
师事曾子(曾参之子),复学兵法以事鲁君。
终因受嫉而离开鲁国,奔魏而赴楚。
楚悼王“素闻吴起贤”,遂任为相。
吴起“明法审令,捐不急之官,废公族疏远者,以抚养战斗之士,要在强兵,破驰说之言从横者”。
商鞅(BC390-BC338年),复姓公孙,因封于商邑,故称之商鞅。
为相十年。
思想以重农、重战、重法、重君权为其大要。
谓“圣人不法古,不修今”。
“法古则后于时,修今则塞于势。
周不法商,夏不法虞,三代异势而皆可以王。
故兴王有道而持之异理”(《商君书·开塞》)。
又称:
“国之所以治者三:
一曰法,二曰信,三曰权。
法者,君臣之所共操也;信者,君臣之所共立也。
权者,君之所独制也”(《商君书·修权》)。
二.齐国法家代表人物——申不害。
申不害,郑国京(河南荥阳东南)人,生卒年不可考。
《史记》:
“郑之贱臣,学术以干韩昭侯,昭侯用为相,内修政教,外应诸侯,十五年终申子之身,国治兵强,无侵韩者。
学本于黄老而主刑名,著书二篇,号曰《申子》。
”《隋书·经籍志》谓:
“梁有《申子》三卷,韩相申不害撰,亡。
”申子力主以君言正天下,重君术、刑名、法令。
谓:
“名者天地之纲,圣人之符。
张天地之纲,用圣人之符,则万物之情无所逃之也。
”(严可均:
《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卷三)
三.法家学说的集大成者:
韩非子的法治思想。
(1)关于韩非子生平事迹与著述。
韩非(?
-前233年),韩诸公子出身。
《史记·老庄申韩传》:
“喜刑名法术之学,而其归本于黄老。
非为人口吃,不能道说,而善著书。
与李斯具事荀卿。
斯自以为不如非。
非见韩之削弱,书以书谏韩王,王不能用。
于是韩非疾治国不务修明其法制、执势以御其臣下、富国强兵;而以求人任贤,反举浮淫之蠹而加之于功实之上。
韩非观往者得失之变,故作《孤愤》、《五蠹》、《内外储》、《说林》、《说难》十余万言。
”书成流布,秦王见之,惊叹:
“嗟乎!
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
”《韩非子》五十五篇。
(2)关于韩非子的法治思想。
国无常强,无常弱。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荆庄王并国二十六,开地三千里,庄王之氓社稷也,而荆以亡。
齐桓公并国三十,启地三千里,桓公之氓社稷也,而齐以亡。
燕襄王以河为境,以蓟为国,袭涿、方城,残齐,平中山,有燕者重,无燕者轻,襄王之氓社稷也,而燕以亡。
……今皆亡国者,其群臣官吏皆务所以乱,而不务所以治也。
(《有度》)
法、术、势三者结合。
所谓“法”,在韩非子看来就是编纂于图籍,设立于官府、并且在民间公布的成文法;“术”是君主驾驭臣民的权术;“势”就是国君的威势。
法治理论的哲学基础:
道者,万物之始,是非之纪也。
是以明君守始以知万物之源,治纪以知善败之端。
故虚静以待令。
令名自命也,令事自定也,虚则知实之情,静则知动者正。
(《主道》)
所谓有国之母,母者,道也,道也者生于是以有国之术,所以有国之术,故谓之有国之母。
夫道以与世周旋者,其建生也长,持禄也久,故曰“有国之母可以长久”。
树木有曼根、有直根,根者,书之所谓柢也。
柢也者,木之所以建生也;曼根者,木之所以持生也。
德也者,人之所以建生也;禄也者,人之所以持生也。
今建于理者其持禄也久,故曰“深其根”。
体其道者,其生日长,故曰“固其柢”。
柢固则生长,根深则视久。
故曰:
“深其根,固其柢,长生久视之道也。
”(《解老》)
不提倡使法变动得太过于经常:
工人数变其业则失其功,作者数摇徙则亡其功……凡法令更则利害易,利害易者民务变,务变之谓变业。
故以理观之,事大众而数摇之则少成功,藏大器而数徙之则多伤败,烹小鲜而数挠之则贼其泽,治大国而数变法则民苦之。
是以有道之君贵静,不重变法,故曰“治大国者若烹小鲜。
”(《解老》)
最后是关于法儒两家思想差异的简介。
在强调观点上,法家注重法治,儒家注重礼义;在主要内容上,法家注重制度法律,儒家注重伦理道德;在政治统治实施方式上,法家注重刑法,儒家注重教化;法家的特点在于以力服人,儒家的特点在于以理服人等等。
两家思想的差异在这张简表有所体现。
从以上材料中我们可以看出中国法律的演变经历了一个由法而儒的过程。
儒家、法家在法律思想上的争鸣为法典的制定、修改、完善提供了理论基础,是中华法系延绵一千余年的重要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