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足联纪律准则中华全国体育总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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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足联纪律准则中华全国体育总会

国际足联纪律准则

(FDC)

2011年版

纪律委员会名单

主席:

马斯尔.马塞尔(瑞士)

副主席:

埃斯基维尔.迈娄.拉斐尔(委内瑞拉)

萨胡.卡恩.穆哈马德(斐济)

委员:

布瑞尔.霍拉斯(牙买加)

拉格瑞尔.拉斯.阿克(瑞典)

哈维特.巴纳加斯.阿尔弗雷多(洪都拉斯)

纳普特.胡安.安吉尔(巴拉圭)

奥马里.塞勒马尼.康斯坦德(刚果)

埃德华.迈克(美国)

哈克.雷蒙德(南非)

哈达吉.哈米德(阿尔及尔)

哈兹.里斯泰斯基.哈拉拉姆皮(马其顿)

康宝驹(香港)

塞姆多.马里奥(佛得角群岛)

威尔瑟.雷哈德(拉脱维亚)

格拉丁.米歇尔(新西兰)

肯尼迪.雷蒙德(北爱尔兰)

兰博尔.霍斯特(奥地利)

普理查德.菲尔(威尔士)

哈亚特.马克杜牧(巴基斯坦)

目录

序篇

第1条目的

第2条适用范围:

独立法规

第3条适用范围:

自然人和法人

第4条适用范围:

时间

第5条定义

第6条用词的性和数

第一篇独立法规

第一章通则

第一部分处罚条件

第7条有过失

第8条有犯规意图

第9条参与违规

第二部分各种处罚

第10条对自然人和法人的一般处罚

第11条适用于自然人的处罚

第12条适用于法人的处罚

第13条警告

第14条通报

第15条罚款、

第16条收回奖项

第17条黄牌警告

第18条停赛

第19条取消比赛资格

第20条禁止进入运动员休息室和/或替补席

第21条禁止进入体育场

第22条禁止从事任何与足球有关的活动

第23条禁止转会

第24条进行无观众比赛

第25条在中立场地进行比赛

第26条禁止在某一体育场比赛

第27条比赛结果作废

第28条禁赛

第29条降级

第30条扣分

第31条失去比赛资格

第三部分一般规定

第32条合并处罚

第33条延迟部分处罚

第34条时间处罚:

时间界限的计算

第35条联合处罚

第四部分累计、取消黄牌和停赛

第36条累计黄牌

第37条取消黄牌

第38条累计停赛

第五部分确定处罚

第39条一般规定

第40条重复犯规

第41条多种违规

第六部分时效期

第42条期限

第43条时效期的开始

第44条中断

第45条执行处罚的时效期

第二章特殊部分

第一部分违反比赛规则

第46条轻微违规

第47条严重违规

第二部分比赛中的混乱

第48条对队员和他人的不当行为

第49条对官员的不当行为

第50条打架

第51条无法认定滋事者

第52条队伍不当行为

第53条挑起敌意及暴力

第54条挑衅公众

第55条比赛资格

第56条放弃比赛

第三部分攻击性和种族主义行为

第57条攻击性行为和公平竞赛

第58条种族主义

第四部分威胁

第59条恐吓

第60条施加压力

第五部分制假造假

第61条

第六部分腐败

第62条

第七部分兴奋剂

第63条定义

第八部分不遵守决定

第64条

第九部分协会及俱乐部的责任

第65条组织比赛

第66条未履行义务

第67条为观众行为负责

第68条其他义务

第十部分非法操纵比赛结果

第69条

第二篇组织和程序

第一章组织机构

第一部分国际足联、协会、洲际足联和其他组织的权限

第70条一般规定

第71条两个代表队间的友谊赛

第二部分职权机构

第72条裁判员

第73条法律机构

第74条体育仲裁法庭(CAS)

第75条国际足联医务委员会

第三部分纪律委员会

第76条一般权限

第77条特殊权限

第78条主席单独执法的权限

第四部分申诉委员会

第79条权限

第80条主席单独执法的权限

第五部分法律机构的常规

第81条组成

第82条会议

第83条主席

第84条秘书处

第85条独立性

第86条职责的不兼容性

第87条回避

第88条机密性

第89条免除责任

第二章程序

第一部分一般规定

第一节时间界限

第90条计算

第91条遵守

第92条中断

第93条延长

第二节被听证的权利

第94条内容

第95条限制

第三节证据

第96条各种类型的证据

第97条对证据的判断

第98条比赛官员的报告

第99条举证责任

第四节代表和协助

第100条

第五节诉讼程序中使用的语言

第101条

第六节通知决议

第102条收件人

第103条形式

第七节其他

第104条明显错误

第105条花费和支出

第106条决议的施行

第107条终止诉讼

第二部分纪律委员会

第一节诉讼和调查的开始

第108条诉讼的开始

第109条调查

第110条配合

第二节口头陈述、审议、决议

第111条口头陈述:

原则

第112条口头陈述:

程序

第113条审议

第114条通过决议

第115条决议的形式和内容

第116条不附带依据的决议

第三节纪律委员会主席单独执法的权限

第117条

第三部分申诉委员会

第118条可申诉的决议

第119条申诉的资格

第120条申诉的时间期限

第121条投诉理由

第122条申诉状

第123条保证金

第124条申诉的作用

第125条诉讼的结果

第126条诉讼程序的延续

第127条申诉纪律委员会主席单独执法的权限

第四部分体育仲裁法庭(CAS)

第128条

第五部分特殊程序

第一节临时措施

第129条原则

第130条程序

第131条决议

第132条期限

第133条申诉

第134条申诉的批准

第二节紧急情况

第135条

第三节扩大处罚至全球范围

第136条提出要求

第137条条件

第138条程序

第139条决议

第140条作用

第141条申诉

第四节重新审核

第142条

末篇

第143条官方语言

第144条本准则的范围、遗漏、习惯、宗旨及法律体系

第145条具体纪律规则

第146条协会的纪律准则

第147条采纳及实施

国际足联纪律准则(FDC)

2008年12月20日

—————————————————————————————

专门针对国际足联章程第57条第4款,国际足联执委会规定了本准则:

第1条目的

本准则描述了对国际足联规程的犯规情况,制订了处罚规定,规范了职权机构的组织和功能,以及这些机构应遵循的程序。

第2条适用范围:

独立法规

本准则适用于国际足联组织的任何一场比赛。

在此范围之外,在比赛官员受到伤害、违反国际足联宪章,尤其是在踢假球、腐败现象和使用兴奋剂的情况下,本准则也适用。

第3条适用范围:

自然人和法人

以下人员、组织应服从本准则:

a)协会;

b)协会成员,尤其是俱乐部;

c)官员;

d)运动员;

e)比赛官员;

f)国际足联授权的比赛或球员经纪人;

g)任何获得国际足联授权,特别是关于由国际足联组织的比赛、竞赛或其他活动;

h)观众。

第4条适用范围:

时间

本准则适用于其生效后发生的各种事实。

如果对事实的当事人同样有利或更有利,而且国际足联法律机构在本准则生效后对这些事实进行判定,则此准则也适用于以前发生的事实。

本准则生效后立即适用。

第5条定义

1赛后:

裁判员终场哨响和球队从体育场离开之间的时间。

2赛前:

球队到达体育场和裁判员鸣哨开球之间的时间。

3国际比赛:

属于不同代表协会的两个球队间的比赛(俱乐部间、一个俱乐部和一个代表队、或两个代表队之间)。

4友谊赛:

由足球组织、俱乐部或其他人组织的、为该活动而选择的、有可能是不同性质的球队间的比赛;比分只在该场比赛或该项赛事中有效。

如果是代表队间的比赛,仅对国际足联排名有效。

5正式比赛:

由一个足球组织主办的其所辖范围内所有球队或俱乐部的比赛;除非比赛规程另有规定,其比分将决定参加其他比赛的权利。

6官员:

除运动员外,在协会或俱乐部从事与足球有关活动的任何人,无论其职位、所从事活动类别(管理、运动或其他)以及从事该活动的时间长短。

尤其指领队、教练员、队医。

7比赛官员:

裁判员、助理裁判员、第四官员、比赛监督、裁判监督、安全官员、以及国际足联指派的和比赛有关的其他任何人员。

8国际足联规程:

国际足球协会理事会颁布的比赛规则和国际足联章程、规定、指令以及通知。

第6条用词的性和数

不论如何措辞和表达,本准则所有条款均适用于男性和女性,所有单数均为复数,反之亦然。

 

第一篇独立法规

第一章通则

第一部分处罚条件

第7条有过失

1除非另有规定,无论故意或过失违规,都将进行处罚。

2特殊情况下,虽然没有发生违规,出于安全原因,比赛可能要在没有观众的情况下,或在中立国进行,或禁止在某个体育场比赛。

第8条有犯规意图

1企图的行为也应受到处罚。

2在企图的情况下,法律机构应根据实际违规予以减轻处罚。

可以根据情况适当减轻尺度;但不得低于罚款的最低限度(见第15条第2款)。

第9条参与违规

1任何人故意参与违规行为,无论是煽动者还是同犯,都将受到处罚。

2法律机构将视情况根据参与的程度减轻处罚。

但不得低于罚款的最低限度(见第15条第2款)。

第二部分各种处罚

第10条对自然人和法人的一般处罚

以下处罚对自然人和法人都适用:

a)警告;

b)通报;

c)罚款;

d)收回奖项。

第11条适用于自然人的处罚

以下处罚仅适用于自然人:

a)黄牌警告;

b)驱逐出场;

c)禁赛;

d)禁止进入运动员休息室和/或替补席;

e)禁止进入体育场;

f)禁止从事任何与足球有关的活动。

第12条适用于法人的处罚

以下处罚仅适用于法人:

a)禁止转会

b)进行无观众比赛;

c)在中立场地进行比赛;

d)禁止在某一特定体育场比赛;

e)取消比赛结果;

e)禁赛;

f)降级;

g)扣分;

h)罚款。

第13条警告

警告是对纪律规定内容的一种提醒,如再出现违规行为,将进行处罚。

第14条通报

通报是对违规者进行的正式书面通知。

第15条罚款

1罚款以瑞士法郎或美元进行。

应用同一种货币缴纳。

2罚款不应低于300瑞士法郎(年龄组比赛不低于200瑞士法郎),不得高于1,000,000瑞士法郎。

3进行处罚的机构决定交付罚款的期限和时间。

如果是停赛追加罚款,应在停赛结束前交付罚款。

4协会和代表队队员及官员共同承担对代表队队员和官员的罚款。

本规定同样适用于俱乐部和他们的运动员及官员。

一个自然人离开俱乐部或协会并不能取消这种共同义务。

第16条收回奖项

被要求退回奖项的人应退回获得的所有利益,尤其是钱和象征物(奖牌、奖杯等)。

第17条黄牌警告

1黄牌警告是比赛过程中裁判员对运动员非严重性质的不道德行为进行的警告(参见比赛规则第12条)。

2同一场比赛中被出示两张黄牌将被驱逐出场(间接红牌),同时,自动停止下一场比赛(参见第18条第4款)。

导致红牌的两张黄牌被取消。

3如果队员在同一国际足联赛事的不同的两场比赛中各得一张黄牌,自动停赛该赛事的下一场比赛。

纪律委员会可在某赛事开始前制定这一规定的特别条款,一旦决定则不得更改。

4如果被放弃的比赛将重赛,取消已得的黄牌警告。

如果不重新进行,造成比赛被放弃的球队的黄牌维持不变;如果两队都有责任,所有的黄牌都维持不变。

5比赛中出示的黄牌并收取罚款后,不予撤销。

6如果球员出现比赛规则第12条中规定的严重非体育行为,他在同场比赛中收到的黄牌将继续计入。

第18条驱逐出场

1驱逐出场是在比赛过程中裁判员罚令某人离开比赛场地及其周围地区,包括替补席。

被驱逐出场的人可以到看台上,除非他被禁止入场。

2驱逐出场以对运动员出示红牌的形式出现。

如果处罚的是比赛规则中第12条规定的不道德行为,则该红牌是直接红牌;如果是累计两张黄牌则是间接红牌。

3被罚出场的官员可以给替补席上替代他的人指导。

但应保证不影响观众或扰乱比赛的正常进行。

4即使比赛被取消和/或放弃,判罚的驱逐出场也自然导致停止下一场比赛。

纪律委员会可以延长停赛的期限。

第19条停赛

1停赛是禁止参与下一场比赛或下一项赛事或禁止进入比赛场地周边地

区。

2依据第一条被停赛的官员将依据第20条自动被禁止进入更衣室。

3停赛以比赛场次、天数或月的形式出现。

除非另有规定,停赛不得超过24场比赛或两

(2)年。

4如果停赛以比赛场次的形式进行,只有真正进行了的比赛才可以计入禁停场次。

如果比赛被放弃、取消或最终比赛被终止,只有不是被停赛运动员所在球队导致比赛的放弃、取消或终止的情况下,才可以认为已经进行了停赛。

5如果球员以非合法身份参加的比赛被追加处罚则认为禁赛处罚未能执行。

此项同样适用于以非合法身份参加比赛的球员。

6如果停赛追加罚款,停赛要延续至罚款完全付清为止。

第20条禁止进入运动员休息室和/或替补席

禁止进入运动员休息室和/或替补席,是指剥夺被处罚人进入球队休息室和/或比赛场地周边地区,尤其是坐在替补席上的权利。

第21条禁止进入体育场

禁止进入体育场指禁止被处罚人进入一个或几个体育场的范围之内。

第22条禁止从事任何与足球有关的活动

禁止个人从事任何与足球有关的活动(管理、比赛或其他)。

第23条禁止转会

禁止转会的处罚使俱乐部在处罚期不得注册任何队员。

第24条进行无观众比赛

进行无观众比赛是要求协会和俱乐部的某一场比赛在没有观众的情况下进行。

第25条在中立场地进行比赛

在中立场地进行比赛是要求协会和俱乐部的某一场比赛在另外一个国家或同一个国家的另一个地区进行。

第26条禁止在某一体育场比赛

禁止在某一特定体育场比赛,是剥夺协会和俱乐部球队在某一体育场比赛的权利。

第27条比赛结果作废

比赛结果作废是指比赛场上的结果无效。

第28条禁赛

禁赛是剥夺协会或俱乐部参加当前和/或未来某项赛事的权利。

第29条降级

俱乐部可被降至下一个级别。

第30条扣分

俱乐部在当前赛事中已获得的积分可被扣除。

第31条失去比赛资格

1被处罚失去比赛资格的球队计为0-3输掉比赛。

2如果净胜球超过0-3,则以高分记录。

第31条副款重赛

因不可抗力的因素之外的原因未能进行或未能完整进行的比赛可进行重赛,但基于球队行为或协会行为责任的基础。

第三部分一般规定

第32条合并处罚

除非另有规定,本准则中通则和特殊部分中的处罚是可以合并的。

第33条部分延迟处罚

1处罚的机构在宣布停赛(参见第19条)、禁止进入运动员休息室和/或替补席(见第20条),禁止参与足球活动(见第22条),进行无观众比赛(参加第24条),在中立场地进行比赛(参加第25条),或禁止在某一体育场比赛(参见第26条)时可考虑是否可能延迟执行部分处罚。

2只有当处罚的期限不超过六(6)场比赛或六(6)个月,而且情况、尤其是被处罚人以前的记录允许时,才可以进行部分延迟。

3处罚机构决定处罚的哪一部分可以延迟。

任何情况下,至少要执行一半的处罚。

4通过延期执行处罚,处罚机构给予被处罚人六(6)个月到两

(2)年的察看期。

5如果被暂缓处罚的人在察看期内再次违规,暂缓自动解除并进行处罚,并累加在新的处罚之上。

6可在某些情况下实施特殊条款。

如果涉及违反反兴奋剂规定,此条款不适用。

第34条时间处罚:

时间界限的计算

赛季期间或之间的休息期不包括在时间处罚内。

第35条联合处罚

1黄牌警告、驱逐出场和禁赛都记录在国际足联的中央处理系统中。

纪律委员会秘书处以书面形式确认并通知有关协会或俱乐部。

如为决赛阶段的比赛,将书面通知团长。

2通知仅为形式,处罚(黄牌警告、驱逐出场、自动停赛)一经确认立即生效进行下一场的停赛,即使有关协会、俱乐部或团长之后才收到确认函的通知。

3为确保中央记录系统运转正常,各洲际联合会应将本联合会比赛中的处罚通知国际足联,以便累计到国际足联的比赛和其他比赛当中(参见第38条第2款)。

第四部分累计、取消黄牌和停赛

第36条累计黄牌

1在一项赛事中的黄牌警告不累计到下一项赛事当中。

2但是,同一项赛事的黄牌将累计到下一轮比赛当中。

纪律委员会在赛事开始前可以做出不同的规定。

本规定服从第37条。

第37条取消黄牌

1在洲际联合会的要求下,纪律委员会可以取消尚未导致停赛的黄牌警告,以取得首轮比赛中比赛场次不同、或其他特殊情况下各队之间的平衡。

2任何情况下,纪律委员会在一项赛事中仅可以这样做一次。

3纪律委员会的决定是最终的。

第38条累计停赛

1作为一般规定,任何(运动员或其他人的)停赛在同一项赛事中都累计到下一轮。

2在某一项赛事外(单独的比赛)运动员被处罚的停赛或在同一项赛事中没执行的停赛(被淘汰或该赛事的最后一场比赛)将按以下规定累计:

a)国际足联世界杯:

计入该代表队的下一场正式比赛当中;

b)有年龄限制的比赛:

计入该代表队的下一场正式比赛当中,无论是何种类型的比赛(是否有年龄限制);

c)国际足联联合会杯:

计入该代表队的下一场正式比赛当中;

d)国际足联俱乐部世锦赛:

计入洲际足联的俱乐部比赛;

e)各洲际足联进入国际足联俱乐部世锦赛的俱乐部资格赛:

计入该世锦赛;

f)根据某种标准(文化、地域、历史等)被选中的球队的比赛:

如果这些赛事的规程以国际足联的纪律处罚规定为依据,则停赛计入该队的下一场正式比赛当中;

g)友谊赛:

计入该代表队的下一场友谊比赛当中。

3东道主的队伍因无需进行预赛而直接进入决赛阶段,而其下一场比赛即为决赛阶段的首场比赛,则根据上述第2款进行的停赛在其下一次友谊赛中执行。

4在同一项比赛不同场次的几张黄牌累计导致的禁赛不计入其他赛事。

5第2款也同样适用于对非运动员所进行的停赛处罚。

第五部分确定处罚

第39条一般规定

1处罚机构决定处罚的范围和期限。

2处罚可以限制在某一个地域范围内一个或几个类别的比赛和赛事中。

3除非另有规定,处罚的期限应有明确规定。

4决定处罚时,法律机构将考虑与案情有关的所有情况以及违规的严重程度。

第40条重复犯规

1除非另有规定,对于重复犯规,法律机构可加重处罚。

2本规定服从于有关重复使用兴奋剂的特殊规定。

第41条多种违规

1如果对某人由于其一项或多项犯规而处以多项罚款,处罚机构可依据其中最严重犯规的量刑给予罚款,或将最重罚款加重,最多不超过50%。

2多场次相同类型(两场以上停赛、两场以上禁止进入体育场)的犯规可以采用相同的手段。

3按照第1款执行罚款时,可不受本规定第15条第2款罚款上限的约束。

 

第六部分时效期

第42条期限

1场上违规行为两

(2)年后将不予追究。

作为一般规定,其他违规行为十(10)年后将不予追究。

2违反兴奋剂的规定八(8)年后可以不追究。

3对腐败的处罚(参见第62条)没有时间期限。

第43条处罚时效期的开始

实效期按以下方式计:

a)从受处罚人违规行为当日开始;

b)如果违规行为重复发生,从最近一次违规当日开始;

c)如果违规行为持续一段时间,则从违规结束之日开始。

第44条中断

如果纪律委员会在处罚时效期到期前开始处理,则不再考虑时效期。

第45条执行处罚的时效期

1处罚的时间限制是五(5)年;

2处罚期限从决议开始生效之日开始起算。

第二章特殊部分

第一部分违反比赛规则

第46条轻微违规

运动员有以下违规行为将被警告(参见竞赛规则第12章和以上第17条):

a)非体育道德行为;

b)用语言或行为表示不满;

c)反复违反比赛规则;

d)延误比赛重新开始;

e)角球或任意球或发球时不遵守规定的距离;

f)未得到裁判员许可进入或重新进入比赛场地;

g)未得到裁判员许可故意离开比赛场地。

第47条严重违规

运动员有以下违规行为之一将被罚令出场(参见竞赛规则第12章和以上第18条):

a)严重犯规;

b)暴力行为;

c)向对手或其他任何人吐口水;

d)通过故意手球阻挡对方进球或明显进球机会(守门员在其禁区内的情况除外);

e)通过可判任意球或点球的犯规阻止对方明显的进球机会;

f)有侵犯、侮辱或辱骂言辞或行为;

g)同一场比赛中第二张黄牌(参见第17条第2款)。

第二部分比赛中的混乱

第48条对队员和他人的不当行为

1根据第18条第4款给予自动停赛。

任何被处以直接红牌者的以下行为将被处以:

a)阻止对方明显的进球机会(特别是故意手球),处以一场停赛;

b)严重犯规(特别是野蛮用力)至少停赛一场;

c)对对手或他人(比赛官员除外)的不正当行为至少停赛一场(第53,54和57-60条规定的除外);

d)攻击(肘击、拧、踢等)对手或他人(比赛官员除外)处以至少停赛两场;

e)向对手或他人(比赛官员除外)吐口水至少停赛六(6)场;

2上述情况均可以追加罚款;

3保留根据本准则第77a)条处罚的权力。

第49条对官员的不当行为

1如果违规的受害者是比赛官员,根据第18条第4款给予自动停赛(直接红牌),除此之外还应施以以下处罚:

a)对比赛官员的非体育道德行为处以至少四(4)场停赛(第53,54和57-60条规定的除外);

b)攻击比赛官员(肘击、拧、踢等)处以至少六(6)个月的停赛;

c)向比赛官员吐口水至少停赛十二(12)个月;

2上述情况均可以追加罚款。

3保留根据第77a)条处罚的权力。

 

第50条打架

1参与打架将至少被停赛六(6)场。

2阻止打架,保护他人或分开打架者将不受处罚。

第51条无法认定滋事者

1如果无法认定滋事者,处罚机构将处罚滋事者所属的俱乐部或协会。

第52条队伍不当行为

如果队伍行为不当,将处罚其俱乐部或协会,特别是:

a)同一场比赛中至少五(5)名成员被裁判处罚(黄牌或红牌);

b)数名队员或官员运动员一起威胁或骚扰比赛官员或他人将被处以至少10,000瑞士法郎的罚金。

还将视犯规严重程度作进一步处罚。

第53条挑起敌意和暴力

1运动员或官员公开煽动他人的敌意和暴力将被处罚停赛至少十二(12)个月并罚款至少5,000瑞士法郎。

2严重情况下,尤其利用大众传媒(例如报纸杂志、广播或电视)或于比赛日在体育场内或其周边地区违规,将至少罚款20,000瑞士法郎。

第54条挑衅公众

任何人在比赛过程中挑衅公众将被禁赛两

(2)场,并处以最少5,000瑞士法郎的罚款。

第55条比赛资格

1如果有队员不具备比赛资格而参加了正式比赛,其所在球队将被罚比赛作废(参见第31条)并支付至少6,000瑞士法郎的罚款。

2如果有队员不具备比赛资格而参加了友谊比赛,其所在球队将被罚比赛作废并支付至少4,000瑞士法郎的罚款。

第56条放弃比赛

1如果球队拒绝比赛或拒绝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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