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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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
目录
第一部分总则
1总则 2
第二部分城市用地
2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4
3居住用地 17
4公共设施 23
5工业用地 33
6仓储用地 35
7城市绿地 37
第三部分城市设计与建筑控制
8城市设计的一般原则 42
9建筑物的退让控制 47
10建筑物的间距控制 50
11城市地下空间利用 54
第四部分道路交通与市政工程设施
12交通设施 58
13给水工程 68
14污水工程 74
15雨水工程 77
16电力工程 79
17通信工程 85
18燃气工程 89
19管线综合 92
第五部分其它设施
20环境卫生 97
21城市综合防灾和减灾 101
第六部分附录
附录A建筑间距的计算 111
附录B建筑高度的计算 112
附录C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114
附录D居住建筑面宽控制 118
附录E沿路一般建筑高度控制 119
附录F居住建筑间距图示 120
附录G珠海市主要道路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表 123
附录H干道交叉口建筑红线退让范围 130
附录I名词解释 131
附录J本标准用词说明 135
第一部分
总则
1总则
1.1为实现现代化城市的建设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1.2本标准与准则以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经济发达地区同类城市的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珠海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3在珠海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标准与准则执行。
1.4珠海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5本标准与准则解释权属珠海市规划局。
1.6本标准与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二部分
城市用地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2
居住用地3
公共设施4
工业用地5
仓储用地6
城市绿地7
2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2.1城市用地分类
2.1.1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及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2.1.2城市用地分类应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适当兼顾其它相关因素综合确定。
2.1.3城市用地分类根据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并结合珠海市实际情况,共分为11大类、59中类、88小类。
2.1.4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标准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1.5城市用地分类代号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采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各增加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2.1.6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2.1的规定。
珠海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表2.1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以居住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共同形成的居住小区、居住组团、街坊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配套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11
一类住宅用地
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生活起居功能齐全、独立式、并列式或联排式住宅的用地。
R12
一类幼托用地
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独立占地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用地。
R13
一类社区体育设施用地
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专供社区居民进行体育活动且独立占地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体育设施用地。
R14
一类社区其它设施用地
为一类居住用地的居民提供配套服务并独立占地的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医疗卫生、商业、会所等设施的用地。
R15
一类住宅区道路用地
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住宅区道路、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间小路。
R16
一类住宅区绿地
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游园等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配套设施齐全、布局较为完整、建设有多层、中高层及高层单元式住宅的用地。
R21
二类住宅用地
指按套型设计建设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生活空间的居住建筑物的用地。
R22
二类幼托用地
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独立占地的幼儿园托儿所的用地。
R23
二类社区体育设施用地
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建、专供社区居民进行体育活动且独立占地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体育设施用地。
R24
二类社区其它设施用地
为二类居住用地的居民提供配套服务的社区管理、文化活动、保健设施、商业、会所等设施的用地。
R25
二类住宅区道路用地
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住宅区道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间小路。
R26
二类住宅区绿地
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游园等用地。
续表2.1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R3
三类居住用地
直接为工业区、仓储区、学校等功能区配套建设、有一定配套设施、供单身职工及学生集体居住的成片单身宿舍区的用地。
R31
三类住宅用地
三类居住用地中的住宅建筑用地。
R32
宿舍用地
为单身职工及学生建设的不设置独立厨房的居住建筑物的用地。
R33
三类社区体育设施用地
为三类居住用地配建、专供社区居民进行体育活动且独立占地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体育设施用地。
R34
三类社区其它设施用地
为三类居住用地的居民提供配套服务的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医疗卫生、商业、会所等设施的用地。
R35
三类住宅区道路用地
为三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住宅区道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间小路。
R36
三类住宅区绿地
为三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游园等用地。
R4
四类居住用地
以农村居民住宅聚集形成的配有一定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用地。
R41
农村居民住宅用地
农村居民的宅基地。
R42
四类幼托用地
为四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独立占地的幼儿园、托儿所的用地。
R43
四类社区体育设施用地
为四类居住用地配建、专供社区居民进行体育活动且独立占地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体育设施用地。
R44
四类社区其它设施用地
为四类居住用地的居民提供配套服务的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医疗卫生、商业、会所等设施的用地。
R45
四类住宅区道路用地
为四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住宅区道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间小路。
R46
四类住宅区绿地
为四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游园等用地。
续表2.1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C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从事各类商业销售活动及容纳商业性办公、旅馆业、游乐等各类服务业活动的用地。
C1
商业用地
以批发或零售方式经营销售各类生活物资或生产物资的用地。
C2
商业性办公用地
容纳除政府机关团体以外的金融、保险、证券、新闻出版、文艺团体等行业及其它各类公司的办公建筑、商务公寓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C3
服务业用地
经营餐饮业、娱乐休闲、游乐及其它各类服务业的用地,包括金融、保险、证券等行业的营业网点的用地。
C31
餐饮业用地
餐饮业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C32
休闲娱乐用地
各类室内休闲、娱乐、运动、保健、小型影院等服务业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高尔夫球场的会所等配套设施用地。
C33
其它服务业用地
金融、保险、证券等营业网点以及除上述服务业以外的维修、代理及相关服务业的用地。
C4
旅馆业用地
旅馆业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C5
游乐设施用地
设置有大型户外游乐设施或以人造景观为主的旅游景点的用地。
C6
会展用地
各类商业会议展览、商品展销等场所和设施用地。
C7
总部经济用地
集群式地布置、跨行业和跨产业的公司总部办公设施,并配置功能齐全的商务设施、研发基地和专业协作服务设施的特殊性用地。
GIC
政府社团用地
政府行政事业机关、社会团体的办公用地以及各种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公共安全和宗教等公共设施的用地。
GIC1
行政办公用地
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公安、消防和海关等行政机关及各党派、团体的办公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GIC2
文化设施用地
各类文化机构和居住区级及以上级别的各类文化设施的用地。
GIC21
图书展览用地
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和美术馆等展览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GIC22
文物保护用地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规划需要保护的、具有历史价值和意义的建筑物及历史文化古迹的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GIC23
广播电视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转播台和差转台等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GIC24
剧院用地
市、区级配建剧院和音乐厅等大型演出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GIC25
文化活动用地
为居住配套建设的居住区级及以上级别的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宫、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文化活动设施的用地。
GIC3
体育用地
居住区级及以上级别的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内配套建设的体育设施用地。
GIC31
体育场馆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厂、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
GIC32
体育训练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GIC4
医疗卫生用地
各类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的用地。
GIC41
综合医院用地
科室齐全、有一定规模的综合性医院的用地。
GIC42
专科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