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标准》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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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标准》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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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标准》说明

·

 

·

1.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号)规定,规划设计收费属于市场调节的服务价格。

为规范规划设计市场,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概况,参照有关省市的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标准,特编制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标准(如下简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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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标准》所列计费项目为省内常见的城乡规划设计项目,未列项目的计费标准,根据实际工作量(计费工日不低于2000元/每日)双方协商确定。

·

3.本《标准》要求其规划设计内容与深度,必须符合国家、湖南省颂布的相关文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如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减少内容、深度,设计计费相应增减。

最终提交规划设计文件、图纸六套。

如增加其它成果(如效果图等)其计费标准面议。

·

4.本《标准》所列项目档次之间的费用,均按内插法进行计费。

·

5.规划设计所需的基础资料及地形图(含电子文件)应由委托方提供,如需要由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调查收集基础资料工作,委托方应支付相应费用。

·

6.规划设计费分期支付,委托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委托方支付规划设计费总额的30%作为定金,规划设计方案确定后三日内支付50%的规划设计费,设计成果全部完成交付时,结清全部规划设计费用。

·

7.本《标准》由湖南省城乡规划学会负责解释。

·

 

·

·

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标准

·

 

·

一、城镇体系规划

·

序号

市、县域总人口

(万人)

计费标准(万元)

备注

1

≤30

45.00

 

2

50

65.00

 

3

100

120.00

 

4

150

165.00

 

5

200

200.00

 

6

>200

起始200.00万元,按0.9万元/万人递增

·

注:

 

(1)表中人口规模以规划期未区域总人口为准;

·

(2)城镇群规划,参照城镇体系规划的深度和计费标准进行;

·

(3)在编制城镇体系规划中,如需进行相关专题研究或编制专项规划,应单独计费:

50万以下人口为15~25万/每个;50万以上人口为25~40万元/每个。

·

(4)规划设计计费基价:

50万以下人口为40万元;50万以上人口为60万元。

·

 

·

二、城市(含县城)总体规划

·

序号

城市规模(万人)

计费标准(万元)

备注

1

≤20

90.00

 

2

30

120.00

 

3

40

152.00

 

4

50

175.00

 

5

100

320.00

 

6

>100

起始320.00万元,按3万元/万人递增

·

注:

(1)表中人口规模以规划期未人口为准。

·

(2)本计费标准不含单独编制的城镇体系规划。

·

(3)单独编制规划纲要的按总体规划计费的40%计费。

·

(4)在编制总体规划中,如需进行相关专题研究或编制专项规划,应单独计费,计费为25~40万元/每个。

如专题或专项规划过于复杂,可根据实际情况面议。

·

(5)规划设计计费基价:

50万以下人口的城市为85万元,大于50万以上人口的为120万元。

·

 

·

三、分区规划

·

序号

项目类别

计费单价

(万元/km2)

备注

1

新区

4.00

 

2

旧区

5.50

 

·

注:

(1)按规划用地面识计费。

·

(2)两年内修编,按计费标的60%计费;两至五年内修编的,按80%计费;五年以上修编的按100%计费。

·

(3)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25万元。

·

 

·

四、详细规划

·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

·

序号

项目类别

计费单价

(元/公顷)

备注

1

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

4000

 

2

城市一般地段

4500

 

3

城市重点地段

5500

 

·

注:

(1)在已完成城市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或选址论证报告等基础上开展控规编制的,按计费标准的60%计费。

·

(2)表中计费单价不含图则费用,如增加分图图则,计费单价分别乘以1.3~1.5系数。

·

(3)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25万元,若编制法定图则的,基价为30万元。

·

(二)修建性详细规划

·

1.居住区

·

序号

用地面积(公顷)

计费标准(万元)

备注

1

≤3

7.50

 

2

10

22.00

 

3

20

40.00

 

4

30

54.00

 

5

40

64.00

 

6

50

70.00

 

7

>50

起始70万元,按1.2万元/公顷递增

·

注:

(1)委托方如果需要进行修建性总平面设计,应增加50%的规划费。

·

(2)规划设计计费不包括制作效果图、模型及建筑单体方案设计,其费用另计。

·

(3)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7万元。

·

2.城市一般地段

·

序号

用地面积(公顷)

计费标准(万元)

备注

1

≤3

9.00

 

2

10

26.00

 

3

20

48.00

 

4

30

62.00

 

5

40

80.00

 

6

50

90

 

7

>50

起始90万元,按1.5万元/公顷递增

·

注:

(1)委托方如果需要进行修建性总平面设计,应增加50%的规划费。

·

(2)规划设计计费不包括制作效果图、模型及建筑单体方案设计,其费用另计。

·

(3)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7万元。

·

·

3.重点地段、大型公建周围地段

·

序号

项目类别

计费单价

(万元/公顷)

备注

1

重点地段

2.30

 

2

大型公建及其周围地段

2.50

 

·

注:

(1)大专院校、单位大院、厂区、城市地下空间等按大型公建及其周围地段计费。

·

(2)委托方如果需要进行修建性总平面设计,应增加50%的规划费。

·

(3)规划设计计费不包括制作效果图、模型及建筑单体方案设计,其费用另计。

·

(4)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8万元。

·

4.园林设施类

·

序号

用地面积(公顷)

计费标准(万元)

备注

1

≤1

1.80

 

2

3

5.00

 

3

5

9.00

 

4

10

14.00

 

5

30

36.00

 

6

50

50.00

 

7

>50

起始50万元,按0.8万元/公顷递增

·

注:

(1)规划设计计费不包括制作效果图、模型、建筑单体方案,其费用另计。

·

(2)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5万元。

·

·

五、风景区规划

·

(一)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

序号

用地面积(公顷)

计费标准(万元)

备注

1

≤10

22.00

 

2

20

40.00

 

3

50

90.00

 

4

100

140.00

 

5

>100

起始140万元,按1.2万元/km2递增

·

注:

(1)用地面积按总体规划实际规划的用地面积,水面按实际规划利用范围计算。

·

(2)本计费含规划大纲的工作量。

·

(3)在编制总体规划中,如需进行相关专题研究或编专项规划应单独计费,计费为10—30万元/每个。

·

(4)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50万元。

·

(二)风景区详细规划

·

序号

规模(公顷)

计费标准(万元)

备注

1

≤5

11.00

 

2

10

20.00

 

3

20

36.00

 

4

30

42.00

 

5

40

48.00

 

6

50

50.00

 

7

>50

起始50万元,按0.8万元/公顷递增

·

注:

(1)本计费不包括制作效果图、模型及建筑单体方案,其费用另计。

·

(2)规划设计费基价为20万元。

·

 

·

·

六、建制镇总体规划

·

序号

人口规模(万人)

计费标准(万元)

备注

1

≤3

18.00

 

2

5

27.00

 

3

7

35.00

 

4

10

40.00

 

5

>10

起始40.00万元,按3.5万元/万人递增

·

注:

(1)人口规模为镇区规划期未的人口数。

·

(2)编制镇总体规划,应同时编制镇域村镇体系规划。

·

(3)编制镇总体规划,如果需进行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为5万元/每个。

·

(4)编制镇总体规划,如果镇域村镇体系规划需达到镇域村镇布局规划深度,则计费标准乘1.5系数。

·

(5)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25万元。

·

 

·

七、村庄建设规划

·

序号

用地规模(公顷)

计费标准(万元)

备注

1

≤3

7.50

 

2

5

11.5

 

3

10

20.00

 

4

20

32.00

 

5

>20

起始32万元,按1.2万元/公顷递增

·

(1)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应达到城市居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深度(还应含效果图)。

·

(2)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7万元。

·

·

八、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规划

·

序号

用地规模(km2)

计费标准(万元)

备注

1

≤5

15.50

 

2

10

23.00

 

3

20

41.00

 

4

30

60.00

 

5

40

76.00

 

6

50

90.00

 

7

>50

起70万,按1.8万元/km2递增

·

(1)用地规模为规划期未的规划用地。

·

(2)本计费要求按“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规划条例及编制办法”,进行编制。

·

(3)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如需进行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为10—20万元/每个。

·

(4)规划设计计费基价,面积规模50km2以下为30万元;面积规模50km2以上的为40万元。

·

 

·

九、综合交通规划

·

序号

规模(万人)

计费标准(万元)

备注

1

≤20

40.00

 

2

50

110.00

 

3

100

250.00

 

4

>100

起始250万,按1.8万元/万人递增

·

注:

(1)城市规模为总体规划确定的人口规模。

·

(2)若增加城市交叉口规划内容或其它深度要求,根据工作量乘以1.2—1.5系数。

·

(3)本计费标准不包括委托方组织实施交通调查的工作量。

·

(4)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30万元。

·

 

·

十、近期建设规划

·

1.单独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计费按城市总体规划的总费用的40%计取,如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时编制,则按城市总体规划计费的30%计取。

·

2.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设计计费基价小于50万人口为25万元,大于50万人口的城市为40万元。

·

 

·

十一、专业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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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规划指给水、排水、电力、电讯、防洪、消防、人防、环境保护、绿地系统、道路工程、地下空间利用、卫生、公交、中小学布局、商业网点、市场、城市竖向等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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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规模(万人)

计费标准(万元)

备注

1

≤20

24.00

 

2

50

55.00

 

3

100

90.00

 

4

>100

起始90万,按0.8万元/万人递增

·

注:

(1)专业规划深度为国家相关专业规划编制办法所规定的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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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城市规模为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人口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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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本计费标准,结合各专业的具体情况乘以如下专业系数:

城市管线综合乘2.0,生态环境保护乘1.5,排水及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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