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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道

第一章隧道工程施工安全总体控制要点

1、对隧道施工场地作详细的部署和安置,出渣、进料及材料堆放场地需妥善安置,弃渣场地应设置在不堵塞河流、不污染环境、不毁灭农田的地段。

对风、电、路等设置作出统一安排,并在进洞前基本完成。

2、进洞前需先做好洞口工程,稳定好洞口的边坡和仰坡,做好集水沟、边沟等排水设施,确保地表水不危及隧道的施工安全。

3、隧道施工的各班组间,需建立完善的交接班制度,并将施工安全情况记载于交接班记录薄内。

工地现场值班负责人应认真检查交接班情况。

4、所有进入隧道工地人员,必须按规定配带安全防护用品,遵章守纪,听从指挥。

5、在隧道开挖过程中,遇有不良地质地段,施工时需按照先治水、短开挖、弱爆破、强支护、早衬砌的原则稳步前进。

第二章隧道开挖、凿孔及爆破作业安全施工控制方案

1、开挖人员到达工作地点时,需首先检查工作面是否处于安全状态。

详细检查支护是否牢固,顶板和两帮是否稳定,如有松动的石、土块或裂缝应先予以清除。

2、机械凿岩石时,采用湿式凿岩机。

3、站在渣堆上作业,需注意渣堆的稳定,防止滑坍伤人。

4、采用风钻钻眼,应先检查机身、螺栓、长套、弹簧和支架是否正常完好,管子接头是否牢固,有无漏风,钻杆有无不直,以及钻孔堵塞现象,湿式凿岩机的供水是否正常。

不合要求者应给予修理或更换。

5、使用支架的风钻钻眼时,必须将支架安置稳妥。

风钻卡钻时需用板钳松动拔出,不可敲打,未关风前不得拆除钻杆。

6、采用电钻钻眼,检查把手胶套的绝缘和防止电缆脱落的装置是否良好。

电钻钻工必须戴绝缘手套,脚穿绝缘胶鞋。

电气线路上要安装漏电保护器。

电钻钻工不得用手导引回转刚钎,不能用电钻处理被夹住的钎子。

7、不得在工作面处拆卸、修理电钻。

8、不得在残眼中继续钻眼。

9、钻孔台车进洞时要有专人指挥,认真检查道路状况和安全界限,其行走速度不得超过20m/min。

台车在行走或暂停时应将钻架和机具都收拢到放置位置,就位后不得倾斜,需刹住车轮,放下支架,防止移动。

10、洞内爆破必须统一指挥,并由经过专业培训且持有爆破操作合格证的专业爆破人员进行作业。

11、装药与钻孔不得平行作业。

12、爆破器材加工房设在洞口以外至少50m远的安全地点。

严禁在加工房以外的地点改制或加工爆破器材。

13、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加工人员,严禁穿化纤衣物。

14、进行爆破时,所有人员应撤离现场,在三级围岩全断面开挖时,进行深孔爆破时,其安全距离不少于500m。

15、洞内每天放炮次数需有明确的规定,装药离放炮时间不得过久。

16、装药前需检查爆破工作面附近的支护是否牢固,炮眼内的泥浆、石粉应吹干净。

刚打好的炮眼热度过高,不得立即装药。

17、电雷管爆破,必须按照国家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

并需加强洞内电源的管理,防止漏电引爆。

装药时,采用投光灯、矿灯或风灯照明,起爆主导线宜悬空架设,距各种导电体的间距必须大于1m。

18、爆破必须经过通风排烟,烟排除后,才准许检查人员进入工作面,检查有无盲炮及可疑现象;有无残余炸药或雷管;顶板两帮有无松动石块。

在妥善处理并确认无误后,其他工作人员才准进入工作面。

19、当发现盲炮时,必须由原爆破人员按规定处理。

20、装药时需使用木质炮棍装药,严禁火种。

无关人员与机具等均应撤至安全地点。

第三章洞内运输中的安全控制

1、各类进洞车辆必须处于完好状态,制动有效,严禁人料混载;

2、进洞的各类机械与车辆,宜选用带净化装置的柴油动力,燃烧汽油的车辆和机械不得进洞;

3、所有运输车辆不准超载、超高运输。

4、机械装渣时,坑道断面需满足装载机械的安全运转,装渣机上的电线或高压胶管需有专人收放,装渣机操作时,其回转范围内不得有人通过。

5、洞内运输时需做到:

(1)洞内运输的车速不得超过:

人力车5km/h;机动车在施工作业地段10km/h;机动车在非作业地段单车20km/h,会车时10km/h;

(2)车辆行驶中严禁超车;

(3)在洞口,平交道口及施工狭窄地段应设置“缓行”标志,并设专人指挥交通;

(4)在洞内必须倒车与转向时,开灯鸣号,有专人指挥;

(5)路面需有一定的平整度,并设专人养护;

6、进出隧道的人员需走人行道,不得与机械抢道,严禁爬车、追车或搭车;

7、在隧道工程外部运输爆破器材时,必须遵守国家现行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1)在任何情况下,雷管与炸药必须放置在带盖的容器内分别运送;

(2)汽车运送爆破器材时,汽车排气口应加装防火罩,运行中需显示红灯。

器材必须由爆破工专人护送,其他人员严禁搭车。

爆破器材的装载高度不超过车厢的边缘,雷管或化甘油类炸药装载不得超过两层。

第四章隧道支护的安全要求

1、隧道各部开挖后,除围岩完整坚硬,施工图设计中规定不需要支护者外,都必须根据围岩情况进行有效的初期支护。

2、施工期间,现场施工负责人需会同监理和经理部有关施工管理人员,对支护变异或损坏时应立即整修加固,变异或损坏情况严重时,需先将施工人员撤离现场,再行加固。

3、洞内地段和洞内水平抗道与辅助抗道的连接处,需加强支护或及早进行永久衬砌。

4、安装刚拱架,需遵守有关起重和高处作业等安全规程,选用适当的小型机具进行吊装。

5、喷锚支护宜采用光面爆破,危石需清除,脚手架要牢固可靠,喷锚手需配戴必要的防护用品,机械各部要完好正常,压力保持在0.2MPa左右。

注浆管喷嘴严禁对人放置;

6、当发现喷锚区段的围岩有较大变形或锚杆失效时,需立即在该区段增设锚杆,其长度不小于原锚杆的1.5倍;

7、当发现监控测量数据有不正常变化或突变,洞内或地表位移值大于允许值,洞内或地面出现裂纹以及喷层出现异常裂缝时,均要示为危险信号。

第五章隧道衬砌安全要求

1、随着隧道各部开挖工作的前进,需及时进行衬砌,特别是洞门建筑的衬砌必须及早施工,进口、出口地质不良段必须先完成。

2、衬砌使用的脚手架靠近通道的一侧应有足够的净空,以保证车辆、行人的安全通过;

3、脚手架及工作平台的铺板,需钉铺严密。

木板之端头,必须搭于支点上。

跳板需设防滑条。

4、脚手架及工作平台上所有站人数及堆置的建筑材料,不得超过设计计算的载重量。

5、机械转动部分需设有防护罩,使用电动机必须有接地装置,移动和修理机械及管线时需先停电,并切断电源;

6、安装、卸除模板、拱架时,工作地段需有专人监护。

拆下的模板不得堆放在通道上;

7、用模板台车进行全断面衬砌时,台车下的净空应保证运输车辆的顺利通行。

混凝土灌注过程中,如需要拆除混凝土输送软管时,必须停止混凝土泵的运转。

第六章隧道作业环境、通风及防尘

1、隧道作业的环境标准:

(1)尘允许浓度:

每立方米空气中,含有1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的粉尘必须在2mg以下;

(2)氧气不得低于20%(按体积计,下同);

(3)氮氧化物(换算成二氧化氮)浓度应在5mg/m³以下;

(4)硫化氢浓度不得超过10mg/m³;

(5)二氧化硫浓度不得超过15mg/m³;

2、隧道作业的有关通风及防尘要求:

(1)隧道内空气成分每月应至少取样一次,含尘量每月至少检查一次;

(2)隧道施工时的通风,应设专人管理,应保证每人每分钟得到1.5-3m³的新鲜空气;

(3)无论通风机运转是否,严禁人员在风管的进出口附近停留,通风机停止运转时,不得将任何物品放在通风管或管口上;

(4)施工时宜采用湿式凿岩机钻孔,以及湿喷混凝土喷射等有利于减少粉尘浓度的施工工艺;

(5)在凿岩和装渣工作面上应做好防尘工作,放炮前后进行喷雾与洒水。

出渣前应用水淋透渣堆和喷湿岩石壁;

第七章隧道施工中照明、排水及防火安全措施

1、规定和要求

(1)洞内的照明灯光需保持亮度充足、均匀、不闪烁。

隧道施工需使用独立的供电线路。

照明灯的高度、功率,根据开挖断面的大小、施工工作面的位置选用;

(2)隧道内电缆线路,均需使用防潮绝缘导线,并按规定的高度用瓷瓶悬挂牢固。

采用封闭式熔断器。

如使用电缆亦牢固地悬挂在高处,不得放在地上;

(3)隧道内各部照明电压应为:

①开挖、支撑及衬砌作业地段为12-36V;

②成洞地段为110-220V;

③手提作业灯为12-36V。

(4)隧道内的用电线路和照明设备必须设专人负责检修管理,检查电路与照明设备时应切断电源;

(5)在潮湿及漏水处的电灯需使用防水灯口。

2、有关排水的规定和要求

(1)在有地下水排出的地段,必须挖凿排水沟,当下坡开挖时需根据涌水量的大小,设置大于20%涌水量的抽水机具予以排出。

抽水机械的安装地点需在导坑的一侧或另开偏洞安装,并用柵栏与隧道隔离;

(2)抽水机械宜应采用电力机械,不得在隧道内使用内燃抽水机。

抽水机械应有一定的备用台数;

(3)如发现工作面有大量涌水时,需即令工人停止工作,撤离安全地点;

(4)下坡方向掘进时,需设置积水坑进行排水,每50米设一个。

3、有关防火的规定和要求

(1)洞口20m范围内的杂草必须清除,火源需距洞口至少30m以外。

库房20m范围内严禁烟火。

洞内严禁明火作业与取暖。

(2)洞内及各洞室不得存放汽油、煤油、变压器和其它易染物品,清洗风动工具需在专用洞室内,并设有向外开的防火墙。

第八章瓦斯防治

1、隧道施工发现瓦斯时,需加强通风,采取防范措施,当洞内的瓦斯浓度经通风后,仍超过0.5%时,必须遵守以下各条规定:

(1)瓦斯防治主要是消除瓦斯超限和积存,断绝一切可能引燃瓦斯爆炸的火源。

(2)隧道内严禁使用油灯、电石灯等有火源的灯火照明。

任何人员进入隧道必须进行接受检查,严禁将火柴、打火机及其它可自燃的物品带入洞内。

(3)电灯照明必须做到:

①电压不得超过110V;

②输电线路必须使用密闭电缆;

③灯头、开灯、灯泡等照明器材必须采用防暴型,开关必须设置在送风道或洞口;

(4)、矿灯照明必须做到:

①每个洞口常备的完好矿灯总数,宜大于经常用灯总数的10%;

②矿灯均需编号,常用矿灯的人员应固定灯号;

③矿灯如有电池漏液、亮度不足、电线破坏、灯锁不良、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和胶壳破裂等情况,严禁发出。

发出的矿灯,最低限度需能连续正常使用11h:

用矿灯的人员决不能拆开敲打和撞击矿灯。

出洞或下班时,需立即将矿灯交回库房。

(5)掘进工作面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电钻打眼。

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离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装药放炮。

电动机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切断电源停止运行。

掘进工作面的局部瓦斯积聚浓度达到2%时,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

(6)因超过瓦斯浓度规定而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低到1%以下时方可开动。

(7)隧道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

①严禁用火花起爆和裸露爆破;

②爆破时,宜使用瞬发电雷管,若采用豪秒雷管时,其总的延期时间不得超130ms。

严禁使用秒和半秒延期雷管;

③放炮时所有人员必须撤出300m以外,上半断面开挖撤至400m以外,全断面开挖应撤至500m以外;

(8)隧道中的机具,如电瓶车、通风机、电话机、放炮器等,必须采用防爆型。

(9)必须严格湿式凿岩,洞内使用的金属锤头必须镶有不生火花的合金。

装碴使用的金属器械,不得猛力碰击石碴,铲装前必须将石碴浇湿。

(10)洞内装设及检查各种电气设备时,必须先切断电源。

电缆互接或分路时,必须在洞内行锡焊和绝缘包扎并热补。

严禁在洞内电缆上临时装接电灯或其它设备。

电缆在洞内接头时,应在特制的防爆接线盒内或有防爆接线盒的电气设备内进行连接。

(11)隧道有瓦斯处,每个洞口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员。

一般情况下每小时检查一次,并将结果记入记录薄。

检测瓦斯的检定器应每季度校对一次。

(12)通风必须采用吹入式,通风主机应有备用机,并应有两路电源供电。

通风机停止时,洞内全体人员必须撤离至洞外。

(13)隧道严禁一切可以导致高温与发生火花作业。

(14)隧道施工时,必须配备必要的急救和抢救的设备和人员。

施工人员必须具有防止瓦斯保证方面的安全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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