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办法.doc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2573345 上传时间:2022-11-02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5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办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办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办法.doc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办法.doc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办法.doc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办法.doc

《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办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办法.doc(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办法.doc

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地铁和轻轨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范围和规模标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监理单位的选定,必须进行招标。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设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县属单位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其中的违法行为。

  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具体指导全省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负责实施中央驻陕及省属单位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设区市、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市、县属单位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央驻陕及省属单位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进入省有形市场公开进行,设区市、县属单位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可按照自行选择原则就近进入本市有形市场公开进行。

  选定工程项目投资人、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分包企业等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进入相应有形市场公开进行。

  第六条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逐步推行电子招标投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全省统一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第七条全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在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中使用。

  第八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标

  第九条工程施工、监理招标由招标人按照项目权属,在相应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下,自行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实施。

  第十条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工程(立项、规划、招标内容等)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三)工程建设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满足工程施工、监理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关规定经认定可以邀请招标:

  

(一)工程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工程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第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相应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工程施工或者监理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

  

(二)主要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已通过招标等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施工或者监理;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施工或者监理;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施工或者监理承包能力;

  (六)开展项目管理的工程咨询服务机构具有相应监理资质;

  (七)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规避招标。

  第十三条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发包,是否进入有形市场开展工程交易活动,并由建设单位对选择的设计、施工等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直接发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承包人。

发包人在向选定的承包人发出全省统一格式的直接发包通知书时,应当将工程立项和规划批准手续、资金到位银行证明、承包人资质证书等相关材料报送相应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发包人应当改正。

  第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一)有专门的招标组织机构;

  

(二)有与招标工程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即招标人应当具有3名以上本单位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并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

  不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合同约定的收费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招标代理服务费应当由招标人支付。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和信用管理。

  第十九条招标人实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个工作日前,向相应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材料:

  

(一)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工程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二)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执业(职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或者受托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证书及委托代理合同;

  (三)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四)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它材料。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对报送的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实施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条公开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国家和本省指定的媒介、有形市场网站同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工程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邀请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工程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一条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工程的内容、规模、实施地点和工期;

  (三)工程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四)投标人应当具备的专业类别和资质等级条件;

  (五)招标工作时间安排;

  (六)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方法和费用;

  (七)其它相关内容。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真实合法,不得设定与招标工程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不合理条件。

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招标人应当改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设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投标。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不得收费。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编制招标文件时,评标办法的设置应当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施工方案;鼓励质量创优,安全文明施工;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新型节能材料。

  必须招标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对其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对招标工程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监管、影响质量安全和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应本着责任明确、经济高效、客观务实、便于操作的原则科学合理划分标段。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应当采用国家标准文本。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本身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十七条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第二十八条资格审查应当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五)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二十九条实行资格预审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资格审查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实行资格预审,并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招标人必须邀请所有合格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不得对投标人的数量进行限制。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实行资格预审,并且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当合格投标申请人数量过多时,可以采用有限数量制的方法选择规定数量的合格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其中,工程项目估算价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合格投标人应当分别不少于12个和7个;工程项目估算价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合格投标人应当分别不少于9个和5个。

  资格预审、确定投标人活动应当进入有形市场在相应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下进行。

  第三十条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文件应当设置专门章节,明确合格投标人的条件和资格评审标准、方法。

  招标中,除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以外,提倡实行资格后审。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在发售招标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件)时,应当向相应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招标人应当改正。

  第三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三十三条招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 药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