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货款纠纷.docx

上传人:b****9 文档编号:25728633 上传时间:2023-06-12 格式:DOCX 页数:23 大小:36.9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买卖合同货款纠纷.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3页
买卖合同货款纠纷.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3页
买卖合同货款纠纷.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3页
买卖合同货款纠纷.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3页
买卖合同货款纠纷.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3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买卖合同货款纠纷.docx

《买卖合同货款纠纷.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买卖合同货款纠纷.docx(2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买卖合同货款纠纷.docx

买卖合同货款纠纷

买卖合同货款纠纷

  篇一:

买卖合同欠款纠纷起诉状范本(律师推荐)

  民事起诉状

  原告: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被告: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案由:

买卖合同欠款纠纷

  诉讼请求:

  1、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元

  3、本案诉讼费用及其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购销合同》,原告为供方,被告为需方,供方为需方提供型号的,合同约定,货物的品名、规格、价格数量总货款

  结款方式:

;需方如逾期未付款,每逾期一天,按应收货款的支付滞纳金给供方。

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从年月份开始拖欠原告的货款,原告为了双方能继续保持友好的合作关系,仍然按被告的订单如期将货物送至被告公司。

从年月份至年月份被告拖欠原告货

  款如下:

年月份,人民币元;年月份,人民币元;年月份,人民币元,年月份,人民币;以上合计人民币元。

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支付上述货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

综上所述,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被告拖欠原告货款共计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

  清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的保护。

《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被告拖欠货款不还的行为是严重的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共计元。

原告的诉讼请求既有事实证据又有法律依据理由充分,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查明事实后,给予支持。

  此致

  附:

1、本状副本份

  2、书证份

  3、其他材料份具状人: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篇二:

买卖合同欠款纠纷起诉状实例

  买卖合同欠款纠纷起诉状

  原告:

男,汉族,现年岁,身份证号码320#####现住徐州市云龙区

  原告电话:

  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电话:

  第一被告:

,男,汉族,现年岁,身份证号码320###现住徐州市铜山区联系电话:

  第二被告

  第三被告

  诉讼请求:

  1、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元

  3、本案诉讼费用及其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和被告于XX年12月15日签订了五金配件购销合同,后又于XX年2月18日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各种灯具)。

双方在每份合同中都约定了灯具的数量、单价、合同履行方式及货款支付方式和期限,同时还约定了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依据合同向被告履行了供货安装义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经双方结算,五金配件实际总货款是13838,合同签订时预付19620元,仍下欠1218元。

产品购销合同实际总价款为元,预付货款1XX元,合同履行过程中支付货款56200元,现下欠元。

即两份合同总价款为,被告共计给原告支付了87820元,下欠136202。

自双方结算后,原告又多次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立即支付货款,被告推脱不予支付,事实上已经构成违约,依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按合同总价款的3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元。

  综上所述,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达,合法有效。

被告拖欠原告货款共计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的保护。

《合

  同法》第六十条规定: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被告拖欠货款不还的行为是严重的违约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及违约金共计元。

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实属无奈,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拖欠的货款及违约金,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徐州市人民法院

  附:

1、本诉状副本1份

  2、《买卖合同》复印件份

  3、收货单复印件份

  起诉人:

电话:

年月日

  篇三:

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之规定,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担任其与吴勇买卖合同纠纷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庭,履行代理人职责。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案庭审调查已查明的基本事实,本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双方之间具有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

被告自XX年7月18日至9月16九次从原告处购买电力护套管,每次原告将货物送至被告指定的地点,被告验收合格并在销售单上签字确认。

销售单明确记载了买卖双方、日期、商品名称、数量、价款等事项,经过被告签字确认后,是合法有效的,且原告提供的被告电话录音也证实了原、被告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及被告尚欠货款131376元的事实。

  二、被告主张原告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1、原告提供的货物完全合格,双方口头约定当场验货,被告在接受时已经检验完毕并签字确认。

根据该货物的性质及交易习惯,产品的规格及厚度是能够及时检验的,也不存在隐藏的瑕疵。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

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之规定,被告已经对货物检验完毕。

  2、原告截至至XX年2月26日之前未收到被告关于货物质量问题的任何通知。

自XX年9月16日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被告一直拖欠但并没有以质量为由进行抗辩,从电话录音中可以证实。

现被告以此为借口并提供了一系列证据来加以佐证,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事实,首先被告提供的证据有伪造之嫌,达不到证明目的;其次海欣机械发出的函为XX年4月16日,一般该货物的使

  用是及时掩埋,为何会堆积暴晒达半年之久,我相信假如属实市政早就会将货物拖走,因此不符合事实常理。

  3、被告关于付款的交易习惯及海欣公司所称的工程未经过验收之观点完全不符合事实。

首先原告与被告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并非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且双方也没有关于等工程验收之后再付款的约定;被告及海欣公司都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工程未验收合格,且也无法证明该工程所使用的电力护套管全部由原告提供。

其次,被告在回答法庭提问时关于和海欣公司签订合同及原告买卖货物的时间上自相矛盾,由此可见,其与海欣公司签订的合同完全是伪造的,且新站区桥鑫建材销售部已经工商机关确认在XX年11月11日被注销,合同主体也是无效的,被告声称依然在纳税,至今未提供证据且不能推翻工商机关的证明。

因此,被告与海欣公司的合同及海欣公司出具的函应当认定为伪造,海欣公司与被告之间有利害关系,其证人证言依法应不予采信。

  三、假如原告的货物真有质量问题,但经过合理的催告期之后,应当认定质量合格。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之规定,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原告,虽然《合同法》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对合理期限未作具体规定,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对合理期限做了综合判断及一九八四年一月二十三日国务院发布《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需方在向供方提出书面异议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产品的外观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不符合同规定,属供方送货或代运的,需方应在货到后十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提出书面异议;需方自提的,应在提货时或者双方商

  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

”,即使是海欣机械在XX年4月16日发出函之后,原告也未收到被告的通知,因此应当视为原告提供的货物质量符合约定。

  四、根据双方口头约定和《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的规定,被告应在XX年9月16支付全部货款,但直至XX年10月才支付3万元,剩余款项至今未付,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第三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之规定,被告拖延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立即支付剩余货款13137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元.

  综上,被告违约事实清楚,依法应当履行付款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请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

  篇四:

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

  起诉状

  原告:

x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

天津市xxx号,电话:

xxx

  被告:

x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xxx

  地址:

xxx电话:

xxxx

  诉讼请求:

  1、

  2、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xxxxx商行的业主,被告长期从原告处采购xxxxx等货物。

双方口头约定,货物的采购货款为月结形式,每次原告以送货上门的方式给被告交付货物,被告出具其自制的入库单为结算凭证。

从XX年6月1日被告开始不按约定向原告给付货款,至XX年11月24日原告停止向被告供货时止,被告总计拖欠原告货款xxxxx元。

在此期间,原告曾多次找被告协商支付货款事宜。

XX年1月30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前欠货款XX元后,又经原告多次催要协商,被告的采购经理朱旭东才于XX年x月x日以被告名义出具了欠原告货款的欠条一张。

此后,原告凭此条不计其数的找到被告索要欠款,均被被告以过段时间偿还为借口推辞。

因原告系小本经营,又遇被告的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xxxxxx元。

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篇五:

买卖合同纠纷的举证责任

  从履行买卖合同看举证责任的承担

  作者:

马志斌发布时间:

XX-12-0615:

50:

39

  【要点提示】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案例索引】(XX)宝民初字第01110号

  【案情】

  原告钟某。

  被告李某。

  被告张某。

  原告钟某诉称,XX年7月10日,原告向被告的李某超市送大袋宝中宝大米20袋,每袋116元,合计2320元;东北大袋长粒香大米10袋,每袋126元,合计1260元;中袋20斤大米20袋,每袋元,合计1010元,共计4590元。

送货上门后,被告无钱,但出具了一张载明送粮袋数、单价及总价4590元的条据,条据上有李某儿子张某签名,原告多次索要粮款,被告不予支付。

综上所述,被告接收大米后,未支付粮款,现依据我国《民法通则》之规定,诉至法院。

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粮款459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李某辩称,送货时我并不在场,我对证人所述情况也不知情。

被告张某辩称,我不认识原告,我从别人那里问的电话号码,通过电话联系所要货物,原告派送货工人送到大米后,我把钱给送货工人了,送货工人叫我签名,证明货已收到。

超市订货、付钱都是我负责的,欠条是原告写的,日期也是第二次要钱的时候写上去的,如果我没给钱,应该由我书写欠款数额、姓名和日期。

我和送货工人互相不认识,就放心欠下货款吗?

  经庭审质证,被告李某、张某对供货单的真实性和证据来源均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张某认为自己在供货单上签字说明自己收到货物,并不能说明未付货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二款的规定,被告对是否履行该买卖合同的付款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因其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其支付货款,本院对原告提供供货单的真

  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予以采信。

证人张鹏是原告钟某雇佣的装卸工人,与原告有利害关系,该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该证据本院不予认定。

  经审理查明,XX年7月,原告钟某指派装卸工人张鹏向被告的李某超市供应大袋宝中宝大米20袋,每袋116元,合计2320元;东北大袋长粒香大米10袋,每袋126元,合计1260元;中袋20斤大米20袋,每袋元,合计1010元,以上共计4590元。

张鹏将该批数量和价款的大米送到李某超市时,被告李某不在超市,李某的儿子张某接收了该批大米,并在供货单上签名,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时,被告张某再次在供货单上签名。

双方当事人因是否支付货款发生争议,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清偿货款。

  另查明,李某超市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李某,实际经营者是张某。

  【审判】宝塔区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间的买卖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形成事实的买卖合同,原告指派装卸工人将该批大米交付被告并接收即履行完毕出卖人基本义务,被告承认收到该批数量和价款的大米,作为买受人应当履行支付相应价款的义务。

被告张某辩称,将货款给付送货工人,但其既未要求对方书写收条,也未抽回签有其姓名的供货单,因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已支付货款,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货款的请求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张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钟某一次性支付货款4590元。

  【评析】

  本案在审理中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辩称其已将货款给付送货工人,虽然未要求收款人书写收条,但送货工人在送达货物后对付款事宜未提出异议,说明对合同履行没有争议。

且原告提供证据只是供货单,并不是欠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欠原告借款的事实,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二款的规定,被告对是否履行该买卖合同的付款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因其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其支付货款,本院对原告提供供货单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予以采信。

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原告支付货款,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当由被告承担。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一、从合同法的立法本意看,立法目的在于促进经济发展、推动商业活动顺利开展并得到切实履行。

对于履行合同的义务应当由合同当事人全面、切实履行,至于其履行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应当由其本人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则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被告不能举证证明其已支付货款,就应当承担其未支付合同价款的法律后果。

  二、从合同的相对性看,双方当事人对订立买卖合同的意思表示均无异议,被告也认可收到原告诉称数量和价款的货物,可见原告已履行完毕其交付标的物的法律义务。

即使被告向原告委托人交付合同价款也应及时告知其履行了合同义务,以便原告与委托人确认收款事宜,况且原告也并未明确通知被告由其委托人代收货款。

从司法实践角度分析,如果让原告通过再起诉送货工人索要货款,不仅没有法理依据,而且会增加当事人的诉累,缘木求鱼的做法也不能彰显司法公平和正义。

  三、从交易习惯考虑,如果被告向送货工人支付货款,理应要求收款人书写收条,作为证明其履行付款义务的凭证,但被告怠于行使索取收条的权利,其辩解理由不能对抗已支付货款的主张。

  浅议买卖合同中证明责任的分配

  作者:

韩勇发布时间:

XX-11-1809:

15:

30

  【要点提示】

  在买卖合同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对买卖过程、商品数量、质量、运输过程及货款额均无异议,但对是否支付货款争议不休且双方均无合法证据加以佐证时,应由买方承担证明责任。

【案例索引】

  一审:

咸阳市彬县人民法院(XX)彬民初字第00817号民事判决书(XX年11月9日)二审: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XX)咸民终字第00184号民事裁定书(XX年4月19日)

  重审:

咸阳市彬县人民法院(XX)彬民初字第00439号民事判决书(XX年11月8日)【案情】原告(二审上诉人、重审原告):

李某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审被告):

赵某

  XX年8月10日,李某与赵某口头达成预付款买卖中块煤合同,双方约定:

每吨煤以255元计算,拉煤前赵某给李某先支付20万元,剩余煤款元煤拉完后支付。

合同成立后,赵某给李某从农行账户上汇款20万元并于XX年9月17日至XX年9月20日先后从李某处共拉煤吨,共计人民币元。

经李某陈述其给赵某发煤以后,剩余煤款元赵某分文未付。

考虑到双方经常有业务往来当时也未向赵某索取欠条或其它证明材料。

赵某陈述其于XX年7月(具体那天记不清楚了)已将剩余煤款元全部支付,当时李某没打欠条,所以也没向其索要收条。

现李某要求赵某支付其剩余煤款元,案件受理费由赵某承担。

赵某辩称,李某诉称的购煤经过、数量及煤款数额属实,但其已经将煤款全部支付给李某,要求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审判情况】

  原审合议庭认为:

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口头达成的买卖合同属于预付款买卖合同,双方对合同单价、数量进行了口头约定。

达成口头约定后,被告赵某即给原告从农行账户上汇款20万元,原告李某收到该款后向被告赵某发煤,剩余煤款是否支付双方均没有合法证据予以证明。

虽然被告对原告诉称买卖事实经过无异议,但被告赵某陈述其于XX年7月份支付给原告李某。

原告李某认为被告仍欠其元煤款,对其该主张原告无相关证据加以印证,故对原告诉请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

一,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二,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承担。

  一审宣判后,李某不服,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

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

一,撤销彬县人民法院(XX)彬民初字第0081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彬县人民法院重审。

  案件发回后彬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审本案。

经过再次开庭审理此案,合议庭认为:

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口头自愿达成买卖中块煤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

剩余煤款元是否还清,原被告均没有充分的证据加以佐证。

因此,作为裁判本案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必须考虑证明责任的分配,从而作出裁判。

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偿还煤款元,其主张存在该债权权利的事实,就应当对该事实加以证明。

但在本案中,被告承认其欠原告煤款元的事实,且承认该事实是被告在未受胁迫的情况下的真实意思表达,构成了民事诉讼法上的自认,因此,免去原告对被告欠其煤款元这一事实的证明责任,本院采信该自认事实。

被告主张其已还煤款元,其主张消灭该债权的事实,就应当对该事实加以证明。

若其不能证明该事实,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证明责任。

本案中,被告未能提供真实、有效的合法证据加以证明被告已还原告煤款元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赵某偿还原告李某剩余煤款元。

二,案件受理费725元,由被告赵某承担。

判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无人再上诉,本判决现已生效。

  【评析】本案涉及的重点是在审理过程中作为裁判本案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即本案中赵某是否支付李某货款这一事实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该如何分配证明责任成为裁判本案的关键。

  篇六: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一、买卖合同的订立

  

(一)买卖合同订立中出现争议的主要类型与特点

  当事人之间就买卖合同订立中出现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于合同主体的争议。

买卖行为是经济活动中最常见的一种,市场主体或因考虑交易的便捷、或因法律意识的淡薄,或因内部管理的不规范,在买卖合同的订立中多有通过口头方式,或者虽然有书面合同,但书面合同是业务员、经办人、代理人订立而在文本中缺乏明确的授权,或书面合同订立后,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指示相对方向第三人履行合同或指示第三人向相对方履行,相对方对此未保留相应证据。

前述情况下,双方如就买卖合同发生纠纷,往往对于谁是买卖合同的主体发生争议。

如未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在履行合同时仅有买方工作人员在收货凭证上签名,卖方主张货款时,买方以双方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有关人员的签名不能代表买方等抗辩,导致双方对买卖合同关系的主体发生争议。

又如在双方虽订有书面合同,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第三方参与了合同的履行收取货物,卖方主张货款时,买方往往以虽然订有书面合同,但合同并未履行,收货方与其无关,其不是合同的实际买方而抗辩,此时则出现谁系买卖合同的买方的争议,即第三方究竟是代买方收货,还是和订立合同的买方共同构成实际买受人作为合同的一方,或者独立于原书面合同的买方和卖方实际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

  2、对于合同成立与否的争议。

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主张权利一方据以诉讼的依据,往往仅仅是收货单、结算单、对帐函、债权确认书等,此时相对方往往以合同关系未成立作为抗辩理由,双方

  就合同成立与否发生争议。

在虽有书面合同,但合同系当事人采取传真方式订立,且未及时保留相关证据,事后也未对以传真订立合同事项进行确认,主张权利一方以传真件作为主张合同权利的依据时,相对方往往以未和对方通过传真订立合同等抗辩,导致双方对合同成立与否发生争议。

在虽然订立书面合同,但合同中约定了合同成立的条件,在一方当事人依据合同主张权利时,相对方往往以合同约定的成立条件未成就,双方之间合同未成立作为抗辩理由,由此双方就合同成立与否发生争议。

  3、对于合同内容的争议。

在没有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经过变更,或者合同履行过程中开具的发票等凭证与合同约定内容不一致时,双方王易于就何为合同实际内容发生争议。

  

(二)认定买卖合同订立问题的基本原则

  对当事人就买卖合同订立争议问题作出认定,应注意以下原则:

  1、注意通过对书面合同的审查作出认定,在书面合同条款内容不明时,注意以合同解释方法对合同内容作出正确解释。

  2、在缺乏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注意考察合同订立中当事人的认知内容以及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对相关事实作出认定。

  3、在有充分证据表明当事人之间就诉争合同约定明确的情况下,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避免轻易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公平原则等对当事人争议的合同内容作出与当事人真实意思不同的认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PPT模板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