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交通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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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交通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06年12月修改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道路总则
第三章道路交叉口
第四章机动车停车场
第五章城市公共交通
第六章铁路沿线防护带
第七章道路绿化
第八章需进行交通影响分析的项目
第九章其它交通设施
附录1:
名词解释
2:
依据的有关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交通工程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交通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交通工程包括铁路、公路、城市道路、桥涵、轨道交通、公共交通、停车场、道路广场、交叉口等工程项目。
第四条各项交通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交通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二章城市道路总则
第一条城市道路规划和建设应当以相应的城市规划为依据,与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按照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综合组织施工,避免重复开挖道路,并符合有关规范和本规定。
第二条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工程,应当符合相关规范及以下规定:
(一)道路工程规划设计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设计条件执行。
(二)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竖向标高和横断面分配。
(三)应当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并确保通畅;
(四)建设用地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变坡点不得进入城市规划道路红线内。
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纵坡不宜大于2%。
第三条新建、改建城市桥梁应当符合桥梁设计规范要求,并遵循以下规定:
(一)新建、改建桥梁控制宽度不小于规划道路红线宽度;桥梁的横断面划分宜与规划道路横断面一致;
(二)桥梁设计应当考虑市政管线布设和防洪要求,可燃、易燃、易爆工程管线不应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道;
第四条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类
各类道路规划指标应符合下表:
项目
快
主
次
支
机动车设计
车速(km/h)
80,60
60,50
40,30
30,20
道路网密度
(km/km2)
0.4—0.5
0.8—1.2
1.2—1.4
3—4
道路中机动车
道条数(条)
6—8
6—8
4—6
2—4
道路宽度(m)
60—80
(含辅道)
35—55
25—40
20—30
红线宽度小于20米的为城市街坊路,作为城市支路的补充,根据城市规划、建设开发、现状等情况酌情控制。
第五条城市道路交通以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为原则,为公交行驶道路及站、场设置提供方便条件。
第六条城市道路横断面一般包括:
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盲道)和分隔带、绿化带。
第七条各级道路的机动车车道宽度应根据车型及计算行车速度确定。
车型及行驶状态
计算行车速度(km/h)
车道宽度(m)
大型汽车小型汽车混行
≥40
3.75
<40
3.5
小型汽车专用线
3.25—3.5
公共汽车停靠站
3
第八条人行道及自行车道宽度符合以下规定
(一)各级道路不宜小于3米,人行道最小通行宽度不小于1.5米。
(二)商业和文化中心区、火车站、码头附近路段,长途汽车站附近不小于5米。
(三)自行车道路每条车道宽度宜为1米,靠路边的和靠分隔带的一条车道侧面净空宽度应加0.25米,双向行驶的最小宽度宜为3.5米,混有其它非机动车的单向行驶的最小宽度应为4.5米。
第九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最小净高按下表执行。
车行道种类
机动车
非机动车
行驶车辆种类
各种汽车
无轨电车
自行车、行人
其他非机动车
最小净高
4.5
5.0
2.5
3.5
第十条快速路上的机动车道应设置中央隔离带,与快速路交汇的道路数量应严格控制,交通组织符合快速路的通行要求,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公共建筑出入口。
应严格控制快速路、主干路的路侧带缘石断口,两侧建筑物出入口宜设在支路或街坊内部路上。
第十一条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的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
第十二条沿人行道设置行道树、公共交通停靠站(亭)、垃圾回收箱和自助式公用电话亭等设施时,不得妨碍行人的正常通行及交通视线;不得在快速路和主、次干道的人行道上设置书报亭或者宣传栏等非交通设施;路灯、交通标志牌等设施宜采用共杆的方式设置。
第三章道路交叉口
第十三条平面交叉转角处的缘石宜做成圆曲线或复曲线,转弯曲线半径应满足车辆右转行驶的要求。
交叉口缘石转弯最小半径
转弯计算车速(km/h)
30
25
20
15
交叉口缘石转弯半径
25
20
15
10
第十四条平面交叉口视距三角线范围内不得有任何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如有应清除。
第十五条立交控制范围内除建设城市基础设施以外应当进行绿化。
立体交叉引道和匝道的最大纵坡度不应大于4%。
第十六条新建平面交叉的规划应避免出现四路以上交叉口及斜交角小于45度的斜交。
街坊路不宜与城市主干路相交。
第十七条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宜小于30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宜小于15米或最外侧慢车道缘石外沿后退不小于10米。
(如最外侧有景观绿化带控制的立交,按绿化带最外沿控制)
第十八条道路交叉口拓宽渠化
(一)次干路以上的道路交叉口,一般应予以拓宽渠化,支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拓宽。
道路展宽宽度一般为红线两侧各拓宽3米。
(二)道路交叉口拓宽渠化长度控制方法:
1、道路拓宽渠化长度:
L=M+N
M——渠化段,主干路取100米,次干路取70米
N——渐变段,取30米
注:
渠化段长度从交叉口中线交叉点起沿道路中线方向量取。
2、红线大于50米的道路原则上采用压缩隔离带的方式进行渠化,不拓宽道路红线。
3、对于斜交路口(交角小于75度),小于75度的路口一侧的拓宽渠化,以相交道路中线偏移拓宽段进行控制,以保证拓宽段的长度;大于105度的一侧仍按照渠化段垂直红线的原标准设置。
第十九条道路交通流量、列车行驶速度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时,新建的铁路与道路交叉时,应设置立体交叉。
城市道路与铁路立体交叉和平交道口,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
第二十条建筑基地及单位机动车出入口除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及城市规划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在建筑基地周边较低级别的道路上安排,特殊情况需要在不同级别道路上开设二个以上机动车出入口时,应当按照道路等级由低到高顺序安排。
(二)出入口距城市道路交叉口,自缘石半径的端点向后量起,道路主干路不小于80米或设在地块离交叉口最远端,次干路不小于60米或设在地块离交叉口的最远端,在支路上,距离支路与次干路交叉口不小于50米,距离同支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不应小于30米。
(三)出入口应有良好的交通条件,出入口与道路连接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用地外道路连接。
(四)城市干路以上建筑基地及单位机动车出入口一般进出交通组织应采取右进右出方式。
(五)支路应当与支路、次干道相接,确实需要与主干道相接的,应当组织右进右出交通。
(六)严格控制在城市干道上开设机动车出入口。
第四章机动车停车场
第二十一条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控规等阶段规划确定的公共停车场用地,不得挪做他用。
第二十二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必须配建相应的停车场,配建的停车场(库)应在本建设项目所属用地范围内配建标准应按照附表1(《郑州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规划》中提出的建筑物机动车停车场配建指标)
附表1:
郑州市建筑物机动车配建泊位指标
筑物性质及分类
配建单位
机动车配建指标
住宅
建筑
别墅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0-1.5
高级住宅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5-1.0
一般住宅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4-0.6
办公
建筑
省级及涉外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5-2.0
市级机关办公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0-1.5
商业办公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5-0.8
旅馆
三星及更高
车位/客房
0.5-0.8
三星以下
车位/客房
0.3-0.6
商业场所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5-0.8
市场
批发交易市场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0
农贸市场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2-0.4
餐饮、娱乐、服务健身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5-2.0
医院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6-0.8
博览建筑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25-0.4
游览场所
车位/公顷
2.0-5.0
体育场馆
车位/100座位
2.0-2.5
交通
建筑
火车站
车位/年高峰日1000旅客
3.0-5.0
汽车站
车位/年高峰日1000旅客
2.0-3.0
机场
车位/年高峰日1000旅客
5.0-10.0
影剧院
车位/100座位
2.0-3.5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行车视距要求和人行出入口分开设置,并应右转出入车道,出入口应距离交叉口、桥隧坡道起止线50米以远,少于5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其宽度宜采用双车道,50-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应设两个出入口,大于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出口和入口应分开设置,两个出入口之间距离宜大于20米。
第二十四条停车场(库)出入口应当设置缓冲区间,起坡道和闸机不得占用规划道路和建筑退让范围,严格控制直接正对城市主干道设置停车场(库)出入口。
第二十五条对于规划许可的路边临时停车位,要严格按照审核位置施工建设,要确保人行道通行宽度,处理好人行道、盲道与地下管线、树木、线杆等设施的关系,避免停车位对道路现有出入口的阻挡。
并应服从城市交通组织的需要,需要拆除变更的应无条件服从城市建设,待区域配建停车位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形成后,应逐步取消,还路于民。
第二十六条不得在主干道及以上等级的道路上设置路内停车场。
次干道应当严格控制设置路内停车场。
第五章城市公共交通
第二十七条确定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优先地位,通过编制和实施科学的城市公共交通规划,从技术和经济上科学配置利用交通资源,建立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城市发展和土地配置模式,同时从政策和管理上保障公交优先。
(一)科学编制公共交通规划,并保障规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
(二)加快公交场站、枢纽站、首末站的建设,优化公交线网、完善公交场站及配套设施,优化运营结构。
郑州市应优化公交线网,提高线网覆盖率;换乘枢纽要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大力发展公共汽(电)车,公共汽(电)车线路和停靠站点要尽量向居住小区、商业区、学校聚集区延伸,引导城市公共交通向农村延伸服务:
结合城市道路网改造,因地制宜发展大运量快速公共汽车系统;要保障公共道路的优先使用权,科学设置优先车道和优先信号系统,并加强优先车道和信号系统管理;推动智能公共交通系统的发展。
(三)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加快建立确保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切实防止和纠正违反规划、侵占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及其建设用地行为;将公共交通场站和配套设施纳入城市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计划中;将公共交通场站做为新建居住小区、开发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一项内容,实行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已投入使用的公共交通场站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在城市交通干道上,建设港湾式停靠站;合理规划设置小公共汽车和出租车停靠点;对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