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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站工作程序

一、工程质量监督登记

(一) 范围:

       在本辖区建设局报建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二)需提交的资料:

      本辖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受本辖区建设局委托,对在本辖区建设局报建的建设工程质量依法进行强制性监督,这些工程必须于开工前在质监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建设单位在质监站领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书》(一式四份),将填好的表格加盖公章后交回质监站,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 计划批文;

(2) 规划批文(或项目扩大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3) 建筑许可证;(领取到施工许可证后即补交施工许可证)

(4) 标书中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

(5)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6) 施工合同;

(7) 监理合同;

(8) 全套施工图;

(9) 监督收费通知单回执;

(10) 《监督登记书》原件(四份);

(11) 见证人员授权书;

(12) 建设单位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证书复印件;

(13) 勘察单位资质证书、项目经理及各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14) 设计单位资质证书、项目经理及各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15) 施工单位资质证书、项目经理及各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16) 监理单位资质证书、项目经理及各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程序

1、 质监站根据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建设单位提交的文件、资料及《登记书》的内容。

2、 由站长负责签署审核后的《登记书》,加盖公章后退还二份《登记书》给建设单位作为申办工程开工许可证的文件。

3、 站长指定监督小组,监督小组在一周内制定出监督计划,并分别发送至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

监督计划须经站长审定签字并加盖公章。

属下列情况的,质监站不予办理工程质量登记手续:

(1) 提交的文件和资料不齐全的工程项目;

(2) 超过本站职责范围的工程项目;

(3) 未及时缴纳监督费的工程项目。

二、工程质量监督

(一) 工程项目合法性的监督

1、 建设程序

(1) 监督建设工程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

(2) 通过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隐蔽工程验收、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地基基础中间验收(含桩基)、主体结构中间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等过程中有关资料进行检查,监督建设工程施工按法定程序进行。

2、 承发包行为

(1) 合同主体资格,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任务,无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无非法转让承接或非法压价的行为等;

(2) 合同文本签署人的法定资格;

(3) 合同文本的形式、内容符合有关建筑法律、法规的规定;

(4) 合同的执行情况。

3、 从业资格

(1) 项目建设各方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组织机构的合法文件;

(2)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建筑材料见证送检人员的合法证明;

(3) 勘察、设计单位注册执业人员的资格;

(4) 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资格;

(5)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的从业资格、质检员、材料员、各专业工程操作人员的上岗证书。

(二) 工程建设各方质量行为的监督

1、 建设单位

(1) 依法委托监理;

(2) 建立适应项目建设的管理机构,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

(3) 项目管理过程中,无干扰监理正常工作、肢解工程,违法发包的行为;

(4) 无指定施工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的行为,无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行为。

2、 勘察、设计单位

(1) 勘察资料和报告完整、规范、准确,能满足设计要求且签发手续合法、齐全。

(2) 施工图的质量和深度符合法规、规范的要求,签发手续完整、合法;

(3) 设计修改、变更签发及时,手续完整、合法;

(4) 认真进行技术交底、图纸会审,及时处理设计问题,积极配合施工;

(5) 按规定派设计代表驻现场服务;

(6) 未非法指定材料和设备的生产厂、供应商;

(7) 积极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3、 监理单位

(1) 建立符合规定、专业人员配套齐全的项目监理班子,落实总监负责制;

(2) 制定完整的监理计划、编制监理月报;

(3) 组织图纸会审,审查施工组织设计;

(4) 严格依照法规、规范、标准和合同对施工质量实行监控,不受他人干扰;

(5) 严格执行材料、设备见证检验和联合验收制度;

(6) 实施旁站式监理;

(7) 及时核查工程的质量保证资料;

(8) 及时组织隐蔽工程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验收真实、准确,手续完善、合法;

(9) 执行工程例会制度,有完整的会议纪要;

(10) 检查施工单位或专业测绘单位按要求进行的建筑物沉降观测;

(11) 检查施工单位为避免施工过程对周围建筑物结构的影响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12) 监理日记、监理档案真实、齐全;

(13) 未非法指定材料、设备的生产厂、供应商;

(14) 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和发生质量事故,及时组织处理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15) 发生质量事故的,认真追查现场监理人员的责任并将情况如实上报。

4、 施工单位

(1) 建立职责明确、各专业、工种齐全的项目管理班子,落实项目经理直接责任制;

(2) 建立质量责任制、各级管理人员责任制、质量检查制度;

(3) 编制合理、完备的施工组织设计,重要的分项工程单独编制施工方案;

(4) 建立技术交底制度;

(5) 建筑材料执行用前检验制度和准用证制度;材料、设备进场联合验收制度;

(6) 严格执行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并按施工图及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

(7) 隐蔽验收、分项工程自检记录真实、可靠,手续齐全;

(8) 按要求对建筑物进行沉降观测或配合专业测绘单位进行沉降观测;

(9) 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对周围建筑物结构造成的影响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10) 建立工程例会制度,如实填写施工日记;

(11) 对于弄虚作假、使用不合格材料、发生质量事故等违法违规行为认真自查自纠并如实上报。

(三) 实物监督

1、 必须监督的内容

(1) 图纸会审;

(2) 地基验槽,桩基验收;

(3) 地基基础、主体工程的中间验收;

(4) 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

(5) 建筑物的沉降观测;

(6) 施工过程对周围建筑物结构的影响;

(7) 根据工程特点对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所必须监督的内容。

2、抽查监督的内容

(1) 桩基础,按规定的比例对桩身完整性和承载力进行抽检;

(2) 基础、主体工程,按规定的比例对砼构件的强度进行抽检;

(3) 对原材料、半成品的质量保证文件进行抽检;

(4) 对原材料进行抽检检查;

(5) 对防水工程、管道、设备、门窗安装等易产生质量通病的工程的施工工艺进行抽查;

(6) 监督人员认为有必要抽查的其它内容。

(四) 图纸会审、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审查、监督交底:

       建设单位在图纸会审、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审查前三天通知质监站,质监站指派监督小组依时参加,并作监督交底。

1、 图纸会审:

主要审查施工图的质量和深度是否符合法规、规范及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签发手续是否完整合法,是否按有关规定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和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章。

2、 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审查:

(1) 审查施工方案是否经过施工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认真编制,是否具有施工企业的各专业技术负责人和总技术负责人签名,并盖有施工企业公章;

(2) 审查施工方案中是否有符合施工企业实际情况的质量保证体系。

(3) 检查负责本项目的项目经理、现场施工员、质量检查员、材料员和主要技术工种工人是否具有上岗证。

(4) 审查施工方案是否针对该项目的特点进行编制,是否符合现行的有关施工规范和技术标准,所采用的施工工艺是否可行,质量保证措施是否可靠。

3、 监督交底

(1) 由总监督员负责宣读《监督计划》,各专业监督员对所监工程提出具体的监督要求,提交各专业交底意见书,并附《建材取样方法和数量》、《结构砼现场抽检部分及数量》、《给排水管、电器产品、电线电缆抽检数量》;

(2) 各专业质量通病的防范措施;

(3) 交待国家、省、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制订的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等。

(4) 监督交底,总监督员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在监督交底的文件上办理交接签字手续。

(五)隐蔽工程验收监督:

1、 提交的资料:

(1) 原材料出厂合格证;

(2) 市建设局颁发的材料准用证;

(3) 原材料及钢筋接头的现场检验报告;

(4) 砼的配合比报告;

(5) 达到龄期的砼强度报告;

(6) 垂直度、沉降观测资料;

(7) 该分项工程的自检评定记录;

(8) 进场材料联合验收记录;

(9) 监督抽检报告(包括原材料、砼强度、桩基、回弹、抽芯等报告)。

2、 监督内容:

(1) 地基验槽、第一批桩的终孔检查或试打桩:

检查持力层及埋深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检查桩径、深度、垂直度、扩大头尺寸、岩样、入岩深度、贯入度、静压桩的最终加压值等;

(2) 钢筋工程的隐蔽验收监督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施工规范及验评标准进行,同时检查现场材料、机器、设备及下一道工序(砼浇灌)的施工方案。

以下部位的钢筋隐蔽为必检项目:

承台底板钢筋及墙柱插筋;第一层楼板钢筋;转换层钢筋;屋面层钢筋;悬臂板钢筋。

(3) 砼的隐蔽验收监督主要包括强度、构件尺寸、坚向构件垂直度、砼外观等检查。

(4) 砌体的隐蔽验收监督主要包括砂浆强度、灰缝饱满度、组砌方式、拉筋设置等,特别强调是否按《深圳市标准非承重砼小型空心砌块墙体技术规范》进行砌筑。

(5) 防水工程隐蔽工程主要检查基层平整度、清洁度、干燥度及阴阳角等细部处理和防水层的厚度和质量。

3、 隐蔽工程验收监督程序:

(1) 审查提交的隐蔽工程验收资料是否完整合格;

(2) 检查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单位复检的结果;

(3) 对隐蔽工程进行现场质量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并整改。

(六)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的主要内容:

1、 凡在质监站受监的工程项目,所用建筑原材料原则上在质监站材料试验室进行质量检验,以便对受监工程进行质量控制。

2、 建设方(监理方)、施工方应按《监督办法》第五条所要求,建立原材料进场签证制度,严格按质监站的《常用建筑材料取样办法》的要求进行原材料取样送检工作。

监督员有责任抽查原材料的送检落实情况,有责任阻止原材料未检先用和边检边用行为的发生。

若阻止无效,则按质监站《违反质量管理规定的处理制度》进行处理。

3、 若建筑原材料不在质监站材料检验室进行质量检验,监督员有责任要求施工方出示检验部门可对外承接业务的资格证书,同时对所用的主要原材料按5%比例进行现场监督抽检,送质监站材料检验室检验。

4、 给排水、电气和暖通专业所用的材料、成品或半成品等,除检查合格证书和对现场产品质量进行检查外,对电器开关、插座、埋管、表箱、电线、电缆、给排水器材、管件等产品按3%––5%的比例抽样送有资质的质量检测部门检验。

5、 质监站所有受监工程,基础、主体构件除按规定留置砼试块外,在基础、主体砼构件隐蔽之前,还必须接受本站现场砼强度抽检或钻芯抽检。

6、 具体回弹抽检要求如下:

(1) 抽检的部位:

基础承台、柱、主要受力剪力墙、大跨度梁(大于等于8米);

(2) 抽检的比例:

抽检层中,每种构件至少5%或不少于三根(条),随机抽查;

(3) 抽检数量和具体的位置:

① 三层以下的房屋建筑抽检第一层;

② 四––五层的抽检第一、二层;

③ 六––七层的抽检第一、二、三层,四至七层中随机抽一层;

④ 八––九层的抽检第一、二、三、四层,五至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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