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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教育主管部门职责.docx

县级教育主管部门职责

一食品安全

 1.教育部门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

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保障措施,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按照规定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日常自查。

配合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与学校、供餐企业(单位)和托餐(家庭)个人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并进行食品安全检查。

 2. 卫生、教育等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查明食品安全事故原因后,应当立即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时立即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3.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采用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内部监督检查与外部监督检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常态化监督检查。

4.建立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法律法规、玩忽职守、疏于管理,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应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上1-4摘自教育部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管理暂行办法》)

二食堂管理

1、地方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共同参与对学校食堂的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学校要把食品安全和资金安全作为食堂管理的重点,切实承担起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责任。

2、学校开办食堂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供餐。

3、地方政府应为学校食堂配备数量足够的合格工作人员并妥善落实人员工资及福利,组织专业培训。

从业人员不足的,应优先从富余教师中转岗,也可以采取购买公益性岗位的方式从社会公开招聘。

人员招聘按照“省定标准、县级聘用、学校使用”的原则进行。

4、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学校财务工作的指导。

建立健全食堂财会制度,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定期组织业务培训。

5、教育部门要会同食品药品监管、卫生、物价、审计等部门,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等形式,对学校食堂管理的各个环节加强监管。

对发现的问题要予以通报并责令整改;情况严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追究相应的责任。

教育部门在考核学校工作时,应将食堂管理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6、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规定、疏于管理、玩忽职守,导致学生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应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一)在食堂经费中列支教职工伙食、奖金福利和招待费等费用;

(二)虚报、冒领、套取、挤占、挪用营养改善补助资金;

(三)克扣学生伙食、贪污受贿等。

(以上1-7摘自教育部发《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

三实名制信息

1、地方各级教育部门负责做好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工作,对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次等情况实施动态监控,严防虚报、冒领、套取营养改善补助资金,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2、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全县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审查试点学校入网资格;对全县信息的审核、存储、统计、分析、上报、维护、监控等负第一监管责任。

3、县级常规统计报表含受益学校名单、学校办学类型、学校受益学生人数、寄宿生人数、享受“一补”人数、留守儿童人数、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人数、补助标准、补助总额、不同供餐模式受益学生数及其汇总数据。

 4、实名制学生信息实行分级录入、分级审核。

学校和学生基本信息由学校负责组织采集和录入,经系统查重和审核,报县级教育部门确认入库,县级教育部门要为学校录入信息提供支持与保障。

5、学校于每年9月25日前按照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的要求上报常规报表至县级学生营养办。

由县、市审核汇总后报省级学生营养办。

6、地方各级学生营养办要定期对统计数据进行全面分析,并供有关部门共享。

数据分析应参考统计、计生等部门的统计信息。

7、地方各级教育部门和试点学校应建立涵盖信息采集、录入、审核、存储、变更、统计等各环节的管理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使学生信息管理科学规范。

8、地方各级教育部门和试点学校要加强队伍建设,积极创造条件,强化对相关管理人员的业务指导与技术培训,组织开展经验交流与研讨,提高管理水平。

9、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采取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强化对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工作的监督。

10、地方各级教育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试点学校学生基本信息与学籍变更情况进行审核,认真核对电子与纸质档案材料,重点是营养改善补助资金、受益人数、各类供餐模式人数以及“一补”人数。

11、地方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大监管和查处力度,凡虚报、冒领、套取专项资金的,将予以收回,并对相关责任人和单位作出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法律责任。

 (以上1-11摘自教育部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四食堂建设

  1、 学校食堂建设实行项目管理。

各地应加大部门协调力度,制定落实政策措施,强化学校食堂建设管理。

  2、做好前期工作是保证建设质量和进度的一项基本要求。

各级教育部门要主动协调当地规划、建设、国土、环保、消防、气象等相关部门,开辟“绿色通道”,优化工作流程,加快立项、勘探、设计、施工图审查、规划审批、招投标、施工许可等项目前期工作进度,提高工作效率,确保项目如期开工。

北方省份由于施工期相对较短,尤其要提前准备,提前办好各项前期手续

  3、学校食堂交付使用后,各地要依照《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2号),切实加强食堂管理,有效保障食品安全和资金安全。

学校食堂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供餐。

4、 教育部、财政部将组织营养改善计划各成员单位不定期对各地食堂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包括规划编报、年度项目执行、省级承担资金落实、中央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建设收费减免、工程质量与进度、日常工作开展和食堂管理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评估。

评估结果将作为中央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五准入制度

1、学校食堂(伙房)必须在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为学生供餐。

2、供餐企业(单位)必须在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方可为学生供餐。

具体准入办法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等有关职能部门制订。

 3.托餐家庭(个人)必须符合准入要求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方可供餐。

具体准入办法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等有关职能部门制订。

 4.县级政府通过招标确定纳入营养改善计划的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推荐名单,并向社会公示,供学校选择和社会监督。

要严格审核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的资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严禁从事营养改善计划的供餐、托餐服务。

5.对企业(单位)供餐、家庭(个人)托餐等校外供餐实行退出机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县级政府停止其供餐资格。

 

(1)供餐企业(单位)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吊销或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2)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者,包括已供餐或已纳入营养改善计划推荐名单但尚未实施供餐的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

(3)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采购加工《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使用非食用物质及滥用食品添加剂、降低食品安全保障条件等食品安全问题,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以上1-5摘自教育部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管理暂行办法》)

6 、为甘肃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供餐的企业(单位)应当熟悉学校教学、学生生活规律,充分认识学生营养餐的公益性特点,具有为学生提供优质餐饮服务的经营理念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7、 供餐企业(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国家

规定的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证照,包括有效期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食品生产、流通或餐饮服务许可证、银行资信等级证书、从业人员健康证等。

8  、 供餐企业(单位)从事学生营养餐加工、配送应具有相应的资金作保障,注册资金原则上不低于50万元。

9、 供餐企业(单位)具有从事社会食品生产经营服务5年以上,且社会信誉良好;或从事学校食品生产经营服务2年以上,并取得良好业绩。

10、  供餐企业(单位)负责人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厨师及以上等级证书,具有与其食品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能力,并经县(市、区)及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授权的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机构培训合格。

11、 供餐企业(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规范完备的财务管理、用工管理、安全防范、卫生保障、员工培训、质量监督、价格管理和文明服务等各种工作规范,以及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应掌握有关食品安全基本知识和要求。

12、  供餐企业(单位)应具备与提供服务的学生人数相适应的食品贮存、加工场地和配送工具。

13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应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供餐企业(单位)。

14、  招标工作应由县(市、区)政府组织,教育部门牵头实施。

要在当地主流媒体发布招标信息。

15、  投标的供餐企业(单位)必须符合进入甘肃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供餐企业(单位)准入条件,提交企业相关资质证照、负责人的从业资格证明和专职从事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证明材料,以及由银行提供的当前资信证明等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交投标营养餐配餐方案。

16、   县(市、区)要成立由主管县(市、区)长任组长,相关部门和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学生家长代表组成的招标工作小组。

招标工作小组通过对投标供餐企业(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实地考察、用户走访、答辩评审等程序,掌握其资质资信、资金保障、实际经营管理能力及近两年经营业绩等情况,论证投标企业提交的营养餐配餐方案的可行性,综合评审,择优选定中标供餐企业(单位)。

评标结果应在当地主流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17、  县(市、区)招标工作小组在编制招标评标细则时,对供餐企业(单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考虑予以加分。

(一)具有IS0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

(二)具有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

(三)被省、市(州)、县(市、区)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评定为A级餐饮服务企业的;

(四)具有3年以上学生食品生产经营服务经历的。

18、  县(市、区)教育部门应与中标的供餐企业(单位)签订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供餐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和营养食品卫生、质量、价格及服务要求。

19、  中标的供餐企业(单位)应缴纳履约保证金,数额由供餐企业(单位)与县(市、区)教育部门协商确定。

20、  供餐企业(单位)应主动接受当地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和教育部门及学校、餐饮行业的监督、管理与指导。

21  、供餐企业(单位)在经营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县(市、区)有关部门有权依照合同取消其供餐服务资格:

(一)未按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供餐服务合同约定建立相应管理制度或执行制度不力,经营管理混乱,被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处罚且限期整改不力的;

(二)发生供餐学生食物中毒,或消防、餐饮设备设施管理不善、损坏严重而造成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或发生其他安全事故,后果严重的;

(三)因擅自提高营养餐价格,或食品安全和服务质量存在问题及其他原因而引起群发性事件,影响恶劣的;

(四)掺杂使假,加工无证、过期、有害食品,危害学生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未按合同要求供餐,经学校规劝,限期整改无效的;

(六)在供餐过程中有转包、分包行为的;

(七)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停止供餐造成严重影响的;

(八)其他严重违规、违约行为。

22  、凡被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取消其经营服务资格的供餐企业(单位),3年内不得进入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供餐服务市场。

(以上6—22摘自教育部发《甘肃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供餐企业(单位)准入管理暂行办法》)

六托餐管理

1、指导和协调学区或学校与托餐家庭(个人)依法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

2、组织托餐家庭(个人)参加相关知识、技能培训,督促从业人员依法进行健康检查;

3、对托餐家庭(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进行公示;对违反本办法的托餐家庭(个人)提出限期整改;

4、组织调查、处理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事故,并启动应急预案,控制事态发展,恢复正常供餐秩序;

5、根据学区或学校的反馈意见和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托餐家庭(个人)进行考核评估,做好托餐家庭(个人)的准入审查工作;

6、教育部门或学区(学校)与托餐家庭(个人)依据本办法,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自行选择双方认同的服务方式,签订托餐服务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承担相关责任或者连带责任。

7、  教育部门或学区(学校)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托餐安全管理人员、校长和学生家长代表组成的学校托餐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实施托餐工作。

8、  教育部门或学区(学校)在选择托餐家庭(个人)时,应当至少选择3家符合评估标准的托餐家庭(个人)进行招投标,经托餐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确定提供托餐的家庭(个人)。

教育部门或学区(学校)与中标的托餐家庭(个人)签订为期一学年的服务协议或台同。

合同期满后可按第十条规定选择托餐家庭(个人)。

托餐服务协议或合同应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统一范本,内容包括托餐家庭(个人)服务标准,核算标准、结算方式、供餐场所、违约责任、服务期限、终止办法等内容。

协议或合同文本的副本需提交县(市、区)人民政府备案。

9、  教育部门或学区(学校)要参与、监督托餐家庭(个人)的成本核算,坚持公益性、微利性,做到质价相符。

10、  教育部门或学区(学校)应指定专管人员对托餐家庭(个人)采购或配送食品的原辅料进行查、验、收工作。

托餐家庭(个人)要健全食品原辅料采购索证索票管理制度和进出台帐记录制度。

11、  教育部门或学区(学校)与托餐家庭(个人)必须签订《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双方对食品安全管理的职责范畴和应承担的责任。

教育部门或学区(学校)应要求托餐家庭(个人)制定出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学生营养供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和信息报送制度。

12、 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托餐工作过程中,教育部门或学区(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一)委托未经准入、不具有托餐资质的家庭(个人)提供托餐服务的;

(二)不与托餐家庭(个人)签订托餐服务合同的;

(三)未组建托餐工作领导小组的;

(四)未建立托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

(五)未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

13、 教育、食品安全监管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未进行规范化管理,违反法律、法规、法纪,搞不正当商业竞争,贪污受贿,导致学生供餐发生食物中毒等事故,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1-13摘自甘肃教育厅发《甘肃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托餐家庭(个人)管理暂行办法》)

七应急预案

1、 属地管理,守土有责。

应急事件的处置坚持属地管理、分级管理的原则。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生营养办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报告上级党委、政府和学生营养办。

2、 预防为主,及早处置。

要立足于防范,抓早、抓小、抓苗头,认真开展风险隐患排查调处工作,强化信息的广泛收集和深层次研判,争取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要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不良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避免造成社会秩序失控和混乱。

3、妥善应对,适时公开。

在处置应急事件过程中,要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方针,认真调查和核实事件发生的经过,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事件的性质,深刻剖析事件发生的原因,积极采取科学有效措施,妥善处理事件的善后工作。

事件处理结束后,要及时报告并将处理情况予以公开。

4、系统联动,群防群控。

应急事件发生后,学生营养办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形成各级各部门系统联动,群防群控的处置应急事件的工作格局。

5、以人为本,生命至上。

在处置应急事件过程中,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始终把保护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处置,对危重病人要迅速组织救治。

6、明确应急事件报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各级各类学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为营养改善计划应急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

各级各类学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信息报送人员为责任报告人。

7、严格初次报告通报时限及程序。

试点学校发生应急事件后,应在第一时间(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营养办及当地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初次报告。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接到学校初次报告后,应及时会同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在2小时内逐级报告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营养办及同级政府,直至教育部和全国学生营养办。

 8、特别重大(Ⅰ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学校或基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直接报告教育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办公室和全国学生营养办。

 9、密切关注事件进程。

应急事件处置过程中,学校应及时将事件发展变化情况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生营养办,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逐级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生营养办,直至教育部和全国学生营养办。

 10、特别重大(Ⅰ级)或者重大(Ⅱ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学校每天应将事件发展变化情况报告上级教育主管行政部门和学生营养办,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逐级每日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直至教育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办公室和全国学生营养办。

11、及时做好结案报告。

事件结束后,应将事件处理结果逐级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营养办直至教育部和全国学生营养办。

12、初次报告必报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发生地点、造成伤害的人数、造成影响的范围;选报内容包括:

事件初步性质、发生的可能原因等。

  进程报告必报内容包括事件控制情况(丢失的或泄露的有害物品查找情况)、患病(中毒)人员治疗与病情变化情况、造成事故的原因、已经或准备采取的整改措施。

  结案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处理结果、整改情况、有关人员责任追究情况等。

(以上1-13摘自甘肃教育厅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应急事件处理暂行办法》)

八体质监测

   1、常规监测为全省所有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中小学;重点监测为部分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县(市、区)农村中小学。

常规检测每年开展一次。

2、监测对象。

按照随机抽样原则,分别从学校食堂供餐、企业(单位)供餐和家庭(个人)托餐等3种供餐模式的学校中,各抽取20%-30%的小学(含中心小学和教学点)和初中作为常规监测学校。

每种供餐模式的初中和小学至少分别为2-3所。

当某种供餐模式不足3所小学或初中时,抽取该供餐模式所有的学校作为常规监测学校。

常规监测学校确定后,在监测评估期间保持相对固定,实施跟踪监测。

3、监测学生。

在常规监测学校中,按年级分层,以教学班为单位随机整群抽样,从小学一年级到八年级,每个年级抽取1-2个班,确保每个年级达到40人左右,要求男女生基本各半。

某个年级学生人数不足40人时,该年级的所有学生纳入监测范围。

如果有班级学生数超过40人以上时,超出部分学生是否纳入监测范围,由各地根据情况自行决定。

监测学生确定后,在监测评估期间保持相对固定,实施跟踪监测。

  4.监测学校和学生的基本信息。

学生体检、问卷调查等相关信息数据与“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学校及学生基本信息衔接。

在开展监测前,县级卫生和教育部门要核实当年参加检测的学校和学生的基本信息,确保有关信息和数据的准确、一致、完整。

   5、职责分工。

县(市、区)卫生局、教育局具体承担组织实施工作,监测学校确定专人并配合县疾控中心完成常规监测和重点监测工作任务。

省、市级疾控中心负责提供技术指导、人员培训、质量控制、督导及现场工作人员培训,对数据进行审核、分析,撰写技术报告。

县疾控中心具体负责实施本地学生营养监测评估工作,收集、审核、分析数据,规范管理资料,形成监测报告,上报本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和上级主管部门。

重点监测县疾控中心,除完成常规监测相关工作外,同时完成重点监测的相关工作。

6、数据上报与审核。

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数据上报工作的督导考核。

 7、工作队伍和人员培训。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专人,加强监测工作的管理。

省、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加强营养科室建设,县级卫生部门牵头,县教育部门,疾控中心、学生保健所和学校等部门共同组建监测队,人员相对固定。

学校指定专人做好监测各项具体工作的衔接。

      (以上1-7摘自甘肃教育厅发《甘肃省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工作方案》)

九资金管理

1、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及时结算、年度平衡”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2、专项资金应当足额用于为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经费,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

 3、各地应当因地制宜、科学确定供餐模式,并根据不同的供餐模式合理确定经费补助方式。

 4、实行学校食堂(伙房)供餐的,由学校将专项资金直接存入受助学生不能变现和用于其他消费的个人就餐卡、发放餐券或直接提供就餐,并经学生本人或家长签字确认。

 5、实行个人或家庭托餐的,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与个人或家庭签订供餐协议,按照协议及履约情况,从专项资金中支付相应费用。

 6、地方教育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和学校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和合理的用款计划,建立本地营养膳食补助实名制学生信息系统,监控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数等动态情况,对供餐单位或托餐家庭(个人)实行招投标管理,定期公布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总量、学校名单及受益学生人次等信息,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7、各级教育部门应当将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导。

(以上1-7摘自教育部发《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8、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3元,全年按照学生在校时间200天计算,每学年600元。

58个连片特困县(市、区 )农村( 不含县城)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嘉峪关市和28个非连片特困( 市、区 )农村( 不含县城)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资金在争取中央财政奖补的基础上,由省级和市( 州 )、县( 市、区 )财政分担,分担比例另行通知。

9、教育部门负责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工作,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供餐单位或托餐家庭( 个人 )实行招投标管理,建立本地实名制学生信息系统,定期公布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总量、学校名单及受益学生人数等信息。

10、县( 市、区 )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教育部门于每年8月31日前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汇总上报受助学生人数、资金预算安排以及工作开展等情况,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审核后上报财政部、教育部,申请拨付专项资金。

11、县(市、区)政府要因地制宜、科学制定供餐模式,不同的供餐模式要制定不同的专项资金拨付方式,力求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不得以现金方式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

实行学校食堂(伙房)供餐的,财政、教育部门要将资金拨到学校,由学校将补助资金直接打入受助学生个人就餐卡或发放餐券,并经学生本人或家长签字确认。

学校食堂应建立原料采购、入库储存、领用加工、成本核算等管理制度。

实行购买供餐服务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并由财政、教育部门和学区( 学校 )依据采购合同、履行合同和执行情况将补助资金支付给营养膳食供应方。

实行家庭(个人)托餐的,应由县(市、区)教育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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