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环境因素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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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环境因素管理规定
总承包项目部重要环境因素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总承包项目部环境管理方针,加强重要环境因素的监督管理,防止环境事件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总承包项目部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要环境因素是指总承包项目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具有或可能产生重大环境影响或环境事件的环境因素。
可能导致环境事件的重要环境因素又称环境事件危险源。
第三条重要环境因素实行分级管理、上级监督管理下级的原则。
总承包项目部及各分包单位应认真履行各自的管理和监督职责,加强重要环境因素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消除环境隐患,确保重要环境因素得到有效控制。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总承包项目部及各分包单位。
第二章重要环境因素的识别与评价
第五条每年初各分包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施工进展情况和生产经营特点,按照《环境因素识别与评价控制程序》要求,重新开展环境因素的识别与评价工作,及时更新本单位的重要环境因素。
第六条各分包单位应参照项目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公司体系文件和合同文件有关环境保护条款要求开展环境因素的识别与评价工作,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本单位的重要环境因素。
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及区域性开发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要求,执行“三同时”制度,并在项目开工前、施工中和完工后进行环境因素的识别与评价工作,并在此基础上确定重要环境因素。
第八条当施工生产活动、设施、环境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发生变化时,重新识别、评价确定重要环境因素。
第九条凡评价、确定的重要环境因素,都要填写《重要环境因素及其控制统计表》(见附件2)并上报总承包项目部安全质量环保部。
第三章重要环境因素的控制
第十条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见附件1)。
第十一条在各分包单位识别出的重要环境因素基础上,对评价出可能造成Ⅲ级及以上级别环境事件和对总承包项目部影响程度较大的重要环境因素实施重点监控,每年发布总承包项目部重点环保监管项目一览表。
第十二条对重要环境因素的控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立和完善重要环境因素登记台帐,确保重要环境因素档案及时更新。
(二)建立健全重要环境因素控制措施,落实控制责任。
(三)建立各分包单位环境保护教育培训制度,组织各分包单位对作业人员进行环境保护教育培训,使其了解本岗位的环境保护知识和环境危害,掌握本岗位的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紧急措施,并告知其它相关作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紧急措施。
(四)对重要环境因素(环境事件危险源)现场设立告示牌并在醒目位置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制定重要环境因素(环境事件危险源)所在场所、设施、设备的控制措施和操作规程。
(五)制定重要环境因素(环境事件危险源)所在场所、设施、设备的环境保护检查表,进行经常性检查、并定期检测(监测),发现的隐患或问题及时制定措施并整改落实,保证其状态完好,检查、维护、保养、检测(监测)、整改等应做好记录。
(六)结合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预案要求,制定并适时修订总承包项目部专项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培训、演练。
第十三条各分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重要环境因素控制及环保设施安全运行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作业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责任,熟练掌握重要环境因素控制措施及应急救援预案,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发现隐患及时汇报处理,严禁违章作业。
第十五条各分包单位对评价确定的重要环境因素,按照《合规性评价控制程序》,每年底必须进行一次合规性评价,并将评价表同12月月报表一同报总承包项目部安全质量环保部。
第四章重要环境因素的监督管理与检查
第十六条环境保护依据总承包项目部确定的环境保护分工和职责规定,实行逐级负责制和逐级监督管理制。
各级环境保护管理委员会同时负有以下环境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一)组织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促进企业环境安全管理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二)加强对重要环境因素管理、监控、隐患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组织措施和环境应急预案,落实控制措施。
(三)综合协调和指导重要环境因素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环境安全管理体系,实现重要环境因素的可控、在控。
第十七条各分包单位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加强对危及环境安全的重要环境因素(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总承包项目部将结合内审、项目管理巡查和专项检查,对列为总承包项目部监管的重要环境因素所在单位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对未列入总承包项目部监管的重要环境因素进行抽查。
第十九条各分包单位对评价确定的重要环境因素,制定监控方案,负有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部门要督促制定和完善控制措施并按监控方案要求每月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重要环境因素管理制度、控制方案的制定和落实。
(二)检查(监测)、检验和验收记录和现场检查、隐患排查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现场实物与登记建档等资料的相符性。
第二十一条各分包单位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或问题,应当责令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立即整改,在整改前或整改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有关作业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限期完成整改,并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控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总承包项目部及各分包单位要把重要环境因素的监管、监控、治理工作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并纳入日常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工作中。
第五章处罚
第二十三条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管理不到位、发生各类环境责任事件的给总承包项目部声誉造成影响的分包单位,总承包项目部将认真查处,逐级追究领导、部门和相关者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总承包项目部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由此造成严重后果或导致发生环境事件的,对分部主要领导和责任人加重处罚,并在各类评先中实行一票否决。
(一)未及时开展环境因素的识别与评价、重环境因素识别不全、末登记建档和上报。
(二)对识别出的重要环境因素末制定和落实有效监控措施的,应制定应急预案而没制定应急预案或没按要求配备应急物资和进行应急演练的。
(三)未在重要环境因素(环境事件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四)末对重要环境因素(环境事件危险源)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监测)的。
(五)未对作业人员进行环境保护教育、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
(六)对存在的环境隐患末立即整改的;未保证重要环境因素管理、监控所需资金投入的。
(七)对发生环境事件不及时报告、拖延时间、谎报甚至瞒报的,要加重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解释权属总承包项目部安全质量环保部,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附件:
1.环境因素及其控制统计表
2.环境事件分级
附件1.
重要环境因素及其控制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联系人及电话:
序号
所属单位或项目部
重要环境因素
具体部位或位置
重要环境因素概况及状态
可能导致的环境事件
现有控制措施
所属单位或项目负责人
监控责任部门
备注
说明:
重要环境因素概况及状态主要描述危险作业活动和不安全的环境条件、能量载体、主要技术参数、储存量等
附件2.
环境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一、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一)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二)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三)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四)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五)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六)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七)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二、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一)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二)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三)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四)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三、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一)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二)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三)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四、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一)发生3人以下死亡。
(二)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三)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XXX总承包项目部综合办公室
20201X年X月X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