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学校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优秀word范文 11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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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

  学校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是怎么样的,通过下面的文章我们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学校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欢迎大家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使用学校财政性资金及财政性资金相配套地方资金、自筹资金、借贷资金的采购招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第四条学校采购与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

  第五条各单位应加强采购计划和预算管理,科学、准确地编制采购计划和预算。

定期集中、汇总采购项目,尽可能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质量。

  第六条各单位的采购项目,必须通过相关职能主管部门论证审批并经学校财务部门核实经费来源。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学校成立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校长担任组长,相关职能主管部门为成员单位。

其主要职责为:

  

(一)全面领导学校的采购与招标工作;

  

(二)讨论制定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规章制度;

  (三)讨论决定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审定学校“采购评审专家库”成员;

  (五)讨论统一采购的范围与限额的调整方案;

  (六)审批重大项目非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

  (七)讨论决定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奖惩意见;

  (八)指导附属单位的采购和招标管理工作;

  (九)每学期末向学校党委常委会汇报工作情况及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情况。

  (十)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第八条学校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为学校政府采购归口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为:

  研究起草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负责政府采购相关政策的执行和实施;

  负责政府采购计划的录入、申报、变更、初审、上报、统计等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以及政府采购工作的协调;

  负责编制、修订、发售、澄清和修改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

  负责或协助职能主管部门进行采购项目报名和资格预审;

  负责发布采购公告、成交结果公告等采购信息;

  负责组织专家评审会工作;

  负责采购与招投标相关文件立卷归档、整理移交工作;

  协助“采购评审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

  协助监督部门和职能主管部门处理投诉和质疑;

  完成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学校对采购与招标项目涉及的立项论证、预算审核、技术标准确定、技术性文件和合同审批由相关职能主管部门进行归口管理,具体划分范围如下:

  

(一)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

仪器设备及维保(含新建项目中可独立拆分的设备)、实验材料(含药品及化学品)、计算机成品软件、家具、其它货物等;

  

(二)基建处:

负责所有新建工程的设计、勘察、监理、施工等;

  (三)总务处:

建筑修缮改造、绿化与景观工程、消防安防工程、环卫服务、物业管理、水电气设施、道路和运动场地的维修改造、学生食堂大宗消耗物资等;

  (四)信息化管理办公室:

软件开发、信息技术服务、网络工程等;

  (五)图书馆:

各类图书、期刊、电子出版物等;

  (六)科学研究院:

纵向及横向科研、协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科技成果转让等;

  (七)教务部:

教材出版、本科生教材供应等;

  (八)审计处:

审计服务、审计咨询等;

  (九)其它职能主管部门:

负责项目参考《中山大学合同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业务归口范围确定;

  (十)财务与国资管理处:

职能主管部门作为直接用户单位的项目、上述未包含的项目等。

  第十条学校上述相关职能主管部门在采购与招标工作中的职责为:

  

(一)负责采购项目的立项论证、前期材料及预算审核,确定项目的技术标准、其他技术性文件(包括工程采购所需经审核的图纸、清单、控制价等)及释疑;

  

(二)负责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申请的审核;

  (三)负责合同审签,以及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负责组织项目验收。

  第十一条用户单位在采购与招标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采购项目立项申请、预算申报和市场调研;

  

(二)负责采购申请、确认招标文件、参与合同拟制;

  (三)列席项目采购评审会;

  (四)负责合同执行及项目验收反馈。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采购与招标工作的需要,依法组建项目评标专家委员会或评审专家小组。

评标专家委员会或评审专家小组由校内外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委员会或评审专家小组成员的产生办法:

一般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项目可以采取直接确定方式。

  第三章采购范围及限额标准

  第十三条学校采购分为统一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

凡达到统一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必须实行统一采购。

统一采购项目由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对未达到统一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可实行分散采购。

分散采购项目由职能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对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以下的分散采购活动,职能主管部门应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加强和规范采购工作。

  第十四条学校分散采购的限额标准为10万元人民币(外币按现汇折算价,以下类同),分散采购项目可由各单位按职能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第十五条凡采购金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必须实行统一采购,按照下列金额确定:

  

(一)货物和服务预算金额10万元至50万元人民币、工程预算金额10万元至60万元人民币以内项目,一般采用快速采购方式;

  

(二)货物和服务预算金额50万元至12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适用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规定的采购方式;工程预算金额60万元至2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适用于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定的采购方式;

  (三)货物和服务预算金额12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工程预算金额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若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需按照相关法规要求上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批。

  (四)预算金额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新建工程项目由基建处负责招标。

  第四章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学校招标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

  (四)竞争性磋商是指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五)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六)询价采购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十七条凡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采购项目,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供应商投标,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二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的。

  第二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五)需要向原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二十三条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可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第二十四条学校统一采购分为学校自主采购和委托代理采购。

学校自主采购由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直接实施,委托代理采购由学校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等实施代理采购。

学校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及项目金额、性质等情况,依法选择实施方式:

  

(一)属国家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采购项目,应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需遵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相关年度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集采目录”)。

达到国家规定必须公开招标限额以上的项目,学校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需依法公开招标或委托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具体按《中山大学委托代理采购工作规范》执行。

  

(二)采购预算金额在政府采购数额标准以上与国家规定必须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由学校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依法组织实施采购;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项目,经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亦可委托用户组织采购,或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实施委托采购。

  (三)采购预算金额在学校分散采购限额内的项目,不纳入学校招标采购统一管理范畴,具体管理办法由相关职能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章采购程序

  第二十五条用户单位需按预算主管部门要求提前申报采购预算,经职能主管部门进行论证审批后,对属于国家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或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由预算主管部门填报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按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上报,得到教育部、财政部批复后,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采购。

采购项目含有进口设备的还需要通过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进行进口产品申报备案后方可进行采购。

  第二十六条采购项目获得立项批准后,由项目单位或职能主管部门向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提出招标采购申请,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根据相关规定审定采购方式,如项目单位需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须提交《中山大学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申请表》,货物及服务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方式包括:

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

工程的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按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定的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方式。

  第二十七条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审批程序:

  

(一)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由用户单位申请,职能主管部门审核,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审核,再报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二)重大、特殊项目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由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是否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八条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依法实施的采购需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用户单位确定是否启动项目采购;

  

(二)参与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审批;

  (三)编制采购文件,得到用户确认后发布采购公告和发售采购文件;

  (四)接受供应商投标;

  (五)抽取评审专家,组建评标专家委员会或评审专家小组;

  (六)组织专家评审会;

  (七)发布中标或成交结果公告;

  (八)协助处理答疑、投诉与变更;

  (九)发出中标通知书,收取中标服务费;

  (十)资料移交归档。

  第二十九条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实施委托采购时,由用户单位准备相关材料,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代表学校与委托机构签订代理协议;

  第三十条评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评审方法应当依法选用,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不得排斥潜在投标人,并最大程度维护学校利益;

  

(二)评标专家委员会或评审专家小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和标准提出评审意见;

  (三)因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致使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专家委员会或评审专家小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并建议重新招标;

  (四)若投标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经评标专家委员会或评审专家小组评审,可以确定其为无效投标。

  第三十一条学校采购招标评审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及其他法律允许的评审方法。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评标专家委员会或评审专家小组是依法组建的评审工作机构,由被授权部门在相关监督下按规定从“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履行评审专家权利、义务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维护学校和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和标准客观公正的给出评审意见,并对所给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评审过程保密,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涉及评审过程中的评审、比较、推荐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采购评审专家库”由学校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责管理、监察处负责监督、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使用。

  第三十四条在不涉及规避招标的情况下,对采购金额在国家规定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一年内已经进行过相同项目的采购,且该采购内容的市场价格相对稳定,由项目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可以采用续标或跟标的方式进行采购。

  第三十五条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第三十六条供应商资质要求及投标行为规范需遵循国家相关法规要求:

  

(一)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二)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三)投标人不得弄虚作假、互相串通,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它投标人合法权益;

  (四)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及职能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供应商的审查和管理。

  第六章合同签订与文件归档

  第三十七条凡属于学校招标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招标结果签订书面合同,以明确权利和义务;合同所涉及的相关单位均应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

  第三十八条校长是学校合同的法定签署人,必要时授权委托学校职能主管部门负责人或其他人员签署委托授权范围内的合同。

  第三十九条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由用户单位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磋商拟定具体合同内容。

  第四十条拟签订的采购合同经职能主管部门审核后加盖学校相应的合同专用章。

  第四十一条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签订合同或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自动放弃中标的,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可依据评审报告,在推荐的候选人中重新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亦可重新采购,原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或评标服务费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

  第四十二条合同签订金额原则上不应超过中标金额。

严格控制中标后合同关键条款及标的内容的变更;确有需要,且变更内容所涉金额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或不超过中标结果的10%(两者取小值),由相关职能主管部门及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审批;大于上述金额,由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四十三条采购工作结束后,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将开标、评审过程的记录、相关文件等资料一并整理成册立卷归档。

  第七章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所有参与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人员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开展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主动接受监督。

  第四十五条学校采购与招投标活动接受监察处、审计处、财务与国资管理处等部门的监督,并接受上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学校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和影响招投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十七条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

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四十八条凡应进行学校统一采购的项目,以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方式规避学校统一采购的,学校将不予办理付款、结算等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凡应纳入学校统一采购范畴的项目,在项目审计和经费报销时均应提交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发出的“中标(成交)通知书”及加盖学校相应的合同专用章的合同文本为依据,否则相关部门不予受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实施细则由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使用国(境)外捐助资金的项目招标采购,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按其规定进行,但违背我国招标采购法规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教育部对政府采购工作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自201X年2月1日起施行。

原《中山大学工程、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大监察〔201X〕5号)及《中山大学工程、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中大监察〔201X〕6号)同时废止,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中山大学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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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是清寒的。

站在有风的地方,悄然回首,看见来时的路。

一路有花的娇艳,有草的青葱,有树的挺拔,有鸟的鸣叫。

抬起头,天空蓝的清澈。

风起时,有笑颜。

冬,是寂寞的。

万物都归于沉静中,孕育着来年的昌盛。

隐忍才是最有力的,也因此,寂寞的冬天给人以太多的幻想与渴望。

会去渴望温暖的一炉壁火,也会想要一个温暖的怀抱。

围炉煮雪,相拥着取暖。

习惯了把心情种在寂寞里过冬,深耕一陇陌上的花开。

等待着,下一季的盛景。

不会忘记冬的情怀,圣诞节的钟声会敲响,冬有自己的辉煌。

静静的写下一首小诗,待到花开时,扦插在那枝头,为冬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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