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最新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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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最新版

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赋予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加强我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

依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广东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结合学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教代会是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院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四条教代会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

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个人三者关系。

调动和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学院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教代会每五年一届,每学年第二学期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

遇有重要议题或根据五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开特别会议。

第六条学院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党委领导下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章职权

第七条教代会在本院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审议院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院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计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工作报告、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学院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学院提出的教职工聘任、奖惩、院内收益分配等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改革方案。

重大规章制度、措施和办法,由院长颁布执行。

3.审议决定教职工院内津贴分配、公益金、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4.监督学院各级领导干部。

可以进行评议、推荐,必要时可以建设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第八条院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九条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代表

第十条凡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政治权利的本院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十一条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五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教代会的代表以学院二级机构为单位设选区并按比例分配代表名额,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人数一般占教职工总数的15-25%。

第十三条作为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教职工代表应具有相当的素质,代表的构成应具有代表性和群众性。

其中教师代表应占60%左右。

女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四条学院党政工会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但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到有关选区参加选举。

代表的选举由选举单位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提交工会审核并公示,再由选举单位按选举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建立若干个教职工代表组,民主选举正副组长。

第十六条代表在学院内调动,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参加调入单位代表组活动,代表调离本院或退休的或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活动的,其代表资格自行中止。

第十七条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八条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第十九条教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1.向教代会提交提案,并监督提案的落实。

2.对学院职能部门的工作提出质询。

3.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4.在教代会上有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条代表依法行使职责,履行下列义务:

1.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认真宣传和贯彻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和提案。

3.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

4.听取和反应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做好群众工作。

第四章筹备

第二十一条教代会换届,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成立由党政和工会有关人员参加的筹备领导小组。

筹备领导小组根据需要设立代表资格审查、提案、秘书、会务等若干具体工作小组。

第二十二条学院党政工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协商,提出教代会中心议题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由党委发出召开教代会的通知,或由党委批转工会关于召开教代会的请示。

第二十四条由筹备领导小组制定代表选举方案。

包括确定选区、代表名额、各类代表比例、选举步骤和方法等。

第二十五条筹备领导小组提出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建议名单。

第二十六条在正式会议前,印发需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决定的文件给各代表组,广泛征求意见。

第二十七条做好教代会召开的宣传发动和提案征集工作。

第二十八条届中召开教代会的筹备工作,由工会负责。

第五章提案

第二十九条教代会提案的征集、处理由工会或教代会提案工作小组负责。

第三十条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发出征集提案的通知,确定征集起止时间,并将提案表印发给教代会代表。

第三十一条提案内容主要是对学院教学、科研、管理、生活福利等方面重要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提案应一事一案,一般由一个代表提出,两个以上代表附议,也可以代表组名义集体提出,提案应包括案由、处理办法和解决措施等内容。

属个人问题提案,不予立案。

第三十三条提案的审核,立案等。

收到提案后,由工会和提案小组审核。

审核提案是否属本院的职权范围,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是否符合提案的技术规范。

审核合格的提案,学院有条件处理,又确实需要办理的,应当给予立案。

没有立案的提案,向提案人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立案的提案须送交党政领导办公会议讨论,由院长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

承办部门根据提案提出的问题在一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限期予以落实,不能落实的说明原因。

第三十五条对提案处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尽早办理落实。

提案处理结果必须及时通知提案人,同时将登记处理的提案表交工会存档备查。

第六章预备会议

第三十六条预备会议的基本程序是:

1、听取筹备领导小组或工会报告教代会筹备情况。

2、听取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或关于代表增补情况报告。

3、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

4、选举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

5、发放有关大会的资料和文件。

6、通过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十七条预备会议一般采用举手方式进行选举和表决。

第七章主席团

第三十八条学院从第二届教代会开始设主席团。

第三十九条每次教代会召开时,应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由全体代表在预备会议时选举产生。

第四十条主席团代表在教代会代表中产生,其中包括党政工主要领导。

教师代表应占较大比例。

主席团人数由学院自行决定。

第四十一条主席团的主要职责:

1、主持召开大会,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他问题。

2、听取和综合各代表组对各项议题的讨论审议意见。

3、讨论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及决议、决定草案。

4、主持大会期间选举、表决事项。

第八章正式会议

第四十二条教代会正式会议的基本程序是:

1、大会执行主席核实出席人数,与会代表超过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宣布开会。

2、院长做学院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上年度的工作总结及本年度的工作计划。

3、有关负责人向大会报告工作或对提交大会审议方案作说明。

4、向大会报告上一年度的财政决算与本年度的财政预算。

5、工会就教代会闭会期间召开联席会议所决定的问题向大会作出说明,提请大会确认。

6、以代表组为单位,就会议报告提案进行讨论、审议。

对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草案和提交大会选举的候选人名单进行讨论酝酿。

各代表组将讨论、审查意见归纳整理,向主席团汇报。

7、主席团听取各代表的意见后,安排对大会决议、决定草案进行修改,并向大会作出说明。

8、选出监票人员。

9、大会进行选举或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并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

第九章决议、决定

第四十三条属于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经教代会讨论、审议后,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第四十四条决议、决定的形成,一般经过以下程序:

1.由大会秘书组根据对各项议案审议情况起草决议、决定草案。

2.主席团初步审议、认可,并征求各代表组意见。

3.主席团审议通过决议、决定的草案

4.提交大会逐一进行表决。

第四十五条院长对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的意见时,可以要求复议。

教代会对院长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院长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表决方式可采用举手和投票两种,如意见不集中时,以投票为宜。

第四十七条各项议案一般要求在充分讨论、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才提交大会进行表决。

表决须获得应到会正式代表过半数同意才有效。

第四十八条经教代会通过和决定的事项,须经教代会同意才能修改。

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有所变化,确需修改,可召开联席会议进行研究,并作出相应决定,提交下次大会确认。

对涉及面广、与教职工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应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进行讨论,并就修改内容进行表决,同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教代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结合召开。

第五十条从第二届教代会起,设立女职工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五十一条教代会闭幕期间,属于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召开教代会联席会议协商处理。

有关决议、决定提请下次教代会确认。

联席会议参加人员有:

学院党政领导、学院工会主要领导、教代会代表组长、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和与议题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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