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复习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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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复习重点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重点
(第1、2、3、6章)
一、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1.法律体系也称法的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现行的各个部门法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商法包括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物权法、招标投标法、公司法。
行政法包括环境影响法、房地产管理法、建筑法。
经济法包括土地管理法、标准化法、节约能源法。
社会法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生产安全法、矿山安全法、残疾人保障法。
3.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
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带有普遍性的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统称,如刑法、民法、诉讼法和有关国家机构的组织法等法律。
一般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种具体社会关系或其中某一方面内容的规范文件的统称。
4.依照《立法法》,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制制度;
(2)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3)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4)诉讼和仲裁制度。
5.现行的建设行政法主要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6.地方性法规有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自制条例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地方规章有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7.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8.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已经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立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9.法的效力层级有:
(1)宪法至上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4)新法优于旧法(5)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上位高于下位: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
10.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11.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30日内依照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12.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法定代表是自然人。
13.法人可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
非企业法人包括行政法人、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
企业法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
机关事业单位成立即可取得法人资格,企业单位登记后才取得。
14.在建设工程中,大多数建设活动主体都是法人。
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通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建设单位一般也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但有时候也是没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15.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
16.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将由企业法人承担。
例如:
项目经理部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则应由施工企业承担违约责任;项目经理签字的材料款,如果不按时支付,材料供应商应当以施工企业为被告提起诉讼。
17.项目经理部是施工企业设立的组织,是由一个项目经理与技术、生产、材料、成本等管理人员组成的项目领导班子,是一次性的具有弹性的现场生产组织机构;项目经理部是施工企业非常设的下属机构;项目经理部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项目经理是受企业法人的委派,对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一种施工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
项目经理不能决定项目经理部的职责、任务和组织形式,而是由施工企业决定的。
法的形式
制定机关
名称规律
宪法
全国人大
法律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法》《民法通则》
行政法规
国务院
《**条例》无地名
《**条例》有地名
《**条例》有地名
地方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大及常委会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人大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
《**规定》
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政府
《**办法》
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
同一机关制订
新的与旧的冲突
按新的(无需裁决)
特别的与一般的冲突
按特别的(无需裁决)
新的一般与旧的特别冲突
不按新也不按特别,谁制订谁裁决
不同机关制订
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
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法规,国务院裁决
国务院认为适用部门规章,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A部门规章与B部门规章冲突
国务院裁决
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冲突
18.委托代理基于基于授权委托而产生。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由人民法院指定诉讼中的代理称为指定代理。
19.代理行为主要有工程招标代理、设备采购代理、诉讼代理,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
20.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3)有符合本法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21.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2.复代理就是转委托,复代理基于本代理而产生,复代理人由本代理人选择,转委托需经被代理人同意。
23.表见代理是特殊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对本人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
所有权
用益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担保物权
抵押权
不转移占有
约定(需对方同意)
质权
转移占有
欠A扣B
约定(需对方同意)
留置权
转移占有
欠A扣A
约定(无需对方同意)
土地
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用地(有偿有期)
住宅用地(到期自动续期)
其他用地(到期归还国家)
划拨用地(无偿无期)
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
不动产物权
登记生效主义
自登记时生效,不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例外1:
地役权
登记对抗主义
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可以不登记,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例外2: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自然资源
可以不作所有权登记
动产物权
交付主义
自交付时生效
例外:
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企业动产
自交付时生效,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4.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权利来自于物权中最基本的权利——所有权。
所有权又称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处分权是所有人的最基本的权利,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
25.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6.担保物权是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事先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27.国家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城市市区的土地归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山、自留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8.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29.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收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
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30.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31.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32.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33.物权效力由物权法评价,合同效力由合同法评价。
如:
甲乙3月1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3月20日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则合同3月1日生效,物权变更3月20日发生效力。
34.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的主体是指特定的当事人,债的内容是指债的主体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
合同=交易行为;侵权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当得利=捡便宜;无因管理=见义勇为。
脱落、坠落
推定过错责任
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
倒塌
无过错责任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连带
因其他责任人原因造成
其他责任人
抛掷
公平责任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所有人
保护对象
保护期限
起点
展期
著作权
文教、艺术、软件作品
自然人(作者死后50年)
单位(首次发表后50年)
作品完成日
不予展期
专利权
工业发明创造
发明20年,实用新型、外观设计10年
申请日
不予展期
商标权
服务商标、商品商标
10年
核准注册日
可以展期
35.我国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
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他人利用该成果必须经本人同意,否则构成侵权。
36.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发明和实用新型若想授予专利权,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37.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申请续展注册。
38.著作权的作品包括文字作品、建筑作品、图形作品。
39.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单位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单位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40.侵害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41.专利权侵权,由专利主管部门负责处理;著作权侵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人的担保
保证
第三人提供
物的担保
抵押
债务人本人或者第三人
不转移占有
动产、不动产
质押
转移占有
动产、权利
留置
债务人本人提供
转移占有
动产
金钱担保
定金
转移占有
有约定
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保证方式
按约定
按照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限
按照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起6个月
保证范围
按照全部债务(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42.保证合同主合同
保证人<————>债权人<————>债务人
43.被保证的债务加重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责任;被担保的债务人发生变化,必须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不在承担责任;债权转让导致债权人更换的,无须保证人同意,继续在原保证范围内对新债务人承担责任。
44.保证人应该具有代清偿的能力,但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职能部门与分支机构不能作为保证人。
公益性事业单位包括学校、幼儿园、医院。
担保物必须有可处分性,可以买卖=可以担保;不可买卖=不可担保。
土地所有权不能担保。
45.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
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合同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间;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46.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还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47.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48.质权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以转移占有为特征。
能够用作质押的动产无限制,不必符合国家规定。
49.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50.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的额的20%。
51.保风险,必然发生的损失(材料损耗、机械磨损、维修检修费用)不保;保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因被保险人疏于管理而发生的损失(设计错误、施工方法不当、材料不合格、停电断电造成的)不保;战争、暴乱、恐袭、罢工等属于总除外责任,不保;保建造/安装过程,保险财产中工程业主已经验收合格或实际接收的部分不保。
52.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承担赔偿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受益人是指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收益人。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
53.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财产全部损失,应当按照全损进行保险索赔;未载明全部损失,应当按照部分损失进行索赔;若财产未全部损毁,但已无法修理,或者修理费超过赔偿金额的,按照全损索赔;若有多家保险公司承保,应当按照约定的比例向不同的保险公司索赔。
54.建筑工程一切险对象是各类民用、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如道路、桥梁、水坝、港口等,可对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引起的损失进行赔偿。
发包人应办理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除外责任有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自然磨损,物质自燃、腐蚀、正常水位变化;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这些错误所支付的费用;非外力引起的机械电气装置的损失;档案、文件、账簿、现金、票据的损失、盘点时发生的短缺;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55.安装工程一切险是承保安装机器、设备、起重机、吊车等机械工程。
除外责任与建筑工程基本一致,不同之处在于:
设计缺陷、铸造、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这些错误所支付的费用;无:
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非外力引起的机械电气装置的损失。
56.职工工伤保险为国家强制险,其余属于单位自愿上交,职工意外伤害险的对象是职工,保险期限是工程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
57.法律责任特征:
法律责任是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包括违约)而形成的法律后果,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法律责任即承担不利的后果;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由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法律责任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
58.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属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属重大责任事故罪。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属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59.重大伤亡事故包括:
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单位犯罪(处罚直接责任人)
永久工程
重大责任事故罪
自然人犯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强令冒险)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单位犯罪(处罚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临时工程/临时设施、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
行政处罚(违法)
刑罚(犯罪)
拘留
拘役
罚款
罚金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合法财产
民事责任(民—民)
违约责任(指履行合同违反约定)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定金
侵权责任(不法侵害他人和财产权利)
停止侵害、排出障碍、清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官—民)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吊销许可证、取消投标资格
行政处分(官—官)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刑事责任(国家—罪犯)
主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二、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1.建立施工许可制度,有利于保证建设工程的开工符合必要条件。
我国目前对建设工程开工条件的审批,存在着颁发“施工许可证”和批准“开工报告”两种形式。
多数工程是办理施工许可证,部分工程则批准开工报告。
两者必须符合国务院的规定。
2.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而不是施工单位和其他单位。
工程投资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建筑工程、抢险救灾建筑、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军用房屋建筑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
已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
开工报告(官~民)
管理机关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按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适用范围
小型工程不需要领取
开工期限
领证后3个月内
获批后6个月内
不能按期开工
申请延期,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不予延期
开工后在建项目停工
<1年,报告后立刻复工
停工、复工应报告
(无核验程序)
≥1年,核验后方可复工
3.开工报告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资金到位情况;投资项目市场预测;设计图纸是否满足施工要求;现场条件是否具备“三通一平”等的要求。
实行开工报告审批制度的建设工程,对开工报告的审查的内容中与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不同的是:
投资项目市场预测情况。
开工报告制度是由建设单位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是政府主管部门的一种行政许可制度,是建设单位应具备的开工条件;而开工报告工作是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出,是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开工准备工作的认可,是施工单位应具备的开工条件。
4.《建筑法》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与《建筑法》类似),不同的是:
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已经确定监理单位);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无拆迁一条)。
6.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7.在城市、镇规划区以划拨方式、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建设单位须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方可申请用地;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道路、管线等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须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8.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
9.下列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10.只有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才有权增加施工许可证新的申领条件。
11.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
超过一年的,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12.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要求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在恢复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恢复施工的有关情况。
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在建设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还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看是否仍具备组织施工的条件,符合条件的,恢复施工,证继续有效;不符合条件的,不可恢复施工,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
对于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因故不能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
1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建设单位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2%罚款。
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建设单位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2%罚款,施工单位3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责令停止施工,撤销施工许可证,并处1万~3万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处1万~3万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或涂改施工许可证的,责令停止施工,撤销施工许可证,处1万~3万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上述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作为不良记录予以通报。
14.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事相关技术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
有符合规定的净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工程业绩、技术装备。
15.一级企业净资产1亿元以上;二级企业4000万元以上;三级企业800万元以上。
二级企业(注:
每一条必须完整,只有其中几句话的选项错误):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2人,从事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9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