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案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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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伤害事故幼儿伤害事故的预防及处理的预防及处理解读解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一共6章40条第一章总则(17)第二章第二章事故与责任事故与责任(815)第三章第三章事故处理程序事故处理程序(1522)第四章第四章事故损害的赔偿事故损害的赔偿(2331)第五章第五章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事故责任者的处理(3236)第六章第六章附附则则(3740)一、制定一、制定办法办法的背景的背景二、办法办法的法律效力的法律效力三、学校伤害事故的界定及其分类三、学校伤害事故的界定及其分类四、学校伤害事故的处理四、学校伤害事故的处理五、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五、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六、与六、与办法办法有关的法律问题有关的法律问题七、预防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对策与建议一、制定一、制定办法办法的背景的背景1.学学生生伤伤害害事事故故频频繁繁发发生生,预预防防和和处处理理学学生生伤伤害事故的制度不健全害事故的制度不健全用用“雨雨后后春春笋笋、层层出出不不穷穷”来来形形容容学学校校伤伤害害事事故故的的发发生生,用用“焦焦头头烂烂额额、疲疲于于应应付付”来来形形容容教教育育主主管管部部门门和和学学校校领领导导,用用“痛痛不不欲欲生生、悲悲愤愤难难容容”来来形形容容那那些些受受害害学学生生家家长长,用用“提提心心吊吊胆胆、杯弓蛇影杯弓蛇影”来形容班主任和任课教师。

来形容班主任和任课教师。

2.学学生生伤伤害害事事故故责责任任不不清清,影影响响素素质质教教育育的的全全面实施面实施3.学校缺乏安全责任观念,预防意识薄弱学校缺乏安全责任观念,预防意识薄弱二、二、办法办法的法律效力的法律效力1.时间效力时间效力:

即时生效:

即时生效(即自2002年9月1日办法颁布之日起生效),无溯及力。

无溯及力。

2.空间效力空间效力:

全国所有全日制学校及其学生:

全国所有全日制学校及其学生发生的、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发生的、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3.层级效力层级效力:

属部门教育规章,法律效力层:

属部门教育规章,法律效力层次较低,在法院判案时只能作为参考,不能作次较低,在法院判案时只能作为参考,不能作为判案依据为判案依据三、学校伤害事故的界定及其分类三、学校伤害事故的界定及其分类

(一)学校伤害事故的界定和特点

(一)学校伤害事故的界定和特点1.学生伤害事故又称学校事故。

学生伤害事故又称学校事故。

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2.特点特点:

1)绝大多数学生伤害事故的受害者为不满)绝大多数学生伤害事故的受害者为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学生;周岁的未成年学生;2)事故的处理涉及多方利益。

往往)事故的处理涉及多方利益。

往往牵涉到学生、学生家长、教师、学校以及校外有关部门等牵涉到学生、学生家长、教师、学校以及校外有关部门等多方关系;多方关系;3)独生子女的增多为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带)独生子女的增多为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带来巨大压力;来巨大压力;4)教育经费不足使学校难以承受赔偿费用。

)教育经费不足使学校难以承受赔偿费用。

(二)学生伤害事故的构成要件

(二)学生伤害事故的构成要件

(1)主体是特定的,必须是学生。

)主体是特定的,必须是学生。

(2)必须有伤害结果发生。

)必须有伤害结果发生。

(3)必须有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行为或者不可抗力。

)必须有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行为或者不可抗力。

(4)主观方面,绝大多数是过失,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主观方面,绝大多数是过失,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是故意。

以是故意。

(5)从时间和地点上看,伤害行为或者结果必须有一)从时间和地点上看,伤害行为或者结果必须有一项是发生在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指导、保护项是发生在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指导、保护等职责的期间和地域范围。

等职责的期间和地域范围。

(三)学校伤害事故的分类(三)学校伤害事故的分类安全事故的等级分类安全事故的等级分类按事故伤害人数及造成的损失,一般可将安全事故按事故伤害人数及造成的损失,一般可将安全事故等级划分为:

轻微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等级划分为:

轻微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

事故、特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

学校伤害事故的分类学校伤害事故的分类学校责任事故学校责任事故是指学校由于疏忽或过失,未尽到相应的是指学校由于疏忽或过失,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而造成学生的伤害事故,学校承教育管理职责而造成学生的伤害事故,学校承担过错责任。

包括担过错责任。

包括办法办法第九条所规定的十第九条所规定的十二种情形。

二种情形。

()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学校的校舍、场地以及其他的公共设施的特点是公共性和开放性,他是客观存在的,是供学生使用的,所以它必须是安全的,合乎标准的,由于这些设施不安全和不标准造成的伤害事故,由学校负全责。

例:

1999年10月19日,某职业高中组织学生进行年级拔河友谊赛,因为系在拔河中间用来判断胜负标志的红布条随风飘动影响比赛裁决,学校组织者便在红布条下端系上一个直径24毫米的铁螺母,以便使红布条垂直向下,在高一和高二两个年级的比赛激烈时,拔河绳突然从中崩断,红布条上所系的螺母因惯性甩起,直接飞向高二年级站在第一位的学习刘某的头部,老师们随即将刘某送往医院,刘某被诊断为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受伤程度被定为伤残八级,法院判决学校赔偿刘某经济损失14万元。

学校作为学生拔河比赛的组织者,负有保证器材符合安全规范,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的责任,对于绑在红布条上的铁螺母有可能伤人的情况,学校应当能够提前预见到,但学校因为疏忽,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从而导致铁螺母伤人事件的发生,因此学校是具有过错的,这种过错属于过错类型中的过失,与故意相区别。

例:

某校高中学生张某在上体育课时,按照教师的布置在篮球场打篮球,运动中,张某跃起抓住篮球筐致使篮球架与蓝篮球架底部出现锈蚀的部位断裂,篮球架倒塌,将张某砸伤,学校由于对篮球架的安全性没有尽到保障义务,没有及时发现锈蚀部分,存在危险,因此具有明显过错,承担学生伤害的部分责任。

学生张某在事故中有一定的过错,主要表现为对学校体育设施没有正确使用。

在一件伤害事故中单一责任的比较少,往往是多方混合责任。

例:

某小学为了方便学生悬挂衣物,在教室后墙上安装了许多铁钩,该校8岁的一年级学生吴某在与同学在教室玩耍追逐时,不慎撞到教室的后墙上,一只铁钩扎入他的左眼,造成左眼破裂,教师立即送往医院,法院认为8岁的吴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好动是小学生的特点,其无法也不可能预见自己与他人嬉闹行为所带来的后果,学校由于疏忽了小学生的生理特点,未能谨慎注意到其安装的铁钩与小学生的身高体征相近,铁钩的高度正好与学生的眼睛同高度,具有不合理的安全隐患,所以学校对吴某的伤残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为了保证为了保证幼儿园幼儿园的公共设施安全,的公共设施安全,幼儿园幼儿园应应定期检查安全,不能认为没事就过于自信,定期检查安全,不能认为没事就过于自信,而处在有过失过错状态,一般过失的出现都而处在有过失过错状态,一般过失的出现都是在一般认为无事时出现的,学校有些设施是在一般认为无事时出现的,学校有些设施是有强制性标准的,不能只是用警示来提示是有强制性标准的,不能只是用警示来提示注意安全,因为我们面对的是注意安全,因为我们面对的是幼儿幼儿,所以对,所以对幼儿园幼儿园公共设施的安全必须采取客观措施。

公共设施的安全必须采取客观措施。

()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学校在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上的管理一定要是规范的,要有多种健全制度,如果管理上出现的疏漏造成的伤害事故,学校负全责。

()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学校对其组织举办的校外活动负有管理职责,不管此活动是否在学校场地进行,学校在组织学生校外活动时,其照管职责的大小取决于特定的活动场所及环境,在不同的环境中学校应负担的照管职责的标准也相应不同,如因学校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照管职责导致学生受到人身损害则应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责任。

例:

2003年11月22日上午经学校领导批准,班主任吴老师与学校的另两位老师一同组织该校五年级约60名学生到该市海边进行野炊活动,但学校要求不准学生下海游泳,野炊过程中,部分男生向班主任吴老师提出下海游泳要求,刚开始吴某不同意,后经学生再生要求,吴某便同意了学生下海的要求,游泳时周某不慎被海浪卷走,3位老师积极抢救,并报“110”“120”求救,也未能阻止学生周某溺水身亡悲剧的发生,吴老师最后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在这个事故中,学校有明确规定不准学生下海游泳,吴老师也意识到让11岁的学生下海会有危险,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其过失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吴老师作为学生活动的带队老师,不仅没有尽到教师对学生的管理、保护义务,反而因为自己的决定过失导致学生溺水死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例:

某校初中组织拔河比赛,当比赛的一方获胜后,突然同时松开手中的绳子,致使对方的队员陆续倒地,其中多名队员踩压在学生杨某身上,杨某当场死亡,杨某的父母认为自己的孩子平时身体健康,此次意外死亡完全是由于学校的组织不利,将学校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学校负有对危险性的体育运动妥善组织安排的职责,学校作为竞赛活动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假如在比赛前能向学生强调拔河中的纪律和注意事项,悲剧就不会发生,所以学校在这里的过错,主要是没有尽到适当的警示义务。

学校在组织拔河活动之前,一定要判定周密的活动预案,将活动时间、场地人员等事项进行组织安排,对注意事项,应急处理等问题提前进行策划、考虑部署。

并对参加的学生进行必要的纪律教育,对注意事项要认真向学生讲清,只有做好充足的准备工作,才能使学生伤害事故不发生、少发生,即使有意外,学校也会因为工作无疏漏而免责。

()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的措施的:

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的措施的,如果教师是有精神病、急性传染病,由此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是要负全责的但有一个前题是学校是知道,如果教师是新来的或是新发病,学校不知道,学校免责。

()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学生是否可以参加某些事情,教师应该采用大家认可方式,或用自己孩子的标准来判断这样做一般就不会出现问题。

例:

星期天某小学开展学雷锋活动,组织三年级学生到汽车站打扫卫生,擦洗玻璃,出发前,班主任老师向学生交代了任务,强调了要求,要求大家在活动中遵守纪律注意安全,上午到达车站后分头打扫卫生,擦洗玻璃,其中部分女生到二楼擦洗玻璃,学生张某不小心从二楼窗台摔下,班主任和车站的领导及时赶来,将张某送往医院,诊断为小腿粉碎性骨折,事后经调解,达成协议由学校和车站分别给予赔偿。

在这起事故中学校和车站都是有一定过错的,学校安排学生参加劳动项目不合适。

安排他们去擦二楼的玻璃是明显不当的,没有足够的教师跟随,不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学生危险动作,这也是不当的。

虽然学校的出发点是好的,组织学生参加一些社会公益性活动一定要经过精心选择,适合学生智力、体力等情况,要力所能及,在活动中注意保护学生安全,不能带有商业色彩,尽量避免带学生到不适于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活动,一定保证有足够的教师跟随,即要避免学生违纪发生意外,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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