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公司保安执勤管理办法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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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执勤管理办法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工厂保安执勤工作,保护工厂和员工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工厂所有保安人员。
第2章保安须知
第3条工厂实行每天24小时不间断执勤,其各班执勤时间由保安队制定并上报,经批准公布后实施。
第4条保安人员的职责规定。
1.工厂及办公场所各种事故的预防、警戒及厂区(房)的巡逻事项。
2.工厂及办公场所突发事故的应急措施。
3.进出工厂及办公场所的外宾及员工的管制、联络、登记事项。
4.进出工厂车辆的管制事项。
5.进出工厂物品的查验及放行。
6.防止窃盗,协助维持工厂及办公场所秩序。
7.其他交办事项的处理。
第5条保安人员除前条各项职责外应遵守本工厂一切规定,尤应严格遵守下列守则。
1.应绝对服从上级命令,切实执行任务。
2.平时应谨言慎行,执行职务时态度和蔼、,不卑不亢。
3.执勤中应整肃服装仪容,对于应急及防身器具等应经常佩带,或储备齐全,以应不时之需。
4.执勤中应时刻提高警觉,遇有重大灾变时,更应临危不乱,果断敏捷,做适当的处置,并立即报告上级。
5.执勤中应不脱岗,不酗酒、不闲聊、不阅读书报、不睡觉等。
6.应熟记厂内各处的水、电、燃料、开关、门锁及消防器材放置地点,以免遇事慌乱,发现重要路口电灯、门窗、篱墙等有缺损时,应立即建议后勤部处理。
7.应管制入厂的物、车辆或未戴胸卡、未办妥入厂手续的人员,一概不准入厂。
8.应遵照巡逻路线定时或不定时对工厂各处进行巡视。
9.交班时,应将注意事项向接班人员交代清楚,并将执勤中所见重要事项或事故,以及巡逻时间等登入“工作日志簿”,检附有关资料逐日分呈保安队长及后勤部备查。
第3章人员管制
第6条保安人员应辅导员工遵守各项规定,并制止不法行为的发生,维持工厂及办公场所正常秩序。
第7条对员工上下班、迟到、早退、加班的考勤卡进行记录。
第8条员工在工作时间因公或因事(病)假离厂时,查验其因公出申请书或请假记录卡,并在公出单或到工卡上记录离厂,回厂时间以备查。
第9条上班时间内除因公事接洽外,一律谢绝会客。
第10条外宾到厂接洽业务或参观访问,以及厂商的营业、采购、检查、安装人员等应请到值班室办理入厂手续,发给来宾证,并联络有关单位接待。
非经本单位人员接待,不得任其进入厂区。
第11条外协单位长期派驻工厂人员,需凭人力资源部发放的胸卡进出工厂。
第12条节假日加班或因事需进厂人员,应凭人力资源部所送的名单经核对相符后进厂。
但本厂班组长以上人员可登记后进厂。
第13条厂内住宿人员在勤务时间外,凭住宿证进出工厂,但夜间不按规定时间出入厂的,应即通知后勤部处理。
第4章物品管制
第14条物品放行应凭核准的放行单核对无误后才能放行。
经保安人员签认后的放行单由值班室按顺序装订保管。
第15条离厂人员经保安人员查获有私带公物或他人物品的,暂扣留物品,并依下列程序处理。
1.记录携带人所属单位、姓名、时间、地点。
2.由携带者亲书理由,注明品名、数量,由何处取得等。
3.情况严重时,不得让当事人离厂,应速呈报处理。
第16条厂内住宿人员携带人个物品出厂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1.携带行李、包裹、提箱等大件物品者,应凭宿舍管理员出具的放行单放行。
2.携带一般日常用品者,由保安人员查验后放行。
第17条本工厂员工及一般外宾不准携带照相机进厂,遇有特殊情况,如参观、访问或外籍人员携带照相机的,应按上级领导的批示处理。
第18条员工进入工厂上班不准携带与本工厂产品相似的产品,厂内住宿人员如因需要,经后勤部开立证明单者(注明品种、型号)准予携带进厂。
但携带出厂的,应凭后勤部开立的物品放行单,经查验无误后放行。
第5章车辆管制
第19条本厂各型车辆(汽车、机车)出厂凭行政部的派车单放行。
第20条外宾车辆进入工厂,依下列规定处理。
1.持有证明来厂交货或提货的车辆,准予驶入厂区内有关场所。
2.一般接洽业务或参观访问,以及厂商的营业、采购、检查、安装等人员所乘车辆,一律按指定位置依序停放,不照规定者,保安人员应即时纠正。
第21条进出工厂车辆应一律检查,进厂车辆当注意有无载有违禁、危险或易燃物品;出厂车辆载有货物时,应凭放行单查验无误后放行。
第6章紧急事件处理
第22条发生窃盗事件时,以收回失窃物为首要,并应立即呈请处理。
第23条保安人员应熟练安全装备的使用。
了解配置地点,紧急事故发生时应镇静,以最有效方法将灾害降至最低限度,不可慌张误事,视情况按下列程序处置。
1.判断情况若尚可消除,应立即采取行动,并报告上级及通知安全生产委员会。
2.判断事故无法消除,应迅速通报有关单位。
3.日间灾害急报有关主管,夜间灾害急报派出所及消防单位。
第24条夜间或节假日近邻发生灾难时,应将所知及判断是否波及本厂等情形,迅速通报有关主管领导。
第7章附则
第25条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以命令补充或修正。
第26条本办法经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27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