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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考试热点

农民工维权

【背景链接】

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最根本的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即公民权。

在我国,公民权主要包括:

经济性权益,有报酬权、收益权、同工同酬权、就业机会均等权、社会保障权、社会福利权等;社会性权益,有自由择业权、劳动安全保护权、子女平等受教育权、职业技能培训权、劳动争议处理权、休息权、休假权等;政治性权益,有人格权、人身自由权、参与社会管理权等。

中公教育专家总结以下农民工权益保障存在着诸多的问题需要解决的方面:

问题之一:

劳动权益屡遭侵害。

第一表现就是就业受限制。

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体制使城市劳动力市场被人为地分割为正式市场和非正式市场。

绝大多数进城务工的农民只能在非正式市场寻找就业机会,从事的是城市人不愿干的“脏、累、粗、险”的工作。

随着近年来城市下岗工人的增多,城市就业压力加大,对原来不愿意做的一些工作,现在城市人也开始加入竞争的行列中来,一些城市又从保护本地人就业的角度出台了禁止和限制外来人口。

第二表现在于取得合理劳动报酬的权利遭到侵害。

表现在:

一是同工不同酬,农民工虽然从事的与城市人同样的工作,却拿着不一样的报酬;二是加班不给加班费或少给加班费;三是拖欠甚至拒付工资。

第三表现是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文化生活没有保障。

在现实生活中,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普遍没有保障。

这些不公平的遭遇都源于城乡二元体制下社保政策不够完善。

而看电视、打扑克是农民工的主要休闲方式,城市一些文体设施门槛较高,未能向他们免费开放。

第四表现是工作生活环境恶劣,缺乏劳动保护。

有的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生产成本,不注意改善工作环境,不给农民工配发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导致农民工工作的安全隐患多,职业病发病率较高。

因此产生的工伤、职业病都是农民工权利遭侵害的频发环节,也是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难点。

问题之二:

政治权益难以实现。

第一政治权利不能实现。

由于长年在外,有的地方村委会选举有60%以上的农民工没有回乡参加过选举。

第二是人格及人身自由受到侵害。

每当遇到劳务纠纷时,农民工成为被侮辱的对象,辱骂、搜身、挨打的现象时有发生。

有的用工单位为了防止农民工中途辞职、偷拿东西,随意扣押身份证及工资,限制离开厂区及经营场所。

问题之三:

社会权益得不到尊重。

一来农民工子女得不到良好的教育。

由于城市里公办学校需要缴纳高额的借读费,农民工很难承担。

二来休息休假的权利往往得不到保证。

农民工普遍反映劳动超时现象严重。

不少个体、私营及涉外企业经常让员工加班加点,即使国家法定节假日也不放过,法律规定的加班时限及报酬对这些企业来说形同虚设。

[事件链接]

12月5日,在贵州省遵义市打工的4名农民工因急于赶往火车站返家,无奈接受遵义10路公交车司乘人员开出的“议价”车票:

原本1元坐全程的票价,因为他们提了四个大旅行包,车票变成了30块钱。

此事被微博网友称为“史上最贵公交车”,并引来多位遵义市民自发代为讨要说法。

2011年底,关于农民工讨薪问题呈现了两个画面:

一是某县一个工地,3名男子讨薪未果爬上塔吊准备跳楼,最终被消防员救下;二是在一家民营企业打工的田绍清等21名农民工被欠薪6.9万元久拖不结,河南省高院院长一经过问,欠款者立时兑现。

标准表述】

[深入分析]

近年来,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以及各地政府采取了多种措施保障农民工权益,农民工的各项保障也得到了改善。

虽然如此,地方上一些企业、工地包工头仍然冒天下之大不韪,屡屡侵犯农民工权益,农民工的其他各项公民权利也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

农民工权益得不到保障和农民工缺乏法律知识和维权意识淡薄有直接的关系。

农民工在进城务工时不知道自己有哪些权利,也没有主动维权的意识,当权益遭到侵犯时,往往选择息事宁人。

有的农民工想维权,但不知道怎么去维护。

农民工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和市场及社会因素有关。

从劳动力市场看,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状况决定了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廉价地位。

从社会因素看,劳动力市场上农民工是处于不利地位的。

加上有些农民工因为自己是农民,在心理上已经默认自己的工资比城市工人低,对住房、医疗、子女受教育等待遇便不做过多奢望。

农民工权益得不到和制度不完善也有关系。

一方面现行的劳动法在保护农民工权益方面仍然存在盲点;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在处理企业与农民工的关系时,过于迁就企业的利益。

同时有些地方有关执法人员对农民工表现出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的现象。

农民工权益得不到维护还和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有关。

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渐确立,城市市民已基本实现了社会保险,而农民工往往不在保险对象之列。

农民工不仅随时可能面临失业的危险,而且由于没有社会救助系统的支持,农民工一旦失业只有选择回老家。

记者了解到,城市里的各种保障,包括失业、培训、养老等基本上都不包括外来务工人员。

[措施]

农民工维权,当务之急一方面司法机构需要尽快健全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大加强对拖欠工资的企业和个人的惩罚力度;另一方面职能部门也需要执行得力,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使命,绝不手软,以示惩戒。

只有切实落实这些措施,才能釜底抽薪解决根本。

具体来讲,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首先,我们必须更新陈旧的观念,对农民工有一个新的认识。

我们在政治和法律上,要给予农民工公正待遇,打破沿袭多年的“城乡分割”的观念与传统。

对一些贡献突出的农民工,要创造条件提高他们的政治地位,让更多的农民工成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代表、工会代表。

其次,要在现有的基础上完善相关法律和制度。

可以对涉及到农民工权益的法规和制度进行一次全面的修改和完善,以适应更好更快地保障农民工权益的需要。

例如,在农民工权益保障法规方面,我们要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劳动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使农民工有和城市工人享有同样的权利。

再次,地方政府要提高依法执政的水平,提高服务水平。

一方面,劳动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相互配合,共同构筑一个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法制环境。

加强对农民工权益受损问题突出的民营企业和重点行业如建筑、服务行业的劳动执法力度。

另一方面,政府职能部门要对外出务工的农民进行跟踪服务,加强与输入地有关政府部门的联系,积极做好农民工的维权服务。

最后,建立工会组织,形成相应的制约机制。

农民工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保障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企业和农民工之间缺乏一个进行有效沟通平台。

农民工权益易受侵害一个重要因素是农民工作为个体太分散,缺乏自己的维权组织。

成立企业工会并加强对企业工会的管理、引导,则可以更好地发挥企业工会在维护农民工权益方面的作用。

这个平台主要是政府、工会对企业的监督、协调、制约。

让农民工融入城市社区

【背景链接】

民政部近日出台《关于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社区的意见》,这是中央探索将农民工市民化的第一个全局性的、专门性政策文件。

意见指出,按照社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将涉及农民工切身利益的劳动就业、公共卫生、住房保障、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优抚救济、社区教育、社会救助、文化体育、社会治安等社区服务项目逐步向农民工覆盖。

广东省委书记汪洋则进一步要求广东建立健全外来务工人员融入城镇的制度设计,加快研究并适时出台取消“农民工”称谓的政策措施,促进外来务工人员与本地居民真正融合。

农民工是中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

目前,1亿多进城农民工广泛分布于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已经成为中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由于体制性障碍、城乡利益冲突以及农民工知识技能不足等原因,农民工一直是城市中的边缘群体,是没有真正成为融入城市社会的城市居民。

农民工城市融入是城市化的重要环节。

【标准表述】

[意义]

当前,我国外出农民工有1.64亿人,其中约六成是新生代农民工,是城市流动人口的主要组成部分。

他们中的大多数虽然户籍在农村,但长期在城市就业,在社区生活,既是社区建设的参与者,也是社区建设的受益者,有融入城市生活的期盼,希望能够像当地居民一样参与社区管理,享有社区服务。

发挥好社区的社会融合功能,组织动员社区各方面力量为农民工提供帮助和服务,改善农民工生活环境和条件,鼓励农民工积极参与社区自治,维护好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农民工与城市居民和睦相处,尽早尽快融入城市生活,既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深化和谐社区建设的重要任务,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

必须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和统筹城乡发展、有序推进城镇化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采取有效措施,把城市社区建设成为开放包容、文明和谐的新型社区,让农民工同城市居民一道共享我国改革发展和社会建设的成果。

[困境]

农民工家庭城市融入的困境

第一,收入水平难以明显提高。

由于长期的城乡二元结构,农民工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在文化水平和技术技能方面处于劣势,职业层次偏重体力付出,大多从事对技术要求不高的职业或者传统的建筑行业的工作,对新兴的技术掌握甚少,缺乏对计算机的基本操作技能,因而无法满足市场对高级专业技术工人的需求,只能在低级劳动力市场徘徊,收入水平难以提高。

第二,没有稳定的居住地。

绝大多数农民工家庭聚居在房租低廉的城乡结合部地区,且居住地不稳定。

第三,制度性障碍依然存在。

目前,城乡一体化政策和制度尚未真正落实,受户籍制度、就业政策、社会保障政策、教育政策等多方面的制度排斥,外来农民工及其家庭还不能与户籍居民享受同等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

特别是,当他们遭遇工伤、失业、疾病、年老、贫困等生活风险时,无法得到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援助和保护。

第四,城市归属感低。

由于农民工在职业、居住条件等经济层面上处于明显劣势地位,直接导致了他们在社会层面与城市人接触、交往的困难,而交往、接触的困难又直接阻碍了农民工的城市归属感、价值认同观念的形成,造成农民工的城市归属感低。

原则]

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社区应遵循以下原则:

公平对待,一视同仁。

尊重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消除对农民工的歧视,促使农民工和城市居民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强化服务,完善管理。

坚持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为农民工生活与劳动创造良好环境和有利条件。

求同存异,相互尊重。

正视农民工与城市社区居民之间存在的思想认识、生活方式、行为习惯差异,教育城市居民和农民工相互理解、相互尊重,推动包容式融入,实现包容式发展。

因地制宜,注重实效。

鼓励各地区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探索农民工融入社区的有效措施和办法,务求取得实效。

[措施]

中公教育总结如下措施:

第一,逐步消除制度障碍,促进农民工家庭城市融入。

一是要逐步将子女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与户籍剥离。

二是推行居住证制度,将居住证视为公民拥有定居权的合法证明,并允许公民自由、方便地获取居住证。

实现居住证制度对流动人口全覆盖,发挥好居住证制度在人口调控、人口管理和人口服务等方面的功能与作用。

三是完善以居住证制为载体的流动人口服务的配套政策,逐步扩大对流动人口的公共服务内容,最终实现流动人口的市民化待遇。

第二,加强劳动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工素质。

一是政府部门应开办以提高劳动技能为主的流动人口职业培训和以提高文明素质为主的“市民学校”,增强农民工对城市社会的适应能力。

二是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创办流动人口学校、流动人口图书馆,为提高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流动人口素质创造条件。

第三,促进流动人口社区融合。

流动人口社区融合就是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社区化,即针对流动人口的一切服务和管理最终落实到基层社区。

一方面,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站建设。

一是逐步改善基层流动人口服务站的办公设施,为流动人口社区融合创造良好的办公条件。

二是加强服务站管理员队伍建设,逐步建设一支年轻化、专业化、规范化的管理员队伍。

三是为流管服务站提供充足的服务管理资金保障。

另一方面,在社区层面组织农民工自管组织和行业协会,并扩大农民工参与社会治理的空间,使他们在参与社会活动中建立新的社会和谐关系。

2012年河北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

严打高利贷

严打高利贷,对高利贷保持高压态势不错,但更应该消除高利贷存在的土壤。

金融机构不能把企业当唐僧肉,利率市场化改革急需突破,国有企业应该逐步摆脱对银行的依赖,把更多贷款机会让给中小企业。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撰文称,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的补充,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要完善法律、法规等制度框架,加强引导和教育,发挥民间借贷的积极作用。

同时,大力整顿金融秩序,严厉打击高利贷活动和非法集资、地下钱庄、非法证券等非法金融活动,加强对担保公司、典当行等机构和银行表外业务的全面监测和有效监管,妥善处理企业资金链断裂事件,防止风险扩散蔓延。

2011年,众多“高利贷崩盘”、“私营企业老板欠债外逃”事件在政府的介入下终于平息,对宏观经济和百姓生活未造成重大影响。

春节前引发热议的“亿万富姐”吴英终审判死刑,也可以看做政府对高利贷和非法集资保持高压态势的例证。

年关过后,中小企业又该为资金发愁了,高利贷可能乘机死灰复燃,这时候高调严打,无疑恰到好处。

但是,由于难以从正常金融途径获得贷款,在火烧眉毛的情况下,中小企业仍难免铤而走险,灰色民间借贷市场依然会迅速膨胀。

温总理的真知灼见令人佩服,也给众多百姓和中小企业带来希望,但仍美中不足,公众希望政府的步子能跨的大一些,措施更有力一些,让阳光早日照到自己身上。

严打高利贷的举措很正确,但更应该消除高利贷存在的土壤,否则难免流于形式。

由于对民间借贷缺少有效监管,政府部门已经陷入事前无能为力,事后忙于灭火的怪圈。

而要打破这个怪圈,政府应该出手了,而且是重手。

温总理直言,金融机构不能把企业当唐僧肉。

问题是,金融机构有这样的高尚品德,能嘴下留情吗?

期待银行良心发现不可行。

银行绝对不会放弃眼前的唐僧肉,监管部门应该早出手,出重手,调整各方利益分配,并向中小企业倾斜。

商业银行也是企业,当然可以追求利润,但不可以凭借垄断优势获得暴利,尤其是他们的行为危及经济发展时。

众人望眼欲穿的利率市场化改革,受到银行等利益集团的阻挠和拖延,如果政府不出手力推,真不知道啥时候成行,惠及普通百姓。

面对高利贷,中小企业不怕银行利率高,怕的是出价高也无法获得贷款。

国有企业,尤其是央企,离不开资金的支持,但在融资方式日益多元化的今天,完全可以逐步摆脱对银行的依赖,把更多贷款机会留给中小企业。

国有企业的一笔贷款,不知道可以救活多少中小企业。

由于历史原因,国有企业在获得贷款方面,无疑具有绝对优势,但这种优势正在阻碍自身和经济发展,如果政府部门不积极推动,国有企业将难以摆脱对温床的依赖,融资方式多样化目标就会原地踏步。

中小企业具有先天的不足,实力和信用远不及国有企业,但他们是创新的先锋和解决居民就业的主力,国家本应该给予政策支持。

国有企业也不要仅仅把中小企业看做对手,欲置之死地而后快,有了中小企业的竞争和补充,国有企业可以更大更强。

城管斧头帮

【背景材料】

身着黑衣、手拿板斧、“群魔乱舞”……难道是传说中的斧头帮来了?

非也非也,这是高新区城管局年会上的舞蹈串烧,率先出场的便是霸气十足的“斧头舞”。

不过,这可不是该舞蹈的精髓所在,看罢全舞,你会发现城管们原来更可能是浪漫的印第安“小清新”。

  甩葱舞、草裙舞城管热舞走红网络

  在这个题为合肥市高新区城管局超带感舞蹈的视频中,一开场便是7位黑衣男女手拿斧头的背影,随着音乐,几人便挥舞着斧头开始跳动。

就在音乐进行到1分钟时,7名黑衣人便分为两队,高举着斧头喊着口号,同时另一名黑衣人大摇大摆地走了过来。

  一名黑衣男子赶紧上前替其点烟,但他没吸两口便将其摁熄在另一名男子的手中,还十分嚣张地大喊“还有谁”。

谁知这一声吆喝引起公愤,众人将其放倒便是一阵乱砍。

标准的黑帮电影桥段,但用舞蹈演绎却颇有另一番感觉。

  而随着这段舞蹈结束,黑衣人们摇身一变,不知从哪里找到了大葱,跳起了网上颇红的甩葱舞。

就在众人欢呼不已的时候,几名男子的举动更让大家惊艳,他们脱去外衣,赤裸着上身,下身则穿着颜色各异的“草裙”,跳起惹火的草裙舞。

而在最后,配合着宋丹丹的经典小品“下蛋公鸡”的音乐,领舞“下”了一个“鸡蛋”,引爆全场。

  模仿+创意+团结城管热舞笑点不断

  整个舞蹈长约6分钟,可谓笑点不断。

记者经过打听得知跳这个舞的是高新区城管局蜀麓中队的全体队员。

  “连我这个队长都亲自上阵了。

”蜀麓中队队长牛俊介绍,这个舞蹈是全中队的心血,“在表演前,好几个星期的周末和晚上都用来排练。

”全中队人本来就不多,为了让大家都有积极性,索性全体上阵了。

  牛俊介绍,其实这几支舞蹈都是模仿网络上比较红的舞改编而成,“队员添加了一点创意,为的就是好玩。

  网友质疑尺度太大队员回应只为自娱

  在舞蹈被网友们疯传的同时,质疑声也不在少数,不少人直言舞蹈大尺度、太雷人。

面对质疑,高新区城管局办公室工作人员回应,尺度可能确实有些大,但主要是为了好玩,并且对去年的节目有些超越,而且当时主要是用于内部年会,没想到会在网络上引发这样的影响。

  “我们拍这个节目主要是为了自娱自乐,真没想到会被上传到网络。

”牛俊表示,由于以前城管在执法上确有不当之处,城管形象几乎被妖魔化了,不过如今他们已经加强了管理,更注重人性化执法,“就像视频展示的一样,我们不是黑社会,甩葱舞、草裙舞我们也可以很擅长。

废渣盐上餐桌

折射问题】:

中国现阶段的食品安全问题

【背景材料】

 近日江苏一公司非法制售“农药废渣盐”案件在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被告人非法制售“农药废渣盐”14000吨,流入全国12个省、市盐业市场,部分“农药废渣盐”冒充食盐流向餐桌。

  去年以来,安徽、江苏、山西等省查获多起盐业市场制私贩私要案,大批工业盐甚至“农药废渣盐”进入市场,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危害。

据多省盐业管理部门介绍,当前盐业犯罪出现私盐危害性大、犯罪网络化和手段更隐蔽等新特点。

盐业部门呼吁加强立法,增强打击盐业犯罪力度,建立各部门联动机制,遏制私盐犯罪猖獗势头。

  “农药废渣盐”冒充食盐跨省域形成私盐贩销链

  去年,安徽阜阳盐业和公安部门在公路上截获18吨私盐,并顺藤摸瓜,发现了一起性质恶劣的“农药废渣盐”流入食用市场案件。

经查,江苏镇江海天盐化公司非法制售“农药废渣盐”14000吨,流入全国12个省、市盐业市场。

该公司并无盐品生产经营资质,其生产原料来自镇江江南化工有限公司生产农药后产生的废渣。

  镇江江南化工有限公司主要生产除草剂“草甘磷”,会产生一种污染性很强的工业废渣难以处理。

2009年,商人徐敬东、陶先楚、刘伟等人在镇江成立了“海天盐化”公司,从该公司以每吨10元的价格收购农药残渣。

  据专案组成员、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干警王智勇介绍,“海天盐化”在未取得生产、销售工业盐资格的情况下,通过将农药残渣清洗、烘干生产出工业盐。

自2009年9月至2011年3月,“海天盐化”共非法制售“农药废渣盐”14000吨。

据调查,安徽阜阳截获的“农药废渣盐”,主要卖给当地小商贩用于制作烧饼、馓子等食品。

  经中国农业大学分析与环境毒理实验室检验,“农药废渣盐”中的农药“草甘膦”含量高达55毫克/公斤,类似于奶制品中的“三聚氰胺”,明显高于美国、欧盟、日本农产品贸易每公斤20毫克的安全标准。

安徽阜阳目前未发现因食用“农药废渣盐”而产生的病例,但有专家认为可能会有潜在性危害。

  据调查,“海天盐化”以10元每吨购得原料,生产总成本约每吨100元,以每吨350元至400元的价格卖给私盐批发商;私盐批发商再以每吨700元批发给不法粮油店,粮油店最后以每吨1400元的价格卖给小商贩加工食品。

由此,“农药废渣盐”产业链上每个环节都产生了100%或更高的利润率。

  大案要案多发私盐犯罪呈现新特点

  据安徽、江苏、山西省等盐务管理部门介绍,当前大宗贩销不合格食盐、工业盐和三无盐产品充当食盐销售的问题依然突出。

据统计,2011年,安徽省共查获各类涉盐违法案件1914件,查获各类违法盐产品947吨,罚没款85万元,刑拘22人,判刑14人。

  据分析,盐业市场的制假贩私行为主要呈现三大新特点:

  一是制假贩私性质恶劣,私盐毒害大。

市场上查获的大量工业盐和劣质盐,全部都是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食用盐标准。

首先是不含碘,这对我国正在实施的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产生极大影响。

安徽省卫生部门通报的最新碘盐监测结果显示,安徽省部分地区碘盐三率偏低,少数地区已经接近防控碘缺乏病要求的下限水平。

其次,查处出的工业盐和劣质盐杂质极多,且重金属超标,特别是对孕妇和儿童危害极大,严重的则可引起中毒。

  江苏省盐务管理局盐政法制处处长丁如明说,工业盐对人体的危害性越来越大。

以往工业盐中绝大部分为海水制盐和井矿盐,虽然在重金属等卫生指标方面达不到食盐的要求,但是人食用后尚不至于危及健康和生命,流入食盐市场的后果主要是降低了碘盐的覆盖率、影响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工作。

而目前,由于化工行业发展迅猛,现在的工业盐已经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可以“工食”共用,相当一部分工业盐的外观与食盐相似,但却含有一定量的有毒有害物质,一量流入食盐市场,其后果可想而知。

  二是制假贩私呈网络化趋势,规模越来越大。

大多数盐品制假贩私均为团伙作案,内部分工明确,单个案件涉及私盐数量从数十吨发展到上千吨。

例如,安徽查获的这起毒盐案中,“海天盐化”其下属销售机构遍布全国多个省市,分级经销,呈现网络化。

目前6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

从查处的案件来看,不合格食盐和三无盐产品大都流入边远农村地区、城郊接合部和小型食品加工企业,点多面广难以预防。

  三是犯罪手段更加隐蔽和狡猾。

首先是改换工业盐或劣质盐的外包装,采用无字袋或印上元明粉、印染助剂、英文标识等字样,规避盐务部门的监管和群众监督;其次是人货分离,私盐贩运者一般都是电话联系买家,谈妥后委托第三方运输,即使私盐被查获也很难追查上线;再次是事先订立攻守同盟,被查获后当事人一般都咬定就这一次,并且是流动送货,上线也无从查起。

  执法手段弱、违法成本低盐业立法亟待加强

  据阜阳市盐务局副局长王道亚分析,当前,不法分子购买一吨工业盐为300元至500元不等,如果冒充食盐销售,售价可达700元至1500元不等,利润很高。

而一次性购销20吨工业盐冒充食盐销售才构成犯罪,否则只能没收和罚款。

因此不法分子就通过小批量、多批次贩卖私盐,逃避刑事处罚。

而行政罚款一般只是盐产品价值的3倍以下,因此犯罪成本很低。

在高利润、低成本的诱惑下,导致此类犯罪高发。

  丁如明说,由于历史原因,工业盐向食盐市场流通极为方便。

现行的盐业法规规定对食盐运输实行准运证制度,而对工业盐则取消准运证,结果是非法经营食盐者可以肆意贩运食盐,即使在途中被检查时只要声称是工业盐就可放行,大大降低了食盐安全监管的有效性,工业盐与食盐市场之间的运输通道已被打开。

另外,只加强对食盐市场监管难以奏效。

食盐市场面广量大,遍及各地。

据统计,仅江苏省的食盐零售点便多达十几万个。

工业盐持证经营户以及工业盐用户可以很容易地将各种工业盐销售到食盐零售点,更容易销售到食品加工企业、各类食堂和餐饮行业。

  去年,山西省查处了一起地跨两省的私盐贩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卫某从2010年6月以来多次长途贩运无任何标识的无碘精盐达160余吨。

“犯罪嫌疑人卫某在短短的两个月时间内贩销数量就达160余吨,而且都是不合格食盐和三无盐产品。

案件从查获到判刑历时一年多,盐务部门多次配合公安机关前往外省(市)调查、取证、认定,历尽周折,执法成本和人员投入都相当大。

”山西省盐务管理局盐政处处长武建华说,从这起典型案件来看,私盐贩子都是在钻盐业法规范围不完善、缺失的空子,致使盐政执法工作在犯罪认定、调查取证上存在难度。

  我国现行的盐业管理条例施行于1990年,结合当前市场情况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据介绍,以江苏为例,对工业盐的管理主要依据省政府颁发的《江苏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规定,私运、私销、私购、侵销、倒买倒卖盐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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