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务文书婚姻法对协议离婚的管辖与程序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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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文书婚姻法对协议离婚的管辖与程序规定

婚姻法对协议离婚的管辖与程序规定

协议离婚管辖

一、离婚管辖法院、离婚法院管辖、离婚管辖地、离婚管辖权

1、《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1款规定: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所以说:

离婚案件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离婚案件的管辖是指法院受理第一审离婚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以离婚案件的当事人经常居住地来确定案件的一审管辖,离婚案件是基层法院受理的较多的案件类型之一。

4、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5、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二、离婚案件管辖地、离婚案件管辖权、离婚案件管辖法院

1、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会给原告行使诉权和法院审理案件带来诸多不便的情况,因此民诉意见规定了一些原告所在地管辖的情形。

2、《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有4种情形,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的人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3、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下落不明、宣告失踪的人只有提起的诉讼是有关身份关系(身份关系是指包括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

)的诉讼,才能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地法院管辖。

4、《民诉意见》第8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被监禁或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离婚诉讼管辖地、离婚诉讼管辖权、离婚起诉管辖法院

下述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受理,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院管辖。

8、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不予受理,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9、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10、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11、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四、离婚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

住所地:

被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你院已于年月日受理。

我们认为,你院对此案件没有管辖权,现向你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

事实与理由:

(写明本案的事实经过及本案所涉及的有关管辖的法律、法规依据等)综上所述,请你院依法作出裁定。

此致

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深圳律师:

黄华(12年律师经验)

律师咨询:

132,4296,6417(免费)

执业律所:

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中国首家律所)

律所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海王大厦a座14层

第二篇:

婚姻法离婚探视权的规定

离婚子女探视权

一、探视权时间、婚姻法离婚探视权的规定

1.婚姻法第36条规定: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2..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3.婚姻法第38条第2款规定:

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4.婚姻法第38条第3款规定: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利。

5.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25条也规定:

当事人在履行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

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二、离婚子女探视权、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

1.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

2.探视权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

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于夫妻离婚而产生的一种身份权。

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

3.离婚后对不直接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来说,只是变更行使探视权的方式。

4.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是父母双方应尽的法定义务,同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对子女的探视也是应有的法定权利,这种权利和义务不能因离婚而消除。

三、探视(请你收藏好范文,请便下次访问:

..)权案例

1.雷某与闫某探视权纠纷执行案

2.纪某与李某探视权纠纷上诉案

四、探视权纠纷

探视权纠纷案件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

1.单方垄断探视权。

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往往限制另一方与子女接触,这种情形的探视权纠纷案件在审理中较为普遍。

2.行使探视权的主体范围广。

婚姻法规定,行使探视权的主体是不直接与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父亲或母亲。

而在日常生活中,除了孩子的父亲或母亲,不直接与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甚至孩子姑、姨、叔、伯等都期望可以得到探望。

3.探视权案件难执行。

在执行探视权案件的时间、地点、方式上,行使探视权是1周1次还是1月1次?

是到子女所在学校还是到子女居住的地方探视?

一方探视,另一方是否可以地场?

等等问题,若在判决书中规定详细,那执行起来就很困难。

因为实际生活中,随时出现的复杂因素很可能导致无法按判决执行。

深圳律师:

黄华(12年律师经验)

律师咨询:

132,4296,6417(免费)

执业律所:

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中国首家律所)

律所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海王大厦a座14层

第三篇:

什么是协议离婚,婚姻法关于自愿离婚手续的流程

什么是协议离婚,婚姻法关于自愿离婚手续的流程

在本篇介绍了关于:

【什么是协议离婚,婚姻法关于自愿离婚手续的流程】,并提供了相应的法律常识,希望对此问题有疑问的朋友能带来帮助。

一、什么是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就离婚相关问题(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等)达成一致意见,向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由民政局颁发离婚证解除婚姻关系。

二、自愿离婚手续的流程是什么

1、准备相关证件

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外籍人士、港澳台胞在我国办理协议离婚则需提供以下文件:

本人的有效护照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有效身份证件,港澳台胞还需提供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回乡证等有效旅行证件

2、准备相关材料

两张两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免签名,一式三份),在离婚协议书里面,必须明确说明双方是自愿离婚,并且双方已经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否则该离婚协议书是无效的。

3、夫妻双方共同、亲自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4、民政局人员经查证情况属实后,收回结婚证,发给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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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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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协议离婚的程序是怎样的

协议离婚的程序是怎样的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据法律规定合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确认双方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经有适当处理的,应当办理离婚登记并发给离婚证。

有以下情形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方当事人请求登记离婚的,双方当事人请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分割、债务清偿未达成协议的,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双方当事人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

程序:

通过行政程序进行的协议离婚由民政部门主管。

协议离婚的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镇、民族乡的人民政府。

1、申请。

协议离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申请时各方应持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明、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结婚证等,以便登记管理机关查明当事人身份,确定管辖权。

2、审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后,应当在一个月内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应全面了解协议的内容,尤其

是注意双方当事人请求离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的生活困难帮助、分割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是否合适。

3、登记。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夫妻关系从当事人领取离婚证时起解除。

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撤销:

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离婚登记,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当事人认为其符合离婚条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篇:

协议离婚的办理程序

协议离婚的办理程序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件〉,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具体为:

依据《婚姻登记条例》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四十八条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四十九条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查验本规范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三)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四)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五)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

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第五十条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分别参照本规范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填写。

第五十一条婚姻登记员在完成离婚证填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对、检查。

对打印或者书写错误、证件被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将证件报废处理,重新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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