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人员密集场所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预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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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人员密集场所群死群伤火灾事故

摘要:

近年来,我国的人员密集场所发生多起因火灾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事故,如何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此类事故的发生已是当前消防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通过对消防工作的实践调查,文章阐述了我国人员密集场所消防监督的现状和困难、火灾的特3点和原因。

更从我国的现实国情、消防工作的实际出发,浅谈了解决实际问题的、操作性很强的方法。

关键词:

人员密集群死群伤火灾事故预防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大型和超大型商场、市场、超市商场、宾馆、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是指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学校、医院、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相对聚集的场所。

此类场所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容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影响社会稳定)日渐增多,加之原有的部分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的“先天性隐患”没有得到及时消除,致使火灾损失重、人员群死群伤的重特大火灾呈不断抬升的趋势。

而初起火灾扑救不及时和人员疏散不及时已成为引发重特大火灾的直接因素。

预防群死群伤火灾事故是一个涉及领域多、社会面宽的系统工程,而如何有效地控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越来越成为各界普遍关注的课题。

通过对消防监督工作调查研究,就预防人员密集场所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做浅析。

1、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1.1、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隐患难整改。

此类场所存在的主要隐患是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未安装或不能正常运行,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起不到报警、灭火的作用;安全疏散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安全出口宽度、数量不足且被封堵、锁闭、占用、堆放杂物,常闭式防火门不装设闭门器或闭门器损坏;采用大量可燃材料装修等情况也很突出。

人员密集场所的主体建筑物未经消防审核、验收或经消防安全检查、审核、验收不合格就擅自施工或投入使用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1.2、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制度不健全。

用火用电、防火检查(巡查)、控制室值班、员工培训、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火灾隐患整改、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以及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必须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很多单位没有建立或虽然建立了但不符合现行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发生火灾时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1.3、人员密集场所的责任人素质不高。

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得不到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人不熟悉自身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不会引导人员疏散、不会扑救初起火灾,有的职工甚至不会使用灭火器!

而且,这种现象是很普遍的。

1.4、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隐患久治不改。

一些旧的人员密集场所由于经营状况不好,没有足够整改资金,致使隐患久拖不改,甚至为了增加效益,擅自出租摊位,占用消防通道,形成火灾隐患恶性循环。

1.5、人员密集场所群死群伤火灾事故教训。

1993年2月14日,河北唐山市林西百货大楼火灾,死81人,伤54人;

1994年11月27日,辽宁阜新艺苑歌舞厅火灾,死233人,伤20人;

1994年12月8日,新疆克拉玛依市友谊宾馆火灾,死325人,伤130人;

1995年4月24日,新疆乌鲁木齐市水产蛋禽公司(录像厅)火灾,死52人,伤6人;

1997年1月29日,湖南长沙市燕山酒家火灾,死40人,伤89人;

2000年12月25日,河南洛阳市东都商厦火灾,死309人,伤7人;

2002年6月16日,北京市“蓝极速”网吧火灾,死25人,伤12人;

2004年2月15日,吉林市中百商厦发生特大火灾,死54人,伤67人。

2、人员密集场所群死群伤火灾基本特点。

2.1、人员密集场所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以多层建筑为主,高层群死群伤火灾少。

自1985年4月19日我国某市第一起饭店火灾死11人至今,尚未有高层群死群伤火灾,客观上讲,也是因为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日益成熟,高层建筑消防设施相对完善,可燃装修材料控制较严等防火监督工作的落实。

2.2、人员密集场所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频率高,死伤数量大。

据统计:

1991年至2002年人员密集场所共发生特大火灾282起,死1833人,伤855人,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火灾44起,死1705人,伤640人。

尽管人员密集场所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了广泛关注,也采取了强有力的措施消除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但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仍然未能得到有效控制。

人员密集场所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主要发生在多层公共娱乐场所;多层劳动密集型生产车间;砖木结构老式居住建筑、招待所、宾馆;多层百货商场;“三合一”建筑等场所。

2.3、造成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原因。

2.3.1、初起火灾未能及时扑灭和控制。

综观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大多数是由于初起未能及时扑灭和控制,人员来不及逃生,直接导致烧死或窒息死亡。

2.3.2、火灾初起盲目切断电源。

被困人员因失去照明而找不到疏散方向,产生恐惧心理,影响疏散速度和流量,并直接导致挤踏死亡。

2.3.3、疏散通道被堵或疏散出口上锁。

由于业主或使用单位缺乏安全疏散意识,贪图管理方便和节省人力开支,直接导致了火灾时人员被困而酿成惨剧。

2.3.4、窗口人为的被封堵。

在火灾应急情况下,窗口是可以作为第二逃生通道,是疏散自救和消防援救的重要途径。

人为的用砖块砌封、装防盗铁栅栏、内装饰封封、内部货架封堵、外部广告牌封堵等情况,都直接断绝了从窗口逃生的出路,增加了群死群伤的数量。

2.3.5、建筑物自然排烟排热条件差。

缺乏利用侧窗和屋顶自然排烟的意识,为了满足经营的要求,人员密集场所窗口往往被封堵,不具备排烟排热条件,造成火灾情况下烟热难以排出,致使群死群伤增加。

2.4、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存在的问题。

为了根除火灾隐患,防止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国家从94年底开始就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人员密集场所尤其是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但人员密集场所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仍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4.1、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必然结果。

人类社会从认识火到利用火已经有很长时间,火灾也是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越来越猛。

火灾的发生,有一定的客观规律。

从辩证的角度来看,火灾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是不可避免的,而且社会发展的越快,经济发展的越迅速,火灾数量越多,火灾所造成的损失也就越大。

尤其是我国现在正处于社会主义初期阶段,经济发展迅猛,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众多高楼大厦拔地而起,数不胜数的商场、娱乐场所如雨后春笋般出现,而这些场所在建设初期往往忽略了消防问题,造成先天性火灾隐患大量出现,更为日后的火灾埋下了祸根。

2.4.2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国家先后制订和修改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规定了政府、单位、公民的职责和应尽的义务,但有些法律法规还有部分不健全的地方,致使火灾隐患不能得到彻底消除。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十三条规定,“营业性场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消防机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消防机构缺乏相关法律赋予的强制手段。

如果场所拒不停业,消防机构只有在三个月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在这期间就很有可能就会发生火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五十四条规定,关停有些人员密集场所,如果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而政府往往会考虑这些单位的经济效益和影响力,不一定真正让其停业,造成火灾隐患长期存在,随时可能发生火灾。

2.4.3、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重视不够。

在各次专项治理的组织开展过程中,政府虽然重视,但往往只是开开会、发发文,少有领导能够亲自带队进行检查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各职能部门也不能投入足够的精力参与其中,乡镇政府和派出所对消防业务不熟,主要还是依靠消防机构,而消防机构受人员编制所限,不能全面对所有场所进行检查治理,致使部分场所隐患长期不能根除,对责令停业的场所不能采取强有力措施彻底关停。

2.4.4、场所负责人责任和主人意识差。

长期以来,“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的意识在各个单位乃至全社会都不甚明确,仍存在“消防安全工作是公安消防部门的事情,或是单位主管部门事情”的错误认识,这是导致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弱化的一个根本原因。

因此,在全社会树立起“单位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的意识,尤其是增强各个单位抓好消防安全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是建立单位消防安全责任机制的首要环节和必要途径。

2.4.5、群众的安全素质不高,自防自救能力差。

火灾发生的规律告诉我们,火灾会在很短的时间内对人造成致命的伤害。

往往在消防队到达之前,就已经伤亡大半了,要想减少人员伤亡,应在提高公共娱乐场所的自防自救能力上下功夫。

而一些人员密集场所无论在人防、物防,还是技防等方面都是水平较低,特别是在火灾发生后消防队到达前这段宝贵时间内,如从业人员不能及时报警、快速组织灭火、迅速引导顾客逃生,往往酿成大灾大难。

3、预防人员密集场所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对策。

3.1、扩大水喷淋灭火系统的设置范围,是防止人员密集场所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根本性技术措施。

3.1.1、水喷淋系统在火灾扑救中的作用相当明显,是扑灭和控制初起火灾最有效的手段。

发达国家十分重视水喷淋的设计和使用效能的研究。

根据火灾统计分析,美国消防协会从1925年到1969年的45年中统计,安装水喷淋的建筑物共发生火灾81425次,灭火和控火成功率为96.2%;美国纽约从1969年至1978年的十年中共发生高层建筑火灾1678起,着火建筑物内的水喷淋系统扑灭了98%的高层综合楼火灾和97.7%的其它高层火灾。

我国现有的水喷淋灭火系统也有良好的灭火效果,2002年上半年,上海发生高层建筑火灾22起,10起是在建工地火灾,2起发生在室外广告牌,2起发生在脱排油烟管道内,1起因内装修关闭喷淋凡尔未发挥作用,其余7起火灾全部由水喷淋扑灭,使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综观国内的一些商场大火,其教训很多是未安装水喷淋系统或因水喷淋系统存在问题。

因此,保证水喷淋系统硬件完好是控制群死群伤和重特大火灾的关键。

3.1.2、应当充分利用生活用水资源,推广简易水喷淋系统设置。

在建筑高度低于24m的、面积不大于500m2的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的改建工程、住宿与经营、储存、生产为一体的“三合一”建筑,以及其他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范围以外的其他较重要的场所,广泛推广设置简易水喷淋系统,这是提高建筑抗御火灾的能力的有效措施。

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确保一路可靠市政供水,可采用市政管网供水、室内消火栓管道供水或屋顶水箱供水方式。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经销商店的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其他场所的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采用标准响应喷头。

关于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上海市制定了《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施工、维护暂行技术办法》,在6.4万户砖木结构老式居民楼的楼梯和走道间、液化石油气换瓶站、地下人防、小旅馆、有可燃和易燃物经销的街面店铺和仓库,以及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范围以外的场所,普遍推广利用生活用水管道和屋顶水箱压力,直接接出水管,适当放大给水管径,安装水喷淋,达到火灾早期喷洒控火、灭火的目的,这是一个值得借鉴和推广的经验。

3.1.3、在GB50084-200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修订中应当充分考虑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作用,对其设计、施工、维护进行相应的研究和规定,从而使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更加科学合理,为广泛应用简易水喷淋灭火系统提供理论和规范依据。

3.2、加强消防应急灯具和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不容许盲目切断电源。

3.2.1、合理设置消防应急灯具。

消防应急灯具是火灾发生时,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标志和/或照明的各类灯具,实践证明,合理设置消防应急灯具,在人员密集场所人员疏散中起着的重要的作用。

在无自然采光和常照明场所不得使用自发光疏散指示,疏散任务重、有自然采光或常照明的楼梯间,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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