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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德医风考评细则

长妇幼[2014]14号

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方案

根据《执业医师法》、国务院《护士条例》、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关于实行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等相关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全院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和医疗水平,建立规范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结合我院实际,在《宜宾市医务人员医德医风考评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基础上,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为目标,以考核记录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状况为内容,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改善医疗服务态度、优化医疗环境为重点,强化教育,完善制度,加

1

强监督,严肃纪律,树立行业新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二、考评范围:

医院的医师、护士及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中执行卫生技术人员

三、考评标准

医务人员医德考评按百分制进行评定,基础分为80分,满分为100分。

加分、扣分后的累计得分不得高于100分或低于0分,即:

加分后累计得分超过100分的,以100分计算;扣分后累计得分低于0分的,以0分计算。

(一)基本要求(基础分80分)

1.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10分)。

(1)加强政治理论和职业道德学习,树立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大力弘扬白求恩精神。

(2)增强工作责任心,热爱本职工作,坚守岗位,尽职尽责。

2.尊重患者的权利,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10分)。

(1)对患者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贫富都平等对待,不得歧视。

(2)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

(3)在开展临床药物或医疗器械试验、应用新技术和有创诊疗活动中,遵守医学伦理道

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3.文明礼貌,优质服务,构建和谐医患关系(10分)。

(1)关心、体贴患者,做到热心、耐心、爱心、细心。

(2)着装整齐,举止端庄,服务用语文明规范,服务态度好,无“生、冷、硬、顶、推、

拖”现象。

(3)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加强与患者的交流和沟通,自觉

接受监督,构建和谐医患

关系。

4.遵纪守法,廉洁行医(15分)。

(1)严格遵守卫生法律法规、卫生行政规章制度和医学伦理道德,严格执行各项医疗护

理工作制度,坚持依法执业,廉洁行医,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2)在医疗服务活动中,不收受、不索要患者及其亲友的财物。

(3)不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不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

经销人员给予的财物、回扣以及其他不正当利益,不以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和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为由,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

(4)不开具虚假医学证明,不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隐匿、

伪造或违反规定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5)不违反规定外出行医,不违反规定鉴定胎儿性别。

5.因病施治,规范医疗服务行为(15分)。

(1)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和用药指南,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

(2)认真落实有关控制医药费用的制度和措施。

(3)严格执行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不多收、乱收和私自收取费用。

6.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和谐共事(10分)。

(1)积极参加上级安排的指令性医疗任务和社会公益性的扶贫、义诊、助残、支农、援

外、对口支援等医疗活动。

(2)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的关系,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取长补短,共同进步。

7.严谨求实,努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10分)。

(1)积极参加在职培训,刻苦钻研业务技术,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提高专业技术

水平。

(二)加分依据

1.参加单位组织的义诊活动,每次加0.2分。

2.参加基层卫生帮扶项目(不包括因晋升专业技术职务需要而参加基层卫生帮扶的),在本市农村和社区连续工作超过1个月(含1个月)但不足3个月的,加1分;超过3个月(含3个月)但不足半年的,加2分;超过半年(含6个月)以上的,加3分;因工作表现突出,受到卫生行政部门表彰的,另加2分。

3.参加卫生对口支援项目(不包括因晋升专业技术职务需要而参加卫生对口支援的),(含1个月)但不足3个月的,加5分;超过3个月(含3个月)但不足半年的,加8分;超过半年(含6个月)以上的,加10分;因工作表现突出,受到卫生行政部门表彰的,另加5分。

4.收到患者及家属表扬信、锦旗给个人的,每次加0.2分,给集体的,有关人员各加0.1分,每人最多加5分;收到单位表扬信、锦旗给予个人的,每次加0.5分,给集体的,有关人员各加0.5分,每人最多加5分。

5.先进事迹、典型正面事迹在省级、设区市级和县级新闻媒体报道属个人的,每次分别加3、2、1分,每人最多加5分;属集体的,有关人员每次各加2、1、0.5分,每人最多加5分。

同一事例重复报道的,以加分高的一次计算,不重复累计。

6.自觉拒收患者及其家属给予的“红包”、礼品等财物(经单位纠风办核实),或按规定把难以拒收的财物全部及时上缴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每次加1分,每人最多加5分。

7.坚决抵制商业贿赂,自觉拒收任何形式的回扣(经单位纠风

办核实),或按规定把难以拒收的财物全部及时上缴单位有关部门的,每次加1分,每人最多加5分。

8.检举他人收受各种回扣、开单提成、擅自接受资助,经查属实的,加10分。

9.在工作中责任心强、认真细致,及时发现、指出他人的工作差错,从而避免出现医疗差错或医疗事故的,每次加0.5分,每人最多加2分。

10.纠正他人因违反医学保密规定和保护性医疗制度而挽回不良影响的,每次加0.5分,每人最多加2分。

11.积极参加各种突发事件的医疗抢救工作的,每次加1分,每人最多加3分;因工作表现突出,受到卫生行政部门表彰的,加5分;受政府表彰的,加8分。

12.见义勇为,为维护医疗秩序勇于同违法行为作斗争,受到本单位或上级有关部门表扬的,加5分。

13.被评为本单位先进工作者的(不包括各种单项表彰,下同),加3分;被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评为先进工作者的,加6分;被评为设区市级劳模的,加10分;省级劳模的,加15分;全国劳模的,加20分(被评为全省或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的分别按设区市级或省级劳模加分)。

14.科室被评为本单位先进集体的(不包括各种单项表彰,下同),科室主任和护士长各加3分;被评为市、县级先进集体的,各加6分;被评为省级先进集体的,各加10分;被评为国家级先进集体的,各加15分

(三)扣分依据

1.未经批准,不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学习、活动的,每次扣5分。

2.迟到、早退每次扣3分;旷工每次扣10分。

3.上班时擅自离岗、串岗的,每次扣5分。

从事与本职工作无

关的活动的,每次扣3分。

4.上班着装不整洁、不佩戴胸牌上岗、语言不文明的,每次扣5分。

5.不落实首诊负责制或首问负责制的,每次扣5分。

6.对患者及其家属的疑问和投诉,不能耐心做好解释说明和调查处理,激化矛盾纠纷,导致被患者及其家属因行风问题实名投诉到本单位有关部门的,每例扣2分;被投诉到同级行政机关或新闻媒体的,每例扣3分;被投诉到上级行政机关或新闻媒体的,每例扣5分。

7.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有缺陷或不足,引起服务对象不满意或发生争吵的,每次酌情扣2~5分。

8.科室不按规定提供规范的收费一日清单的,对科室主任、护士长和当事人每次各扣5分;虽有提供收费一日清单,但不及时、不规范的,对科室主任、护士长和当事人每次各扣3分。

9.泄露患者隐私或医学秘密的,每次扣5分;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10分。

10.违反《处方管理办法》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及其它药物指导原则、指南使用药品的,每次扣5分。

11.不执行诊疗规范给病人作检查检验的,每次扣5分。

12.科室间或同事间闹不团结,工作受到影响的,每人扣10分;工作受到严重影响的,每人扣15分。

13.工作拖拉,不按时完成任务或不服从科室工作安排的,每次扣10分;不服从单位工作安排的,每次扣30分。

14.违反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开展诊疗活动(包括超范围执业)或者技术操作规范的,每次扣10分。

15.因工作不认真造成医疗事故,负次要责任的当事人每次扣10~15分,负轻微责任的当事人每次扣5~10分;

16.夸大或虚构病情,为单位或个人牟取利益的,每次扣20分。

17.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分解项目收费或提高标准加收费用的,对科室主任、护士长各扣20分;对当事人扣30分。

增强责任意识,防范医疗差错、医疗事故的发生。

(四)当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其医德考评结果直接认定为较差:

1.医疗服务态度恶劣,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2.违反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多记费、多收费或者私自收取费用,被上级有关部门查处或新闻媒体曝光的科室主任、护士长和当事人;

3.因工作不认真造成医疗事故,负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当事人;

4.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活动的;

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制剂、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7.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8.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9.非医学需要,利用B超等手段对胎儿作性别鉴定的;

10.违反《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私自外出行医的;

11.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医疗服务活动中,接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物品、宴请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3.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提成的;

14.在临床诊疗活动中,接受医疗器械、药品、医用耗材、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

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或为药品生产、经销企业或人员登记、统计医生处方或为此提供方便的;

15.违反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资助参加或举办各种活动管理的通知》,擅自接受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经销人员的资助,外出参加学术活动、交流、考察、旅游等活动的;

16.对医务人员在用药、检验、检查中提供各种形式开单提成的科室负责人和当事人;

17.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18.不服从组织安排,拒绝参加基层卫生帮扶、卫生对口支援、卫生援外工作的;

19.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20.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的;

21.受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撤职及其以上处分的;

22.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医学伦理道德的情形;

四、考评步骤

(一)个人自评:

被考评的医务人员对照考评标准的基本要求、加分和扣分依据,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表现,进行总结和自我评价,填写《医务人员医德考评登记表》。

(二)科室初评:

在个人自评基础上,以科室为单位,由科室考评小组根据每个人日常的医德行为进行评价。

(三)单位总评:

由所在单位的医德考评机构组织实施,根据个人自评、科室初评的结果,以日常检查、问卷调查、患者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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