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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条件

金地·三千府三期小区道路及排水管网工程

条件

建设单位:

湖南金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

 ********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目  录

定义

合同文件内容及解释次序

工程概况和承包范围

合同价款及支付

双方的人员、设备

甲方责任

乙方责任

工期管理

质量与检验

现场管理

材料设备

工程变更与签证

工程竣工验收与移交

竣工结算

工程保修

转让与分包

销售配合

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不可抗力

保险及履约保证金

文物和工程障碍

违约及处罚、争议及解决

合同解除

合同生效与终止

合同份数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湖南金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

为进一步明确责任,保障甲乙双方的利益,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甲乙双方自愿以及完全清楚、理解本合同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长沙市有关规定,根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签订本合同。

1.定义

1.1.甲方:

湖南金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2.乙方:

********

1.3.监理单位:

湖南省华誉建设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4.本工程:

金地·三千府三期道路及排水管网工程

1.5.本合同:

金地·三千府三期道路及排水管网工程施工合同

1.6.合同价款:

指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甲方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7.图纸:

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并经甲方批准,满足乙方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8.书面形式:

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1.9.通知、同意、批准、证书和决定:

除另有规定之外,合同文件中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给予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书或决定均应是以书面形式体现的,任何这种书面形式均不应以任何理由扣留或延误。

1.10.天:

指日历天。

2.合同文件内容及解释次序

2.1.构成合同的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次序如下:

1)本合同签订后双方约定的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2)甲方驻工地总代表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

3)本合同;

4)中标通知书(或定标书);

5)经双方协商认可的投标书及其附件;

6)招标文件及招标过程中双方来往的书面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和设备材料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0)现行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2.2.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2.2.1.《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97);

2.2.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2.2.3.《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87)97版;

2.2.4.《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2-96);

2.2.5.《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J97-87);

2.2.6.《城市道路路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44-91);

2.2.7.项目文件的基本要求;

2.2.8.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监理组织有关专家论证认可后执行;

2.2.9.双方各自购买自己所需的本条所述的标准、规范。

2.3.图纸

2.3.1甲方向乙方于合同签订后7日之内提供图纸3套(含制作竣工图所用图纸),并要求乙方在施工现场随时保留一整套图纸,以供甲方、监理有关人员查阅。

2.3.2如甲方提供的图纸、资料不完整的,乙方应在该项工程或分项工程开工前14日内向甲方提交补充图纸及资料的使用时间表,列明在不影响进度的条件下,甲方在整个工期内应向乙方提供补充的图纸及资料的种类及最后期限。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亦须以书面形式及早向甲方进行提示。

2.3.3乙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甲方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

2.3.4乙方保证只将图纸用于本次招投标及本合同履行,不得将图纸的任何部分泄漏给其它无关的第三方。

3.工程概况和承包范围

3.1.工程概况

3.1.1.工程名称:

金地·三千府三期道路及排水管网工程

3.1.2.工程地点:

长沙市雷锋大道与银星西路交汇处三千府项目

3.2.承包范围:

金地·三千府三期小区道路及排水管网工程,按照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完成金地·三千府三期道路及排水管网工程的全部内容,具体内容详见施工图纸和报价清单。

4.合同价款及支付

4.1.合同价款为:

小写¥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具体详见附件四:

《合同报价清单》;

4.1.1.合同价款是由乙方按照招标文件、承包范围、本合同条款、现场条件、施工组织设计等投标报价并经甲方确认的单价包干。

经双方确认的附件四综合包干单价不得调整,并且适用于此后的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引起的工程量增减;

4.1.2.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对本工程的全部施工图纸、技术说明、招标文件、合同条件、工程所在地周围环境、交通道路等情况应认为均已详细研究明了,投标报价中已按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及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工程承包范围、质量标准、工期等要求充分考虑了人工、材料、机械、包装运输、施工技术、成品保护、验收、样品、管理、利润、建安营业税及附加的其它税金、费用等因素,保证投标报价准确无误,如有错漏,概由乙方负责;

4.1.3.施工组织中(含设计变更及增加工程)的各种措施费,已由乙方在投标报价中统一考虑,包含在工程总价中,结算时不再调增。

包括但不限于:

施工机械进出场、临建搭设及搬迁、材料二次搬运、场外租地及交通费、合同工期措施、半成品及成品保护、工地保安、停水停电措施、施工场地清理及垃圾外运(含倾倒、堆放、处理等)、施工噪音环保措施、防洪防风措施、因施工场地狭窄而增加的施工技术措施费、为防止沟槽及路基塌方而采取的支护措施费、根据道路及景观完工面标高升雨污水井、为避免工程施工对红线周围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以及市政设施造成破坏而增加的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其他施工技术措施、安全维护、文明工地施工措施等发生的费用;(不可抗力除外)

4.1.4.按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由乙方缴纳的各种税金及相应的规费等所有费用已全部包含在本工程造价内,由乙方向税务及相关部门缴纳;

4.1.5.水电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由乙方直接支付给主体总承包施工单位。

4.1.6.合同价款调整

4.1.6.1本合同结算时,仅对车行道混凝土结构层所用商品砼进行调整,其他材料均不可调。

商品砼结算价(从混凝土结构层开始施工月份到施工完成月份间各月商品砼信息价的平均值)超出合同预算价(C20,432元/m3,2013年10月份信息价,不计泵送及运输费)±5%以外部分可调,否则不予调整。

具体调价方式如下:

涨价调差总金额=【从混凝土结构层开始施工月份到施工完成月份间各月商品砼信息价的平均值-432(1+5%)】×1.03397(税金)×商品砼工程量

跌价调差总金额=【432(1-5%)-从混凝土结构层开始施工月份到施工完成月份间各月商品砼信息价的平均值】×1.03397(税金)×商品砼工程量

4.1.6.2信息价是指《长沙建设造价》中发布的商品砼C20的预算价,不计泵送及运输费。

4.1.6.3商品砼工程量依据竣工图纸据实计算,不计损耗。

4.2.工程款支付

4.2.1.本工程无预付款。

4.2.2.工程按月进度付款(含已审定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甲方支付经审核后工程进度款的80%。

4.2.3.全部工程完工经甲方和监理验收并移交物业后,甲方支付至合同价的85%。

4.2.4.工程结算完成,甲方支付至工程结算造价的95%。

4.2.5.支付月进度款时,乙方必须报送本月所发生的设计变更以及现场签证的补充预算,否则甲方有权拒付进度款,乙方不得以此为由影响进度及质量。

4.2.6.本工程质保金为结算造价的5%,相关付款规定详见本合同第15.5条。

4.2.7.付款凭证:

a)付款申请报告;

b)有监理及甲方代表签署的质量、进度证明、验收合格证明;

c)合法税务发票;

d)竣工结算款需提供竣工造价确认书。

e)尾款须提供物业管理质保证明。

5.双方的人员设备

5.1.甲方

5.1.1.甲方驻工地总代表为   ,代表甲方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甲方的所有文件经甲方工地总代表签署并加盖甲方项目经理部公章后方有效。

若甲方工地总代表易人,甲方提前七天通知乙方,其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5.1.2.甲方委托湖南省华誉建设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工程进行监理,监理驻工地总代表为      ,具体行使职权的范围由甲方另行以书面形式通知给乙方,乙方必须遵守。

5.1.3.甲方总代表可授权其他人员代表自己行使合同约定的职权,并可在必要时更改或撤回。

甲方总代表授权人,在甲方总代表授权的范围内向乙方签发的文件,与甲方总代表签发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乙方对此有疑问时,可将此文件提交甲方总代表进行确认。

确有必要时,甲方总代表或其授权人可发出口头指令,乙方对指令应予以执行,且乙方应于发出口头指令后3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乙方未提出要求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5.1.4.甲方派驻工地的各专业工程师按本合同规定对乙方的进度、质量等进行管理,乙方必须服从。

5.2.乙方

5.2.1.本工程乙方驻工地项目经理为   ,联系电话:

    ,技术负责人为     ,联系电话:

     ,其它管理人员名单按乙方的投标文件。

5.2.2.乙方项目经理为乙方驻工地总代表,代表乙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乙方的要求、通知等文件,均应以书面形式由乙方项目经理签字加盖乙方公章后递交甲方,但其中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工程结算款的审定等重要文件,需有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5.2.3.乙方必须按本合同组织施工,乙方项目部管理人员在所辖工程或分项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如需对人员安排、机械设备、施工方案等变更,必须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上报甲方并经同意方可执行,否则,乙方每违约一项(或一人),需支付违约金2000元,其中如项目经理与投标承诺不符,则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

乙方管理人员变更后,其后任必须无条件全面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5.2.4.乙方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每周工程例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4小时向甲方提出申请并在获得甲方批准后方可缺席,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元/人次。

5.2.5.乙方在开工前应向甲方提供有关人员上岗证、有关设备合格证年审证等证件。

5.2.6.以下甲方确认无法胜任工作的人员,经甲方要求,必须在2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否则每人次乙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同时,乙方应在48小时内用甲方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任何人员。

1)对施工进度及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

2)专业水平达不到岗位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

3)不能积极配合甲方正常工作(包括销售)者;

4)违反甲方或乙方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5)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

6)与投标书及本合同规定名册不符者;

7)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等。

6.甲方责任

6.1.施工准备

6.1.1.负责协调土建总包向乙方提供水、电接口。

6.1.2.提供施工场地工程地质资料及现场原始绝对高程点,必要时乙方应自费进一步探明。

 

6.1.3.组织有甲方、乙方、设计单位以及监理单位参加的图纸会审,作好会议纪要,并按施工图的份数发给乙方。

6.2.施工期间

6.2.1.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签证、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办理竣工结算等。

6.2.2.根据销售等实际需要,对施工现场布置进行调整、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

6.2.3.如乙方不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甲方可勒令乙方暂停施工,待整改完毕后报甲方验收并同意后方可复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7.乙方责任

7.1.遵守有关法律和规定,接受甲方和监理的指令,按照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单、图纸会审纪要、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施工。

7.2.负责工地现场临时设施、道路、管线的施工和保养,从甲方指定的水电接驳点接驳施工用水用电,并有义务采取措施避免工程施工对红线周围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临近建筑物及市政设施造成破坏。

7.3.每周例会前一天向甲方和监理报送周报,包括本周计划和上周完成工作、未完成工作的情况说明(包括拟采取措施、最终完成时间)。

7.4.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配合甲方销售需要,积极配合样板房及室外环境的施工。

7.5.遵守政府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和安全生产有关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监理,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按照环境检查审核要求,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粉尘、废水等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

否则,由此发生的费用及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由乙方负责。

7.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负责修复。

7.7.合同规定由乙方完成或提供配合的工作,如乙方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甲方即可安排其他单位完成,所发生的费用(另加15%的管理费)从乙方工程款中扣回,影响工期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7.8.凡乙方未能完成或按期完成合同文件规定的内容,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

7.9.乙方未能及时处理工程质量事故,或工程质量、工程进度不符合要求时,或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不符合要求时,监理工程师或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处理,发生的一切费用可从甲方支付给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回。

7.10.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工程移交一年内,由于乙方责任出现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从而给本工程的社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由乙方向甲方支付5万元违约金,从乙方工程进度款或保修款中扣除。

7.11.乙方有责任为甲方、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等进行工程检查时免费提供安全保护用具和各种设施。

7.12.负责协调周边村民关系,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8.工期管理

8.1.工程开工、竣工

8.1.1.本工程工期:

暂定2014年 月  日开工,  年  月 日完工,具体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8.1.2.开工前3天,甲方确定阶段节点工期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1.3.乙方必须按甲方、监理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监理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相符时,乙方应按甲方、监理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确认后执行。

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8.1.4.乙方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否则每拖延一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及由此引起的所有补偿、赔偿或诉讼等费用。

8.2.开工及延期开工

8.2.1.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

8.2.2.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工期相应顺延。

8.3.暂停施工

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全部或局部工程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乙方应当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直至甲方进一步的指令。

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不承担乙方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但工期可以相应顺延。

8.4.工期延误

8.4.1.因以下原因在施工关键线路(按乙方提交,并经甲方、监理确认的施工网络图中关键线路)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甲方未在开工前3天提供施工场地、进场通道、施工用水用电接驳点;

2)甲方、监理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未按双方约定的时间进场或交验时发现缺陷需更换的;

4)设计变更或修改导致增加的工程量一次增加超过工程总价的5%;

5)不可抗力;

6)条款中约定或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8.4.2.乙方在8.4.1款情况发生后2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报告。

甲方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9.质量与检验

9.1.工程质量

本工程质量标准为:

合格并达到甲方要求,质量标准的评定以现行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9.2.检查和返工

9.2.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监理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监理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根据要求向甲方及监理提供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技术资料。

9.2.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乙方应按甲方和监理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9.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9.3.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应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验收。

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监理在验收记录上(隐蔽验收记录必须附甲方签字的影像资料)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监理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9.3.2.甲方、监理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

监理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监理应承认验收记录。

9.3.3.经监理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监理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监理已经认可验收记录,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9.3.4.本工程中关键工序规定如下:

9.3.4.1.排水工程之关键工序

1)材料报验

2)管道放线

3)槽底高程控制

4)管道及其附属构筑物的地基和基础处理

5)管道的位置及管底高程控制

6)接口质量

7)混凝土浇筑、井室砌筑、粉刷,井底及井口高程控制

8)管道闭水、通水试验

9)管沟回填压实度

10)临时封堵,安全及成品保护

9.3.4.2.道路工程关键工序

1)道路放线

2)土方开挖

3)路基处理及灰土换填

4)路面高程控制

5)路面砼浇筑

6)伸缩缝处理

7)路面养护

8)安全及成品保护

9.3.5.对于合同定义的关键工序,每道工序施工完毕后,必须经监理、甲方验收合格并签字后(乙方应在验收前向甲方提交三检记录、施工交底记录等资料,对于每段管道开挖断面的隐蔽记录中必须附甲方签字的影像记录),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否则每次乙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并且暂停支付该部分进度款,直至甲方确认该部分工程合格为止;

9.3.6.为保证施工质量,施工难点以及容易发生质量通病的地方,乙方应先报施工方案经甲方确认,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乙方做施工样板,样板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方可按样板进行大面积施工。

9.4.重新检验

当甲方、监理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0.现场管理

10.1.安全施工与检查

10.1.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非甲方原因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0.1.2.甲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0.2.安全防护

10.2.1.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监理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认可后实施。

10.2.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乙方应在施工前完成政府有关部门的报批手续,并提前14天书面通知监理,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认可后实施,该项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10.3.事故处理

10.3.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监理,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10.3.2.甲方乙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或参照争议解决条款。

10.4.文明施工

10.4.1.本工程施工场地,以该项目总平面红线范围作为施工场地。

施工平面布置须考虑周全,并经甲方书面审核后方可实施。

10.4.2.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发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规范、条例,遵守甲方的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10.4.3.乙方现场办公室应配置齐全、完好的办公设备,包括电脑(可上网)、打印机、传真机等等。

10.4.4.乙方全体现场施工人员应统一服装,佩戴安全帽、全部施工人员应佩带工作牌。

10.4.5.施工期间,乙方应及时整理和安排所有机械、工具、材料等,以上物品在不需用时应按甲方要求清理出工地;工程建设中的多余材料、建筑垃圾必须运到甲方指定地点堆放,禁止随处乱扔乱放,做到工完场清;否则,乙方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

10.4.6.乙方应严格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并办理施工场地交通、噪声、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等有关手续,发生的费用及造成的罚款全部由乙方承担。

10.5.现场用水用电管理

乙方施工用水用电必须从主体总包方指定的地点接入并安装水表、电表,甲方负责协调,水电费由乙方直接支付给主体总包。

11.材料设备

11.1.本工程甲供材料为井盖、雨水篦子(含井盖及篦子底座)等。

11.2.除甲购材料及设备外均为乙供材料设备,乙供材料设备如超过总进度计划进货时间20天仍不能供货到场,该种材料改为甲供,该材料设备费用按合同价格或材料设备采购价格的高者从合同价款中扣除,并向乙方收取该材料设备价款15%的违约金,耽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1.3.乙方上报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上报材料详细的供料计划与采购计划,并对该计划准确与否负责。

11.4.经征得甲方同意,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设备;因乙方提出代用而导致的费用及工期的增加,由乙方承担,减少的费用甲乙双方各受益50%;因甲方提出代用而导致的费用及工期的增加,由甲方承担。

11.5.所有乙方采购的与本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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