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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合同总承包分包

承包合同总承包分包

篇一:

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施工承包、劳务分包的区别

工程总承包与专业承包、劳务分包

(1)工程总承包:

承包范围最广:

从项目资金管理、勘察、设计、施工(包括各项目、各专业)、请施工监理、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提交各项工程资料。

最后交钥匙给业主,直接对业主负责。

业主可以委托他方做工程总承包,也可自已管理,分项发包。

(2)施工总承包:

从业主或工程总承包处接受投资及施工图,负责整个工程所有分项;各个专业的全部施工任务,接受业主及业主委托监理及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

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提交各项工程资料。

最后交钥匙给业主,直接对业主或业主委托的工程总承包负责。

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将部分分项、分专业工程再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分包,但要管理、监督分包单位的工作质量,对分包单位的施工质量向业主或工程总承包负责。

(3)施工承包:

是从业主或施工承包处分包部分单项工程、某专业工程进行施工。

接受业主(施工总承包)及业主委托监理及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

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提交各项工程资料。

(:

承包合同总承包分包)最后交钥匙给业主或施工总承包,直接对业主或业主委托的施工总承包负责。

(4)劳务分包:

从施工承包单位手中分包某个工序的劳务工作。

只包工不包料。

另劳务分包与专业承包区别

(1)工程总承包(又称工程项目总承包):

是指发包人按照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具备工程总承包资质条件的承包人承包,由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可将工程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分别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其他人承包,并由工程总承包人负责组织完成全部工程建设的一种工程承包方式。

(2)施工总承包:

是指发包人按照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将工程项目的施工发包给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条件的承包人承包,由发包人支付

工程价款,承包人可将所承包工程的非主体部分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将劳务分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的一种工程承包方式。

(3)专业分包:

是指工程总承包人或施工总承包人依据专业分包合同的约定,将承包的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专业分包人完成,由工程总承包人支付工程分包价款,并由总包人与分包人对分包工程项目负连带责任的工程承包方式。

(4)劳务分包:

是指工程总承包人、施工总承包人或工程专业分包人依据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将所承包的工程中的施工劳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劳务分包人完成,并由发包人支付劳务报酬的承包方式。

2、国家法律关于工程分包的四条禁令

(1)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这规定在《建筑法》第28条。

(2)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3)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4)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以上

(2)、(3)、(4)为《建筑法》第29条的规定。

3、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法律后果:

《建筑法》第67条规定: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

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即将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转包的相应规定。

第二条:

“因本解释第一条第

(二)项原因合同无效,导致建设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损失的,由转包方和具有法定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设单位在签订合同时明知或应当知道单位或个人不具备法定资质的,由各方按过错大小承担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将具有法定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向转包方收取的管理费予以收缴。

第七条:

“转包合同无效。

转承包方向承包方追索工程款,请求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不予支持,发包方同意转包的除外。

发包方同意转包的,转承包方有权提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共同被告的追索工程款的诉讼。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依合同法主张优先权的不予支持。

5、上海轨道交通4号线工程事故与分包方式的缺陷的关系,以及应吸取的严重教训。

二、最新颁布的两份施工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及其主要内容

1、劳务分包合同制订依据:

建设部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国家工商总局、建设部联合下发(20XX)168号文件明确: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配套使用。

3、两份施工分包合同示范文本(主要条款)简介

(1)《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分为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

通用条款部分共38个条款,分为词语定义、合同文件,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工期,质量与安全,合同价款与支付,

工期变更,竣工验收及结算,违约、索赔及争议,保障、保险及担保,其他等十个部分。

其中第5条“总包合同”、第10条“分包人的工作、

第11条“总包合同解除”、第12条“转包与再分包”、第29条“保障”、第35条“分包合同的解除”等条款,都是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不同的特有条款。

(2)《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单设一个共35个条款的合同示范文本。

主要内容包括:

劳务分包的工程对象及内容、完成劳务工作期限、质量标准以及合同双方的义务等。

示范文本第17条“劳务报酬”约定合同双方可在“

(1)固定劳务报酬(含管理费);

(2)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含管理费),按确认的工时计算;(3)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含管理费),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三种方式任选一种。

同时示范文本第18条约定了“工时及工程量的确认”,

第19条约定了“劳务报酬的中间支付”,第24条约定了“劳务报酬的最终支付”,有利于从根本上遏止和解决工程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这个影响社会稳定的复杂问题。

4、工程施工专业分包与劳务分包的区别:

(1)合同主体不同:

前者由总承包人与专业分包人签订,后者由总承包人或专业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签订;

(2)合同标的不同:

前者合同指向的分部分项的工程,计取分包工程款,后者合同指向的是施工劳务,计取的是劳务报酬;

(3)适用依据不同:

前者适用的是法律的明确规定,后者适用的依据是双方所签的合同;

(4)法律责任不同:

前者合同双方对分包工程以及因此造成的质量损害赔偿负连带责任,后者对合同双方不负连带责任。

三、准确使用两份施工分包合同示范文本与律师业务拓展的关系

1、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已成为一类日趋增长的复杂案件,也是律师面临的或可以拓展的诉讼类新业务,值得关注;

2、将出台的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将决定实践审判的新思路,律师应提前掌握、熟练运用;

3、两类施工分包合同的区别和法律特征,将成为处理此类案件是否有效的关键,也是律师开拓此类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服务的突破口;

4、两类分包合同的区别和适用技巧,是委托人迫切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是律师的非诉讼服务的重要内容和新业务;

5、熟悉两类施工分包合同文本的制作,是律师为有需求的当事人提供有针对性非诉讼服务的重要手段和专业能力;

6、律师应从两类施工分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不同法律地位,研究不同的应对措施,以提高拓展业务的实际效果。

篇二:

总包分包概念与区别

工程管理过程中,经常遇到总包与分包的问题。

正确处理总包与分包的关系,是项目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拟就此做一下总结,供项目经理在工作实践中参考。

一、总包与分包的概念

要理清总包(“总承包”的简称)与分包(“分承包”的简称)的关系,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承包。

承包,简单地解释就是打包承接。

承包的对象可以是经营管理,也可以是工程或任务。

本文讨论的是工程承包,或者叫做建设工程承包,简称“承包”。

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合同法律关系由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确定。

按照《合同法》的分类,建设工程合同分则中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我们通常所说的建设工程合同应当理解为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合同群,从大类上来说,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采购合同。

这与《合同法》中的分类是不同的。

在国家法律条文中正式出现的关于承包的概念,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该法第二十六条明确指出: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该法第二十九条还规定: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及关键工序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明确提出: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

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承包专业共分为60个。

建设部提出的关于承包的概念,多数场合表现为建筑工程施工的承包,而对于设计单位,并没有提出关于总包资质的问题。

事实上,设计单位也存在总包与分包的问题。

对于一些特点突出,如涉及钢结构、玻璃幕墙、消防、精装修、园林绿化等专业工程的,许多设计单位也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但往往是业主要把这些专业工程委托给专业的设计单位,由总设计单位统一协调各设计分包的关系,对业主负责。

二、总包与分包的区别

总包与分包都是作为承包人为工程建设提供服务,这是二者的共同点。

而更多地表现为以下的不同点:

1、法律意义上的总包与分包

总包为总承包合同的合同主体,在总承包合同中作为承包人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

而在总承包人与分承包人就总包工程签订的总分包合同中,总包则作为甲方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合同地位发生了变化。

由此可见,总包在不同的合同中会以不同的身份出现,在工程建设中扮演不同的角色。

这种角色的变化是由于合同规定的法律关系而决定的。

分包,在工程建设中总是处于从属地位。

从合同关系来看,总包与业主签订的承包合同为主合同,总包与分包签订的总分包合同为从合同。

分包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有两种情况,一是业主指定分包,一是总包自行分包。

二者都可以采取或不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分包,但都必须具有相应的承包资质。

在业主指定分包中,分包的地位要在总包合同中加以明确,它可以

直接与业主签订承包合同,也可以与总包签订总分包合同,或者签订三方合同。

当都要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分包人与总承包单位的被管理关系与管理的关系,此外还要明确工程款、总包管理费的支付方式以及其他一些工程管理上的问题。

而对于总包自行分包的分包人,其工程款的获得只能来自总包单位。

这是与指定分包最根本的区别。

2、工作内容上的差别

总承包人除应当承担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不能分包出去的工作任务之外,还应完成诸如协调各分包单位之间的关系、合理安排各专业分包单位的工作进度,对分包工程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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