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川卫办发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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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川卫办发号

标准化管理部编码-[99968T-6889628-J68568-1689N]

 

四川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川卫办发号

四川省卫生厅

文件

四川省教育厅

川卫办发〔2011〕863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教育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机构管理工作,提高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

根据卫生部、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76号令)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四川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四川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

省卫生厅省教育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

卫生托儿所△幼儿园△细则

信息公开选项:

主动公开

抄送:

卫生部,教育部,各县(区、市)卫生局,教育局。

四川省卫生厅办公室2011年12月31日印发

(校对:

罗岱)(共印450份)

附件:

四川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质量和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按照卫生部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76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 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规定,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条小学附设学前班、单独设立的学前班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管理,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督促落实工作制度、规范,加强监督、检查与指导。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年度考核和分级定类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第七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内容包括:

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

上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下级妇幼保健机构开展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地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计划;对本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定期组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考核;进行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业务指导和质量检查;负责组织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例会;收集、整理、统计、上报托幼机构相关报表及分析报告。

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全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相关政策及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质量控制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负责组织全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业务培训;收集并掌握全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相关信息。

省级妇幼保健院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全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相关政策及管理制度;不定期进行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业务指导及质量抽查。

负责组织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省级业务培训;收集并掌握全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情况,定期提供相关信息。

第八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卫生监测等服务和指导。

第九条各级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托幼机构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第十条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管理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

第三章卫生保健工作

第十一条托幼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儿童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卫生习惯,促进儿童身心健康。

(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满足儿童正常生长发育需要;应有接受过有关儿童营养及食品卫生方面专业培训的人员管理儿童膳食,制订食谱,食物品种多样且搭配合理,1-2周更换一次食谱,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膳食调查和营养评估。

(三)制订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开展游戏及体育活动,全日制的托幼机构坚持每天2小时以上的户外活动,寄宿制不得少于3小时/天,增进儿童身心健康。

逐步开展3-6岁儿童体质测试,根据儿童体质状况,指导儿童体格锻炼。

(四)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开展儿童健康检查工作,建立儿童健康档案。

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做好常见病、传染病和儿童意外伤害的预防,对缺课缺勤儿童及时进行电话随访,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处理。

(五)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内外环境及个人卫生。

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

(六)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在儿童入托时应当查验其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要告知其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种。

(七)加强日常保育护理工作,对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

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定期开展儿童眼、耳、口腔保健,开展儿童心理卫生保健,保证儿童身心健康。

(八)建立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卫生安全防护工作,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

(九)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对儿童及其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

(十)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工作登记、统计制度,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托幼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做好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托幼机构发现疑似传染病或有相关症状的患儿,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卫生部的规定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及时将疑似传染病人转送至医疗保健机构进一步确诊,并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对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在传染病流行期间,托幼机构应当加强预防控制措施。

发生传染病疫情时,应及时采取针对性防控措施,符合停课条件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下达停课意见书。

第十三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托幼机构进行定期巡查,及时收集、分析、调查、核实托幼机构的传染病疫情,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托幼机构,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对辖区内托幼机构每年进行一次卫生保健工作质量检查,检查结果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机构及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在建筑、设备、大型游乐玩具设施等方面要有安全防范措施;园区内不能种植有毒、带刺、有飞毛飞絮等存在安全隐患和对儿童生命、健

康有影响的植物。

 

第十六条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申请托幼机构卫生评价,卫生评价合格的托幼机构,方可向县级人民政府教育

部门申请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成立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评估专家组,评估专家组成员应包括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专业人员。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卫生评价。

妇幼保健机构15个工作日内组织评估组对托幼机构进行现场评价,并出具“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卫生评价应包括托幼机构的室外环境、保健室、活动室、寝室、卫生间、盥洗室、食堂等的卫生安全状况及人员配置、相关制度建立等内容。

第十七条 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规模、接收儿童数量等设立相应的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

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取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其配置应当符合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托幼机构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并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及有关规章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九条 托幼机构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

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并定期接受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在卫生室工作的医师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在保健室工作的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具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

第二十条 托幼机构聘用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

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第二十一条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对机构内的工作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宣传教育、疾病预防、卫生消毒、膳食营养、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等方面的具体指导。

第二十二条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托幼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在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1次健康检查;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

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第五章儿童健康管理

第二十三条儿童入托幼机构前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托幼机构。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项目进行健康检查,并填写“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

儿童入托时,托幼机构应当查验“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

表”、“预防接种证”。

入托健康检查结果3个月内有效。

托幼机构发现在园(所)的儿童疑似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人,并护送患儿离园(所)到医疗机构诊治。

患传染病的患儿治愈后,凭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方可入园(所)。

儿童离开幼托机构3个月以上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后方可再次入托幼机构。

转园儿童持原托幼机构提供的“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可直接转园。

“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3个月内有效期。

第二十四条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做好每日晨间入园(所)儿童的检查。

晨检内容包括询问儿童在家情况,观察精神状况、有无发热和皮肤异常,检查有无携带不安全物品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在传染病流行期间要询问儿童是否有相关传染病类似症状接触史。

保教人员应对儿童进行全日健康观察,内容包括饮食、睡眠、大小便、精神状况、情绪行为等,并做好观察及处理记录。

卫生保健人员每日到班级巡查2次,发现患病儿童应尽快与家长联系,及时到医院诊治。

患病儿童原则上应当离园(所)休息、治疗。

卫生保健人员或班级老师接受康复期或轻症患儿家长委托喂药的,应与家长做好药品交接和登记,并请家长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托幼机构应当配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定期对儿童进行健康检查,为儿童建立健康档案,推动基本公共卫生项目儿童健康管理服务落实。

健康检查项目包括:

测量身高、体重,进行内、外科检查,测查口腔、视力、听力,检测血红蛋白等。

1~3岁儿童每半年体检一次,3岁以上儿童每年体检一次。

体检时要做好记录,进行健康评价和分析,填写《托幼机构儿童保健手册》,体检后托幼机构应及时向家长反馈健康检查结果,对体检中发现的疾病,督促及时治疗。

对适龄儿童未接种相应免疫规划疫苗的,督促及时接种。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 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

(二)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

(三)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

(四)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

(五)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将其作为托幼机构分级定类管理和质量评估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卫生室,进行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托幼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责,造成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导致托幼机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市(州)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对在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2月16日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教育委员会颁布的《四川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

 

7.

托幼机构卫生评价表

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附件1:

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出生日期

年月日

既往病史

1.先天性心脏病2.癫痫3.高热惊厥4.哮喘5.其他

过敏史

儿童家长确认签名

体重

Kg

评价

身长(高)

cm

评价

皮肤

视力

口腔

牙齿数

龋齿数

头颅

胸廓

脊柱四肢

咽部

心肺

肝脾

外生殖器

其他

辅助检查

血红蛋白(HB)

丙氨酸氨基转氨酶

(ALT)

其他

检查结果

医生意见

医生签名:

检查单位:

体检日期:

年月日(检查单位盖章)

附件2:

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

(留存单)

儿童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月日

离园日期

转入新园名称

既往病史

目前健康状况

家长签名

卫生保健人员签名:

转出单位:

日期:

年月日(转出单位盖章)

备注:

自儿童离园之日起有效期3个月。

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

儿童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月日

离园日期

转入新园名称

既往病史

目前健康状况

家长签名

卫生保健人员签名:

转出单位:

日期:

年月日(转出单位盖章)

备注:

自儿童离园之日起有效期3个月。

附件3: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

性别

年龄

婚否

编号

岗位

民族

1.肝炎(甲肝、戊肝等消化道传染病)2.结核3.皮肤病

4.性传播性疾病5.精神病6.其他

受检者确认签字:

身份证号

体格检查

血压

心肺

肝脾

皮肤

五官

其他

化验检查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ALT)

滴虫

淋球菌

梅毒螺旋体

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

(念珠菌)

其他

胸片检查

其他检查

检查结果

医生意见

医生签名:

检查单位:

体检日期:

年月日(检查单位盖章)

备注:

1.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指妇科检查项目。

2.胸片检查只限于上岗前及上岗后出现呼吸系统疑似症状者。

3.凡体检合格者,由健康检查单位签发健康合格证。

附件4: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

一、《托幼机构工作人员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

姓名

性别

年龄

婚否

岗位

民族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

健康合格证》使用期3年,

每年经体检合格后,由检查

机构签发1次。

二、《托幼机构工作人员

健康合格证》应妥善保存,

如有遗失,应重新检查,并

申请补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监制

年度

年度

体检结果

医生签名

年月日

体检结果

医生签名

年月日

检查单位盖章

检查单位盖章

年度

年度

体检结果

医生签名

年月日

体检结果

医生签名

年月日

检查单位盖章

检查单位盖章

附件5:

托幼机构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

一、房屋设施

保健室房屋面积至少12m2以上,有观察床、桌椅、药品柜、资料柜、流动水的设施。

二、体检设备

儿童体重计(杠杆式)、身高坐高计(供3岁以上儿童使用)、卧式身长计(供3岁以下儿童使用)、软皮尺、灯光对数视力箱、体温计。

三、常用消毒用品

消毒液、紫外线消毒灯或其他空气消毒装置。

四、常用非处方药

可配备由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定的非处方药。

附件6: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儿童入托体检工作基本要求

一、硬件条件

(一)开设有儿童保健科或儿科,且设置有符合要求的测量室、诊断室;

(二)有视力筛查、口腔检查等相关设施和仪器;

(三)有开展听力检查的独立安静的房间;

(四)开设有检验科,能进行血色素和肝功能测定。

二、设备要求

(一)儿童体格测量:

儿童体重计(杠杆式)、身高坐高计(供3岁以上儿童使用)、卧式身高计(供3岁以下儿童使用)、软皮尺、压舌板、体温计。

(二)视力筛查:

视网膜视力筛查仪器;

(三)听力检查:

听力筛查仪选用频率为500-4000Hz或听力行为测试仪。

三、人员条件

(一)体格测量:

经培训合格的执业护士或医生;

(二)体格检查:

儿保或儿科执业医师;

(三)视力筛查:

经培训合格的儿童保健医务人员;

(四)听力筛查:

具有资质的耳鼻喉科专业技术人员或经培训合格的儿童保健医务人员;

(五)口腔检查:

具有资质的口腔科医师。

附件7:

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表

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机构地址

联系人

电话

拟招生时间

拟招收儿童人数

所有制形式

(1)全民

(2)集体(3)私人(4)中外合资合作(5)其他

隶属关系

(1)中央属

(2)省、自治区、直辖市属(3)直辖市区、省辖区、地区(盟)属

(4)省辖市区、地辖市属(5)县(旗)属(6)街道办事处属

(7)乡(镇)属(8)村属(9)其他()

主管单位名称:

教育局

服务对象

(1)社会

(2)内部(3)境外人员(4)社会+境外人员

机构工作人员人,其中,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人,卫生保健人员人

食堂有()无()如有,请附《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保健室有()无()

卫生室有()无()如有,请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申请机构(签章):

年月日

附件8:

四川省托幼机构卫生评价表

类别

评价内容

分值

评价标准

得分

备注

15

1.周围环境

2

周围环境安全、安静(1分)

远离污染源(垃圾站、变电站、煤气站、加油站、菜市场、卡拉OK厅等)(1分)

2.门卫室

2

设立门卫室(2分)

3.园内总体布局

1

园内建筑物、室外活动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堆放场地等总体布局合理,有明确功能分区(1分)

4.儿童户外活动场地

3

户外活动场地日照充足,地面平整、防滑、排水通畅无积水(1分)

户外共用游戏场地面积人均不小于2平方米(2分)

5.活动场地与设施安全性

3

活动器材安全性符合国家相关规定(1分)

活动设施与儿童接触的部位无锐角(1分)

未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1分)

6.建筑物安全性

4

托幼机构儿童用房应设在3层以下的建筑中,作为游戏场地的平屋顶应有安全防护设施(1分)

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距离地面垂直高度不低于1.20米,栏杆间距应小于0.11米,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20厘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1分)

楼梯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2米,宽度不应小于0.26米(1分)

平开窗距地面垂直高度1.3米以上(1分)

20

1.室内安全

6

室内环境的甲醛、苯及苯系物的检测结果符合国家要求(1分)

电源插座安装高度距离地面垂直高度不低于1.7米(1分)

墙角、台阶、水池、窗台、门角均无锐角(2分)

室内应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小于1.20m(1分)

不设置门坎、弹簧门、推拉门(1分)

2.室内环境

5

室内空气清新、光线明亮,窗地面积比1:

5(2分)

所有活动室日照时间不少于3小时(1分)

有防蚊蝇等有害昆虫的设施(1分)

有温控设施,并采取相应防护(1分)

3.桌椅

1

儿童用桌椅符合儿童年龄、身高特点(1分)

4.面积

5

有儿童活动室(1分)

有儿童寝室(1分)

活动室和寝室使用总面积不少于90平方米/班;如果活动室和寝室分设,活动室使用面积不少于54平方米/班,每间寝室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3分)

5.睡床和被褥

3

儿童有独自使用的睡床(1分)

儿童有独自使用的被褥(2分)

25

1.卫生间、盥洗室的设置

7

有班级独立的卫生间、盥洗室(3分),若两班合用(2分),全园共用(1分)

卫生间位置合理、安全,方便儿童使用(1分)

贯通的卫生间、盥洗室应分间或分隔1(分)

卫生间、盥洗室应有直接的自然通风(1分)

地面选择防滑、易清洁的材料(1分)

2.卫生间设施

7

每班设有儿童蹲式便器或沟槽4个(或位)(2分)

每班设有儿童小便槽4位(1分)

每个蹲位的平面尺寸为0.80米×0.70米,沟槽式的槽宽为0.16~0.18米)(1分)

蹲式便器或沟槽应有1.2m高的架空隔板,并加设扶手(1分)

每班卫生间内有污水池(1分)

单独设置保教人员卫生间(1分)

3.盥洗室设施

有流动水洗手装置

必达

项目

5

每班盥洗室内水龙头不少于5个(2分)

水龙头的间距为0.35~0.40米(1分)

盥洗池高度、宽度符合要求(上沿离地面的高度为0.50~0.55米,宽度为0.40~0.45米)(1分)

盥洗室内应设有卫生清扫用具清洗池(1分)

4.水杯与毛巾

保证儿童每人一巾一杯,寄宿制儿童保证一牙刷

必达

项目

6

每班有专用的儿童水杯架、饮水设施、毛巾架(3分)

水杯架和毛巾架标识清楚,间距合理(2分)

有毛巾消毒设施(1分)

20

1.行政许可

食堂获得《餐饮服务许可证》

必达

项目

2.房屋与设施

7

食堂面积每100人设置30平方米用房(2分)

有独立的食品库房(1分)

有独立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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