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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大计百年大计质量第一质量第一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主讲单位: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讲单位: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主讲:

周讲:

周绍绍华华二零一二年三月六日二零一二年三月六日2008年11月15日下午3时15分,正在施工的杭州地铁湘湖站北2基坑现场发生大面积坍塌事故,造成21人死亡,24人受伤(截至2009年9月已先后出院),直接经济损失4961万元。

2010年07月15日,北京地铁m15号线顺义站明挖车站施工过程中,车站深基坑壁支撑钢架脱落,一近年来典型轨道工程安全事故百年大计百年大计质量第一质量第一10名工人被砸。

据顺义区政府通报,2名工人在事故中死亡,另外8人受轻伤。

2009年8月2日上午9时20分,由中铁二局施工的西安地铁一号线洒金桥站施工现场,在冠梁沟槽开挖支护过程中出现约十方泥土塌方,两名正在作业的工人不幸被埋。

广州地铁事故:

2004-4-1地铁三号线沥滘站基坑坍方造成距工地30米的一栋楼房突然严重倾斜。

2004-8-3地铁五号线黄埔区港湾路和大沙东路交接处下钻勘察时不小心把煤气管道钻破至少有2万多人被疏散。

2004-9-5地铁3号线下滘站以南的隧道工地塌方后地面上出现了一个面积五六平方米的小洞。

百年大计百年大计质量第一质量第一2004-9-25地铁2号线延长线新港东路琶洲路段地铁隧道基坑工程车压破地下自来水管,大量自来水注入基坑并引发了大面积塌方,出现两个篮球场大小的路面塌陷,附近数千居民近8个小时处于停水状态,并造成交通意外。

高雄地铁事故:

2004-5-29盐埕区的捷运02车站工地塌陷,五幢房屋倾斜。

百年大计百年大计质量第一质量第一2004-6-20同盟路与博爱路口工地路面发生长宽各约5m、深3m的塌陷凹洞。

2004-7-16高雄火车站前的八德路和中山路口连续墙裂缝影响交通。

2004-8-9高雄市鼓山区临海二路的捷运橘线01车站造成附近4栋民房下陷超过2m。

新加坡地铁事故:

2004-4-21尼诰大道公路的部分路段地下隧道支架倒塌导致至少1人死亡,3人失踪,以及严重的交通阻塞,出事地点附近的几座大厦的供电一度中断。

百年大计百年大计质量第一质量第一典型桥梁事故图片典型桥梁事故图片百年大计百年大计质量第一质量第一一、杭州地铁事故一、杭州地铁事故一、杭州地铁事故一、杭州地铁事故百年大计百年大计质量第一质量第一百年大计百年大计质量第一质量第一l北京地铁事故北京地铁事故百年大计百年大计质量第一质量第一百年大计百年大计质量第一质量第一百年大计百年大计质量第一质量第一西安地铁事故西安地铁事故l“三高”规划设计高起点、高标准、高品位l“三化”建设施工标准化、规范化、工艺化l“三精”管理经营精心、精细、精品二市政工程建设标准“三高”“三化”“三精”百年大计百年大计质量第一质量第一l“八个百分百”百分之百公开招投标,百分之百不转包,百分之百工程监理到位,百分之百不留重大质量隐患,百分之百不出重大安全事故,百分之百行政监察到位,百分之百工程预算审计到位,百分之百不出腐败案件。

三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八个百分百”百年大计百年大计质量第一质量第一四、昆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l为了加强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城市轨道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l在本市行政区内从事轨道交通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l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活动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各阶段合理的工期和造价,加强全过程安全质量风险管理。

第四条l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

l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l昆明市人民政府应成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督查机构,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各责任主体单位及监管部门进行督查。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六条l昆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l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对全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管。

l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使用的产品(管片、防水材料以及构配件等)和特种设备(龙门吊、吊车以及垂直运输设备等)进行监管。

l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l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所在地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检查。

l昆明市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规模,配备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相关专业监督人员。

昆明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应当建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各相关县(市)区建筑安全质量监督站应当建立轨道交通工程监管机构,配备相应的质量安全生产监督人员。

第九条l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所在地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l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安全质量的文件和资料;l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或工作场所进行检查;l(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质量隐患,责令立即整改;对于重大安全质量隐患,可以责令暂时停止施工。

第十条l昆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督促轨道建设单位组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家库,轨道建设单位应公布并及时更新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家库,并制定相应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l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情况实行逐级报送制度。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所在地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每季度向上级建设主管部门上报上季度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情况。

发生安全质量事故的,应当及时报送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l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所在地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质量检测等单位安全质量信息。

并将信息上报市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召开安全质量联席会议,督促安全质量监督工作的开展。

第十二条l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质量检测等单位有违反建设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由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予以罚款、停业整顿、记入不良行为记录、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l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实施监管的职能部门,未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监管,造成渎职或导致工程发生重大事故的,按照相关规定由相关部门进行问责,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l市政府的督察机构按照本实施细则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参建的各责任主体单位的行为、政府监管部门的工作情况以及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进行督察。

第三章建设单位安全质量责任第十五条l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管理负总责。

l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质量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设置安全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安全质量管理人员,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进行安全质量履约管理。

l建设单位必须组织参建各责任主体单位进行安全质量培训。

第十六条l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组织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风险评估(含建设工期、造价对工程安全质量影响性评估)并组织专家论证,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抗震、抗风险等专项论证。

l建设单位在报送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提交经专家论证的安全质量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l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提供气象水文和地形地貌资料,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管线、桥梁、隧道、道路、轨道交通设施等(以下简称工程周边环境)资料。

l建设单位因工程需要,组织调查上述相关资料时,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支持配合。

第十八条l工程周边环境严重影响工程实施或因工程施工可能造成其严重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线路规划方案时尽可能予以避让。

无法避让且因条件所限不能进行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组织开展现状评估,并将现状评估报告提供给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

第十九条l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报送经认定具有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提交施工图同时,应将抗灾设防专项论证、抗震专项论证、抗风险专项论证意见一并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

l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杜绝白图施工。

第二十条l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办理安全、质量监督手续第二十一条l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组建应急队伍,储备应急物资,制定应急抢险方案,适时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第二十二条l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勘察单位向设计单位进行勘察文件交底,在施工前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向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文件交底。

l勘察、设计文件交底应当重点说明勘察、设计文件中涉及工程安全质量的内容,并形成文字记录,由各方签字并盖章。

第二十三条l建设单位根据涉及要求及实施的施工组织方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测和检测单位对设计要求的需第三方监测控制项目和在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的基础上进行第三方质量抽检的项目,拟定监测与检测方案,组织专家对监测方案进行评审后组织实施,并承担监测与检测费用。

第二十四条l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包括安全质量风险评估费、工程监测费、工程周边环境调查费及现状评估费等保障工程安全质量所需的费用。

l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当将安全措施费用单列,施工单位竞标时不得删减。

l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措施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及调整方式等条款。

l建设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将安全措施费用拨付给施工单位。

第二十五条l建设单位在施工招标前,应当组织专家对施工工期和造价进行论证,论证时应充分考虑工程的复杂程度及其周边环境拆除、迁移等对施工工期和造价的影响。

l专家论证报告作为招标文件编制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l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国家有关勘察设计费、监理费等管理规定,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或政府指导价竞标。

l建设单位应当科学确定勘察、设计、施工等各阶段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l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或政府指导价竞标,或任意压缩合同约定工期导致发生安全质量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l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组织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现场交底,并形成文字记录,由各方签字并盖章。

l轨道交通建设中涉及管线迁改工程的,由市轨道公司负责,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和要求,使用与原路面相同材质对开挖的路面进行恢复。

第二十八条l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完工后组织不载客试运行调试,试运行调试三个月后,方可按有关规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四章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质量责任第二十九条l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必须具有相应资质,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三十条l勘察、设计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承担勘察、设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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