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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引言言一、建设法规立法概况1.起步阶段(1949-1952年)新中国成立初期建设立法基本上是空白;为了满足国民经济迅速恢复和大规模经济建设的需要,国家着手进行建设立法工作。

1950年2月,政务院发布了关于决算制度、预算审核、投资的施工计划和货币管理的决定规定了必须先设计后施工的工作程序,这是最早须布的有关建筑生产经营的法规性文件。

1951年3月,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发布了基本建设工作程序暂行办法后经修订,成为基本建设工作暂行办法,这是我国第一部纲领性的建设法规,40多年来一直作为工程建设管理的基本依据,为建设立法工作奠定了基础。

2.完善阶段(1953-1957年)“一五”期间,国家开始实施以156项重点工程为骨干的大规模建设活动。

1953年3月建筑工程部颁发了包干试行办法(草案)。

1954年,相继出台关于试行包工包料的指示、建筑安装工程包工暂行办法。

1955年国家建设委员会和建筑工程部等颁布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如工用、民用建筑设计和预算编制暂行办法、基本建设工程交工和动用暂行办法标准建筑工程公司组织编制草案、建筑机械管理办法、建筑安装工程总承包与分承包试行办法(草案)、1956年4月国家建委须布了1956年建筑安装工程统一施工定额。

同年5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和发展建筑工业的决定)、关于加强设计工作的决定、关于加强新工业区和新工业城市建设工作中几个问题的决定。

3.第一次曲折阶段(1958-1960年)“大跃进”期间,由于“左”倾思潮的影响,必要的规章制度被否定,己建立起来的比较完整的建设法规受到严重冲击。

当时,有关工程质量和安全作业方面钓规章制度共81种,废除了38种,致使工程质量、伤亡事故大幅度地上升。

为了扭转这种局面,1958年12月在杭州召开全国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现场会建筑工程部提出了第一批必须恢复和建立的规章制度目录,并于会后专门组织力量检查前一段规章制度的改革情况。

1959年又陆续颁发了关于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措施的意见、关于加强施工管理的几项规定)。

4.修复与完善阶段(1961-1965年)从1961年开始,我国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

建筑工程部制定了关于贯彻执行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的规划)、建筑安装企业工作条例(草案),在此阶段,国务院、建设委员会和建筑工程部还制定和颁发了一系列有关建设程序、设计、施工、现场管理、机械设备管理、建筑标难定额、财务资金及技术责任等方面的5.第二次曲折(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后,建设立法遭到严重破坏,合理的规章制度越破坏质量安全事故大量发生。

为了改变这种混乱局面,1972,年初,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建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几项意见,重新肯定了以前的一些规定。

同年,国家建委在湖北要阳召开质量与安全施工现场会议,决定对施工验收规范、工程质量标准、施工操作规程等文件进行修订并执行。

1973年,又对建设收费、竣工验收等做了相应的规定。

1675年,邓小平同志重新主持中央工作,建设立法有所加强,主要制定丁有关建设包干、调度、环境等方面的规定。

6.恢复阶段(19761983年)粉碎“四人帮”以后,为了全面恢复建设秩序,国家建委等部门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建设程序、安全施工、工程质量等方面的规定。

1979年国家建工总局成立后,又制定了许多关于勘察设计、施工、建筑科研、劳动工资、对外承包等方面的法规文件。

1982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成立后,也颁发了一些关于建筑施工安全技本、劳动管理的文件。

1983年,建设部召开全国建筑工作会议,制定了建筑业改革大纲,出台了关于建筑安装工程招标试行办法。

但在1991年以前,建设立法基本上是单一的,缺乏全面系统的考虑。

7.规范化发展阶段(1983-)19以年,建设部提出了发展建筑业纲要;同年9月国务院颁布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这两个文件是建筑业全面改革的纲领二、规范企业的基本法律制度

(一)法人制度1.法人1)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2)法人的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法定代表人:

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1)法定代表人不一定是法人的最高领导人2)法定代表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具有特殊性3)法定代表人变更并不意味着法人的变更

(二)代理制度1.概念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种类1)委托代理:

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

2)法定代理:

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3)指定代理:

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3.代理注意的问题1)代理人要在代理权限内进行活动2)代理人要亲自进行代理活动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3)不得滥用代理权4.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5.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三)时效制度1.概念权利人在法定时间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权利,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

2.分类1)普通时效2年2)短期诉讼时效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特殊诉讼时效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技术进出口贸易4)最长诉讼时效20年3.诉讼时效的起算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1)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四)物权制度1.概念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管理、支配,享有权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自物权:

对自己的物享有权利2.种类用益物权:

典权他物权:

对他人的物现有权利担保物权:

抵押权3.物权的保护方法1)确认物权;2)排除妨碍;3)恢复原状;4)返还原物;5)赔偿损失(五)债权制度1.债发生的根据1)合同;2)侵权行为;3)不当得利;4)无因管理2.债的消灭1)履行;2)提存;3)混同;4)免除;5)当事人死亡(六)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六)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不同于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指以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为目的而进行的行为。

民事行为符合规定的效条件,就发生法律效力,构成民事法律行为;如不具备生效条件,将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也不能转化为民事法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法律行为和双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和双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

指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双方法律行为:

指基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够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合同的设立、变更、终止等)。

(2)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

指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

(如,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工程合同的行为,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对于要式民事行为的理解不能僵化,例如,合同法规定: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不要式法律行为:

指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

3.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

(1)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表现在三个方面:

标的合法、形式合法、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七)知识产权制度(七)知识产权制度1.知识产权概述知识产权概述知识产权是指对智力成果享有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具有如下特征:

(1)具有人身权、财产权双重性质人身权不具财产内容,财产权享有物质内容。

人身权是财产权的对称。

如,署名权是人身权,稿费是财产权。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这是知识产权与物权、债权等相区别的首要特征。

(2)专有性享有独占使用智力成果,他人不得侵犯。

在这点上,知识产权与物权相同,与债权不同。

(3)地域性(只在特定地域内有效)(4)时间性(只在规定的期限内有效)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商业秘密则没有时间限制;我国知识产权比较常见的包括:

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四种。

2.著作权著作权

(1)著作权的保护对象)著作权的保护对象保护对象是作品。

工程建设领域常见的包括:

美术作品、建筑作品、图形作品、模型作品。

(2)著作权的内容)著作权的内容a.著作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b.著作财产权(使用权、许可使用权、转让权)(3)著作权的归属)著作权的归属与建设领域最为密切的当属”职务作品”(指为完成组织的工作所创作的作品)。

职务作品包括;第一类职务作品指为完成工作任务,又未利用其物质条件所创作的职务作品。

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组织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使用。

第二类职务作品指主要利用法人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并由其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设计图、软件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组织享有。

此外,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未约定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4)著作权的侵权及保护)著作权的侵权及保护侵权行为,未经许可发表作品;歪曲、剽窃他人作品;使用他人作品,应付报酬而未支付。

3.专利权专利权

(1)专利权的主体)专利权的主体发明人或设计人(非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单位(职务发明创造)受让人(通过合同等取得专利权的单位或个人)

(2)专利权的客体)专利权的客体即发明创造,包括: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是10年。

(3)专利权的侵权及保护)专利权的侵权及保护侵权行为表现为:

(1)未经许可,实施专利;

(2)假冒他人专利;(3)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4)侵夺发明人的专利申请权(非职务发明创造)4、商标权、商标权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商标可以转让,应签订转让协议并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

侵犯商标权行为:

(1)未经许可,在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2)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3)伪造他人商标或者销售伪造商标的;(4)未经同意,更换商标并投入市场的;(5)给他人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一章第一章建设法规概述建设法规概述1建设法规的概念建设法规的概念一、建设法规的定义和调整对象

(一)定义建设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

(二)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1.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2.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3.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二、建设法规的特征1.行政隶属性授权、命令、禁止、许可、免除、确认、计划、撤销2.经济性3.政策适时性4.技术性三、建设法律关系

(一)概念由建设法律法规所确认的,在建设管理和建设写作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构成要素1.主体1)国家机关:

权力机关、行政机关2)社会组织:

建设单位、建行、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3)个人2.客体财、物、行为、非物质财富3.内容建设权利和建设义务(三)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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