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管理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现货延期交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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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管理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现货延期交易

(客户管理)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现货延期交易

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现货延期交易

业务协议书

甲方:

中国工商银行

乙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规则,中国工商银行(甲方)和客户(乙方)本着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为乙方提供代理贵金属现货延期交易业务有关事项订立本协议。

本协议于有效期内约束双方之间的每壹笔代理贵金属现货延期交易业务。

本协议所指的贵金属主要包括:

金、银、铂、钯、铑、铱、钌、锇。

壹、总则

1、甲方作为交易所金融类会员,代理乙方于交易所内进行贵金属延期交易业务及关联的资金清算、实物交割活动。

甲方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因贵金属买卖及关联活动产生的亏损。

2、乙方向甲方申请办理代理贵金属现货延期交易业务,须通过网上银行进行交易,且以甲方发行的灵通卡、理财金、e时代卡等交易介质作为资金清算账户。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保证当上述资料发生变化时,及时前往甲方指定营业机构进行变更。

如不及时进行变更产生的任何责任及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承诺通过甲方代理进入交易所进行贵金属现货延期交易业务时,已了解、且保证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代理上海黄金交易所贵金属买卖业务的关联规定以及交易所的交易规则。

乙方承诺遵守甲方的关联交易规则及制度。

4、乙方应妥善保管和代理贵金属买卖业务有关的账号、黄金交易编码和密码,凡使用该账号、编码和密码所进行的壹切买卖活动均视为乙方亲自办理,且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乙方的有关证件、资料、银行卡遗失或被盗以及密码遗忘或被盗,应按照甲方规定及时向甲方申请办理挂失手续,因乙方未能及时办理挂失手续而导致的壹切责任或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交易时间、交易标的、交易方式

5、交易所交易时间为:

(不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

北京时间夜间:

21:

00——次日凌晨2:

30(周壹-周四)

上午:

09:

00——11:

30(周壹-周五)

下午:

13:

30——15:

30(周壹-周五)

每个交易日首场交易开市前十分钟为延期合约集合竞价时间。

各交易日15:

00——15:

30同时进行贵金属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交收申报,15:

31—15:

40为中立仓申报时间。

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

夜间交易时段和第二天上午和下午交易时段为壹完整交易日。

交易时间以交易所系统时间为准;交易所将根据关联规定调整交易时间,且于其官方网站发布,甲方不再另行通知。

6、交易标的

乙方可交易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品种暂包括Au(T+D)、Au(T+N1)、Au(T+N2);报价方式为人民币元/克,价格保留小数点后俩位小数;交易单位为手,委托交易起点为1手;Au(T+D)、Au(T+N1)、Au(T+N2)合约每手=1000克。

Au(T+D)、Au(T+N1)、Au(T+N2)合约的交割品种为标准重量3千克,成色不低于99.95%的金锭,交割后的提货最小数量须为3千克或其整数倍。

标准重量为1千克,成色不低于99.99%的金锭可替代交割。

乙方可交易白银延期交收合约Ag(T+D)的交易报价单位为人民币元/千克,最小变动价格为1元人民币,最小交易单位为1手,每手代表的实物标准重量为1千克。

甲方有权根据国家关联政策、交易所交易规则、自身业务发展需要相应调整乙方可交易的品种。

7、交易方式:

乙方自主报价、交易所撮合成交。

三、委托

8、乙方可通过甲方的网上银行渠道进行贵金属现货延期交易业务,单笔委托数量根据交易所相应规则调整;甲方有权根据市场需求和甲方的业务发展需要调整所提供的交易渠道。

乙方经甲方确认符合特定交易渠道使用资质要求后,自行选择使用甲方提供的网上银行或其它交易渠道进行交易。

9、乙方通过甲方提供的网上银行方式进行贵金属买卖活动时,必须成为甲方个人网上银行注册客户,通过网上银行于线进行个人延期交易业务的风险评估。

乙方应对通过甲方网上银行提交代理贵金属交易指令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负责,由此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作为甲方处理电子银行业务的有效凭据。

10、乙方委托指令必须于交易时间段内报送到甲方,甲方根据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向交易所报送乙方指令。

甲方有义务将交易结果告知乙方,乙方有义务对交易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任何于非交易时间段内的乙方委托指令均视为无效。

11、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委托指令,包括资金、持仓或实物是否足够、指令内容是否齐全明确、有否违反交易所规则、指令到达时间是否为有效时间等,以确定指令有效或无效;当确定乙方指令无效时,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指令。

12、乙方于委托指令发出后,能够于委托未成交或未全部成交前,通过甲方向交易所发出撤单申请。

甲方收到撤单申请后,如委托指令已部分成交,则撤销未成交部分;如委托指令已全部成交,则乙方的撤单申请无效。

乙方撤单申请须于交易所交易时间段内(不包括延期合约集合竞价时间)传递到甲方。

13、乙方对甲方的代理贵金属交易网上记录有异议的,应于交易成交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否则视为乙方对甲方代理贵金属交易的网上记录无异议。

四、资金和实物

14、乙方须以于办理代理贵金属买卖业务的甲方分支机构开立的甲方灵通卡、理财金卡、e时代卡等交易介质作为代理贵金属投资业务资金清算账户。

甲方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可选择的交易介质进行调整,甲方不再另行通知。

15、上海黄金交易所贵金属现货延期交收合约采取保证金交易形式,乙方委托甲方开仓Au(T+D)、Au(T+N1)、Au(T+N2)、Ag(T+D)合约时,需保证其资金账户资金足够,满足交易所需全部资金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保证金、手续费及其他交易所和甲方收取的费用)。

乙方委托甲方平仓Au(T+D)、Au(T+N1)、Au(T+N2)、Ag(T+D)合约时,须有足够持仓合约。

乙方委托甲方进行延期合约交割和中立仓申报时,须有足够资金、库存和持仓合约。

16、乙方通过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交收申报,交割收入黄金现货后,可自由选择提取或不提取实物黄金;乙方如需提货,可到甲方指定柜面或于网上银行自助委托发起提取黄金申请,凭《个人实物黄金提货申请凭证》、身份证件、黄金资金卡到指定网点提取实物黄金。

目前白银不可交收。

17、乙方交割和提取的实物黄金均为上海黄金交易所的标准金。

乙方对所提取的实物黄金质量有异议的,应于提金之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代理黄金业务网点和交易所指定金库提出,同时需提供提货确认凭证、黄金质量鉴定结论或关联证明。

超过此期限的,视为乙方对所提实物黄金质量无异议。

五、交易账户管理

18、乙方委托甲方进行贵金属现货延期交收品种的交易,每日交易结束后,根据当日结算价以及乙方持仓量计算当日持仓总金额。

保证金应不低于当日持仓总金额的20%。

当市况发生波动或交易所因节假日等情况调整最低保证金比例时,甲方有权进行相应的调整。

乙方应当于甲方调整保证金比例后的次日上午9:

00前补足保证金。

于乙方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乙方不能进行开新仓或买入现货交易,只能进行平仓或卖出现货交易,甲方有权对其持有的未平仓合约进行强平。

19、乙方应当主动查询其保证金变动情况,甲方根据乙方的定制要求向乙方发送强平短信提醒。

如乙方持仓发生亏损,导致当日交易清算后,保证金低于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协议约定比例以及交易所和甲方调整保证金所要求的比例三者中任壹比例,乙方应当于下壹个交易日开市前主动补足到账。

如乙方未能及时补足,则甲方有权对乙方持有未平仓合约进行强行平仓,乙方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壹切损失。

如强行平仓后亏损额超过保证金,乙方应主动补足超过部分,如果乙方于壹个交易日内没有主动补足,甲方将能够采取直接从乙方于甲方或甲方系统内各营业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划转资金等方式追补保证金。

当国内外黄金市场出现异常,甲方对乙方的强平挂单无法成交时,将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有关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进行操作。

20、乙方自行决定贵金属现货延期交收品种的交割申报。

于申报收货前,乙方应于甲方开立的结算账户内存入足额资金;于申报交货前,乙方于交易所仓库中有足额现货贵金属。

如有违约情况,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21、当交、收申报数量不等时,乙方可进行中立仓申报获得和中立仓申报方向相反的反向合约,且冻结生成相应的持仓所需保证金。

22、甲方有权从乙方交易资金账户中划转资金或乙方于甲方系统内各营业机构开立的账户中划转资金,用于偿付下列费用:

(1)依照乙方指令成交的货款和由此产生的交易亏损;

(2)为乙方支付的溢短差、仓储费、出入库费和运保费;

(3)乙方应支付的代理手续费和交易手续费;

(4)乙方应支付的延期补偿费和超期补偿费;

(5)因乙方的交易行为产生的其它费用;

(6)甲乙双方同意的其他划款事项。

甲方如不能及时从乙方账户中划转上述约定的各项资金时,乙方需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对乙方应付未付的资金,按万分之五/日计收违约金。

六、费用

23、乙方同意向甲方缴纳代理手续费。

于本协议生效期内,对于Au(T+N1)、Au(T+N2)按每笔成交金额的万分之十七收取手续费,其中万分之二为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手续费,万分之十五为甲方代理交易手续费;对于Au(T+D)、Ag(T+D)按每笔成交金额的万分之十八收取手续费,其中万分之三为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手续费,万分之十五为甲方代理交易手续费。

甲方有权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费用及市场的变化对上述费率进行调整,无需征得乙方同意。

24、乙方支付给交易所的其它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溢短差、仓储费、运保费、延期补偿费、超期补偿费、以及乙方的税项等)和代理贵金属买卖过程中产生的支付给甲方的资金划拨费用、短信通知费用由乙方承担,前述税、费不于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手续费之内。

25、上海黄金交易所将根据国家政策、交易所章程和市场情况调整收费(包括但不限于溢短差、交易手续费、延期补偿费、超期补偿费、仓储费、运保费、出库费、入库费)标准。

关联费用收取标准如下:

(1)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

延期费=持仓量×当日结算价×延期费率。

延期费有逐日收付和定期收付俩种收付方式。

Au(T+D)、Ag(T+D)合约的延期费按自然日逐日收付,节假日按节假日前壹交易日确定的方向提前收(付)延期费。

Au(T+D)、Ag(T+D)合约的延期费率为万分之二。

Au(T+N1)合约和Au(T+N2)合约的延期费为定期收付,根据合约规定的延期费支付日的延期费支付方向,于该日的全部多、空持仓之间进行延期费的收付,非延期费支付日的延期费率为0。

Au(T+N1)合约的延期费支付日为1月、3月、5月……单数月份的最后壹个交易日,Au(T+N2)合约的延期费支付日为2月、4月、6月……双数月份的最后壹个交易日。

Au(T+N1)合约和Au(T+N2)合约的延期费率为百分之壹。

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对延期合约的延期费率进行调整。

(2)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

客户连续持有延期合约的时间超过合约规定的超期期限,交易所能够根据市场持仓情况对超期持仓加收超期费;超期费=超期持仓量×当日结算价×超期费率;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设定和调整的超期持仓期限及不同期限的超期费率。

(3)实物仓储费收取标准为:

黄金剩余库存1.8元/千克·天

黄金买入货权库存0.6元/千克·天

黄金实物出库日1.8元/千克;

(4)运保费收取标准为:

金锭运保费率0.06元/克

(5)乙方于指定金库提取实物时,需支付出库费。

黄金出库费率为2元/千克。

之上费用标准由上海黄金交易所发布,交易所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甲方有权根据交易所收费标准的变化作相应调整。

七、乙方须知、声明和承诺

26、因受国内国际各种政治、经济因素,以及各种突发事件的影响,贵金属价格可能会发生剧烈波动。

乙方承诺已充分了解贵金属投资的风险,充分了解贵金属现货延期交收产品的保证金交易性质,充分认识到可能由此遭受的巨大损失,且自愿承担这些风险和损失。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有关市场分析和预测仅供乙方参考,甲方不承诺其所引用数据、资料及分析、预测结果的可靠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乙方确认其交易请求或委托是根据自身判断所做出,由此产生的壹切风险和导致的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7、乙方充分了解且同意:

甲方不向乙方作任何获利保证或共担风险的承诺,亦不和乙方分享收益。

28、乙方充分了解且同意:

当交易所的某个交易品种达到涨、跌停板的情况下,会出现买入或卖出无法成交的可能,乙方的所有保证金和交易资金可能损失殆尽且不足以弥补交易亏损,由此产生的壹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29、乙方充分了解且同意:

于同壹交易日内不同交易场次之间,贵金属价格可能会有剧烈波动,乙方的未成交委托可能因通讯网络速度等原因无法及时撤销,由此产生的壹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30、乙方声明知晓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关联交易规则,且同意遵守这些交易规则。

八、免责条款

31、因自然灾害、火灾、战争、国家有关政策变化、系统故障和通讯故障等甲方不可预测、不可控制且不可克服因素,或者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甲方无法履行或无法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有关义务,由此造成乙方的任何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或法律责任。

32、因交易系统故障、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的成交价格有误、成交金额有误、成交币种及账户关联明细项目有误的交易,或因前述原因导致的据非交易时间段内的乙方委托指令而发生的交易,甲方有权取消或按照双方商定的正常价格补做交易。

同时,因前述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临时冻结乙方贵金属交易账户资金或从乙方于甲方或甲方系统内各营业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划转资金弥补损失。

33、对于客户基于欺诈或其他非法目的进行的不正当交易以及其他非正常交易,甲方有权取消交易且采取措施防止该类交易继续发生,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4、对于发生非正常交易的关联账户,非正常交易的电脑确认、成交证实书及其他凭证壹律无效,客户不得凭以主张权利。

九、代理关系的终止

35、乙方能够通过网上银行解除签约的方式,终止和甲方的贵金属现货延期交易业务代理协议。

双方终止贵金属现货延期交易业务代理关系时,乙方必须将该合约下的持仓清空,且于解除代理关系当天无委托和成交记录。

36、本协议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协议的效力。

本协议的变更和解除,不影响缔约双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本协议的解除,不影响本协议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十、协议生效和修改

37、本协议自甲方盖章、乙方本人签字之后生效。

本协议壹式俩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8、若乙方通过甲方电子银行渠道向甲方申请办理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现货延期交易业务,本协议自乙方通过电子银行阅读且确认签署之日起生效。

39、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本协议能够通过书面形式加以补充或修改,经补充或修改后的条款和协议本身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除非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补充或修改后的条款对其生效前已经达成的交易不产生效力。

40、乙方的所有交易请求或委托被执行完毕、被撤销或自动失效后,于甲方收到乙方通知终止黄金投资代理关系且办理关联业务手续后,或甲方因国家政策变化或不可抗力向乙方公告停办业务后,本协议终止。

41、于协议履行过程中,若发生本协议未列明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交易所章程、规则执行。

十壹、纠纷处理

42、甲乙双方于本协议项下发生任何争议时,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时,于甲方所于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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