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解读_精品文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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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41号)号)贯彻落实的初步意见贯彻落实的初步意见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二一一年十月一一年十月会议材料之一:

会议材料之一:

内部资料仅供参考前言国家安监总局出台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为贯彻本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将制定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意见,这里讲的只是初步的思路和打算,仅供参考,供大家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目目录录一、发证范围及对象一、发证范围及对象二、委托颁发规定二、委托颁发规定三、申请与受理三、申请与受理四、审查与发证四、审查与发证五、已颁发许可证的管理五、已颁发许可证的管理六、安全生产条件六、安全生产条件七、对有关问题的处理七、对有关问题的处理一、发证范围及对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包括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

一、发证范围及对象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定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定义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把握要点:

依依法法设设立立,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设立。

工工商商营营业业执执照照,是指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和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和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等。

工商核准文件,工商核准文件,主要是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一、发证范围及对象中中间间产产品品,是指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者多种产品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

危险化学品目录危险化学品目录,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

一、发证范围及对象2、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是指两类企业的总部:

一是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中央企业总部,二是中央企业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由国家安监总局负责。

一、发证范围及对象33、关于发证范围的规定和解释、关于发证范围的规定和解释41号令第五十三条:

号令第五十三条:

将纯度较低的化学品提纯至纯度较高的危险化学品的,适用本办法。

购买某种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包括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然后销售或者使用的,不适用本办法。

总总局局发发布布的的解解释释文文件件:

近年来,国家总局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文件规定和对各省请示的答复文件,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证范围进行界定,但这些文件到新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后就将失去效力,需要国家安监总局重新出台文件规定予以规范。

一、发证范围及对象44、注意事项、注意事项“一照一证一照一证”原原10号令号令规定的发证对象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再发证,41号令号令规定对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的企业发证,减少了发证类型。

“中间产品中间产品”与原与原10号令号令规定基本一致,要准确把握“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的概念。

二、委托颁发规定n本省行政区域内,除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不含总部)、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省管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之外,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安监局实施。

n(目前,随着中央和省管企业的兼并重组、不断扩张这类企业也在不断增加,各市一定要把握好)二、委托颁发规定n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实施的有关事项暂按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委托颁发办法(鲁安监发200679号)、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委托颁发有关问题说明(鲁安监函字200682号)的规定执行。

n各设区的市安监局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省安监局的名义实施许可,但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n省安监局和各设区的市安监局统称实施机关。

二、委托颁发规定关于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关于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实施问题颁发工作委托实施问题法规效力:

法规效力:

总局41号令规定:

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

法律、法规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关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颁发。

鉴于地方法规的法律效力高于部门规章,我省可不执行41号令的这一规定。

工作实际:

工作实际:

我省有100多家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省局直接发证的工作量大,不利于集中精力指导、监督全省的发证工作,委托各市发证,也有利于工作的延续。

所以,我省对剧毒化学品企业的委托许可暂不作调整。

三、申请与受理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不含总部)、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省管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向省安监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安监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申请与受理首次申请:

首次申请:

新建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向实施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四)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三、申请与受理首次申请:

首次申请:

(五)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八)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九)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十)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三、申请与受理首次申请:

首次申请:

(十一)新建企业的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十二)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应当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

许可范围与新建企业一致的新建企业(总部),免于提交第(四)项中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和第(八)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三、申请与受理延期申请:

延期申请: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和首次申请时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第十一项除外)。

三、申请与受理延期申请:

延期申请: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届满时,经原实施机关同意,可不提交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七、八、十、十一项规定的文件、资料,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总局41号令的;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二级以上的;(三)未发生死亡事故的。

(注:

以上三个方面的条件应为并列关系,缺一不可)(注:

以上三个方面的条件应为并列关系,缺一不可)三、申请与受理变更申请:

变更申请: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供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复制件;(三)变更注册地址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隶属关系的,仅需提交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实施机关备案。

三、申请与受理变更申请:

变更申请: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等相关文件、资料。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原生产装置新增产品或者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当对该生产装置或者工艺技术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提交安全评价报告。

三、申请与受理受理:

受理:

实施机关收到企业申请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即时告知企业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责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企业向相应的实施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企业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三、申请与受理受理:

受理: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企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实施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

实施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四、审查与发证审查:

审查: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后,实施机关应当组织工作人员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

对首次申请的企业,实施机关应当指派工作人员就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应当结合对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现场审查一并进行。

对延期申请的企业,凡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以及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实质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工作人员就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其他企业以及符合直接办理延期手续条件的企业可不进行现场核查。

四、审查与发证审查:

审查:

对变更申请的企业,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实施机关应当指派工作人员就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应当结合对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现场审查一并进行;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以及原生产装置新增产品或者改变工艺技术的,实施机关可不进行现场核查。

工作人员应当如实提出对企业的申请文件、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的书面意见并签署姓名。

四、审查与发证发证:

发证:

在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实施机关内设机构应当根据工作人员的审查意见研究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意见,实施机关应当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审查过程中的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准予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实施机关应当送达或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予颁发的,实施机关应当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五、已颁发许可证的管理撤销:

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机关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超越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五、已颁发许可证的管理注销:

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被批准延续的;

(二)终止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四)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五、已颁发许可证的管理公告和通报:

公告和通报:

省及设区的市安监局每半年在当地主要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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